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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70 古史新探 二 族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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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72 西周、春秋时贵族都有公共墓地,这也是氏族制阶段沿袭下来的习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宗族在另一世界的住宅,死人应该和活人一样聚族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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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74 据《周礼·春官》记载,族葬的墓有两种:一种叫“公墓”,归冢人掌管,葬的是贵族,“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一种叫“邦墓”,归墓大夫掌管,“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国民”即是国家公民,亦即“国人”,也是古代的一个统治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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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76 从考古发掘的情况来看,西周、春秋间贵族确实有族墓制度。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河南三门峡市上村岭发掘的虢国墓地,就是个典型的例子。这个墓地规模宏大,墓葬密集,有数百座(共掘了二百三十四座),当是虢国贵族族葬之地,即是虢国的“公墓”。棺椁有重椁单棺、一椁一棺、无椁一棺、无椁无棺四等,棺椁的多少有无与墓的大小、随葬品的多少大致相适应,该与各等贵族的身份地位有关。随葬品的放置有一定的规律,大概与当时他们的葬礼的规定有关。详见《上村岭虢国墓地》发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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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78 春秋时晋国的“公墓”在九原。《国语·晋语八》载:赵文子与叔向游于九原(韦注:“晋墓地”),曰:“死者若可作也(注:‘作,起也’),吾谁与归?”接着就评论到阳处父、舅犯、随武子等卿大夫的为人(《礼记·檀弓下》同)。春秋时曹国也有族葬的墓地。当晋文公率军包围曹的国都的时候,进攻城门的士卒多战死,曹人把这些尸体陈列在城上,使晋文公很难堪。晋文公听了舆人之谋,把晋军迁到曹人墓上去宿营,准备发掘,结果“曹人凶惧”(注:“凶凶,恐惧声”),晋军“因其凶而攻之”,攻破了曹的国都(《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这个曹人的“墓”当是“邦墓”[132],所以晋军正拟发掘,曹人便凶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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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80 春秋时代有些国家没有国君和卿大夫都葬在一起的“公墓”,但是,国君和卿大夫的宗族都各自有其族墓。《左传·定公元年》载:鲁昭公去世,因季孙氏怨恨昭公,“季孙使役如阚公氏(注:“阚,鲁群公墓所在也”),欲沟焉”(注:“欲沟绝其兆域,不使与先君同”),经荣驾鹅劝止,“葬昭公于墓道南”。所谓“阚公氏”,当是在“阚”这个地方的鲁“公”整个“氏”的墓地。《左传·昭公二年》记载:这年齐豹作乱失败,齐氏被灭,后来卫灵公“赐析朱鉏谥曰成子,而以齐氏之墓予之”(注:“皆未死而赐谥及墓田,传终而言之”)。这个“齐氏之墓”,当是卫国齐氏整个氏的墓地,这时因齐氏灭亡,墓地被改赏给别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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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82 按礼,所有族人都应葬在族墓,只有凶死的人不得入葬,这被看作一种严重的处罚。《周礼·春官·冢人》说:“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这是从氏族制阶段长期流行下来的习惯[133]。春秋时有不少被杀死的国君,都不得葬入“公墓”的兆域,另葬到他处,文献上都特别加以记载。例如齐庄公被崔杼杀死,“侧”于北郭(沈钦韩谓“侧”是“有棺无椁”),葬于士孙之里(《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安(晏)孺子被杀,葬于翼东门之外,以车一乘(《左传·成公十八年》、《国语·晋语六》)。楚王麇(或作卷、员)被杀,葬于郏,称为郏敖(《左传·昭公元年》)。楚王比被杀,葬于訾,称为訾敖(《左传·昭公十三年》)。“敖”是比王低一等的称呼。《左传·哀公二年》载赵简子立誓说:“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所说“无入于兆”,就是不能葬入族墓的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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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84 这种族墓是宗族的第二个圣地。宗主除了有事要向宗庙请示和报告以外,有紧急事故,常要到墓地向祖先报告。例如郑军攻破了陈国,“陈侯扶其太子偃师奔墓”,陈大夫贾获“与其妻扶其母以奔墓”,接着陈侯抱着社主出来投降(《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这时陈侯和陈大夫等“奔墓”,是去向祖先报告快要亡国的情况。又如吴国借口纳聘,攻入蔡国,蔡侯“哭而迁墓”(注:“将迁,与先君辞,故哭”),接着蔡被迁往州来(《左传·哀公二年》)。这是蔡侯在被迫迁国之前,去向祖先哭而辞行。又如鲁昭公伐季孙氏失败,“与臧孙如墓谋(注:“辞先君,且谋所奔”),遂行”(《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这是鲁昭公在出奔之前,去向祖先辞行,并谋奔向何处。所以《礼记·檀弓下》记述颜渊说:“吾闻之,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注:“展,省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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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86 这种族墓制度,是和宗庙制度相辅而行的,目的也在借此巩固贵族的团结,以增强其统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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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92 古史新探 三 姓氏、名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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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94 在氏族制阶段,每个氏族都有特定的名字或一连串的名字,作为氏族的标识。他们往往通过对成员的命名,来授予氏族的权利和义务。西周、春秋时代贵族的姓氏、名字制度,即是从氏族的命名办法转变而来,以“氏”作为贵族的宗族的标识,用命“字”的方式来表示贵族特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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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96 原来姓和氏有区别。姓是出生于同一远祖的血缘集团的名称。“姓”字原是由“生”字变化出来的,“百姓”在西周金文中就作“百生”。《说文》说:“姓,人之所生也,因生以为姓。”氏是姓的分支。天子、诸侯分封给臣下土地,就必须新立一个“宗”,即所谓“致邑立宗”(《左传·哀公四年》),新立的“宗”需要有一个名称,就是氏。《左传·隐公八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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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998 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氏(“氏”旧误作“谥”,今从顾炎武据《驳五经异义》校正),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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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00 这是说,天子、诸侯分封土地给臣下,就要“命之氏”。诸侯对卿大夫命“氏”的办法有三种:一是“以字为氏”,就是以祖父的“字”作为“氏”;二是以官为氏,就是以祖先的官名作为“氏”;三是以邑为氏,就是以分封的邑名为氏。这样由上级贵族命“氏”的办法,只见这年鲁隐公命无骇为展氏一例,可能使用得很不普遍。但是,这样“以字”、“以官”、“以邑”为氏,确是当时贵族命氏的主要方法。以字为氏,大多用于公族。大凡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即以其祖的“字”为“氏”。但也有以祖的名为氏的,更有以父的名或字为氏的。以官和以邑为氏,多数用于异姓卿大夫。但是同姓卿大夫也有采用的。此外,还有以国名、爵名、行辈等为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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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02 氏是西周、春秋时贵族所特有。《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穆叔说:“若夫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禄之大者。”“氏”代表着宗族,能够“保姓受氏”,世代相承不断,就能保住宗庙而世不绝祀,成为“禄之大者”。如果宗族灭亡,“氏”也跟着灭绝。郑樵《通志·氏族略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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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04 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今南方诸蛮,此道犹存。古之诸侯诅辞多曰:“坠命亡氏,踣其国家”(按此见《左传·襄公十一年》所载盟书——引者),以明亡氏则与夺爵失国同,可知其为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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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06 郑樵以当时少数民族情况来作比较,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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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08 我们现在还可以少数民族作比较。例如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在民主改革前,贵族黑彝还保存有严格的家支制度。每个黑彝男子的全名,都有“家”、“支”、“父名”、“本名”四个组织部分,例如阿侯·布吉·吉哈·鲁木子,意思即是阿侯“家”的布吉“支”的足洛吉哈的儿子鲁木子。通过这样一连串的名字,便可确定他在贵族血缘的连索中处于那个环节,藉以表示他属于何等“高贵”的血缘系统和等级地位。每个黑彝男子几乎自幼都受背诵谱系的训练,因此他们听到一个人的名字,就能知道他的身份和地位。西周、春秋时代贵族的“氏”,性质上是和黑彝的“支”相同的。贵族们所以要把祖父的字、官名、邑名等为“氏”,无非为了明确表示其身份和地位。当时贵族所以重视称为“世”或“世系”的族谱,原因也和黑彝重视谱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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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10 西周、春秋时代的贵族,每个人都有两个名字,即幼年取的“名”和成年取的“字”。幼年的“名”由父题取,成年的“字”是在举行“冠礼”或“笄礼”时由来宾题取的。“字”的题取,需要在字义上和“名”有联系,使人们可以由“名”而推想“字”,由“字”而推想到“名”。在成年男子举行“冠礼”时,题取“字”,无非表示授予贵族应得的特权和应尽的义务。成年妇女因为要服从夫权,并作为夫家的成员,故其“字”应在许嫁而举行“笄礼”时题取。这种习惯,曾在后世地主阶级中长期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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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12 当时贵族男子的“字”,全称有三个字,第一字是长幼行辈的称呼如伯、仲、叔、季之类,第二字是和“名”相联的“字”,末一字是“父”字。如果连同官名或氏来称呼,就有四个字,例如“兮(氏)甲(名)”或称为“兮(氏)伯吉父(字)”,也称为“尹(官名)吉甫”(“甫”是“父”的假借字)。女子取“字”的方式和男子相类,只是末一字作“母”或“女”,伯、仲、叔、季之下要标出“姓”。如果连同氏来称呼,可以多到五个字,如“虢孟姬良母”。这样的称呼,包涵有姓氏、长幼行辈、本人的“字”、男女性别等组成部分,无非为了明确表示其身份和地位。其所以要标明长幼行辈,因为当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很重视长幼行辈的区别。其所以要标明男女性别,因为当时男尊女卑,地位不同。男子所以都用“氏”来称呼,因为男子是贵族的主要成员,而“氏”是贵族的标识。女子所以要标明“姓”,因为当时同姓不婚,对女子的姓看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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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14 这样“字”连同“氏”或“姓”,多到四、五个字,很麻烦,因此有多种简称办法。春秋时代贵族,习惯上多用简称,又因“父”和“母”已多作父亲、母亲解释,多数省去了末尾的“父”或“母”这个字。男子又多用“子某”的命“字”方式,“子”也是男子的美称。而女子都只以姓和伯仲相配,作为“字”的简称,如称孟姬、孟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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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16 当时贵族男子成年时,举行“冠礼”而命“字”,无非表示授以统治人民的特权,参与祭祀和典礼的权利等,同时也授以服兵役的义务,传宗接代的责任等。目的就在于团结贵族成员,维护贵族利益,加强统治力量。详见拙作《冠礼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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