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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21 古史新探 [:1707038758]
1707041022 古史新探 四 族外婚制和贵族的等级内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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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24 氏族制阶段禁止族内通婚,周代贵族还是保留有这种族外婚的传统。《礼记·大传》说:“系之以姓而弗别,……虽百世而昏姻不相通者,周道然也。”这确是一种“周道”,为周代贵族所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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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26 春秋时有些贵族对这种族外婚制有所解释。有的认为是为了防止“不殖”和“生疾”,例如叔詹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子产说:“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左传·昭公元年》)。这是自古相传的一种说法。有的认为是为了防止族内发生淫乱,例如司空季子说:“同姓……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育)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国语·晋语四》)。这又认为,允许同姓男女相及,会造成本族内乱甚至灭亡。这该是当时贵族所以要保留族外婚制的原因之一。有的认为异姓相婚可以结好外姓,例如《礼记·坊记》说:“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也就是所谓“合二姓之好”(《穀梁传·桓公三年》引孔子语)。这确是当时贵族结外援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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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28 当时贵族一方面实行同姓不婚之制,所谓“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左传·昭公元年》载子产语);另一方面为了保持贵族的等级地位,实行着贵族的等级内婚制。诸侯、卿大夫都要在相同的等级之内,迎娶异姓之女。因为天子找不到相同的等级,只能求婚于诸侯,王姬也多下嫁于诸侯。国君的正妻叫“夫人”,或称“元妃”,大致是从异姓之国娶来。因为当时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他们嫁女有一种叫“媵”(陪嫁)的制度,“媵”大致是正妻的姊妹和侄女等;有时是正妻的同姓的友好国家送来的陪嫁。他们遵守同姓不婚的制度,只要不同姓,世代层是可以轻忽的,所以侄女可以从姑母同嫁一夫。卿大夫的正妻叫“内子”,多数迎娶于异姓卿大夫和别国的卿大夫,有时也上娶于国君。卿大夫也实行多妻制,正妻之下还有次一等的妻,更有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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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34 古史新探 五 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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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36 在宗法制度下,继承宗嗣的,必须是嫡夫人所生的长子。《公羊传》隐公元年说:“立適(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就是说,立嫡夫人之子应选取其长者,如果嫡夫人无子而要立其他的子,应选取其贵者。“贵”是贵族选取继承人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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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38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有些国家在初期没有严格执行。例如鲁国在庄公以前,常有弟接兄位的。《史记·鲁世家》载叔牙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集解》引何休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秦国在初年,有些国君也是“兄死弟及”的。他们到春秋中期以后才遵守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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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40 一般说来,这种制度曾为贵族所重视和遵守。例如晋襄公去世时,太子(即晋灵公)年少,赵盾因为晋国多难,要立年长的国君,理由是“置善则固,事长则顺”,决定把公子雍从秦迎接回来,但因襄公夫人抱着太子啼哭于朝,卿大夫“皆患穆嬴(即襄公夫人),且畏逼(注:“畏国人以大义来逼己”)”,仍然立了晋灵公(《左传·文公六年》、《左传·文公七年》)。又如楚平王去世时,令尹子常要立子西,理由是“立长则顺,建善则治”,但是子西认为“乱嗣不祥”,仍然立了楚昭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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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42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很明显,是为了把“宗子”继承的制度固定下来,防止发生争夺和内乱从而巩固宗族组织及其统治力量。如果没有嫡长子,他们还定出了一种补充办法。例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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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44 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適(嫡),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王子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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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46 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长立,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穆叔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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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50 这两段话,内容大体相同,该是当时流行的一种补充的继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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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52 当时由于贵族间争权夺利,改立太子、宗子和争立国君、卿大夫的事不断发生,贵族内部不断因此发生内乱。春秋时代“臣弑其君”、“子弑其父”的很多,在内乱中“杀嫡立庶”的事也屡见不鲜。例如楚国常因内乱,君位改由少子继承。所谓“楚国之举,恒在少者”(《左传·文公元年》载子上语),“芈姓有乱,必季实立”(《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叔向语)。鲁国东门遂杀死公子恶而拥立宣公,更是件著名的“杀嫡立庶”的事,当时人就一再提到(见《左传·文公十八年》、《左传·宣公十八年》、《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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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58 古史新探 六 族长主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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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60 西周、春秋间贵族中的大小宗族,都设有宗子或宗主作为族长,掌有主管全族的一切权力。当是由父系氏族的氏族长的制度变质和发展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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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62 宗子主管有本族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土地和人民。《礼记·礼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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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64 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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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66 当时实行着土地分封制,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大小宗族的分立,土地和人民是按着贵族的等级而层层占有的,这就叫做“制度”。天子为“天下”的大宗,是“天下”的共主,就成为“天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小雅·北山》)。诸侯为本国的大宗,是一国之君,就成为国内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所谓“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载申无宇语)?卿大夫是采邑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按礼,他们占有采邑多少是有制度的,如公孙免余说:“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他们有俸禄田多少也是有规定的,如叔向说:“大国之卿,一旅之田(注:“五百人为旅,为田五百顷”),上大夫一卒之田(注:“百人为卒,为田百顷”)”(《国语·晋语八》)。“一卒之田”也就是“百人之饩”(《左传·昭公元年》,注:“百人,一卒也,其禄足百人”)。但是实际上,卿大夫都竭力侵占田邑,并没有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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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68 当时各国卿大夫的宗族组织,就是统治机构,掌管全族财产和各种政务、事务,叫做“宗”、“家”或“室”。其中规模大的,“宗”之下分为“家”或“族”,“家”或“族”之下又分为“室”。这种“室”,因为掌有全族财产,又成为一种财产单位,宗子有权可以使用和处理。如果宗族灭亡,“室”就跟着被人兼并或分取。春秋时贵族间因争夺和侵占“室”而发生内乱的例子,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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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70 一个宗室就包括着宗族所有的一切财富。既包括着宗族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又包括奴隶和器用财物,更包括所有私属人员和武装力量以及军赋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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