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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一 “冠礼”的起源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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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时代贵族所应用的“周礼”,其由父系家长制时期的“礼”转变而来,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其“冠礼”之由氏族制时期的“成丁礼”变化而来,就是个显著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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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丁礼”也叫“入社式”,是氏族公社中男女青年进入成年阶段必经的仪式。按照当时习惯,男女青年随着成熟期的到来,需要在连续几年内,受到一定程序的训练和考验,使具有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坚强的毅力,具备充当正式成员的条件。可以说是一种原始的教育制度,也是学校的起源。如果训练被认为合格,成年后,便可参与“成丁礼”,成为正式成员,得到成员应有的氏族权利,如参加氏族会议、选举和罢免酋长等,还必须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如参加主要的劳动生产和保卫本部落的战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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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礼”是和“成丁礼”具有同样的特征的。根据《仪礼·士冠礼》和《礼记·冠义》,贵族男子到二十岁时,要在宗庙中由父亲主持举行冠礼,即孟子所谓“丈夫之冠也,父命之”(《孟子·滕文公下》),在行礼前,要选定日期和选定加冠的来宾,叫做“筮日”“筮宾”,所谓“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行礼时,嫡长子必须在序(阼阶上)举行,表示成人后可以代为主人,所谓“冠于阼(即阼阶上),以著代也”。举行的仪式,主要是由来宾加冠三次,初加缁布冠,再加皮弁,三加爵弁,叫做三加。“三加”后,经过来宾敬酒,再去见母亲。随后,再由来宾替他取“字”,接着就去见兄弟姑姊;在更换玄冠、玄端后,再手执礼品(挚),去见国君、乡大夫和乡先生。最后由主人向来宾敬酒,赠送礼品,送出宾客,才算礼成。男孩在未行“冠礼”前,作孩儿的打扮,行“冠礼”时由来宾加冠,穿上贵族的成年服装,无非表示开始成为“成人”了。男孩原来只有父亲所取的“名”,行“冠礼”时由来宾替他取“字”,“字”是贵族中“成人”尊敬的称号,也无非表示开始成为“成人”了。《冠义》所谓“三加弥尊,加有成也;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士冠礼》所谓“三加弥尊,谕其志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加冠后,要往见母亲、亲属和国君、乡大夫、乡先生,无非让大家公认他是“成人”。《冠义》解释说:“见于母,母拜之,见于兄弟,兄弟拜之,成人而与为礼也;玄冠玄端,奠挚于君,遂以挚见乡大夫、乡先生,以成人见也。”十分明显,“冠礼”实质上就是古代贵族的“成丁礼”,所以《穀梁传》文公十二年说:“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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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礼”和“成丁礼”相同之处,不仅同样是青年进入成年阶段的仪式,而且同样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教育和训练。《礼记·曲礼上》说:“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礼记·内则》又说:“十年出外就傅,宿于外,学书记;……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有所谓“小学”和“大学”。同时,举行仪式后,也一样可以得到成员应得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所不同的,“冠礼”是古代贵族中实行的“成丁礼”,其目的在于巩固贵族组织,维护宗法制度,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因此他们在“冠礼”后得到的主要权利,就是统治人民的特权。所以《冠义》说:行冠礼后“孝弟忠顺之行立,而后可以为人,可以为人而后可以治人也”。他们在“冠礼”后所应尽的义务,就是服兵役,为保护本贵族特权而战斗。《盐铁论·未通》篇记御史说:“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又记文学说:“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戎事”就是服兵役。西周、春秋时代的军队,主要是由贵族和“国人”组成的,其中的“甲士”该就是贵族和“国人”中举行过“士冠礼”的壮丁。《周礼·乡大夫》:“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皆征之”,从来注释家认为七尺即二十岁,该是自古相传的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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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礼”是当时贵族青年成为“成人”必经的仪式。按礼,成为“成人”才“可以为人”,“可以为人”才“可以治人”,取得“治人”的贵族特权。因此所有贵族,包括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在内,都必须举行这个仪式,《士冠礼》所谓“天子之元子犹士也,天下无生而贵者也”。按礼,任何贵族中人都不是“生而贵者”,必须经过“冠礼”,才能取得“治人”的特权,就是天子、诸侯也不例外。所以《荀子·大略》说:“古者天子诸侯子十九而冠,冠而听治,其教至也。”[168]但是实际上,天子、诸侯、卿大夫都出世袭,都是“生而贵者”,举行“冠礼”与否,与他们关系不大,因此多数未能认真举行。在春秋史料中,诸侯中只见鲁襄公在十二岁时,由于晋侯的建议,举行过“冠礼”,晋侯建议的理由只是“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左传·襄公九年》)。卿大夫中只有晋国的赵文子举行过“冠礼”,赵文子在“冠礼”后,曾遍见卿大夫,即《冠义》所谓“以成人见也”。赵文子见同朝的卿大夫时,栾武子教他“务实”,中行宣子教他“戒骄”,韩献子说:“此谓成人,成人在始与善”,智武子教他要“有宣子(赵盾)之忠而纳之以成子(赵衰)之文”(《国语·晋语六》)。所有这些,无非因为赵文子已“成人”,将继任卿大夫的职位,教以如何治国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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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国以前,只有秦国国君认真举行过“冠礼”。按照秦国的“礼”,“冠礼”在二十二岁时举行,秦惠文王、昭襄王都是“生十九年而立”(《史记·秦始皇本纪》末节),又都是“三年王冠”(《史记·秦本纪》)的。秦始皇年十三岁而立,到“九年四月,上宿雍,己酉,王冠带剑”(《秦始皇本纪》),也是二十二岁举行“冠礼”。秦始皇要“宿雍”后举行“冠礼”,因为这礼必须在祖庙举行,而秦的祖庙在雍。他在举行“冠礼”的同时要“带剑”,因为行“冠礼”后,就成为贵族中的“成人”,就可以武装起来,成为统治者了。他就是在举行“冠礼”后,开始听政,即所谓“冠而听治”的,在听治后,就先后消灭了嫪毐和吕不韦两大集团,把政权集中到自己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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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礼,贵族男子在结发加冠后,才可娶妻;贵族女子在许嫁后,才可结发加笄,所谓“男子幼娶必冠,女子幼嫁必笄”(《太平御览》七百十八引《白虎通》)。所以礼书上常以“昏冠”连称,如说:“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周礼·大宗伯》),“凡其党之昏冠,教其礼事”(《周礼·党正》)。这个“结发”后结婚的风俗,曾流传很久。《文选》卷二十九苏子卿诗:“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李善注:“结发,始成人也,谓男年二十、女年十五时,取冠笄为义也。”我国古代贵族为成年男女举行冠笄仪式,另外一个意义,就是表示已经“成人”,即将男婚女嫁,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所谓“冠而生子,礼也”。其目的就在于延续和巩固贵族的血统组织,维护其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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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二 “字”的来源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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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古礼,婴儿生下三月后,要择日剪发,“妻以子见于父”,由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礼记·内则》)。男子到二十岁举行“冠礼”,才由宾客取“字”,所谓“男子二十冠而字”(《礼记·曲礼上》)。女子则在十五岁许嫁时,举行“笄礼”取“字”,所谓女子“十有五年而笄”(《礼记·内则》),“女子许嫁笄而字”(《礼记·曲礼上》),所以旧时习俗上,当女子将许嫁时,叫做“待字”。“字”的题取,需要在字义上和“名”有联系,不管是正是反。后世“冠礼”虽然不行了,但是这个成年取“字”的习惯曾长期流传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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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冠礼》记述古代男子取字的方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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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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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男子“字”的全称有三个字,第一字是长幼行辈的称呼如伯、仲、叔、季之类,第二字是和“名”相联系的某一个“字”,末一字都用“甫”的称呼。其实“甫”是“父”的假借字。从古文献来看,西周时确实流行着这种取“字”的方式(在金文中尤为常见),春秋时也还有沿用这种习惯的。见于西周文献的,如白(伯)丁父(《令簋》)、白懋父(《小臣 簋》等)、白家父(《伯家父簋》)、程伯林父(《大雅·常武》)、伯阳父(《国语·周语上》)、中(仲)旄父(《逸周书·作雒》)、仲山甫(《大雅·烝民》等)、王中皇父(《王中皇父簋》)、中 父(《仲 父盘》)、弔(叔)向父(《叔向父簋》)、弔邦父(《 盨》)、弔家父(《叔家父簠》)等,其例不胜枚举。列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晋有白 父(《伯 父鼎》)、桓伯林父(《左传·成公十八年》正义引《世本》),鲁有白愈父(《鲁伯愈父鬲》)、弔猒父(《鲁土商 簋》),齐有成伯高父(《礼记·檀弓》正义引《世本》),郑有召弔山父(《召叔山父簠》)、弔宾父(《叔宾父盨》等),陈有叔原父(《陈公甗》),戴有弔庆父(《戴叔庆父鬲》)等,例子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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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时的习惯,男子的“字”可以不用全称。有省去伯、仲等行辈称呼的,如白懋父或称懋父(《懋父簋》、《师旅鼎》),兮白吉父(《兮甲盘》)或称吉甫(《小雅·六月》),白龢父或称龢父(《邢人 钟》),白俗父或称俗父(《南季鼎》)。有省去“父”的称呼的,如吴大父(《同簋》)或称吴大(《师酉簋》),又如周公长子,或称禽父(《左传·昭公十二年》),一般多省称父而称为伯禽,其全称应为伯禽父;孔子的“字”,或称尼父(《礼记·檀弓上》、《左传·哀公十六年》),或单称尼(《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一般多称为仲尼,其全称应为仲尼父。也有省去伯、仲等行辈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如太公望或称师尚父(《大雅·大明》),白雍父或称师雍父(《 鼎》、《 甗》等),白龢父或称师龢父(《师兑簋》、《师 簋》)等,“师”即是“师氏”官名的简称;又如兮白吉父或称尹吉父(《汉书·古今人表》),“尹”即“尹氏”官名的简称。也有省去“父”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又有省去伯、仲等行辈和“父”,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如内史叔兴父(《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或称内史叔兴(《左传·僖公十六年》),又称内史兴(《国语·周语上》)。更有省去“某父”,单以伯仲等行辈连同官名、氏或称号来称呼的,如仲山甫或称樊仲(《国语·晋语四》),或称樊穆仲(《国语·周语上》);伯阳父或称太史伯阳(《史记·周本纪》),或称太史伯(《史记·郑世家》),又或称史伯(《国语·郑语》);又如庆父的“字”全称为仲庆父(《左传·庄公八年》),又或称为共仲(《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左传·闵公二年》)。由此可见,西周、春秋史料中,有称某父的,有连同官名称某父的,有连同官名、氏或称号而称伯、仲等行辈的,都是“字”的简称。《礼记·檀弓上》说:“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就是说:习惯上到五十岁以后,可以单称伯、仲等行辈而省去“某父”的称呼[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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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贵族男子取“字”,个别也有不用“伯某父”方式而称“子某”的,如唐叔虞,字子于(《史记·晋世家》)。到春秋时,多数用“子某”的方式取“字”,采用“伯某父”方式的逐渐减少,详见王引之《春秋名字解诂》(《经义述闻》卷二十二、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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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取“字”的方式,《仪礼》中没有谈到。我们在西周、春秋金文中发现了下列许多贵族女子的称呼:囱孟妫婤母(《陈伯元匜》)、 孟妫 母(《陈子匜》)、△妫囧母(《陈侯鼎》)、孟妊车母(《铸公簠》)、叔△(此字从女,亦女姓)奜母(《伯侯父盘》)、中(仲)姬客母(《干氏叔子盘》)、虢孟姬良母(《齐侯匜》)、辛中姬皇母(《辛仲姬鼎》)、中姞义母(《仲姞匜》)、鄦(许)弔姬可母(《蔡大师鼎》)。这些称呼,除了有的冠有国名或氏以外,第一字是长幼行辈的称呼,第二字是姓,第三字和第四字都作“某母”。王国维认为:“此皆女字,女子之字曰某母,犹男子之字曰某父”(《观堂集林》卷三《女字说》)。郭沫若同志曾经认为王国维在这方面“揭破三千年来之秘密”(《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170]。此外也有不作“某母”而作“某女”的,如成姬多女(《白多父簋》)、京姜庚女(《京姜鬲》),杨树达又认为:“古文母女二字本通用”,“古人于女子不但以母为其字,亦以女为其字”(《积微居金文余说》卷二《京姜鬲跋》)。这个看法也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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