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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879 古史新探 [:1707038777]
1707041880 古史新探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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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882 按照易洛魁族的氏族制度,通过“成丁礼”的仪式,给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下列十点:(一)选举世袭酋长及普通酋长的权利。(二)罢免世袭酋长及普通酋长的权利。(三)遵守在氏族内禁止婚姻的义务。(四)氏族成员死亡者遗产继承之相互的权利。(五)援助、防卫及复仇之相互的义务。(六)对于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七)收养外人为氏族成员的权利。(八)有权参加宗教上的共同仪典。(九)有权葬于氏族公共墓地。(十)有权参与氏族会议。由于有了“这些功能与职权,对于氏族组织予以活力和个性,并且保障了氏族人员的个人权利”(莫尔根《古代社会》中译本,第七十三——七十四页)。我们根据前面三段的论述,可知周族在氏族制时期举行“成丁礼”时,给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和易洛魁族差不多的。易洛魁族是通过对成员命名的方式,来授予氏族的权利和义务的;而周族除了通过对成员命名方式以外,更通过加冠的方式,来授予氏族的权利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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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884 西周贵族所应用的“冠礼”,虽然其仪式和习惯是由氏族制时期的“成丁礼”变化而来,但是由于贵族、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冠礼”已成为巩固贵族组织和保障贵族成员特权的手段。所以当时“庶人”一般是不举行“冠礼”的[175]。贵族通过“冠礼”给予成员的特权和义务,根据上面的论述,主要的有下列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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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886 (一)开始享有贵族成员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各种礼仪的权利。按礼,国君与卿大夫行“冠礼”后,才可亲理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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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888 (二)开始享有贵族成员统治人民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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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890 (三)经过“结发”和加冠笄后,可以男婚女嫁,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但须遵守“同姓不婚”的古礼。成年妇女应服从夫权,并作夫家的成员,故其“字”应在许嫁时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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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892 (四)取得宗法制度所规定的继承权。嫡长子与庶子所取得的继承权利不同,嫡长子在东序举行加冠仪式,即表示具备了继承“宗子”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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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894 (五)开始有服兵役的义务,负有保护本贵族特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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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896 (六)取得了参加本族共同祭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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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898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给予,具体表现在成年名字和三种冠弁服饰的授予上。西周、春秋时贵族举行“冠礼”,这样的给予贵族成员特权和义务,很明显,其目的是为了巩固贵族组织,维护宗法制度,保护贵族利益。所以,这种礼必须在宗庙中隆重举行,《礼记·冠义》说:“是故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于庙,……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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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00 (《中华文史论丛》第一辑,今略加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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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02 [168]《说苑·建本》篇说:“周召公年十九,见王而冠,冠则可以为方伯诸侯矣。”这和《荀子·大略》篇所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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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04 [169]贾公彦疏说:“周文,二十为字之时,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时,则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据金文看来,许多人都以伯仲连同某父称呼,贾公彦之说不可信。孔颖达疏又说:“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年至五十曰艾,转尊,又舍其二十之字,直以伯仲别之。《士冠礼》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此云五十以伯仲者,二十时虽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五十时直呼伯仲耳。”这个说法比较可信,西周、春秋文献中仅称伯仲而略去某父的例子,很常见。习惯上到五十岁后可以单称伯仲,带有敬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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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08 [170]郭沫若同志在《两周金文辞大系》的《蔡大师鼎》下,考释又说:“古人女子无论已嫁未嫁,均称某母。……某母当是女名,或省去‘母’字。古者女子无字,出嫁则以其夫之字为字,就见乎彝铭者言:如《颂鼎》‘皇考龏叔,皇母龏姒’,《召伯虎簋》‘幽伯幽姜’,《  镈》‘皇祖圣叔,皇妣圣姜,皇祖又成惠叔,皇妣又成惠姜,皇考  仲,〔皇母子仲姜〕’,均其例证。”郭老在此又不同意王国维之说,认为“某母”乃女子之名,非字,无论已嫁未嫁都可称某母。我们以当时贵族女子“孟某母”的取“字”方式以及简称方法,和当时贵族男子“伯某父”的取“字”方式及简称方法作一比较,可知“某母”确为女子之字,非名。西周、春秋时女子在许嫁举行“笄礼”时取“字”,以丈夫的称号或字作为字的,只是女子称字的一种方式,郭老所举的几个例证,就是以丈夫的称号为字的,但不能说当时女子“无字”,全是“以其夫之字为字”。实际上,妇女出嫁后都用字,不以名行,因此在文献上妇女的名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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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10 [171]《礼记·丧服小记》说:“许嫁笄而字之,死则以成人之礼。”《公羊传》文公十二年也说:“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这是女子“以许嫁为成人”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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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12 [172]孔颖达认为皮弁起于上古三皇时,“冒覆头,句颔绕项”,是有根据的。《荀子·哀公》载:“鲁哀公问冠于孔子,……孔子对曰:古之王者有务而拘领者矣,其政好生而恶杀焉”。这是说在冠没有创制前,已有“务(鍪)而拘领者”。《淮南子·泛论》篇根据这点也说:“古者有鍪而绻领以王天下者矣,其德生而不辱。”高诱注:“古者,盖三皇以前也,鍪,头着兜鍪帽,言未知制冠也。绻领,皮衣屈而紩之,如今胡家韦袭反褶以为领也。”《尚书大传·略说》又说:“周公对成王云:古人冒而句领”,郑玄注:“古人谓三皇时,以冒覆头,句领绕颈,至黄帝则有冕也”(《礼记·冠义》正义引,《荀子·哀公》杨注引略同)。可知上古最早的帽子是兜鍪形式的,是把头顶完全冒覆起来的,其形式如同锅子,故称“鍪”或“务”,原是用来保护头部的。古时作为武装的胄,当即由此发展而来。胄也是兜鍪形式。安阳西北冈出土有殷代铜胄,正是“以冒覆头”的兜鍪形式,见《考古学报》第七册,陈梦家:《殷代铜器》,图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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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14 [173]孙诒让《周礼正义》说:“《孟子·万章》篇:万章曰:敢问招虞人何以?曰:以皮冠。赵注云:皮冠,弁也。孔广森云:《左传》责卫侯不释皮冠;楚灵王雨雪皮冠,右尹子革夕,王见之,去冠。皮冠可释可去,则必别有一物,加于冠上矣。案:皮冠盖犹方相氏之蒙熊皮,孔谓别有一物加于冠上,其说近是。赵氏以弁释皮冠,盖即据此经。……以弁加于冠上,谓之冠弁服。”今案:这种田猎用的皮冠,曾长期保持原始的形式,孙氏谓“盖犹方相氏之蒙熊皮”,甚是。狩猎戴皮冠,不仅为了预防伤害,兼有扰乱野兽耳目,或诱兽入网的意思。辉县琉璃阁战国墓第一号墓所出舞乐狩猎纹奁,奁壁上刻有戴兽头帽而射猎的人,见《山彪镇与琉璃阁》六五页。这种兽头帽该是一种诱使兽近身的皮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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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16 [174]许地山《礼俗与民生》:“欧洲的脱帽礼原是武士入到人家,把头盔脱下,表示解除武装,不伤害人的意思”(《国粹与国学》九七页)。这和我国古代将士“见客免胄”的原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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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18 [175]《礼记·文王世子》说:“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必告。”这里所说的“庶人”,是指由贵族下降而为“庶人”的,还保持有传统的“冠礼”,并不是说当时“庶人”亦有冠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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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20 [176]春秋时诸侯行冠礼,不但必须于祖庙举行,还要举行隆重的飨礼,用钟磬之乐。《左传·襄公九年》记季武子说:“君冠,必以祼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以先君之祧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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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25 古史新探 [:1707038778]
1707041926 古史新探 “大蒐礼”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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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928 当西周、春秋时代,许多经济、政治、军事上的重要措施和制度,往往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因此要深入探究当时的社会制度,就非要对各种“礼”作一番探索不可。当时的“大蒐礼”,具有军事检阅、军事演习和军事部署的性质,李亚农同志著有《大蒐解》一文(《学术月刊》1957年1月号),已作详细解说。这种“礼”既然具有这样的军事性质,当然是当时很重要的一种“礼”,可惜《仪礼》中没有这种礼仪的详细记载足供研究。但是,我们把古文献中有关资料搜集起来,也还能对其起源、演变和性质、作用等各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这种探索将有助于我们对古代社会的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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