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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诠释研究 借代修辞和借代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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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语言学多把词义运动概言为“引申”,并把词义的引申分为范围大小变化、程度轻重变化和感情色彩变化三大类。然而词义运动的实际情况要比词义的范围大小、程度轻重和感情色彩变化复杂得多。从语言内部运动规律来看,在词义“引申”的丰富发展过程中,修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中曾经说过:“词义的变迁和修辞学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修辞手段的经常运用,引起了词义的变迁。”[1]何九盈、蒋绍愚在《古汉语词汇讲话》中也说道:“如果由比喻和借代而产生的意义用得很普遍,约定俗成而形成了固定的词义,那就可以看作词义的引申了。”[2]可见,由于修辞在特定语言中所形成意义的约定俗成而产生词的新的义项是词义引申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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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的手段多种多样,能使词义引申的,主要是比喻和借代这两种方式。比喻引申方式比较简单,前人多有研究。经典语义学研究词义引申忽视词义借代引申,虽有学者曾涉足此域,然而对于源头文献语言借代的研究尚显薄弱。今文《尚书》是比较早的可信的语料,以单音词为主,总量约1550个。同时,今文《尚书》的单音词又以多义词为主。对今文《尚书》单音词词义的引申演变进行历史的纵向研究就可以发现,一个义项与一个义项之间,往往都有很清楚的前后联系线索,即词义具有可分析性。以今文《尚书》作为语料,借助认知语言学的研究成果,着重考察借代修辞格促进词义引申的具体路径,概括今文《尚书》借代引申的类型,从而推论出作用于词义的心理联想导致引申,词义引申产生辞格,辞格的系统化又反作用于引申的多样化,如此互为因果,推动词义的发展。本文拟以今文《尚书》为例,结合修辞学和词汇学,从辞格角度出发,讨论今文《尚书》中词义借代引申,以期对汉语词义的引申提供文献源头的语料和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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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代引申指引申义和基础义是借代关系。基础义是与引申义相对而言的概念。借代义与借代不同,借代仅是临时换个名称,而借代义则是约定俗成的固定在词义中的永久性的意义。借代义产生的过程是词的基础义作借体,本体的意义约定俗成之后转化为词的引申义。今文《尚书》中就有许多引申义是用借代的修辞方法自基础义衍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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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诠释研究 1.以性质借代引申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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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引申以事物的某一方面的性质指称代替该事物。以性质借代引申词义,可以用认知语言学“整体—部分”的认知框架来加以解释。一般来讲,整体比部分显著,但在特殊情况下部分也可以比整体显著,当事物的性质作为显著的部分凸显出来,就会用事物的性质来借代事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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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说文·习部》:“数飞也。从羽,从白。”习,繁体作“習”。郭沫若《卜辞通繤考释》:“此字(甲文)分别从羽,从日,盖谓禽鸟于晴日学飞。许之误在讹日为‘白’。”“数飞”有重复动作之义,引申为重复多次见到的人,故“习”可引申为“近习”,指左右亲幸的人。《周书·立政》:“乃惟庶习逸德之人。”《尚书易解》:“习,指近习,谓左右亲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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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说文·畗部》:“善也。从畗省,亡声。”当“善”作为“善良的人”的特征凸显出来时,“良”便引申为“善良的人”。《周书·吕刑》:“惟良折狱。”《尚书今古文注疏》:“良者,《诗传》云:‘善也。’”[4]《尚书易解》:“惟善良之人折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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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单音词还有“圣”“狂”“彦”“哲”“德”等,都由形容词引申为名词,由人的某一方面的性质借代引申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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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诠释研究 2.以特征借代引申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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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引申是借事物的特征指代该事物。它与以性质借代引申词义是同样的道理。当事物的特征作为显著的部分凸显出来,就会用特征来指代事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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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说文·日部》:“日,实也。太阳之精不亏。从口一,象形。”《虞夏书·尧典》:“寅宾出日。”使用的是“日”的象形本义“太阳”。按太阳的东升西落划分了“昼夜”,《尚书正义》:“于日昼夜中分,刻漏正等,……以此天之时候调正仲春之气节。”[6]“日”引申为白天。《虞夏书·尧典》:“日中,星鸟,以殷仲春。”日光普照时是“白昼”,《尚书正义》:“于日正长,昼漏最多,……以此天时之后调正仲夏之气节。”《虞夏书·尧典》:“日永,星火,以正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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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说文·邑部》:“五家为邻。从邑,粦声。”《说文解字注》:“五家为邻。”“按引申为凡亲密之称。”[7]“亲密”借代“最亲近的人”,《虞夏书·皋陶谟》:“臣哉邻哉。”《尚书今古文注疏》:“郑康成曰:‘臣哉,汝当为我邻哉;邻哉,汝当为我臣哉。’反复言此,欲其志心入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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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室”由“房屋”义借代引申为“家庭”;“庇”由“病、困难”借代引申为“弊病”;“罪”由“过失、罪过”借代引申为“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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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诠释研究 3.以状态借代引申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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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引申同语法的词类联系起来分析,可细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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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借表示一种事物动作的状态指代该事物。由动词兼作名词。动作和事物的区别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整体与部分的区别。一个动作概念总是包含在相关的事物概念之内,不可能想到一个事物而不想到与动作有关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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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说文·目部》:“省视也。从目,从木。”段玉裁注:“《释诂》、《毛传》皆云:‘相,视也。’此别之云‘省视’,谓察视。”[9]《商书·盘庚上》:“相时民,犹胥顾于箴言。”陆德明释文引马融曰:“相,视。”“相”使用了本义。《周礼·春官》:“凡乐事相瞽。”郑玄注:“相,扶工。”这里“相”指扶引盲人的人。并由此引申出“辅佐”“帮助”,《周书·大诰》:“周公相成王。”孔传:“相谓摄政。”进而引申为“辅助的人”,即“君王的侍从官员”。《周书·顾命》:“相被冕服。”《尚书正义》:“郑玄云:‘相者,正王服位之臣,谓太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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