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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封建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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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人论历史,多参用马克思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社会发展五阶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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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封建”一词乃中国所独有的词汇,指周人在伐商之后分派宗族和同盟分镇东方要地的分封诸侯之事,与欧洲中世纪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欧洲中世纪的所谓“封建”,英文是feudalism,它是指以臣属和提供服务为条件,从土地拥有者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社会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的封建制没有可比性,若将feudalism和feudal翻译成“采邑制”或“附庸的”可能更合原意。但因过去不幸误译为封建,竟使不少治史者迷于名相,猛把中国跟西欧乱比附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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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feudalism起源于军事组织中,而且是由于在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feudalism)的。Feudalism以土地为纽带,建立起领主与附庸之间的主从关系。国王以下的各级领主将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形成互相依附的领主贵族等级制度。受封者对领主必须宣誓效忠,而且必须为领主尽相当的义务。采邑中的农民与采邑主之间既无血缘关系,也没有多大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被束缚在土地之上,成为剥削和奴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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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封建则是建立在血缘宗法制的基础上。受封诸侯和周王既是有血缘关系的父兄子弟或甥舅姻亲,受封者带往封地的部众也是以同氏族的成员为主体。他们是诸侯的族人,而非依附的农民;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属于家族公有,而不属于哪个诸侯或家族长。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也是以血缘家族为单位的集体依附于封建贵族。故西周、春秋时期的中国社会既不是所谓的“奴隶社会”,也不是马克思所研究过的欧洲中世纪封建(feudalism)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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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的组织关系,则如《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所云,周初封国“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又谓“齐、晋、秦、楚,其在成周甚微,封或百里,或五十里”,可见诸侯国都不甚大。诸侯或异姓方伯,皆在王都附近立国,但它们并不都是王畿之内的采邑。因此,所谓的周朝,不过是由遍布于中原各地的同姓、异姓诸侯所代表的众“点”所拱卫成的松散的政治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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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这松散联合体的纽带,便是前文所描述的血缘宗法制度,及由此而延伸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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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宗法分封制相辅而行的,是世族世官制度。家族长以家族代表身份参与王朝和诸侯国之政治,使王朝和诸侯国成为分级的家族联合体。家族长在世代担任王朝卿士和诸侯卿大夫的同时,又世代领有从王或诸侯和上一级贵族那里受赐的族人和土地附庸。所得土地、民人之多少,与其所任职相应,同时又按其地位,为宗子或王室承担军事和政治任务。因此,家族长不但代表家族而拥有土地、民人,大的家族还拥有自己的家族武力。家族以世族世官而从王朝或诸侯那里得到土地和民人之同时,也确立了对王朝或诸侯的世代臣属关系。血缘宗法制度的实施,又使这种关系更加紧密,使宗法中的小宗依次成为大宗的拱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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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诸国中居民的核心,便是所谓“国人”。国人包括了士、工、商、被称为“小人”的国中农民(士之隶子弟)、舆人、部分被融合的殷人贵族等。西周、春秋时期,国人均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之盛衰、胜败,国君及执政之安否,贵族之能否保有其宗族及兴盛,几乎都决定于国人。国人能够纳君、出君、逐君、弑君,具有议政、“咎公”的自由。每遇大事,国君皆需询问之以定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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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国人能有如此大的权力呢?宗法制在规定了人们上下等级关系的同时,也给予了人们按亲疏远近所要担负的义务与权利,此即师旷所谓“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室,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左传》襄公十四年)。代表家族参政的贵族可以监察君权,卿大夫可以“补察其政”,普通国人也可以发表政治见解,或动用舆论褒贬当政。用大家共同努力的方式,来维持封建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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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上下彼此相辅佐,赏善规过,形成一种精神、变成一种规矩,彼此相勖勿失,谨以相守,则成了周之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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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朝,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宗法丧服诸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均要接受礼的教育,也要奉行礼的规范。《尚书大传》:“使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子,以至公卿、大夫、元士之嫡子,十有三年始入小学。”“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诸侯曰泮宫。”“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礼记·文王世子》篇载教士子以乐舞,即所谓“乐教”。“乐所以修内也,礼所以修外也。礼乐交错于中,发形于外,故其成也怿,恭敬而温文。”金文中,《麦尊》铭文曾提到“辟(雍)”,即王室之学宫。《静簋》又载周王在丰京令静司射学宫,“小子、众服、众小臣、众氒仆学射”。意为王命令“静”在学宫里教贵族小子(子弟)们、职官们、小臣们和夷族奴隶们射箭。可见礼乐之教养是士以上各阶层共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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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僖公廿七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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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作三军,谋元帅,赵衰曰:“却谷可。臣极闻其言矣,说礼、乐而敦《诗》《乐》。《诗》《乐》,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乃使郄谷将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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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十八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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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荀家、荀会、栾黡、韩无忌为公族大夫,使训卿之子弟恭俭孝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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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九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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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子囊论晋曰:“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工商皂隶,不知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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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晋语七》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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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晋悼公)知士贞子之帅志博闻而宣惠于教也,使为太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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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楚语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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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王使士亹傅太子箴……问于申叔时,叔时曰:“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动戒其心;教之《世》,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以休惧其动;教之《诗》,而为之导广显德,以耀明志;教之《令》,使访物官;教之《语》,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务用明德于民也;教之《故志》,使知废典者,而戒惧焉;教之《典训》,使知族类,行比义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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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记载,都可以看出周人通过诗书礼乐来养成士大夫恭俭孝悌、明德知物、崇先王、知兴废、有德义的品德与能力。从前,《尚书·无逸》篇曾载周公之言曰:“呜呼!我闻曰:古之人犹胥相告、胥保惠、胥教诲。”孔安国注:“叹古之君臣虽君明臣良,犹相道告、相安顺、相教诲以义方。”以上《左传》这些记载,就可以看出当时彼此“相教诲以义方”的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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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地相期以道义之外,对于失德、失政之事,国人也有批评讽刺的义务。批评了若还不见改善,国人更可能起而出君、逐君。故《国语·周语上》曰:“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通、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属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又,《国语·晋语六》,范文子曰:“夫贤者宠至而益戒,不足者为骄宠。故兴王赏谏臣,逸王罚之。吾闻古之言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于是乎使工诵谏于朝、问谤誉于路,有邪而正之,属戒之术也。先王疾是骄也。”又,《左传》襄公十四年载师旷评卫人出其君云:“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锋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纵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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