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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王官本于宗法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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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传在尧舜夏时,“皋陶作士以理民。……非其人居其官,是谓乱天事”,以士来治民。士,是专作“天事”的官,故须精心挑选。当时的官多称为“正”,如“南正”(司天以属神)、“火正”(司地以属民)、“工正”、“农正”等。商代官吏主要是祝(司祭天神)、宗(司祭祖)、卜(司占卜)、史(修史、观星象与管理文籍典册)。到了周代,这些礼官又担负着师、保,掌管教育,而司徒之属则管农业、民事、财务、教民等,此即所谓“学在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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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天下》称这个时期的学术是“以天为宗,以德为本”。此说也表示了宗教与哲学、政治及伦理的密切关系。《尚书·盘庚》中,商王向臣民宣称:“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意思是说,不论亲疏远近,犯罪者处死,行善者表彰。这时“德”、“礼”、“孝”的思想均已经产生。后来周人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更为系统的伦理观念,并作为官学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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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记·周本纪》、《史记·鲁周公世家》称,周公曾作《大诰》、《微子之命》、《归禾》、《嘉禾》、《康诰》、《酒诰》、《梓材》、《多士》、《无佚》、《周官》、《立政》诸篇。鉴于夏商的灭亡,周公认识到“天命不僭”而又“天命靡常”,因而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作稽中德”、“孝养父母”、“以德辅天”的思想。又参酌殷礼,制定了田制、官制、禄制、乐制、法制、谥制、畿服制、嫡长子继承制等,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典章制度,称为“周礼”或“周公之典”。以此为后人所称道。如孔子就一再说“吾从周”,一切是非都要用“周公之典”加以衡量。后代儒家也普遍视周公为圣人。孟子在回答齐大夫陈贾问“周公何人也”时曾说:“古圣人也”。他还把“周公、仲尼之道”合称。荀子对周公也给以极高的评价,说:“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因天下之和,遂文武之业,明枝主之义,抑亦变化矣,天下厌然犹一也。非圣人莫之能为,夫是之谓大儒之效。”他是把周公视为“大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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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周公之制,又是怎么回事呢?据《左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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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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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有公,诸侯有亲,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左传》襄公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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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周代社会的特征是“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实行世卿世禄制度,由宗法等级下的各级贵族世袭土地,掌握周王室、诸侯国和大夫之家的行政管理权,亦即血缘族属关系跟政治管理关系合一。如周初,郑武公、庄公父子连续两代为周卿士,权限相当于后代的宰相,执掌王室权柄。晋国荀氏从荀林父到荀寅,五世担任中军统帅,竟连姓氏也改为官职之称,即中行氏。公族荡任宋国司城一职,死后由孙子担任,后人称司城氏。其他以官为氏的还有司马(掌军事)氏、司空(掌土建)氏等。这些宗法贵族世代担任职官,也世代享受爵禄,血统越贵,官位即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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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血统划分,诸侯国也是有等差的,最高的当然是周人所建的诸侯国,其次是其他姬姓国,又其次是姻亲国,复又其次是三代后裔之国,最低的是原有的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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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个诸侯国里,也实行分封,国君把自己的子弟封为大夫,给他们封地,叫“采邑”或“邑”。大夫的子弟为士,士以上属贵族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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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的宗法制度即在这个时候定型。它是用来确立宗子继承、规范本族等级秩序的制度。当时,周人实行分封制,说明他们对宗族的分化有系统的规定。其次,周人实行一妻多妾制,即所谓媵妾制,正妻叫嫡妻、冢妇。其名称,天子的叫后,诸侯的叫夫人,大夫的叫孺人,士的叫妇,平民的叫妻。妾叫庶妻,庶妻还有若干等级。天子的庶妻有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等;诸侯的庶妻有世妇、妻、妾等侄娣九人;大夫可以蓄二妾;士一妾。(《左传》定公四年)历史实际是否如此严格,很难确证,但贵族实行多妾制却是事实。多妻妾必然多子,由于众子出自不同的母亲,故有身份的不同,为了区别他们的不同身份,于是有嫡庶之别。在这种情况下,大小宗的划分、宗子继承制度必然要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宗法制产生的内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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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称周公“制礼作乐”,宗法制就是他所制之礼的主要架构。其中包括了诸如宗子继承制度、祖先宗庙制度、丧礼丧服制度等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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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要成立,至少须满足下列七个条件:(1)家长必须拥有政治权力和职位,政治权力和职位不可分割,所以要求继承人的唯一性;(2)一妻多妾或一正妻多媵妾制,在众多儿子中必须区别嫡庶,这就是嫡庶制的必要性;(3)家族分化,所以有姓氏、有大小宗、有丧服制和封建制的必要;(4)宗族必须要有一个实体性的组织;(5)宗族内部的血缘关系,不仅需要有明确的系统,且必须能够对之进行严格与完善的范畴分析;(6)宗族成员的文明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要能够有系统、有层次地进行宗族活动;(7)宗族必须脱离原始的孤立状态,将自己的发展自觉地纳入等级制国家的整体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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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宗法制并非世界性普遍存在的,全世界只有中国有。因为嫡长子继承制与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并不相同。长子继承制的前提是一夫一妻制,它的继承人是固定的;而嫡长子继承制的前提是一妻多妾制,它要考虑姻亲的地位,所以要在众多儿子中确定哪一个具有嫡长子的身份,因此嫡长子未必是长子,这是其与希腊罗马制度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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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宗法所形成的礼法等差制度,更与其他等级制社会不同。以印度及南亚地区的种姓制来看,该地把种姓制称为“瓦尔纳”(varna)。此词原意为颜色,用于指由婆罗门(祭司和学者)、刹帝利(武士和统治者)、吠舍(商人、农夫等)、首陀罗(受奴役的劳动者)四个种姓构成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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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创世神话对瓦尔纳的起源有各种解释。最流行的神话说,四个瓦尔纳从原始巨人的各部分产生。婆罗门从他的嘴里生出,刹帝利来自他的臂,吠舍来自他的大腿,首陀罗来自他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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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神话中可看出吠陀时代的世系社会有几个特点:一是世系虽然以父系传承,但没有形成严格的长子传承制。二是父系传承是世系的组织原则,但并非是纯粹的血缘关系。三是各等级之间人口不得流动,因而各等级之间不得通婚。其他社会交往也受到各种严格限制。历史上各种法典都对违反通婚禁忌和交往规范的行为制定了各种惩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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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世纪,希腊使者麦加昔尼就描述了孔雀王朝时各种姓集团之间不得通婚、不能改变职业、社会生活相对隔离的状况。11世纪初的中亚学者阿尔贝鲁尼也详细描述了种姓间的避讳和对违反种姓隔离法则的人的严酷惩罚。《摩奴法论》的解释是:有人违反种姓集团间的婚姻禁忌而生育子女,这些子女就形成各种新的低级种姓集团。这是指首陀罗瓦尔纳中的贾提(ja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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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制度与周代宗法截然异趣,岂不甚为明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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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性化的支配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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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宗法礼教仅是“周公制礼”的一个方面,周公所制之礼还包含着另一个重要面向,此即“周官”的那一套官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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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职官的划分是相对的、模糊的。正如学者们指出的,商代官制相对来说不发达:“官事可摄”。例如,在某些场合,“卜”和“贞”是同一人,有些场合不是。这似乎意味着贞人与卜人二者职务既合又分的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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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则不然,官制非常明饬。纵使不以《周礼》为依据,见于历史文献之官制亦极井然明秩,政务系统职官即有令尹(右尹、左尹)、相(左相、右相)、师(右师、左师)、帅、司徒(大司徒)、司马(大司马、右司马、左司马)、司空(司城)、司寇(司败)、司士、司宫、司锋、工尹、连尹、武尹、寝尹、宫尹、乐尹、门尹、针尹、厩尹、箴尹、隧正、乡正、工正等,不下二三十种。金文所显示的情况也一样。如令彝铭文:“惟八月,辰在甲申,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丁亥,令矢告于周公宫。公令:出同卿事寮。惟十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出令,舍三事令:众卿事寮、众诸尹、众里君、众百工;众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这段铭文记录了周公明的身份(保)、受命的日期(八月甲申)、辖理的机构(卿事寮)、权能(尹三事、四方)。周公明受命之后,不久就到成周赴任,向官署下达了指令。所谓“三事”,一般认为是司徒、司马、司空(或谓任人、准夫、牧),这里泛指诸尹、里君、百工等朝内百官。所谓“四方”,铭文中明确提到侯、甸、男,实际上指邦外的诸侯国家。根据研究,卿事机构的僚属很多,层层辖制,达几十种。可见《周官》所载官制固多后人之附益,但周代官制体系大备确是不争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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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制度或官僚制,依韦伯(M. Weber)之见,是属于理性的法制型支配形态,其特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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