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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 “里”—“社”—“单”合一:传统帝国乡村控制的一个制度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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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帝国的农村基层组织是怎样的?应当说这是个前沿性的探索领域,两千年来这种组织的沿革一本书都未必能说清,不过可以肯定它绝不像那些“伦理自治”、“宗族本位”、“古代自由主义的小政府大社会”之类说法那么简单。我们可以以汉代的里—社—单体制作为一个制度性案例略作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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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农村最基层组织过去人们提得较多的是正史中乡—亭—里体系中的“里”制。近年来人们根据出土资料与文献对勘,又对与“里”平行的“社”、“单”之制有了较多的认识。尤其是俞伟超先生以汉印、封泥、碑碣结合文献作出的单(僤、弹)制考证(50)意义重大,引起了广泛关注。俞先生认为单(僤、弹)是“中国古代的农村公社组织”,而台湾学者杜正胜先生则称之为“农作协助团体”,是“各种不同性质的结社”(51)。按俞说之“农村公社”概念系来自马克思理论,尤其是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专制国家以农村公社为基础的说法,它与当今国际史学界主流多把米尔、马尔克这类村社组织看做乡土自发的小共同体而区别于国家基层组织的观念不同,按后一观念,“单”是基层组织,不能算村社的(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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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有资料,里、社、单都是同级同范围并往往同名的基层设置,常常并称为“里社”、“社弹”、“里单”等,从“宜世里”、“宜世单”、“侍廷里僤”、“众人社弹”等称呼看,当时一里必相应设有一社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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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为行政组织,设有里唯(里魁、里正)、里父老、里佐、里治中等职;社为祭祀组织,是当时的“意识形态系统”,设有社宰等职;单为民政、社会组织,功能最复杂,设职也最多,出土官印就有“祭酒(祭尊)”,是为单首;“长史”、“卿”,均为单副;“三老”(敬老、父老)掌教化;“尉”掌“百众”(民兵);“平政”掌税役;“谷史”掌单仓(又有谷左史、谷右史之分);“司平”掌买卖;“监”、“平”(又有左平、右平)掌讼、狱;“厨护”(又有左厨护、右厨护)掌社供;“集”(又有左集、右集)掌薪樵;“从”掌簿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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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诸职皆有出土官印为证。汉之一里为户仅数十,而以上三系统设职就不下20个。虽未必每里全设,亦足惊人。以上诸职连同承担情治、信息职能的亭邮系统,上接乡一级诸机构,组成了一个严密的控制网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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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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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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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社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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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复杂的基层组织,即便在今天也难想象。可以设想“制度”与实际是有差距的,但即便差距再大,也与今人所理想的“伦理自治”不可同日而语。重要的是:即便实际设置没有这般复杂,它的性质是清楚的,即它是一种国家组织的下延,而不是自生自发的草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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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由以下数点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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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是政教合一(里社、单社合一)、政社合一(里单合一)的一元化体系,并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正如出土的《侍廷里单约束石券》所示:当时立单的主持人是里官(里治中),可见在里—社—单体制中,里是主干,而社/单都是附着在里上的。而里的本质不是别的,正是法家运动为之奠定基础的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的直接(即不经村社、宗族等中介)管制,即所谓“闾里什伍”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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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它的合法性是自上而下的:所谓“给事县”,所谓“里正比庶人之在官”。而“庶人之在官”即为“吏”,《汉书·尹赏传》所谓“乡里少吏”;“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皆属之。它的择人标准,据史载有“强谨”、“訾次”、“德望”、“年长”等项。所谓强谨,即能办事(强)承上意(谨)即可为吏,而不必求民间的道德形象,像刘邦这样乡里视为“无赖”的人绝谈不上德高望重,却可以当亭长,就是典型之例,“訾次”就是论财力,以便能应付职役。显然这两项标准都是从国家而不是从社区考虑的。至于“德望”与“年长”的确有些“伦理自治”的味道,但其权威也必须由上面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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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它在形式上也模拟官场,里印、社印、单印都按当时所谓“方寸官印之制”刻成,而“祭酒”、“三老”、“尉”、“治中”、“长史”、“卿”等称谓也是在上级官场有相应设置的。这样的组织显然不是“民间结社”而是“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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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它是一整套非宗族的政治设置。与秦汉(主要指西汉)时实行的强制分异、“不许族居”、“父子兄弟同室共息者为禁”的气氛相应,里—社—单组织都没有什么族缘色彩。迄今所知的里、社、单名多是“吉语”(如宜世、奉礼、常乐等)或方位(如亭南、中治等),从无后世之“李家庄张家寨”之类族姓称谓。汉以后出现的“村”初亦如此,正如宫崎市定所言,“村”即“邨”,起源于屯田,它也是按国家安排设置的。而存世《侍廷里单石券》题名共25个“父老”,这是该里(单)的“领导班子”,25人中至少有6个姓氏,显然并无宗族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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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基层组织靠什么养活?汉代乡级组织包括亭在内,基本是政府财政支持的,其中不少大约直接取给予当地上交的政府税收。出土的西汉江陵市阳里、郑里与当利里《算钱(人头税)录》都有不少把收上的部分“算钱”上交乡里转为“吏奉(俸)”的记录。至于里级组织则主要是自筹费用,包括征收的“社钱”和《侍廷里单石券》记载的“敛钱”购置的“容田”收入等。但不能说,只要不是政府直接开支养活的组织就是“自治”组织,关键在于其赖以筹资的权威资源何来。由前述可知这一资源也主要来自上面。这样的组织有多少“自治”色彩是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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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秦汉时代我国传统帝国的农村基层控制已相当发达和严密。汉以后除东汉后期到北魏的宗主督护制时期帝国根基不稳外,也一直维持着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的控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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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基层以上在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中集权的趋势就更明显。近年来曾有人极言“国家能力”问题,他们断言:我国历代王朝的崩溃,都是由于“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汲取能力下降”的结果。这真不知从何谈起。实际上除少数例外(如东汉末)外,我国多数王朝的崩溃都恰恰是在官府尤其是朝廷的“汲取能力”极度亢进而使民间不堪忍受之时。秦末大乱正是朝廷集中全国大部分人力物力滥兴营造的结果,隋末、元末的大乱也有类似背景。西汉末(新莽)厉行“五均六管”等“汲取”之政,新莽灭亡时,全国的黄金仅集中在王莽宫中的库藏就达70万斤之巨,其数量据说恰与当时西方整个罗马帝国的黄金拥有量相当(53)!而明亡之时按黄宗羲的说法,则是全国“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之九”(54)。看看当时各地方志《赋役志》中有关“存留、起解”的记载就会明白,黄氏所说并非虚语。试问当今天下有几个国家“中央财政所占比重”能达到如此程度?当然这只是就法定税赋而言,当中央把郡县的法定收入几乎尽数起解之后,地方政府的开支只能多依赖杂派,而基层亦复如此。“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这样一种痼疾在我国历史上是古已有之。而基层控制也就成了这种痼疾之前提。直到痼疾引发社会爆炸,基层也就失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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