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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阶段的区分及主要的哲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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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哲人更进一步培育人文科学的技艺,严格说,这些人可以说是民法的创始者。罗马人在语文和习俗方面有所改变,使得新生的每一代不再熟悉《十二铜表法》的风格,那些研究法律的古人对于内容可疑的条文,所做的解释已经不够完善。阐明暧昧难明的含意,确定适用的范围,应用合理可行的原则,扩大与日俱增的影响,调和各方瞩目的矛盾,这是更为崇高而重要的任务。古代法规的阐释者已经在暗中左右行省的立法,他们运用精到的解说与法务官的公正协调一致,以改革黑暗时代的暴政。不管所使用的工具是多么陌生和复杂,制定人为的法律体系所要达成的目标,是要恢复自然和理性最简明的规范,使得一介平民能够凭着自己的本领,有力量推翻共和国时代所建立的制度。这场变革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当政延续了将近1000年,可以划分为时间概等的三个阶段,各有不同的指导模式和法学家的特性以资区别。[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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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大致从罗马建城303年到648年(450—105 B.C.),自负和无知将罗马法限制在狭隘的范畴之内。罗马在适合公共活动的日子开放市场,举行集会,精通法律的专家在广场上散步,准备向市民同胞提供所需的劝告和意见,即使询问者的地位卑贱也一视同仁,希望能获得他们的选票,同时答应在未来只要有机会,他会回报他们所给予的支持。等到这些法律专家的地位随着年龄日益增长,就坐在家中的椅子或官座上,带着庄严的神色等候主顾前来请教,这些人来自城镇或乡村,从清晨开始就把专家的大门拍打得山响。他们经常提出咨询和商议的项目,多半是社会生活的应尽责任和法庭诉讼有关的事务,依据谨慎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形成口头或书面的专家意见。同一阶层的法律专家和家族里的年轻人获准前来旁听,他们的子侄获得私下传授经验的好处,穆西安家族享有多年的名望,就是因为后裔能够传承民法有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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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阶段从罗马建城648年到988年(105 B.C.—235 A.D.),是罗马法光辉灿烂和卓然有成的时代。从西塞罗的出生到塞维鲁·亚历山大在位,体系已经建立,学校已经创制,书籍已经编成,这两位大人物的生与死,对于教导有志于法律的学生有很大的助益。伊利乌斯·庇图斯又称卡图斯,意为“绝顶高手”,他著有《三方纪要》一书,是有关法律体制最古老的著作。监察官加图致力于法律的研究,获得举世称誉的名声,他的儿子更能克绍箕裘。穆修斯·斯卡埃沃拉的同宗有三位是法学界的贤德之士,但是他们的门生弟子塞维乌斯·苏尔比西乌斯对这门学问最为专精,他也是西塞罗的好友。在共和国时代和以后的恺撒统治之下,学术的传承终于由帕皮尼安、保罗和乌尔比安完成统合,建树之大可以说与前人不分轩轾,他们的作品有不同的标题,与所获得的名声一起流芳百世。我们以拉贝奥的著作为范例,从中能看到有很多的观念出自他们的倡导和启发。拉贝奥是奥古斯都时代最著名的律师,他的时间被平均分配在乡间与城市,事业和著述并重,可以列举出400多卷作品,都是他退隐的成果。而他在法律界的对手卡庇托特意搜集相关的书籍,有259卷作品经常被引用,只有少数教师精通100卷著作,能够用来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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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从罗马建城988年到1320年(235—567 A.D.),罗马法的贤哲之士已经式微,从亚历山大在位到查士丁尼统治为止。对法律的求知欲已经获得满足,暴君和蛮族据有宝座,积极进取的精神转向宗教信仰的争论,罗马、君士坦丁堡和贝里图斯的法学教授,乐得把先贤的著作照本宣科诵读一番。法律的研究进度缓慢,没落却很快,从而可以推论,法学教授需要和平与精进的环境。那段时期出现了很多位著有大部头作品的民法学家,这可以清楚证明,必须要有共通的判断、经验和勤奋,才能写出这些作品,也才能阅读这些作品。在一个循环往复的时代,很难出现西塞罗和维吉尔这样百世不见的天才人物,但是杰出的法律教师可以造就青出于蓝的门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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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大致能适合早期罗马人的需要,在建城后大约7个世纪时,受希腊哲学的影响,有相当的精进和改良。斯卡埃沃拉家族从使用和经验中获得教训,塞维乌斯·苏尔比西乌斯却是第一位为自己的技艺建立起通用理论的法学家。[41]为了识别他理论的真实和虚假,他把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和斯多噶的学说当作绝对正确的法则,将特定例子归纳为一般原理,在一团混乱之中散发出秩序和雄辩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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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与苏尔比西乌斯同时代,两人是很好的朋友,他拒绝承认自己是一个专业律师,但是他具备无可匹敌的天赋才华,运用点石成金的本领,使国家的法律体系发出耀目的光芒。西塞罗拿柏拉图当范例为自己的国家写成《论共和国》一书,可以当成一篇法律的论文,费尽苦心从天国的起源,推论出罗马制度的睿智和公正。按照他那崇高的假说,整个宇宙形成一个巨大的联邦,神与人都是生命共同体的成员,用同样的本质共享一切,理性制定自然和民族的法律,所有实用的制度虽然经过意外或习惯的修正,全部出于公理正义的权利原则,神明将这些原则铭刻在每一个善良的心灵之中。他精通这些富于哲理的奥秘,用温和的态度将怀疑论者排斥在外,因为他们拒绝相信这一切;还有就是享乐主义者,他们根本不想采取行动。后者对于共和国毫不关心,他只有劝他们憩息在满是阴影的花园。西塞罗提出非常谦卑的请求,新的学院要保持宁静,要是共和国不顾一切加以反对,他那美好壮观、秩序井然的结构,苦心建立、崇高博大的体系,很快会遭到毁灭的命运。他认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芝诺是仅有的教师,他们教导市民加强武装,尽到社会生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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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哲学的指导方面,斯多噶教派以坚定的意志为甲胄[42],主要穿着的时机是在法律学校,不仅可以保护自己,也能用来作为装饰。罗马的法学家从雅典的柱廊学会如何生活、思考和死亡。他们多少会习染不同学派的偏见,喜爱充满矛盾的悖论,养成争论强辩的习惯,非常在意书面语和口语的差异。形式优于内容的概念,被用来确定财产权。特雷巴提乌斯赞同罪行的平等,认为接触耳朵等于接触整个身体。要是有人偷一堆粮食或是一大桶酒,那就等于是犯了偷盗一切事物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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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罗马法学家所树立的权威以及派系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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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身军旅、辩论议坛以及精通民法是罗马市民获得荣誉的途径,要是能将这三项专长集于一身,更能出人头地。学识渊博的法务官,在草拟谕令和诏书时,就能充分表达个人的理想和情操;监察官或执政官的意见更能获得众人的尊敬;解释法律时所产生的疑点要待法学家一言而决,出众的德行能让他获得光荣的胜利。神秘的帘幕长久以来保障贵族玩弄司法的权术,要等到更为文明的时代,法律体系才能够建立自由调查的原则。在广场的辩论可以阐明更为微妙和复杂的案情,规则、公理和惯例[43]可以真正成为理性的指示,法律专家的同意与法庭的运作建立起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这些阐释者既不制定也不执行共和国的法律,就是法官有时也不理会斯卡埃沃拉家族的权威,何况那些高明的律师用过人的口才或狡猾的诡辩,经常推翻他们在法律方面的论点。奥古斯都和提比略最早运用民法学家的专门知识,把这作为发挥作用的工具。有了这些专家学者的大力效劳,才能使古老的体系符合专制的精神和立场。确保这门学问的崇高地位,成为最冠冕堂皇的借口,于是君王把提出合法和有效意见的特权,限于具有元老院议员或骑士身份的贤明之士,这些人在事先都经过君王的判断和认可。这种对司法的垄断盛行一时,直到哈德良在位才恢复原有的方式,每个市民只要自认有能力和学识,都可从事法律这门行业。法务官的自由裁量权现在反而被教师的经验操控,法官乐于听从法条的本文以及对它的阐释。最重要的改革是附加条款的运用,这是民法学家的建议,经过奥古斯都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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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民法学家的意见能够达成一致,那么最专制的命令也只能要求法官与他们的意见保持一致。不过真正的制度通常基于习惯和传统,法律和语言不仅含混而且武断,在理性无法发声的情况下,对争执的热爱会被对对手的嫉妒、自大的老师以及他们那盲目追随的门徒激发。罗马法一度产生两个出名的派系,分别是萨比努斯派和普洛库利乌斯派。阿提乌斯·卡庇托和安提斯提乌斯·拉贝奥这两位法学界的哲人,可以拿来装饰奥古斯都时代的和平:前者受到君主的重用而显赫一时;后者藐视高官厚爵更是名重士林,虽然坚持自己的立场,他的反对并没有让罗马的暴君受到伤害。他们的个人风格和处事原则大相径庭,因而影响到各自对法律的研究。拉贝奥对于古老共和国的形式非常执着,而他的对手则信奉正在发展的君主政体那有利可图的本质。廷臣的性格必须温驯而且谦逊,卡庇托很少敢于偏离先辈的意见和看法,甚至就是说话的语气都很注意;拉贝奥这个大胆的共和主义分子毫不畏惧矛盾或革新,追求独立自主的观念。不过,拉贝奥局限于他那严苛的结论,认为一切要依据条文的字义;他那待人宽厚的对手,认为要运用人类的常识和感情,扩大公平正直的范围,来解决同样的问题。要是用公正的以物易物方式取代支付金钱,卡庇托仍旧将这种交易视为合法的出售。[44]他参考自然界以决定人类的青春期,认为不必严格限定在12或14岁。[45]卡庇托和拉贝奥所设立的学校,从奥古斯都到哈德良这100多年中[46],始终保持成见已深的竞争,创办人用著书立说来传播相互对立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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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派系的取名是来自诲人不倦的教师萨比努斯和普洛库利乌斯,也有人将这两派称为卡修斯派和珀伽索斯派。但是说来也奇怪,大众更喜欢珀伽索斯[47],他是图密善的奴隶,生性怯懦;这时恺撒的宠臣以卡修斯为代表,他名声显赫,祖先就是暗杀恺撒大帝的爱国者卡修斯。编纂《永久成规》时,派系之间的争论已大致尘埃落定。对于这部极为重要的著作的编者,哈德良皇帝选定的人选是萨比努斯派的首脑,身为君主政体的友人在各方面都占上风,但萨尔维乌斯·朱利安逐渐融合胜利者和失败者的见解自成一派。就如同当代的哲学家,安东尼时代的律师拒绝承认国君的权威,从各种不同的体制中采用最适合的原理和学说。[48]但如果他们的选择较为一致,他们的作品也不会如此载籍浩瀚。相互抵触的证词不仅繁多而且各有分量,法官要想凭良心做事也会受到困扰,每个案件的判决可能不是出于情感作用就是出于利害关系,但都有德高望重的人物认可。狄奥多西二世发布宽容的诏书,免得花费精力去比较或衡量这些争执。他指派盖乌斯、帕皮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德斯提努斯五位法学家,全盘整理罗马的法律体系,按照多数表决的方式进行审查,要是意见难分轩轾,则由智慧超人的帕皮尼安做出最后裁决。[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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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士丁尼对罗马法的改革及法典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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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查士丁尼登极称帝(527 A.D.),罗马法的改革是摆在他面前的一项艰巨却又势在必行的任务。经过10个世纪的漫长岁月,法律条款和司法文件有数千卷之多,一般人没有财力购买也无能力消化,而且所需要的书籍也很难找到。法官就像目不识丁的文盲只能任意处置案件,就如同空有万贯家财的富翁,要花钱时仍然一穷二白。那些使用希腊语的行省居民,将生命及财产交给他们一无所知的语言来处置。在贝里图斯和君士坦丁堡的学院里,人们把拉丁语当作野蛮人使用的方言,学生不愿尽心尽力去学习。幼年的查士丁尼有如伊利里亚的士兵,只熟悉当地的土话,等到少年时代才接受法律课程的教导,现在基于帝国的需要,选出东部学识最为渊博的法学家,随同他们的君主努力进行改革的工作。皇帝的倡导和官员的经验,有助于学者专家提出他们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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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波尼安的积极进取鼓舞了大家,进一步推动整个计划。这位极为出众的人物是潘菲利亚行省塞德地方的土著,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受到无数的赞许和指责。他的才华就像培根[50]一样,精通那个时代所有的事务和知识。特里波尼安用散文和韵文就各种不同的题材,写出变化多端和深奥难解的作品[51]:像是赞誉查士丁尼的具有双重含意的颂词;哲学家狄奥多图斯的传记;幸福的本质与政府的责任;荷马作品目录及24种诗韵;托勒密的天文学准则;太阴的月相转换;行星家族的体系;世界的和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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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进一步运用拉丁语来研究希腊文献,这位罗马的民法学家把所有的资料保存在图书馆和自己的脑海之中,终其一生坚持不懈地精研法律这门学问,为他开启飞黄腾达的富贵之路,从在禁卫军统领的手下担任律师开始发迹,接着擢升为财务大臣、执政官和御前大臣。查士丁尼在国务会议中经常听取他的报告,他不仅口若悬河而且智慧过人。即使如此,他的态度始终保持谦虚,行事低调,以减少别人的嫉妒之心。他受到宗教信仰不够虔诚和贪财好货的指责,难免会玷污他的德行或形象。在心胸狭隘和善于罗织罪名的宫廷,这位据有重要职位的大臣受到控诉,说他在暗中背弃基督教的信仰,心中存有无神论者或异教徒的思想和情怀,主要是归于末代希腊哲学家的影响,当然这种借口非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他的贪婪倒是证据明确而且众所周知,要是他在司法部门收受礼物而发挥影响力,企图改变审判的结果,就像再度发生培根的案例。如果他使神圣不可侵犯的职业受到羞辱,如果他为了获得私人报酬的不纯正动机,每天都在制定、修正或注销法律,那么即使是他的建树也无法为其卑鄙的行为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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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君士坦丁堡的叛变事件中,民众的气愤叫嚣使他遭到罢黜而丢官,但是他很快恢复了财务大臣的职位,直到他去世为止,有20多年的时间始终获得皇帝的重用和信任。查士丁尼赞许他的唯命是从和负责尽职,然而由于皇帝的虚荣心作祟,他难以分辨这种鞠躬尽瘁的态度是否已经堕落成谄媚奉承。特里波尼安敬爱仁慈的主子有如神明,感叹世间怎么会有这样伟大的君王,他装出一副戒慎恐惧的样子,害怕查士丁尼就像以利亚或罗慕路斯,会被上苍接走送到光荣的天国。[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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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恺撒完成罗马法的改革,他那因反思和研究而增强的创造才能,就会带给世界一套纯粹和原创的法学系统。无论是否出于奉承之词,东方的皇帝生怕个人的判断成为公正的标准,虽然自己拥有立法的权柄,但还是要借用时间和舆论的协助,以逝去的哲人和立法者作为监督,好完成辛苦的编纂工作。查士丁尼要完成的工作并不像艺术家那样,只是用自己的手通过简单的铸模来塑造一尊雕像,他的著作如同古代耗费钱财的方格状路面,是一大堆缺乏条理的断简残篇。登基第一年,他指示特里波尼安,在9位饱学之士的协力下,校勘历代皇帝的法令和诏书(公元528年2月13日),从哈德良统治的年代开始,将格列高利、赫摩吉尼安和狄奥多西三部法典记载的项目,全部包括在内,要修订错误失落和相互矛盾的条文,删除已经作废的部分和过分冗长的文字,选择立法明智和裨益良多的法规,让其能够适应法庭的运作,为臣民带来福祉。完成这件工作只花费了14个月的时间。这个新成立的十人委员会,企图效法罗马先贤的事功,十二卷法典或称为“表”是最好的成果(公元529年4月7日)。查士丁尼的新法典用他自己的名字命名以示尊荣,经过签字批准以后,交给各单位的公证人和书记,用笔抄录很多部,经过校正无误,分送欧洲、亚洲以及后来阿非利加各行省的官员,选择庄严的节庆期间,在教堂的门口当众宣读这部帝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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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进行更为繁重的编纂作业,要从罗马法学家的决议、假设、质疑和争辩中,摘录出法学理论的精义。皇帝指派17位律师,在特里波尼安的领导之下(公元530年12月15日),要超越前贤著作所涵盖的范围。如果他们能遵照命令在10年内尽其全功,查士丁尼对他们的勤奋一定会感到满意。结果他只花了3年就快速编成了《论法汇编》或称《罗马民法汇编》(公元533年12月16日)[53],至于是获得赞许还是谴责,要看执法者运用得好坏而定。他们根据特里波尼安的图书馆搜集的资料,选出40位过去最有声望的法学家[54],以及节录在50本作品里的2000篇论文,进过仔细统计,原有300万行或节的文句[55],经过删节以后很合理地保留15万行。完成重大著作编纂的前一个月,先完成了《法学初步》,看来罗马法在编纂摘要之前,先完成基本原理才较为合理。皇帝赞同他们的工作计划,运用立法权批准这些平民的研究成果。他们对于《十二铜表法》、君主的《永久成规》、人民的法律以及元老院的敕令,完成注释,取代原书的权威,将原书视为无用的古老遗物,全部予以废弃。《御法集》《民法汇编》和《法学初步》被称为正式的民法体系,是法庭唯一能运用的法源,也是在罗马、君士坦丁堡和贝里图斯学院的唯一教学材料。查士丁尼把他的“永久神谕”告诉元老院和行省,完成这项伟大的工作使他感到非常自傲,同时装出虔诚的态度,把这一切归于上帝的启示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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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皇帝婉拒原创作品带来的虚名与嫉妒,我们仅能了解的状况是写作的方式、资料的选择和内容的精确,这些是编纂者不可或缺的德行。在形形色色的法律观念之中,很难指出哪些是他真正偏爱的,但是查士丁尼对三部著作所颁的谕令并不相同,有可能三部都没有讨到他的欢心,可以确定有两部不对他的胃口。在选择古老的法律条文时,他对前面的皇帝没有带着猜忌的眼光,而是抱着一视同仁的态度。参考的资料最早没有超过哈德良统治的年代,法律对异教和基督教只存在很小的差别,经狄奥多西的迷信所采用,经过人们的同意才被废止。但是《民法汇编》的法律体系所涵盖的时期大约是100年,从《永久成规》的编纂到塞维乌斯·亚历山大的逝世。在哈德良之前几任恺撒当政时的法学家,书里很少谈及,就是整个共和国时代也只不过提到三个名字。查士丁尼的宠臣(有人极力主张)害怕接触自由之光和严肃的罗马哲人。加图、几位斯卡埃沃拉和苏尔比西乌斯的作品充满纯正和淳朴的智慧;特里波尼安却援引与他更意气相投的精神,叙利亚人、希腊人和阿非利加人都拥到皇家的宫廷中,将拉丁语当成外国语言来学习,视法律为赚钱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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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大臣[56]所接受的指示,是要努力工作,尽快为帝国的臣民谋取福利,而不是研究古人的学问,满足对知识的探求。他们的责任是要选出罗马法最适用的部分。古老共和政体分子所写出的作品不论多么渊博和卓越,已经不再适合习俗、宗教和政府的新体制。即使西塞罗的老师和朋友仍旧活在世间,我们会坦承除了语言能够保持精纯以外[57],原有的极为优秀的素质已经被帕皮尼安和乌尔比安的学校所超越。法律这门人文科学要靠时间和经验的累积,所以发展的进程非常缓慢,越近代的作者自然可以掌握方法和史料的优势。两位安东尼皇帝在位时,法学家研究先辈的作品,他们所具有的哲理素养会缓和古代的严刑峻法,简化审判程序的形式,从敌对派系的嫉妒和偏见中抽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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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选择最具权威的著作来编纂《民法汇编》,完全依靠特里波尼安的正确判断。即使权柄操之在上,也不会免除他的神圣责任,那就是一切的作为要真实和忠诚。查士丁尼是帝国的立法者,他可能撤销了安东尼时代的法案,或是谴责那时的自由原则有煽动作用,然而这些原则仍为最后的罗马律师所维护。过去的事实存在于专制政体所不及之处。当皇帝使完整无缺的原文产生讹误;要把在他奴役统治下的文字和观念,铭刻上古老和受尊敬的名字,使人误以为是古人的作品[58];或者用权势的手,查禁那些纯正和可信的抄本,不让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念,那么皇帝就犯下了欺骗和伪造的罪行。特里波尼安和他的同事所实施的修订和篡改,用统一内容做借口为自己辩解,以获得宽恕,但是他们还不够仔细和小心,《御法集》和《民法汇编》有很多地方自相矛盾,仍旧可以用来考验现代法学家的耐性和功力。[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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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古代法律精神的丧失以及查士丁尼立法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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