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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士丁尼对罗马法的改革及法典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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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查士丁尼登极称帝(527 A.D.),罗马法的改革是摆在他面前的一项艰巨却又势在必行的任务。经过10个世纪的漫长岁月,法律条款和司法文件有数千卷之多,一般人没有财力购买也无能力消化,而且所需要的书籍也很难找到。法官就像目不识丁的文盲只能任意处置案件,就如同空有万贯家财的富翁,要花钱时仍然一穷二白。那些使用希腊语的行省居民,将生命及财产交给他们一无所知的语言来处置。在贝里图斯和君士坦丁堡的学院里,人们把拉丁语当作野蛮人使用的方言,学生不愿尽心尽力去学习。幼年的查士丁尼有如伊利里亚的士兵,只熟悉当地的土话,等到少年时代才接受法律课程的教导,现在基于帝国的需要,选出东部学识最为渊博的法学家,随同他们的君主努力进行改革的工作。皇帝的倡导和官员的经验,有助于学者专家提出他们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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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波尼安的积极进取鼓舞了大家,进一步推动整个计划。这位极为出众的人物是潘菲利亚行省塞德地方的土著,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受到无数的赞许和指责。他的才华就像培根[50]一样,精通那个时代所有的事务和知识。特里波尼安用散文和韵文就各种不同的题材,写出变化多端和深奥难解的作品[51]:像是赞誉查士丁尼的具有双重含意的颂词;哲学家狄奥多图斯的传记;幸福的本质与政府的责任;荷马作品目录及24种诗韵;托勒密的天文学准则;太阴的月相转换;行星家族的体系;世界的和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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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进一步运用拉丁语来研究希腊文献,这位罗马的民法学家把所有的资料保存在图书馆和自己的脑海之中,终其一生坚持不懈地精研法律这门学问,为他开启飞黄腾达的富贵之路,从在禁卫军统领的手下担任律师开始发迹,接着擢升为财务大臣、执政官和御前大臣。查士丁尼在国务会议中经常听取他的报告,他不仅口若悬河而且智慧过人。即使如此,他的态度始终保持谦虚,行事低调,以减少别人的嫉妒之心。他受到宗教信仰不够虔诚和贪财好货的指责,难免会玷污他的德行或形象。在心胸狭隘和善于罗织罪名的宫廷,这位据有重要职位的大臣受到控诉,说他在暗中背弃基督教的信仰,心中存有无神论者或异教徒的思想和情怀,主要是归于末代希腊哲学家的影响,当然这种借口非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他的贪婪倒是证据明确而且众所周知,要是他在司法部门收受礼物而发挥影响力,企图改变审判的结果,就像再度发生培根的案例。如果他使神圣不可侵犯的职业受到羞辱,如果他为了获得私人报酬的不纯正动机,每天都在制定、修正或注销法律,那么即使是他的建树也无法为其卑鄙的行为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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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君士坦丁堡的叛变事件中,民众的气愤叫嚣使他遭到罢黜而丢官,但是他很快恢复了财务大臣的职位,直到他去世为止,有20多年的时间始终获得皇帝的重用和信任。查士丁尼赞许他的唯命是从和负责尽职,然而由于皇帝的虚荣心作祟,他难以分辨这种鞠躬尽瘁的态度是否已经堕落成谄媚奉承。特里波尼安敬爱仁慈的主子有如神明,感叹世间怎么会有这样伟大的君王,他装出一副戒慎恐惧的样子,害怕查士丁尼就像以利亚或罗慕路斯,会被上苍接走送到光荣的天国。[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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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恺撒完成罗马法的改革,他那因反思和研究而增强的创造才能,就会带给世界一套纯粹和原创的法学系统。无论是否出于奉承之词,东方的皇帝生怕个人的判断成为公正的标准,虽然自己拥有立法的权柄,但还是要借用时间和舆论的协助,以逝去的哲人和立法者作为监督,好完成辛苦的编纂工作。查士丁尼要完成的工作并不像艺术家那样,只是用自己的手通过简单的铸模来塑造一尊雕像,他的著作如同古代耗费钱财的方格状路面,是一大堆缺乏条理的断简残篇。登基第一年,他指示特里波尼安,在9位饱学之士的协力下,校勘历代皇帝的法令和诏书(公元528年2月13日),从哈德良统治的年代开始,将格列高利、赫摩吉尼安和狄奥多西三部法典记载的项目,全部包括在内,要修订错误失落和相互矛盾的条文,删除已经作废的部分和过分冗长的文字,选择立法明智和裨益良多的法规,让其能够适应法庭的运作,为臣民带来福祉。完成这件工作只花费了14个月的时间。这个新成立的十人委员会,企图效法罗马先贤的事功,十二卷法典或称为“表”是最好的成果(公元529年4月7日)。查士丁尼的新法典用他自己的名字命名以示尊荣,经过签字批准以后,交给各单位的公证人和书记,用笔抄录很多部,经过校正无误,分送欧洲、亚洲以及后来阿非利加各行省的官员,选择庄严的节庆期间,在教堂的门口当众宣读这部帝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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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进行更为繁重的编纂作业,要从罗马法学家的决议、假设、质疑和争辩中,摘录出法学理论的精义。皇帝指派17位律师,在特里波尼安的领导之下(公元530年12月15日),要超越前贤著作所涵盖的范围。如果他们能遵照命令在10年内尽其全功,查士丁尼对他们的勤奋一定会感到满意。结果他只花了3年就快速编成了《论法汇编》或称《罗马民法汇编》(公元533年12月16日)[53],至于是获得赞许还是谴责,要看执法者运用得好坏而定。他们根据特里波尼安的图书馆搜集的资料,选出40位过去最有声望的法学家[54],以及节录在50本作品里的2000篇论文,进过仔细统计,原有300万行或节的文句[55],经过删节以后很合理地保留15万行。完成重大著作编纂的前一个月,先完成了《法学初步》,看来罗马法在编纂摘要之前,先完成基本原理才较为合理。皇帝赞同他们的工作计划,运用立法权批准这些平民的研究成果。他们对于《十二铜表法》、君主的《永久成规》、人民的法律以及元老院的敕令,完成注释,取代原书的权威,将原书视为无用的古老遗物,全部予以废弃。《御法集》《民法汇编》和《法学初步》被称为正式的民法体系,是法庭唯一能运用的法源,也是在罗马、君士坦丁堡和贝里图斯学院的唯一教学材料。查士丁尼把他的“永久神谕”告诉元老院和行省,完成这项伟大的工作使他感到非常自傲,同时装出虔诚的态度,把这一切归于上帝的启示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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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皇帝婉拒原创作品带来的虚名与嫉妒,我们仅能了解的状况是写作的方式、资料的选择和内容的精确,这些是编纂者不可或缺的德行。在形形色色的法律观念之中,很难指出哪些是他真正偏爱的,但是查士丁尼对三部著作所颁的谕令并不相同,有可能三部都没有讨到他的欢心,可以确定有两部不对他的胃口。在选择古老的法律条文时,他对前面的皇帝没有带着猜忌的眼光,而是抱着一视同仁的态度。参考的资料最早没有超过哈德良统治的年代,法律对异教和基督教只存在很小的差别,经狄奥多西的迷信所采用,经过人们的同意才被废止。但是《民法汇编》的法律体系所涵盖的时期大约是100年,从《永久成规》的编纂到塞维乌斯·亚历山大的逝世。在哈德良之前几任恺撒当政时的法学家,书里很少谈及,就是整个共和国时代也只不过提到三个名字。查士丁尼的宠臣(有人极力主张)害怕接触自由之光和严肃的罗马哲人。加图、几位斯卡埃沃拉和苏尔比西乌斯的作品充满纯正和淳朴的智慧;特里波尼安却援引与他更意气相投的精神,叙利亚人、希腊人和阿非利加人都拥到皇家的宫廷中,将拉丁语当成外国语言来学习,视法律为赚钱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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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大臣[56]所接受的指示,是要努力工作,尽快为帝国的臣民谋取福利,而不是研究古人的学问,满足对知识的探求。他们的责任是要选出罗马法最适用的部分。古老共和政体分子所写出的作品不论多么渊博和卓越,已经不再适合习俗、宗教和政府的新体制。即使西塞罗的老师和朋友仍旧活在世间,我们会坦承除了语言能够保持精纯以外[57],原有的极为优秀的素质已经被帕皮尼安和乌尔比安的学校所超越。法律这门人文科学要靠时间和经验的累积,所以发展的进程非常缓慢,越近代的作者自然可以掌握方法和史料的优势。两位安东尼皇帝在位时,法学家研究先辈的作品,他们所具有的哲理素养会缓和古代的严刑峻法,简化审判程序的形式,从敌对派系的嫉妒和偏见中抽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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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选择最具权威的著作来编纂《民法汇编》,完全依靠特里波尼安的正确判断。即使权柄操之在上,也不会免除他的神圣责任,那就是一切的作为要真实和忠诚。查士丁尼是帝国的立法者,他可能撤销了安东尼时代的法案,或是谴责那时的自由原则有煽动作用,然而这些原则仍为最后的罗马律师所维护。过去的事实存在于专制政体所不及之处。当皇帝使完整无缺的原文产生讹误;要把在他奴役统治下的文字和观念,铭刻上古老和受尊敬的名字,使人误以为是古人的作品[58];或者用权势的手,查禁那些纯正和可信的抄本,不让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念,那么皇帝就犯下了欺骗和伪造的罪行。特里波尼安和他的同事所实施的修订和篡改,用统一内容做借口为自己辩解,以获得宽恕,但是他们还不够仔细和小心,《御法集》和《民法汇编》有很多地方自相矛盾,仍旧可以用来考验现代法学家的耐性和功力。[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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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古代法律精神的丧失以及查士丁尼立法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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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的敌人在传播一项毫无证据的谣言,说《民法汇编》的作者把古老的罗马的判例全部化为灰烬,表面原因是其错误百出或冗长难以卒读。然而皇帝完全没有必要做出这种会招致不满的行为,他大可以安安稳稳等待无知和时间来毁灭古老的遗留物以实现自己的企图。在发明印刷术和纸张之前,著作所花费的劳力和材料极其庞大,仅仅富人才有购买的能力。我们可以合理计算,当时的书价是现在的100倍[60],只能用抄写的方式很缓慢地增加数量,重录时也得非常小心,对获利的渴望诱使亵渎神圣的抄书匠擦掉古代的文字,索福克勒斯或塔西佗的作品不得不让步,空出的羊皮纸成为弥撒书、讲道集和圣徒传。[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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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天才最杰出的创作也落得如此下场,还能期望那些过时的枯燥和贫瘠的作品能保持长久?法律书籍很少有人感兴趣,更不能拿来当作消遣,价值与当前的运用有很大的关系,只要出现风行一时的革新版本,或是作者有更高的声誉,或是建立权威后获得公众的肯定,原有的书籍就会被取代,永远消失不见。在一个四海升平与倡导学术的时代,从西塞罗到最后的安东尼皇帝时代的法学家的著作已经蒙受相当大的损毁,只有少数在学校或广场表现出色的大师,人们出于对传统和名声而产生的好奇,他们的名字仍旧为人所知。360年的混乱和衰弱加速了遗忘的过程,也许可以这样认定,那些为查士丁尼所忽略而使他遭到指控的作品,很多已经无法在东部的图书馆里找到。[62]帕皮尼安或乌尔比安的抄本被认为对未来的运用没有价值,改革者予以禁止。《十二铜表法》和统领的布告都已逐渐湮灭。希腊人基于嫉妒和无知的情绪,对古代罗马人的纪念物不是忽略就是摧毁。甚至就是《民法汇编》也差点毁于船难的危险。专家学者认为西方所有的版本和原稿都出自一个来源[63],公元7世纪初叶在君士坦丁堡抄录[64],后来陆续因为战争和商业的偶然因素,才运送到阿马尔菲[65]、比萨[66]和佛罗伦萨[67],现在都当成神圣的遗物[68]保存在共和国古老的宫殿。[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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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者最关心的事是要预防自己的法典未来步上前人的后尘,被人大刀阔斧加以删节。为了使《御法集》《民法汇编》和《法学初步》原文保持完整,严格禁止使用隐语和缩写。查士丁尼回想起,注释者凭着本身的权威性就可以断送《永久成规》,于是公开提出伪造的惩罚条例,以对付大胆的法学家,竟敢任意阐释曲解君王的本意。阿库修斯、巴尔托卢斯和库雅修斯这些学者,除非他们敢于对查士丁尼约束后来法典以及心灵与生俱来的自由进行抗争,否则就应为他们积累的罪行感到羞愧。皇帝没有能力使自己保持稳定不变的立场,当他吹嘘已经恢复戴米德的交易,具备点石成金的本领时[70],发现竟然先要分开黄金与杂质。《法典》颁布以后不到6年,为了要完成新的版本使之更为精确(公元534年11月16日),他指责新的计划不够完美,最后为他的法学体系增加了200卷的篇幅,有50个判例来阐明最难解和最复杂的法律论点。在他漫长统治中的每一年(要是按普罗科皮乌斯的说法是每一天),他都提出一些法律的改革。他有很多法案被自己宣告无效,很多为继承人所否决或是为时间所磨灭,但是仍有16卷的《谕令》和168卷的《御法新编》[71](534—565 A.D.)成为法律体系最可信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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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的看法如果不受偏见影响,会认为这些不断发生的改变大部分都微不足道,只能用君王已经腐败成性来解释,肆意出卖他的判决和他的法律,毫无羞耻之心。这位暗中指控的历史学家,对君王的指控明确而激烈。他所呈上的唯一例证,可以归咎于查士丁尼的虔诚或是贪婪。一名富有的狂热信徒把他的遗产捐赠给埃米萨教会。一个骗子伪造了债务和承诺的付款书,在上面签上最富有的叙利亚人的名字,使得整个遗产的价值大增。这些富室被骗后恳求按照既定的法定时效应为30年或40年,他们的抗辩却为一条过往的法令所驳回,把教会要求的权利延长到100年之久。像这样蔑视公正和无法无天的诏书,是为了应付暂时的需要,在他的统治期间还是很明智地加以废止。[72]要是皇帝真想推卸责任,隐瞒妻子和宠臣的腐败,就会引起怀疑,败坏他的名声,单是这种恶行就会贬低法律所应有的尊严。查士丁尼的拥护者也不得不承认,不论他真正的动机何在,凭着这种轻浮善变的性格,就不够资格成为立法者和伟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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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很少会愿意屈尊成为臣民的老师,但查士丁尼在这方面真可说是实至名归。在他的指示之下,一个繁复而又琐碎的系统被简化为包含基本学理的论文。在形形色色的罗马法教学课本之中[73],盖乌斯编纂的《法学概要》[74]无论是在东部还是西部都最常见,可以从运用的状况中看出作者的声望。皇家委员会成员、特里波尼安、狄奥菲卢斯和多罗修斯负责内容的挑选工作。安东尼王朝的自由和纯真,被一个堕落时代极其粗鄙的材料所掩盖。罗马、君士坦丁堡和贝里图斯的年轻人,可以用这本书继续深入研究《御法集》和《民法汇编》,对于历史学家、哲学家和行政官员来说,都是极其宝贵的读物和参考资料。查士丁尼的《法学初步》(公元533年11月21日)分为4卷,按照非常合理的方式排出相关的章节:(一)人;(二)物;(三)行为;(四)个人的过失,包括刑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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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罗马法的“人”:自由人与奴隶、父权与夫权、配偶与婚姻以及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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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种族混杂而又疆域有限的政府,把人和等级的划分当成最坚实的基础。就法国而论,最后的自由权利靠着5万名贵族[75]的精神、地位甚或偏见来保持原有的活力;200个家族的直系子孙形成英国立法机构的第二个分支,即上议院,在国王和平民之间维持宪法的平衡;贵族和平民以及外人和臣民之间的地位差异,支撑起了热那亚、威尼斯和古老罗马的贵族政治。提到这些,男性的完全平等是混淆极端的民主政治和专制政体的关键所在。要是有任何人能够出人头地,被擢升到奴隶同伴或市民同胞之上,就会冒犯到君王或人民的尊严。罗马帝国在衰亡的过程中,共和国引以为傲的身份划分逐渐被废除,查士丁尼的理性或本能使他完成了一位专制国君的简单模式。民众普遍尊敬拥有世袭财产或显赫祖先的人,皇帝无法去除这种心态。他乐于将荣誉的头衔和优渥的薪俸赐给他的将领、官员和元老院议员,有些并不固定的恩典让他们的妻子儿女分享。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罗马市民一律平等,帝国的臣民都是罗马的市民。这种极具价值的特性最后变得虚有其名。罗马人再也不能用发言来制定法律,更无权选出每年任职的官员。他们一旦具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就会妨碍到主子专横的意志。一度只有市民具备管理民政和指挥军队的资格,这样才能接替祖先的征战大业,后来这种资格却被拱手让给日耳曼或阿拉伯的大胆冒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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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恺撒在意“自由出身”和“奴隶出身”的区别,非常严格地加以辨识。这完全取决于“母亲”的身份,要是她从受孕到分娩这段特定时间能证明是自由的市民,那么就合乎法律的公正要求。奴隶被仁慈的主人释放以后,立即成为“释放奴”或“自由奴”的中间阶级,但是他们并未解除服从和感恩的责任。一个自由奴辛劳工作所得的成果,他的庇主及其家人可以继承三分之一,要是死后没有子女或是遗嘱,庇主甚至可以得到全部财产。查士丁尼尊重庇主的权利,不过他的恩典将处于低等阶级的自由奴的羞辱标志移走:不论任何人,只要终止奴隶的身份,立即取得市民的资格,不得保留或延迟。虽然被释放的奴隶并没有被自然赋予自由出身的尊严,但是皇帝用他那至高无上的权力,将这种尊严再次赐给他们。从前为了防止释奴的行为过于浮滥,使卑贱和贫穷的罗马人迅速增加,法律对年龄、形式和数量都有限制。他最后将这些法令全部作废,立法的精神有助于国内奴役制度的崩塌。然而在查士丁尼时代,东部行省到处充斥着人数众多的奴隶,无论是家生奴还是购买获得,都是供给主人使用,价格从10个金币到70个金币不等,依据他们的年龄、体能和受教育程度区分。[76]政府和宗教发挥影响力,使得处于依赖状况下的艰难困苦能够逐渐减少,一位臣民不再因自己有绝对的权力,能掌握奴隶的生命和幸福而自鸣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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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则使大多数动物爱护和教导幼小的后代。理性的法则使得人类以孝顺回报父母。但是父亲对子女独有的、绝对的、永久的统治,是罗马法的特有之处,这种传统几乎和城市的建立同时产生。无上的父权是由罗慕路斯创立确定,在实施3个世纪以后,刻在十人委员会的第四块铜板上面。罗马公民的成年儿子在广场、元老院或军营享有“人”的公权和私权,然而在父亲家里他仅是“物”,根据法律,他与动产、牛只和奴隶没有差别,任性的主人可以将这些东西随心所欲地转让或毁灭,在人世的法庭无须负任何责任。养育者的双手可以收回无偿赐予儿子的礼物,而无论是由儿子的劳力还是财产所获得的东西,都会立即丧失所有权,成为父亲名下的产业。他被偷的财物(他的牛只或儿女)可以通过同样的盗窃方式取回,要是任何一方犯下非法侵害的罪行,他可以选择赔偿损害,或是听任讨厌的“动物”受到侵害不予理会。基于贫穷或贪婪,一家之主可以出售他的儿女或是他的奴隶。奴隶的状况反而更为有利,在第一次释奴以后就能恢复已经丧失的自由。儿子在被释以后又要回到丧尽天良的父亲身边,可能被迫陷入第二次及第三次的奴役生活,一直要到三次出售和受释以后,才能脱离一再被滥用的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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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赋予父亲自由处理的权力,父亲可以对子女真正或虚假的过失施以责罚,像是鞭笞、囚禁、放逐,或是将子女与最卑贱的仆役锁在一根链条上,送到农村去做苦工。父母的威严在于掌握着儿女的生死大权,执行血腥死刑的例子,绝不会受到惩罚,有时甚至会获得赞扬。在罗马的编年史中,上溯到庞培和奥古斯都之前的年代,到处都可以找到这类记载。无论是年龄、阶级、执政官的职位、凯旋式的荣誉,都不能让最显赫的市民免于孝顺父母的束缚。他自己的后代与共同的祖先全部包括在家庭之内。对于养子的要求就神圣和苛刻而言,与对亲生子并没有不同。罗马的立法者并不害怕父权的滥用,虽然并不是没有这种危险,但他们对父爱的亲情具备无限的信心。这种被压迫的状态可以通过下面这种方式得到纾解:每一代人都能成功转变成让子女敬畏的父母和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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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对父权的限制要归功于努马的公正和仁慈。未婚女子要许配给自由人,必须获得男方父亲的同意,但是她的婚姻受到保护,不会让她受到成为奴隶妻子的羞辱。在最早的时代,当邻近的拉丁人和图斯坎人欺压罗马这个城市时,城内经常发生饥馑,出售子女成为常见之事。但是随着罗马人不再能合法购买市民同胞的自由权利,市场逐渐萎缩,共和国的征战也摧毁了这一类的奴隶买卖。父亲传给儿子的是并不完整的财产权,依据《御法集》和《民法汇编》的法律体系,确定有“原始财产”、“附加财产”和“登记财产”这三重区分。所有得自于父亲的财产,儿子只能给予别人使用权,所有权则永远归自己所有。然而如果他要出售财产,债权人不能将奉养父母的那部分列入其中。无论父亲通过婚姻、赠予还是旁系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增值了多少,这些都要传给儿子;父亲若非出于特别状况被排除在外,可以终生享有收益权。只有士兵通过战胜敌人获得、掠夺和遗赠的战利品,可以不必与父亲共有,这是军人英勇杀敌合法和应享的赏赐。经过合理的类推,非共享的部分延伸到任何自由业所得到的酬金、服务公家机构的薪资,以及皇帝和皇后神圣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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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论,对于市民的生命而言,父权的滥用所造成的威胁不如自身财产带来的危害。然而对于一个不配做父亲的人而言,儿子的生命会妨碍到他的利益或情感:从腐败所产生的同样的罪行,更能清晰地感受到奥古斯都时代的人性。残酷的伊里克索鞭笞自己的儿子直到儿子气绝,皇帝将他从愤怒的群众手里救出来。[77]罗马的父亲纵情于奴性的统治之下,把自己降格成严肃而又温和的法官。阿里乌斯私开法庭,对自己的儿子宣判莫须有的弑亲罪,奥古斯都出面干预,提供个人意见,宣布对其处以放逐的判决。有个父亲像强盗一样,抓住打猎的机会杀害一名年轻人,说他与继母发生乱伦的恋情,哈德良将猜忌的父亲流放到海岛。个人进行私下的审判,严重违反君主政体的精神,父母只有再将自己从法官降到原告。塞维鲁·亚历山大责令官员听取他的控诉,并执行他的判决,他不再能夺取儿子的性命而免于谋杀的罪名和刑责。公正的君士坦丁最后还是将弑亲罪的痛苦加在儿子身上,这种罪行只有运用《庞培法》才能免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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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保护存在于每个时代,有理性的人会赞许保卢斯的仁慈,凡是扼杀和饿死初生婴儿,或是自己没有怜悯之心,却将婴儿抛弃在公共场所,博取大家恻隐之心的父亲,保卢斯将这种人判处谋杀罪。但是遗弃子女在古代是沿袭已久的恶行,而且极为猖獗。那些从来没有接受过罗马父权观念的民族立下规定,不仅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在实施以后也不会得到惩处。呼吁人类良知的悲剧诗人,竟然认为这种流行的习俗根本无关紧要,同时用经济和同情的动机来加以掩饰。[78]要是父亲忍得下心,虽然不能逃过谴责,但至少能逃过法律的制裁。罗马帝国到处沾染婴儿的鲜血,等到瓦伦提尼安和他的同僚在位时,他们将这种谋杀罪列入《高乃利乌斯法》的条文和所要表达的法律精神中。然而司法体系[79]和基督教信仰的教导不足以消除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唯有加重刑责,对其判以死刑,产生吓阻作用,才能够增强原本温和的影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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