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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罗马法的“人”:自由人与奴隶、父权与夫权、配偶与婚姻以及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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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种族混杂而又疆域有限的政府,把人和等级的划分当成最坚实的基础。就法国而论,最后的自由权利靠着5万名贵族[75]的精神、地位甚或偏见来保持原有的活力;200个家族的直系子孙形成英国立法机构的第二个分支,即上议院,在国王和平民之间维持宪法的平衡;贵族和平民以及外人和臣民之间的地位差异,支撑起了热那亚、威尼斯和古老罗马的贵族政治。提到这些,男性的完全平等是混淆极端的民主政治和专制政体的关键所在。要是有任何人能够出人头地,被擢升到奴隶同伴或市民同胞之上,就会冒犯到君王或人民的尊严。罗马帝国在衰亡的过程中,共和国引以为傲的身份划分逐渐被废除,查士丁尼的理性或本能使他完成了一位专制国君的简单模式。民众普遍尊敬拥有世袭财产或显赫祖先的人,皇帝无法去除这种心态。他乐于将荣誉的头衔和优渥的薪俸赐给他的将领、官员和元老院议员,有些并不固定的恩典让他们的妻子儿女分享。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罗马市民一律平等,帝国的臣民都是罗马的市民。这种极具价值的特性最后变得虚有其名。罗马人再也不能用发言来制定法律,更无权选出每年任职的官员。他们一旦具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就会妨碍到主子专横的意志。一度只有市民具备管理民政和指挥军队的资格,这样才能接替祖先的征战大业,后来这种资格却被拱手让给日耳曼或阿拉伯的大胆冒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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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恺撒在意“自由出身”和“奴隶出身”的区别,非常严格地加以辨识。这完全取决于“母亲”的身份,要是她从受孕到分娩这段特定时间能证明是自由的市民,那么就合乎法律的公正要求。奴隶被仁慈的主人释放以后,立即成为“释放奴”或“自由奴”的中间阶级,但是他们并未解除服从和感恩的责任。一个自由奴辛劳工作所得的成果,他的庇主及其家人可以继承三分之一,要是死后没有子女或是遗嘱,庇主甚至可以得到全部财产。查士丁尼尊重庇主的权利,不过他的恩典将处于低等阶级的自由奴的羞辱标志移走:不论任何人,只要终止奴隶的身份,立即取得市民的资格,不得保留或延迟。虽然被释放的奴隶并没有被自然赋予自由出身的尊严,但是皇帝用他那至高无上的权力,将这种尊严再次赐给他们。从前为了防止释奴的行为过于浮滥,使卑贱和贫穷的罗马人迅速增加,法律对年龄、形式和数量都有限制。他最后将这些法令全部作废,立法的精神有助于国内奴役制度的崩塌。然而在查士丁尼时代,东部行省到处充斥着人数众多的奴隶,无论是家生奴还是购买获得,都是供给主人使用,价格从10个金币到70个金币不等,依据他们的年龄、体能和受教育程度区分。[76]政府和宗教发挥影响力,使得处于依赖状况下的艰难困苦能够逐渐减少,一位臣民不再因自己有绝对的权力,能掌握奴隶的生命和幸福而自鸣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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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则使大多数动物爱护和教导幼小的后代。理性的法则使得人类以孝顺回报父母。但是父亲对子女独有的、绝对的、永久的统治,是罗马法的特有之处,这种传统几乎和城市的建立同时产生。无上的父权是由罗慕路斯创立确定,在实施3个世纪以后,刻在十人委员会的第四块铜板上面。罗马公民的成年儿子在广场、元老院或军营享有“人”的公权和私权,然而在父亲家里他仅是“物”,根据法律,他与动产、牛只和奴隶没有差别,任性的主人可以将这些东西随心所欲地转让或毁灭,在人世的法庭无须负任何责任。养育者的双手可以收回无偿赐予儿子的礼物,而无论是由儿子的劳力还是财产所获得的东西,都会立即丧失所有权,成为父亲名下的产业。他被偷的财物(他的牛只或儿女)可以通过同样的盗窃方式取回,要是任何一方犯下非法侵害的罪行,他可以选择赔偿损害,或是听任讨厌的“动物”受到侵害不予理会。基于贫穷或贪婪,一家之主可以出售他的儿女或是他的奴隶。奴隶的状况反而更为有利,在第一次释奴以后就能恢复已经丧失的自由。儿子在被释以后又要回到丧尽天良的父亲身边,可能被迫陷入第二次及第三次的奴役生活,一直要到三次出售和受释以后,才能脱离一再被滥用的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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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赋予父亲自由处理的权力,父亲可以对子女真正或虚假的过失施以责罚,像是鞭笞、囚禁、放逐,或是将子女与最卑贱的仆役锁在一根链条上,送到农村去做苦工。父母的威严在于掌握着儿女的生死大权,执行血腥死刑的例子,绝不会受到惩罚,有时甚至会获得赞扬。在罗马的编年史中,上溯到庞培和奥古斯都之前的年代,到处都可以找到这类记载。无论是年龄、阶级、执政官的职位、凯旋式的荣誉,都不能让最显赫的市民免于孝顺父母的束缚。他自己的后代与共同的祖先全部包括在家庭之内。对于养子的要求就神圣和苛刻而言,与对亲生子并没有不同。罗马的立法者并不害怕父权的滥用,虽然并不是没有这种危险,但他们对父爱的亲情具备无限的信心。这种被压迫的状态可以通过下面这种方式得到纾解:每一代人都能成功转变成让子女敬畏的父母和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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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对父权的限制要归功于努马的公正和仁慈。未婚女子要许配给自由人,必须获得男方父亲的同意,但是她的婚姻受到保护,不会让她受到成为奴隶妻子的羞辱。在最早的时代,当邻近的拉丁人和图斯坎人欺压罗马这个城市时,城内经常发生饥馑,出售子女成为常见之事。但是随着罗马人不再能合法购买市民同胞的自由权利,市场逐渐萎缩,共和国的征战也摧毁了这一类的奴隶买卖。父亲传给儿子的是并不完整的财产权,依据《御法集》和《民法汇编》的法律体系,确定有“原始财产”、“附加财产”和“登记财产”这三重区分。所有得自于父亲的财产,儿子只能给予别人使用权,所有权则永远归自己所有。然而如果他要出售财产,债权人不能将奉养父母的那部分列入其中。无论父亲通过婚姻、赠予还是旁系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增值了多少,这些都要传给儿子;父亲若非出于特别状况被排除在外,可以终生享有收益权。只有士兵通过战胜敌人获得、掠夺和遗赠的战利品,可以不必与父亲共有,这是军人英勇杀敌合法和应享的赏赐。经过合理的类推,非共享的部分延伸到任何自由业所得到的酬金、服务公家机构的薪资,以及皇帝和皇后神圣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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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论,对于市民的生命而言,父权的滥用所造成的威胁不如自身财产带来的危害。然而对于一个不配做父亲的人而言,儿子的生命会妨碍到他的利益或情感:从腐败所产生的同样的罪行,更能清晰地感受到奥古斯都时代的人性。残酷的伊里克索鞭笞自己的儿子直到儿子气绝,皇帝将他从愤怒的群众手里救出来。[77]罗马的父亲纵情于奴性的统治之下,把自己降格成严肃而又温和的法官。阿里乌斯私开法庭,对自己的儿子宣判莫须有的弑亲罪,奥古斯都出面干预,提供个人意见,宣布对其处以放逐的判决。有个父亲像强盗一样,抓住打猎的机会杀害一名年轻人,说他与继母发生乱伦的恋情,哈德良将猜忌的父亲流放到海岛。个人进行私下的审判,严重违反君主政体的精神,父母只有再将自己从法官降到原告。塞维鲁·亚历山大责令官员听取他的控诉,并执行他的判决,他不再能夺取儿子的性命而免于谋杀的罪名和刑责。公正的君士坦丁最后还是将弑亲罪的痛苦加在儿子身上,这种罪行只有运用《庞培法》才能免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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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保护存在于每个时代,有理性的人会赞许保卢斯的仁慈,凡是扼杀和饿死初生婴儿,或是自己没有怜悯之心,却将婴儿抛弃在公共场所,博取大家恻隐之心的父亲,保卢斯将这种人判处谋杀罪。但是遗弃子女在古代是沿袭已久的恶行,而且极为猖獗。那些从来没有接受过罗马父权观念的民族立下规定,不仅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在实施以后也不会得到惩处。呼吁人类良知的悲剧诗人,竟然认为这种流行的习俗根本无关紧要,同时用经济和同情的动机来加以掩饰。[78]要是父亲忍得下心,虽然不能逃过谴责,但至少能逃过法律的制裁。罗马帝国到处沾染婴儿的鲜血,等到瓦伦提尼安和他的同僚在位时,他们将这种谋杀罪列入《高乃利乌斯法》的条文和所要表达的法律精神中。然而司法体系[79]和基督教信仰的教导不足以消除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唯有加重刑责,对其判以死刑,产生吓阻作用,才能够增强原本温和的影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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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明,未开化的野蛮人是侵犯女性的暴君,社会生活的进步才会改善妇女的处境。为了能够获得强壮的后代,莱喀古士将结婚的年龄延后,努马原来定为12岁,这实在是太过年轻,导致罗马的丈夫随自己的意愿来教导纯洁和服从的处女。按照古代的习俗,他把新娘从她的父母那里买来,她要履行“初夜”的责任。在为她花费3个铜币以后,她就可以被引导到丈夫家中拜祭灶神。祭司在10名证人陪同之下把水果当作奉献的供品,签订婚约的伴侣坐在同一张羊皮上,吃用麦或米做的咸饼,称为“麦饼联婚礼”[80],用意大利的古代食物作为心灵和肉体神秘结合的象征。但是这种结合就女方而言,极为严苛而且不够平等。她要抛弃娘家的姓名和祭神仪式,接受新的奴役生活,她唯一的装饰就是收养的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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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法的制定既不合理也不文雅,一个家庭的母亲(这是最适当的称呼)成为很奇特的角色,被看成自己子女的姐姐,对她的丈夫或主人而言则是女儿,只有丈夫被授予掌握家庭的父权:她的行为要经过他的裁决,可能会得到同意、谴责或惩罚,即使他无理取闹她也要遵守;他可以进行生或死的审判;在通奸和酗酒[81]的案件中,可以对其做出适当的判决;她获得和继承的利益全部归丈夫所有。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妇女的定义不是“人”而是“物”,要是最早的头衔存在漏洞,她们就会像一般的动产那样,丈夫在使用或拥有一整年以后,合法获得对妻子的所有权。罗马的丈夫,一般而言,可以免除或拒绝婚姻的债务,然而雅典人和犹太人的法律非常审慎提出坚定的要求。[82]罗马人对一夫多妻制根本没有概念,所以不会让更美丽或更可爱的伴侣跟他同床共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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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贵妇人在布匿战争获胜以后,渴望享受一个自由和富裕共和国所共有的福利,她们的愿望在父亲和爱人的纵容之下得到满足。严肃的监察官加图[83]几经努力,想要阻止她们的野心,但是没有成功。她们不愿举行古代肃穆的婚礼,废止每年要离家三天以中断时效权的规定[84],要签订更为自由和明确的婚约,并且不会丧失自己的姓名或自主能力。她们的个人财产在确保所有权的状况下可以与丈夫共同使用,挥霍的丈夫对于妻子的产业既不得让售也不得抵押。为了防止不法转移财产,法律禁止夫妻的相互赐予。任何一方处理不当,特别是使用另外的名字,会使未来的受惠对象构成盗窃行为。对于这种缺少拘束力和出于自愿的结婚协定,宗教和官方的仪式并非绝对必要,双方都处于相同的阶级,这确保他们结婚后可以共同生活。基督徒恢复婚礼的庄严和隆重,从虔诚的祈祷和教士或主教的祝福中,获得所有属灵和精神的恩典与荣耀。会堂的传统、福音的教诲以及全国或行省宗教会议的教规,对于婚姻这种神圣制度的源起、效力和责任都已经详细律定。基督徒出于良心的自觉,对于教会统治者的信条和谴责更为敬畏。然而查士丁尼的官员并不隶属于教会的管辖。皇帝参酌古代法学家的见解,当时他们还没有建立类似的宗教信仰,所以在《御法集》和《民法汇编》中采用的婚姻法,直接出于公正、策略和两性的天赋自由这些尘世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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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合理契约以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除此以外,罗马人的婚姻在事先要获得父母的认可。当前有些法律逼迫得父亲要供应成年女儿的需要,但是在那个时代,即使父亲患有精神错乱,也需要获得他的同意,通常认为不容他人取代。罗马人解除婚约有种种不同的原因[85],但是最庄严的誓约,包括古代的麦饼联婚礼在内,越是隆重的仪式越容易被人放弃。在最早的年代,一个家庭的父亲会卖掉他的儿女,他的妻子和儿女处于同样的境地,这个家庭的法官可以处死触怒他的人,要是出于善心,可以把她赶出家门。可怜的女性永远过着毫无希望的奴役生活,除非丈夫基于自己的方便才行使离婚这种男性的特权。罗马人放弃运用这种诱人的权利大约有500年之久,使他们备受赞誉。[86]不过这同样也表明这种结合缺乏平等的条件,暴君没有意愿要放弃他的奴隶,奴隶也不能与暴君脱离关系。等到罗马的贵妇人成为夫君平等而自愿的伴侣,就要运用新的法律体系。婚姻就像其他的合伙关系,只要当事人的一方放弃权利,就可以解除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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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3个世纪的繁荣和腐化,这种原则被毫无限制地运用,甚至到泛滥成灾的地步,情欲、利益和任性使人每天都有离婚的动机。一个自由奴的委托、一次谈话、一个签字、一则信息、一封函件,就能宣布双方的离异。人类最美妙而珍贵的结合,堕落成为利润或享乐的短暂交往。根据生命的不同情况,两性交替受到羞辱和伤害:一名爱情不专的配偶将她的财产转移到新的家庭,遗弃自己的无数后代,甚至有的还是私生子,将他们置身于前任丈夫的父权之下,由他去处置;一名美丽的处女可能在离开人世时,已经衰老、穷困而且没有亲友照顾;当罗马人受到奥古斯都的压迫要他们结婚时,一般而言都表现出很勉强的态度。这也可以充分显示,那时盛行于社会的制度对于男性相当不利。这些经验可以全面而清晰地用来驳斥似是而非的理论,展现出离婚的自由对于幸福和德行毫无贡献。极为方便的离异会摧毁人与人之间所有的互信,任何琐碎的争执都会酿成激烈的后果。丈夫和外人之间微小的差别,非常容易就能被去除,要遗忘更是不费吹灰之力。一名贵妇人在5年之内投入8名丈夫的怀抱,贞节对她而言完全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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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习的发展如此快速,要想矫正是远水难救近火,收效甚低。罗马的古老宗教崇拜中,有一位特别的女神听取婚姻生活的怨言,并且加以调解使争吵的夫妇能和好如初,但是她的称呼叫维里普拉卡,意思是丈夫的抚慰者,非常明白地显示出,她期待哪一方会展现顺服和悔悟。监察官负责裁判市民所有的行为,第一个运用离婚特权的人提到他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动机,完全是听从监察官的指使。有位元老院议员没有听从他的朋友的建议,就休掉了身为处女的配偶,结果被除名赶出元老院。不论采取哪种行动想要拿回嫁妆,法务官作为主持正义的执法者,都要审查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情况,通常在可能范围之内有利于无罪和受害的一方。奥古斯都整合两种官员的权力,对于离婚过于浮滥采取抑制或惩责两种不同的方式。对于如此重要和审慎的行为,必须有7名罗马证人在场才产生合法的效力。只要丈夫让人感到愤怒而且有适当的证言证明他有错,他就得立即或是在6个月之内退还嫁妆,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可以拖延2年之久。不过如果他能指控妻子的不法行为,她的罪行或轻佻会受到惩罚,让她丧失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的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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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君主最早指出个人的离婚是合理行为,从君士坦丁到查士丁尼,他们对这方面的规定,一直在帝国的习惯和教会的意愿之间徘徊不定。《御法新编》的编者急于改革《御法集》和《民法汇编》有关的条款和罚则。根据最严苛的法律规定,妻子必须供养赌棍、酒鬼或解放奴(花花公子),除非他犯下杀人、下毒或亵渎神圣的罪行,否则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要靠刽子手来解除。丈夫的神圣权利维持不变,能从通奸的羞辱中拯救自己的名声和家庭。基督教的重罪条目,不管是对男性还是女性,都会随着后续规定的变化而减少或增加。如果发生了像是不能人道、长期离家及宣誓修行这些重大阻障,允许撤销双方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逾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会遭受很重的惩罚,妇女会被剥夺财产和饰物,甚至连束发针都要被没收;要是男子犯了重婚之罪,将新妇娶回家中,被遗弃的妻子基于报复,可以合法夺取这名新妇的财产,籍没有时用罚锾来抵付。要是被处以流放到岛屿或是关在修道院的刑罚,那么罚锾的金额有时会增加很多。受到伤害的一方会解除婚姻的束缚,但是这一类的罪犯不得再度结婚,可能有固定的年限或是终生受到禁止。查士丁尼的继承人屈从不幸臣民的祈求,恢复只要双方同意就能离婚的自由。法学家一致赞成,神学家的意见产生了分歧,基督的教诲带有暧昧不明的语意,立法者运用智慧,可以为他的需要找到合情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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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基于自然和社会的忌讳,对于婚姻和爱情的自由还是有限制。天生和普遍的本能禁止乱伦的交合,包含以下几种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直系血亲的尊亲属和卑亲属。至于在旁系和姻亲方面,基于天性的常情置之不管,理性的观点则保持沉默,社会的习惯形形色色,没有一定的原则可资遵循。在埃及,亲兄妹或姐弟的结婚[87]毫无顾忌,不受反对;斯巴达人可以娶父亲的女儿;雅典人则是娶母亲的女儿;叔父和侄女的婚礼受到雅典人的赞许,认为是最亲密关系的幸福结合。罗马的异教立法者不受利害关系和迷信行为的引诱,没有增加禁止结婚的亲等限制,但是他们坚决反对亲兄妹的婚姻,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行,甚至考虑要将堂兄妹和姑表兄妹一并加以禁止,把父母亲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配偶,当成自己的双亲来尊敬,就是姻亲和收养也要仿效血缘的联系。按照共和国感到自豪的典范,只有身为自由人的市民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元老院议员的配偶要有光荣的家世或至少是自由出身,哪怕是国王的血统,也绝不可以与罗马人的血统混合而成为合法婚礼。罗马人用“异乡人”的名称,来贬低克里奥帕特拉和贝雷尼塞的身份,把她们看成马可·安东尼和提图斯的侍妾。[88]这类称呼对于东方女王的尊严确实造成了伤害,不能随随便便否定她们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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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学家严谨的看法,侍妾是出身奴隶或平民血统的妇女,成为罗马市民专有和忠诚的伴侣,这时她还继续保持独身生活的状态。她那谦逊和端庄的身份比妻子的地位要低,但受到法律的承认和赞同,不像娼妓那样的下贱和羞辱。从奥古斯都时代到10世纪,这种次级婚姻盛行于西部和东部。人们常认为侍妾有谦卑的美德,比起讲究排场和傲慢的贵妇人要好得多。关于这方面,两位安东尼皇帝是最好的例子,他们都是有德的君主和当代的伟人,借此享受家室之爱的舒适和安宁。很多市民不能忍受独身生活,但是又重视家庭的和谐,就仿效他们的办法。任何时候要想使他们的非婚生子女得到合法的身份,只要与忠诚经得起考验的伴侣举行婚礼,就能立即完成地位的转变。侍妾所生的后裔称为非婚生子,与通奸、卖淫和乱伦的私生子有所区别。查士丁尼对这些私生子女,只勉强同意可以供养生活所需。非婚生子女对于受到一般人承认的父亲,可以继承六分之一的财产。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私生子只能获得母亲的姓和身份,因而视状况成为奴隶、异乡人或市民。每个家庭的弃儿被国家收养,不会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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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非常简单一致,用罗马人的说法就是“家庭教师”与“学生”,在《民法汇编》和《法学初步》里有几个专章加以说明。孤儿无论是本人还是财产,一定会委托一些言行谨慎的人给予监督和保护。如果去世的父亲没有指定人选,亲等最近的父系亲属被迫充任必然的监护人。雅典人一直担忧,要是把幼儿置于某些人的权力之下,他们会因幼儿的死亡而得到很大的利益。罗马法公开宣布一项原则,继承报酬时,同时要负起监护的职责。如果父亲或直系血亲无法提供有效的监护人,那就由城市的法务官或行省的省长提名,但按照法律排除以下的人员:精神错乱的患者或盲人;无知识或无能力的人;过去有仇或利益冲突的人;儿女众多或已经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同意出任为大众服务的工作,如官员、律师、医生和教授而获得豁免权的人。等到幼儿长大可以说话或思考,就由他的家庭教师担任法定代理人。等受监护人到了青春期,家庭教师的权威才告终止。没有得到他的同意,学生的任何行为只要是使自己受到损害都不发生效用,虽然这可能会迫使其他人牟取私利。家庭教师对学生的保护自不待言,并且他会对学生的行为做出记录。如果家庭教师不够勤快或廉正,违犯神圣的委托,就会涉及民事或刑事的讼案。法学家把青春期很草率地定为14岁,但是心理才智的成熟比身体发育来得缓慢,因此要设置一位代管人来管理罗马青年的财产,避免这些年轻人缺乏经验或任性而为。受托人最早是由法务官任命,来使得一个家庭免于浪子或疯子的盲目挥霍。法律迫使未成年人要请求类似的保护,一直要到他年满25岁,所有的行为才被承认有效。妇女被判定要接受父亲、丈夫或法定监护人永远的监护。女性只能讨好和服从他们,永远无法到达理性和经验的成熟年龄。古代法律表现出严苛和傲慢的精神,但在查士丁尼时代之前,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变得更为通情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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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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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物权是因偶然或自己的长处而事先占有无主财产,法学家在这种基础上非常明智地建立起了有关概念。野蛮人挖空一根树干,木柄嵌上尖锐的石头,在弹性的树枝上装一根弦,在非常自然的状况下,很合理地成为独木舟、手斧或弓的所有人。所有的材料只要他花时间和劳力,产生新的形式,就属于他所有。猎人靠着自己的体力和技巧,制服或是杀死森林里的猎物,他那饥饿的兄弟不能从他手里强行索取,这种做法也没有不公正的地方。要是他有先见之明,能够保有和繁殖驯良的动物,只要这些牲口天性上适合人类豢养,那他就获得永久使用的资格,可以让牲口的无数后代服务他本人,因为它们靠着他的能力才能够生存。要是他把一块土地圈起来耕种,生产食物供应牲口和他自己,使荒原成为肥沃的农地,运用种子、肥料和劳力创造新的价值,在周而复始的岁月里辛勤工作,非常艰苦地赚取所生产的作物,这是他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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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发展的社会中,猎人、牧人和农夫要保护他们的所有物,并且基于人类的本心,提出两个理由:不论他们享受什么,都是自己努力的成果;任何人要是羡慕他们的幸福,可以用同样的勤劳得到同样的收获。说实在话,这种富饶的岛屿上的人口不多的殖民地,都能得到自由和丰收。但是殖民地会变大,而土地的面积维持不变,人类应该平等继承的公共权利,会被大胆而狡诈的分子所独占,这时猜忌的主人会用地标围住土地和森林。罗马法对这点尤其推崇,对于地面、空中和水里的野兽,确定“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从原始的平等到最后的不公所经历的过程,所有的步骤都在悄无声息间完成,之间的差距也很难被感觉到,绝对的独占受到明确的法律和人为理由的保护。利己的原则具有积极进取和贪得无厌的特性,能够供应生活的技艺和勤勉的酬劳。等到民选政府和私有财产的制度建立,这些原则成为人类各种族的生存所必需。除了斯巴达人很独特的制度以外,极有见识的立法者不同意土地法,认为是一项错误而危险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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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人中,严重的财富不均已经超越了过去可疑的传统和过时的法规的限制。按照传统的法则,罗慕路斯最贫穷的追随者可以获得2个尤格拉[89]的永久继承的产业;有一项规定限制最富有的市民所拥有的土地为500尤格拉,约为312英亩。罗马最早的区域只有沿着台伯河长达数英里的森林和草原,内部的交易无法增加国家的资财。带着敌意的第一个占领者可以合法据有外人或敌人的财富,战争成为有利可图的商业行为,使得城市更为富有。只要拿子孙的生命做代价,就可以换取弗尔西人的绵羊、不列颠的奴隶以及亚洲那些王国的宝石和黄金。早在查士丁尼时代之前,有些古老的法律用语不是意义改变就是被人遗忘,像是将这些抢夺到手的战利品,用“原主”或“担保”的称呼与其他的财物加以区别。无论他们是将这些物品出售还是释放,买主必须获得出售者的保证,这些财物是来自敌人而不是市民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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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只有明确地表示放弃,才会丧失他的所有权,对于价值很高的项目和利润,这种放弃行为不一定有效。然而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动产的时效是1年,不动产是2年,如果实际的所有人经过公正的交易从某人处获得,而他又相信那个人是合法的物主,就可以废止古代主人的所有权,。[90]像这种出于良心和诚信的不公正行为还是很合乎理性,并没有混杂着欺骗或外力,对于一个小共和国的成员很少会产生伤害。查士丁尼确定的期限分别为3年,10年或20年,更适合大帝国。只有在法令的条目中,真正财物和个人财物之间的差异才会被法学家所谈论,他们所认定的一般财产权观念就是简单、不变和绝对的主权。有关使用、收益和役权这些从属于主权的例外,在运用时会让邻人在土地或房屋上受惠,法学教授对这些有详尽的解释。同样是这些法学家,他们用形而上的微妙方法,对财产权的诉求进行研究,财产主权之所以发生改变,是出于资产的混淆、分离和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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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第一位所有人死亡时,他的所有权才会被终止。但是所有权表面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在非常平静的状况下由他的子女继续拥有,成为事业的合伙人和财产的共享者。任何地区或时代的立法者,都会保护这种自然的继承权利,父亲抱着泽被子孙的希望,坚持缓慢而长远的改进,因为知道会有绵延不绝的后裔,可以享受他的奋斗所创造的成果。世代相传的继承原则放诸四海皆准,但是继承人的顺序有各种不同的设立方式,不论是为了方便执行还是反复无常,或是基于民族精神所设立的制度,或是一些偏颇的例证,通常源于欺骗或暴力的决定。罗马的法律体系看来已经背离了自然的平等原则,却还是胜过犹太人[91]、雅典人[92]或英国人的制度。[93]市民死亡时,所有的子孙都可以继承他的所有权,那些解除父权关系的后代(女子出嫁和男子被出售为奴就丧失父权)除外。像是长子继承权这种极不合理的规定从未听过,两性处于平等的地位,所有的儿子和女儿都有资格获得一份相等的世袭财产。要是任何一个儿子已经先行过世,则由这个儿子活着的子女代表他本人分得应有的产业。要是没有直系血亲,继承的权利就要转移到旁系亲属。法学家制定亲等[94]的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向上下推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则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以求得其和,譬如父亲是直系血亲一等亲,兄弟是旁系血亲二等亲,兄弟的儿女是旁系血亲三等亲,这个亲等序列的其他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出现在家谱上。这种计算的方式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对罗马的法律甚至制度产生很重大的影响:父方亲属以最近的亲等为主,可以平分遗产,但女性不能对遗产有任何合法的权利要求,任何阶层的母方亲属都被视为异乡人和外国人,被《十二铜表法》规定没有继承的权利,就连母亲和儿子的亲密关系都毫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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