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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演变:采集者、农夫与大工业时代 第八章 价值观中的永恒、发展与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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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娜·M·科尔斯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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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食者:“我们当然有酋长!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是酋长……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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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昆申人觅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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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耕者:“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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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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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化石燃料使用者:“人类……只会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自治是人性的尊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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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曼努尔·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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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恩·莫里斯向我们保证,他认为自己的观点并不意味着“事物当前的状态(不管它此前如何)就是它应有的状态”。然而,莫里斯的臆测引发了一些问题,关于人们实际持有或曾经持有的价值观与我们应该持有的价值观(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价值观的话)之间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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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论起来没那么麻烦,我想先在术语上加以区别,但事实证明这非常困难。我可以把我们应该持有的价值观称为“真实价值观”,但我担心如此一来,某些读者会以为那是“人们真正持有的价值观”的意思,相对于——比方说——“理想价值观”。我可以把我们应该持有的价值观称为“理想”价值观,但一种文化的价值观当然代表了它的理想,无论它们是不是该文化应该持有的价值观。另一个选择是把我们应该持有的价值观称为“道德价值观”,但那也会产生混淆,因为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个词是指所讨论的价值观的种类、内容或功能。一般而言,当我们把“道德”价值观看作指导人际关系的价值观,而不是——比方说——指导我们如何评价艺术品或美感的审美价值观时,会这样来做区分。莫里斯关注的价值观具体表现在我们对暴力和各种形式的平等与等级的态度中,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是“道德价值观”,无论其实际表现在某一社会或特定文化的态度中,还是在该社会和文化中理应被奉为圭臬。我的方案是结合所有能用的形容词,将我们应该秉持的价值观称为“真实道德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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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立的另一面,我准备从法学理论中借用一个词。在法学理论中,那些实际写下来并在一个社会中执行的法规叫作“成文法”,而那些应该执行的法律(如果有的话)——那些我们可以从道德视角表示赞同的法律,至少在某些传统中被称为“自然法”。这种差别根源于斯多葛派伦理学和从这种伦理学中派生出来的自然法理论,但它可以一路回溯到亚里士多德,后者把“法律”的概念与自然正义区分开来,断言自然正义当举世皆然,他还说:“[自然正义]并不依赖人们的想法而存在。”因此,我准备把人们实际持有的价值观称为“成文价值观”,并请诸位类比成文法来理解这一概念。在不同的时期、社会、文化和年代,成文价值观也各不相同。而真实道德价值观,在我看来,并无差别,至少没有本质差别,因为如果——举例来说——觅食者应该支持的价值观与农耕者应该支持的价值观之间存在着真正本质的差别,那么我们在讨论觅食者与农耕者的差异时,只需讨论二者应支持的更为基本原则性的真实价值观有何不同就可以了。亚里士多德强调,自然正义当举世皆然。早期现代道德哲学家喜欢说价值观是永恒不变的,以此来更加肯定地重申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如今的哲学家不再沉迷于那个说法了,但如果我们借用这一说法,则不妨把真实道德价值观与成文价值观之间的差别,看作永恒的价值观与事实上只有特定时空的人们支持的价值观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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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斯的观点之所以会引发成文价值观和真实道德价值观之间关系的问题,原因之一是,他认为成文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生物进化造就的,这就引发了真实道德价值观是否也是如此造就的问题。莫里斯引用了弗兰斯·德瓦尔同样在普林斯顿所做的坦纳讲座,来支持他自己的说法,即“700万~800万年前,我们与其他类人猿有着最后的共同祖先,但自那时我们在基因上与之分道扬镳以来,人类的价值观经历了生物演变”。我同时也是德瓦尔教授坦纳讲座的评论人,我想在此重复我在该评论中表达过的一个观点,只略作改动。如果我们要谈价值观的进化,就有必要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不仅我们价值观的内容发生了进化,而且价值判断的方式本身也必然发生了进化。我这样说的意思是,价值判断作为一种精神态度,全然不同于喜欢什么东西,或想要什么东西,或本能地被吸引去做什么事情,或感觉不得不做什么事情。后文中我会说明这到底有何不同。无论我们用什么来解释价值观,它必然也能解释那种独特的精神态度或活动的起源。进化的贡献必然包括赋予人类价值判断的能力,而不是,至少不仅仅是,人类价值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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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一点为何重要,有三个原因。首先,莫里斯信奉德瓦尔的观点,认为某些其他动物也具有道德价值观。我认为这并不可信,不是因为我觉得其他动物表现恶劣之类的,而是因为我觉得它们缺乏我称之为“价值判断”的那种独特的精神态度。同样,我会在后文解释原因。其次,我认为,一旦我们提醒自己价值判断是人类的一种行为,就可以看到一条路线,帮助我们识别真实道德价值观。真实道德价值观就是那些正确行使价值判断的人们所秉持的价值观。也就是说情况有可能是这样:一旦进化将价值判断的能力落实到位,那么决定真实道德价值观之内容的就是适当行使这种能力的行为,而不是进化本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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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怀疑论者可能会质疑说,“正确行使价值判断”涵盖的范围就太广了。凭借某种能力发生了进化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它没有被正确行使:归根结底,理性本身必然也发生了进化。并且——这是我第三个观点——莫里斯的叙事,或至少我觉得有用的那部分叙事,如果真有什么可以算作正确行使价值判断的话,效果会更好——简单说也就是,如果存在真实道德价值观的话,他的叙事效果会更好。或者说得更慎重一些,如果莫里斯为其创立理论的人们认为事实如此的话,他的叙事效果会更好。只有当持有成文价值观的人同时也将其当作真实道德价值观时,这些成文价值观才具有莫里斯为其标定的进化和社会功能。如果想要让成文价值观能够支持不同的能量获取方式所必需的各种社会组织形式,人们必须认定他们的成文价值观就是真实道德价值观,这意味着人们必须具备真实道德价值观的概念——他们必须相信,某些形式的人际互动是真正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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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有必要加重强调。莫里斯的叙事引发了有时被哲学家称为“透明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它引发了这样一个质疑:如果人们相信了莫里斯的理论,他们的价值观是否就能存续下去。假设人们了解其价值观的作用是支持不同的能量获取方式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农妇是否还愿意接受男性霸权?看起来,如果你了解了“国王乃天神”这一信仰的起源是为了支持某种社会组织形式这一事实,那么你就不太可能会继续这样的信仰了。你还会愿意像对待于你有生杀决断之权的天神那样对国王殷勤侍奉吗?我很怀疑,不过如果你真的愿意,那至少是因为你本人重视那种社会组织形式,并认为那是正确的做法。只有在人们认为价值观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它们才能够起到维持社会组织形式的作用。因此,人们必须具备真实道德价值观,或任何一种真实价值观的概念。要解释人们为何会具备真实价值观的概念,最自然的方式——也许不是唯一的方式,却是最自然的,就是诉诸一个事实,即这些价值观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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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论证有着悠久的传统。吉尔伯特·哈曼[2]有句名言:我们不需要借用真实道德价值观来解释人们的道德反应,而只需借助他们关于道德价值观的信仰。我的上述论证提出了一个对照点,即我们还必须解释人们何以可能拥有这样的信仰。那些就人们关于道德价值观的信仰做出限定的概念,那些是非和责任的概念究竟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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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和法兰西斯·哈奇森[3]也曾提出类似的观点,反对伯纳德·曼德维尔[4],后者认为美德是政治家创造出来赞美人民克恭克顺的工具。莫里斯的观点有点儿曼德维尔的腔调,因为他把价值观看作对社会有用的,这也是休谟和哈奇森的论证为什么与我们的讨论有关的原因。休谟和哈奇森指出,如果“好”人借以行事的唯一概念是“增加私利”的话,那么就无人会因为受到赞美而感到荣幸或赏识了。如果有人说你很“好”,你只会认为他是在说你在某方面对他有用,那么你没有任何理由因此而感到特别高兴,除非那样做也对你有用。而即使那真的对你有用,也不会影响你的自我感觉。只有在人们的确以美德的概念行事之时,我们才能够说服他们相信某些特质是美德,我们也需要解释人们何以最终决定依此行事。那么,美德的概念——自我本身可以以某种方式变得有价值或失去价值的观念——是根本无法从私利的概念中直接产生的。同样,在讲述人们何以最终拥有了包含特定内容的价值观之前,必须先讲述人们如何拥有了“价值”的概念,必须解释人们为什么会相信某些事情真的有价值或者应该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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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刚才那个问题:价值判断是一种什么样的活动。一个关于价值判断的哲学问题关注的是价值观和价值判断这二者的优先顺序。某些哲学家认为价值观就是存在的——某些事物从内在本质上就是具有价值属性,而价值判断就是对这种属性的回应。这样一来,价值判断的适当性就只和重视那些实际具有价值的事物有关了——就我们手头这个例子而言,就只需要以某种方式来理解独立存在于价值判断能力之外的真实道德价值观就可以了。其他哲学家认为,价值判断先于价值观,因而具有价值的事物只不过是被正确予以价值判断的事物而已。我们因而需要一套不同的叙事来论述正确行使价值判断的能力能够达到什么结果。虽说这似乎值得一提,但我并不认为我需要解决这个问题来证明我想证明的论点,因为第二种可能——价值判断先于价值观,而价值观不能独立于价值判断而存在——看起来可能对科学的世界观要更友善一些。如果我们能找到一套不同的叙事,论述正确行使价值判断的能力能够达到什么结果,谈谈除了单纯地理解独立存在的价值观之外的其他问题,那么我们就能证明,真实道德价值观的确存在这一观念与科学世界观之间不存在任何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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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这个问题放在一边,很多哲学家,尽管他们各自坚持着截然不同的道德理论,都曾经将价值判断表述为我们对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评价性或规范性观念。举例来说,“表现主义”传统的哲学家曾指出,对某一事物进行价值判断不仅仅是希望获得此物,还倾向于鄙视不想要此物的人,且一旦我们自己不再想要此物,也会自我感觉很糟糕。我想吃巧克力冰激凌,但如果不想吃了,不会因此而觉得自己可耻;实际上,我反而可能在很想吃的同时强烈希望自己对它的欲望会消失。但我不可能一边珍视诚实的品质,一边又不觉得做一个寡廉鲜耻的骗子很可耻,或者不特别希望自己既能珍视诚实的品质,又能做一个真正说实话的人。哈里·法兰克福[5]在他本人的坦纳讲座中,就他所谓的“挂虑”(caring)的态度提出了一个类似的论点,我觉得挂虑也是一种价值判断。法兰克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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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挂虑某物的时候,我们超越了想要得到它的阶段。我们仍然想要得到它,至少在达成目的之前如此……如果我们忽略了这种渴望,我们就会认为是自己的错误,甚至如果这种渴望渐渐淡去,我们会倾向于采取措施重新将其唤起。换句话说,挂虑必然伴随着持久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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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想法是,我们的价值观在本质上都与我们评价性或规范性地看待自我的能力有关。价值观的指导作用不仅限于激励我们来满足它(像某种渴望),还在于激励我们达到它的标准:价值观不仅决定了我们想要实现的状态,还决定了我们想要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如果我的论证方向是正确的,那么只有具备了评价性或规范性地看待自我的能力的生物,才具备价值判断的能力。我们暂且回过头看看其他动物,我认为其他动物不具备规范性地看待自我的能力。规范性的自我观念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反观自身:我们不仅对于世事持有评价性态度,对于我们自身的内在状态和态度本身也可以做出有态度的评价。我们赞同或拒绝自己的喜好与厌恶、魅惑与反感、欢愉与痛苦,冠之以善恶的标签。我们也相应地认为自己可敬或可耻、可爱或可厌、善良或邪恶。我认为,所有这些都是人类生活的一个特征,使之与其他动物的生活截然不同。某些其他动物可能看来会有骄傲的时刻,但总的来说,它们似乎并不会认为自己可敬或可耻。它们中有些当然希望被爱,但它们似乎并不担心自己是否可爱。我本人的看法是,我们评价性或规范性地看待自我的能力,或者毋宁说这一能力的源头,也会影响到我们建构自我身份认同。你的价值判断可成可败,因为你的自我身份认同建构也是一种可成可败的活动,取决于它是否将你变成一个内外统一的能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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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文中提出,对于价值判断之本质的深刻认识或许是我们理解真实道德价值观的关键。真实道德价值观可能是那些正确行使价值判断的人所持有的价值观。显然,必须有一套完整的道德理论,才能够证明这个命题的正确性。同样显而易见,我在此也无法建立这样一套理论。但我想指出,价值判断与规范性的自我观念之间的联系至少提供了一种叙事,表明正确行使价值判断可能会达到什么效果。尽管这种联系无可否认有点儿模糊,但如果人拥有一套成文的规范性自我观念,他们可能随时准备提出自己的要求,这看来合乎情理。比如,他们会认真对待自己的兴趣,并同样要求他人这么做。如果可以的话,他们会反抗针对他们实施的暴力,并要求他人协助抵抗。他们不愿仅仅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做出自我牺牲,或受制于他人为自身之目的做出的判断。他们将自己看作伊曼努尔·康德所称的“目的自身”或约翰·罗尔斯所称的“各种有效要求的自证之源”,并要求他人也如此看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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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样说并不是反对伊恩·莫里斯在自己的论证中,将某些价值观显而易见的普遍性——他列举的是“待人公平,行事公正,爱憎分明,防患未然,敬畏神明”——归因于自从冰河期从事狩猎以来,人类大脑的硬件并未发生多大变化。我只是想指出,在我们的大脑中,究竟是什么支配了这些价值观。但实际上你是否接受这个观点对我现在提出的观点并不重要。就我现在想要提出的观点而言,重要的是你得承认,如果真实道德价值观的确存在,我们有时候知道这些价值观是什么,那么你也应该认为,真实道德价值观与我们的价值判断能力之间的联系不是偶然的。只要你认为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联系,该联系是通过正确的推理或理解,还是通过某种其他方式建立的,对当前的讨论无关紧要。如果你这样认为,就会认为价值判断的能力终将依附于真实道德价值观,绝非偶然。毕竟,如果我们没有理由假设价值判断可成可败,又有什么理由怀疑真实道德价值观的存在呢?这才是我和莫里斯观点分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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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认显然存在普遍价值观之后,莫里斯继而声称,“就公平、公正等具体价值观的意义而言,不同时空的人类之间有着如此巨大的差别”,并将这些差别归因于不同的能量获取形式所需的不同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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