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7510917e+09
1707510917 顾准历史笔记 [:1707505944]
1707510918 顾准历史笔记 梁启超批评法家,独宗儒家
1707510919
1707510920 I 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彼宗固力言君主当“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力言人君“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然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言。……汉时酷吏杜周,逢迎时主之意,枉法陷人,有规责之者,周答曰:
1707510921
1707510922 “三尺安出者?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何?”(汉书·杜周传)
1707510923
1707510924 夫前主之立一法,必其对于彼以前之法有所废也,废之者即人主也。前主人主,后主亦人主,则曷为其不可以更有废也。然见杜周正乃宗法家言以为言也。夫人主而可以自由废法,则彼宗所谓“抱法以待,则千世治而一世乱”者,其说固根本不能成立矣。……彼宗固自言之矣,曰“国家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管子·七法篇)。“使法必行之法”在民本的国家能否有之,且未必,在君权国家之下,则断无术以解决此问题。夫无监督机关,君主可以自由废法,而不肯废法,则其人必尧舜也。夫待尧舜而法乃存,则仍是人治非法治也。
1707510925
1707510926 II 彼宗动以衡量尺寸比法,谓以法量度人,如尺之量度布帛,衡之量度土石。殊不知布帛土石死物也,一成而不变者也,故亦以一成不变之死物如衡尺者以量度斯足矣。人则活物也,自由意志之发动,日新而无朕,欲恃一客观的“物准”以穷其态,此必不可得之数也。……
1707510927
1707510928 “法之所不至者”自然之数也。恃法以为治,则法所不至之部分,或听人民自由行动,或由官吏上下其手,二者则所谓废也。而天下事理恐为法不至者转多于为法所至者,则举者一二而废者八九也。然则彼宗所谓“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者,亦空想之言也。
1707510929
1707510930 III 彼宗最大目的,在“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此误用自然界之理法以解人事也。“必然”之者,谓有一成不变之因果律以为之支配……夫有“必然”则无自由,有自由则无必然,两者不并立也。物理为必然法则之领土,人生为自由意志之立场。求必然于人生,盖不可得,得之则戕人生亦甚矣。此义固非唯物观大法家所能梦见也。
1707510931
1707510932 IV (法家)以治者与被治者为尽然不同类之两阶级,谓治者具有高等人格,被治者具有劣等人格,殊不知良政治之实现,乃在全人类各个人格之交感共动互发而并进……此中消息,惟儒家能窥见,而法家则失之远矣。……
1707510933
1707510934 荀子又曰:“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王制)
1707510935
1707510936 ……我侪则以其说为至当而不可易也。如曰不然,试看有约法之中华民国,其政象如何?借曰约法不良,则试揣度制定最良之宪法后,其政象又如何?
1707510937
1707510938 V 盖法治最高成绩,不外“齐一其民”,不外“壹同天下之议”,其结果则如陶之冶埴,千器万器,同肖一型。……若承认国家为一生机体,而谓组成机体之分子,可以剥夺其个性而无损于机体生存之活力,我未之前闻。
1707510939
1707510940 要而论之,儒家以活的动的生机的人生观为立脚点,其政治论当然归宿于仁治主义——即人治主义。法家与道家之死的静的机械的唯物的人生观为立脚点,故其政治论当然归宿于法治主义,即物治主义。两家孰优孰劣,以吾侪观之,盖不烦言而决也。
1707510941
1707510942 《先秦政治思想史》,ch. 16
1707510943
1707510944 一、梁启超说,法家对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又说,没有监督机关,君权政治无法解决随意废法的问题。然而他提出来的救治之道。根本不谈民主政治,而是儒家的人治主义与贤人政府。
1707510945
1707510946 梁启超说,法家把治者与被治者机械地划分为两个阶级。然而他的救治之道,不是取消这两个阶级,而是“人类各个人格之交感共动互发并进”。这句话很模糊,然而不难翻译。这就是治者还是治者,被治者还是被治者,只是统治不依靠法,而靠教化。
1707510947
1707510948 梁启超本来激烈反对权利观念的。不论他措辞如何,总之,他是反对群氓的政治权利的。
1707510949
1707510950 二、道家以自然规律为法的渊源,这似乎是法的客观主义,其实不然,因为这里缺乏一个环节,即承认人的政治权利。所以,道家的法,对于多数人而言,是把人物化,用物准来齐一的。
1707510951
1707510952 梁启超看到这一点,反对这一点,然而他的立论根据不在承认多数人的政治权利,却强调人的自由意志。
1707510953
1707510954 这样强调自由意志,其实不过强调了高等阶级的自由意志,至于群氓,则是依靠风俗教化礼法来正定名分。
1707510955
1707510956 三、梁启超说,人为法不能穷尽一切规范,而且规范事实上随时在变化,这是对的。然而梁启超不会不懂得法治国家的一套技术:梅因所说的拟制、衡平和立法。
1707510957
1707510958 也许梁启超确实不懂,因为中国实在没有这个传统。中国所知道的,无非就是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著为令而已。
1707510959
1707510960 四、法治,若以物准为其根据,确实可以得到“齐一其民”的结果。但是,其后果不是什么剥夺个性(剥夺个性,儒家的教化主义更为厉害,因为这是思想统治。法,只能拘束行为),而是重本轻末,是千年停滞。
1707510961
1707510962 事实上,中国是法家和儒家分工合作。法家拘束行为,儒家统一思想,造成了千年来的死气沉沉。
1707510963
1707510964 五、法治,若以个人权利为基础,而且承认合法斗争(法家的法是死标准,只求合法,不能斗争。儒家的礼帮法的忙,在意识形态上否定斗争。所以有君要臣死,不得不死的结论),则可以保持法统,保持社会秩序,而没有以物准来治人的毛病。
1707510965
1707510966 保持法统,是说法律作缓慢的变化,而不连根划除,也不僵死。这就是进化。
[ 上一页 ]  [ :1.70751091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