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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战国至汉代的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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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战国以来,土地早已允许买卖,土地私有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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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汉代并没有明确限止过土地的兼并,所以师丹说汉文帝时“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之限”(汉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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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会没有兼并。只是国家财政宽裕,赋役轻微,没有“检括”的必要,所以没有发现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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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武帝以来常常企图干涉私人的土地……从董仲舒开始就提出了限民名田的建议,以后师丹更制定和颁布了具体的制度,到了王莽便在短期内实施王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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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元封元年(前105年)设立十三部刺史,以六条察吏,第一条便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汉书·百官公卿表;汉官典职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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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时“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童”(史记·平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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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强大,对富商采取“告缗”,潘役繁重,抑制兼并是必定要采取的。但商业和兼并必定还在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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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东汉时期,豪强兼并,日益发展,但法律上仍然维持商人不得占有土地的禁令。后汉书卷110黄香传称“田令:商者不农”……刘佑作大司农还曾根据“科品”没收宦官苏康、管霸所占的良田、美业、山林、湖泽。(但这个科品)似乎是一种不明确的田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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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之间有王莽复古,位无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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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东汉末年,司马朗传(魏志)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主张恢复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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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也确有地方官执行限止大土地占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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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汉魏无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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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复除即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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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有复除,但“从未见荫族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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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制度,“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前77年)正月注引如淳说)。东汉有光武特诏免王良(后汉书·王良传)“子孙邑中徭役”的记载,可见一般地子孙不能免役,荫族更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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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两汉时期贵族、官僚、豪强、大姓拥有许多宾客……他们常常依靠主人的势力横行乡里,甚至作盗贼,也有一部分出仕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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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孙宝传:“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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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马援传:“(援)在北地,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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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窦融传:“(宪)奴容缇骑,依倚形势,侵凌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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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志·麋竺传:“祖业货殖,童客万人,资产巨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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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本是)战国食客之后……其中一部分显然是所谓士人。……(但)西汉时起客的地位已经开始卑微化,东汉以至三国,在长期过程中,我们可以肯定客的依附地位正在建立,可是实际的依附关系却没有确定。国家不能不容忍大族豪门的庇护,但似乎像宗族一样,法律上没有正式承认客可以复除。假使国家认为必要同时也有力量来否定这种庇护,那么主人就不能合法保有其所属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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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汉以来,长期间存在着一种编户制度与庇护制度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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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削弱时,大土地私有制与庇护制度,并行发展。孙吴东晋以至整个南朝,“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原因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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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汉代大族豪门拥有大量宾客既不算违法,也没有合法的庇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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