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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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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是中国古代朝廷中的行政首脑。宰相职位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管仲、秦国的商鞅等都是当时著名的宰相。后来秦朝统一全国后,实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以分封制为基础的贵族统治阶层消失,官僚组织成了国家机器运行的载体。作为这个官僚组织的首领,宰相一职得以正式确立。但“宰相”只是对于最高行政长官的一种泛称,历史上除了辽国曾有过“宰相”这个官职名称外,其他朝代的宰相职位都采用的是其他称呼。秦汉时期行使宰相权力的官职是丞相、相国、三公(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隋唐以及后来的宋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宰相职位由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个部门的长官共同担任,官职名称、权力、人数经常有变动,但不出“三省”。具体名称则有内史令、纳言、尚书令、尚书左仆射、参知政事、同平章事等;元代设左右丞相。明太祖朱元璋废宰相制度,内阁首辅成为事实上的宰相。清代行政实权掌握在军机处,军机大臣分满汉两班,两班首领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可以看出,从人选上来讲,宰相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织部门,并不一定由一个人担任,其人数经常是有变动的;从功用上来讲,皇帝只是作为国家政权的象征,宰相才是具体主管全国行政的人,对于任何一个政权都是不可缺少的(即使名义上没有宰相的政权也往往有事实上的宰相)。因此宰相的地位相当高,是区别于一般大臣的。宋代之前的宰相上朝时是唯一可以坐在朝堂上的大臣。只是宋太祖赵匡胤不断扩大皇权,削弱相权之后,宰相地位开始下降,上朝时也没椅子坐了。历史上,皇帝和宰相职权的划分一直都是历代政治的大题目,一般而言,皇权和相权划分得合理时,政权都能运转得很好。划分不合理的,要么皇帝好大喜功,大权独揽,将国家推向战事(如汉武帝),或者出现宦官专政(往往出现于皇权很大皇帝却无能的情况下);要么宰相专权,架空皇帝(如西汉王莽、东汉曹操、明张居正),甚至出现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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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十三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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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曹是汉丞相直辖下的十三个办事机构,有些类似于丞相的大秘书处,“曹”大概相当于现在国务院的一个司。具体为:一西曹,主管府史署用。二东曹,主管包括军吏在内的二千石长吏的迁除。二千石是当时最大的官,地方上的太守以及中央的卿都是这个级别。三户曹,主管祭祀农桑。四奏曹,管理政府一切章奏,大致相当于唐代的枢密院,明代的通政司。五词曹,主管词讼,即负责法律民事部分。六法曹,掌邮驿科程,类似于现在的交通部,科程是指交通灯时限及量限等。七尉曹,主管卒曹转运,是管运输的,相当于清代的漕运总督。八贼曹,管缉拿盗贼。九决曹,主管罪法。这两曹所管属于法律之刑事方面。十兵曹,管兵役。十一金曹,管货币盐铁。十二仓曹,管仓谷。十三黄阁,主管簿录众事。从十三曹的具体负责事项可以看出来,这十三曹要处理全国政治、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的事情,俨然是全国行政的总机关。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汉代皇权和相权的分工已经相当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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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太尉与大司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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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尉曾是中国古代掌管全国军事的最高武官。秦朝时,太尉、丞相、御史大夫并称三公。对应于丞相掌管全国行政,太尉则掌管全国军事,地位与丞相相同。汉代基本上沿用了秦制,太尉一职也继承下来。汉武帝继位后,为加强对军队的控制,不再像过去那样封军功卓著的武将担任太尉,而是任命贵戚担任此职。此后太尉便只是个虚职,并无实权。后来汉武帝干脆废太尉一职,以大司马代之。大司马只是一种用于加封的荣誉称号,更无实权。汉大将军卫青、骠骑将军霍去病均因征匈奴的军功被加封为大司马。到东汉,光武帝又将大司马改为太尉。司徒、司空、太尉成为新的三公,太尉又重新成为全国军事统领,并参与政事,权位极重。东汉末,曹操自任丞相,废三公。此后魏晋南北朝期间,太尉与大司马均或置或废,比较随意。隋朝后,太尉与大司马均成为一种加赠的虚衔,宋代时太尉还一度成为对于高级武官的泛称。元代后,太尉与大司马均不再设置,另外,大司马常被当做兵部尚书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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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御史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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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大夫是秦朝设立的官职,与丞相、太尉合称为三公。御史大夫主要有两个职能,一个是作为丞相副手处理政事,因此有副丞相之称;另一个则是作为监察机构御史台之长,负责监督百官,尤其是丞相。因为秦国实权曾一度被丞相吕不韦掌控,秦王政直到22岁除去吕不韦之后才得以掌握实权,非常担心丞相再度架空自己,于是设置御史大夫来牵制丞相。并且秦汉时期,丞相空缺后,一般由御史大夫补缺,这就使丞相更加忌惮御史大夫,从而得到制衡。汉哀帝时,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东汉时又改为司空。大司空和司空仍为三公之一,但均已不再是最高的检察长官,最高的检察官由御史中丞担任。魏晋南北朝时,御史大夫官职又偶有恢复。隋唐之后的御史大夫,除宋代为虚衔外,均为最高的检察官,但不再有秦汉三公的权位。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御史大夫一职遂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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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郡县制和州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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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西周时期,国家实行分封制,除天子直接统治区域外,其他地方被划分为许多小诸侯国,小诸侯国内则以同样方式再次划分成小的采邑。诸侯国对于天子有一定的义务,但总体上是一个独立王国,天子无权过多干预。卿大夫的采邑对诸侯国也是这种关系。春秋战国时期,以楚、秦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开始设立郡县制度。秦代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将全国分为36郡,郡下设县。郡守和县令都直接由中央政府任免,其职位不得世袭。这样,便建立起了一种干壮枝弱的中央集权制度,地方不再有力量对抗中央,有利于全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汉代沿用并完善了秦朝的郡县制,在开疆拓土过程中不断设立新的郡县。至东汉顺帝,已有105郡,两千多个县。汉代一县面积大约方百里,一郡则下辖20县左右。需要指出的是,郡县制并非一定是仅仅有郡、县两级地方政权,而是强调其中央集权的性质。实际上,历代的郡县制往往都并非仅有郡县两级地方政府。比如汉代时便在郡之上设立了州,全国总共分13个州,州长官称刺史,后改为州牧;隋朝地方政府设为州、县两级;唐朝则为道、州、县三级;宋代为路、州、县三级;元代则设立行省制度;明清基本继承元代行省制度,并稍作改变之后形成了省、府、县三级行政制。这些结构形式虽然并不是严格的郡、县两级制,但考虑其中央集权的性质,仍可说是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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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制是郡县制的流变,本质上与郡县制差别不大。魏晋之后,进入南北朝乱世,北方政权更迭频繁,百姓四处流亡。新政权建立或新的人口流入,便要重新划分行政区域,分割原来的郡县。于是,郡不断变小,州不断增多。南朝也模仿北方划郡为州。至隋文帝时,撤郡建州,实行州县制。后来唐、宋基本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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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郡守和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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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守与县令为古代官职名称,均是在战国时期随着郡、县的设立而开始存在的。战国时的郡都设在边远地带,边防任务很重,因此其最高长官称作“守”,一般由武人担任。后来这些郡开发成熟,郡守逐渐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秦统一全国后,实行全面的郡县制,每个郡都设一名郡守,为一郡的最高长官。后来汉景帝将郡守更名为太守,但也习称郡守,之后太守又一度更名为州牧。南北朝时,太守权力逐渐为州刺史所夺,太守一职逐渐为刺史所代替。唐中后期,刺史又逐渐为节度使、观察使所代替。到宋明清之际,知府、知州则相当于原来的郡守。值得一提的是,因宋代之前的郡守(刺史、州牧、节度使、观察使)经常集行政、军事、人事大权于一身,一旦中央控制力变弱,郡守往往成为地方割据的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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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是一个县的行政长官,刚开始与郡守是平级关系,战国末期,正式成为郡守下属。秦汉法令以户口多少为标准,大县长官称县令,小县长官称县长。至南朝宋时,不再区分户口多少,一县长官皆称县令。至宋代,县令称为知县,元代称县尹,明清又称知县。因为朝廷委派官职只派到县令一级,其下则实行乡绅自治,县令是政府与百姓接触的枢纽。因此县令一职在整个政权机器上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中国自古有“县宁国安,县治国治,下乱,始于县”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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