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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59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五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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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61 “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审理案件时观察了解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其说法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据汉代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心虚者则不免显得浮躁。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心虚者会呈现羞愧状。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情况,心虚者会喘息不稳。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聆听的情况,心虚者往往因心神不宁而听力不集中,从而显得惶惑。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心虚者往往目光散乱。周代的这套方法后来成为历代司法审判的基本手段。唐代法典《唐六典》还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五听”可以看做是古人对于犯罪心理学的一种早期运用,虽不免有主观性,但作为一种辅助审案的手段,显然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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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67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三法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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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69 三法司会审又简称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时,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审理。比如清代时,凡涉及死罪的重大案件,在京城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则须经三法司复核。会审时,先由俗称“小三法司”的都察院御史、大理寺官到刑部与司员一起会审录问,此俗称“会小法”。之后,小三法司各自回去向其堂官汇报情况。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再到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此为“会大法”。如果三法司意见一致,则将结果汇报皇帝;如果意见不一致,则将各自意见汇报皇帝,由皇帝裁夺。各省上报来的案件,三法司复核时,如意见统一,则结案;意见不统一时,同样上奏由皇帝定夺。总体而言,三法司会审制度是古人为避免司法案件中的专权舞弊行为,维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就制度本身来说,是相当高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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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75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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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77 八议是古代一种为官僚、贵族而设的司法特权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部门对于八类犯罪者无权直接审理,而是要先将情况汇报给皇帝,由皇帝裁决并减轻处罚。具体是:议亲,即皇帝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有德行的人;议能,即有卓越才能之人;议功,即功勋卓著之人;议贵,指三品以上的官员和身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勤于政务的官员;议宾,一般指前朝国君的后裔中被尊为国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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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79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本为约定俗成。魏明帝时,首次将此写入法典《新律》,使官僚贵族的这种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保护。唐朝法律进一步规定,这8种人犯罪之后,如果犯的是“流”(即流放)以下的罪,则直接降罪一等处理;但如果是犯了十恶重罪,则由大臣议定处罚方案,最后上奏皇帝裁定。往往不能免死,只是死的方式少些痛苦,也有个别得以改为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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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81 事实上,八类人中的贤、能、宾、勤等人只是虚晃一枪,八议特权的主要享受者是士大夫阶层,是古代“刑不上大夫”观念的制度体现,也是士大夫阶层在与皇权对峙的过程中为自己争来的特权。该特权历代都存在,但到明清两朝,随着皇权取得绝对的权威,士大夫权力减弱,八议制度就名存实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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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87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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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89 五刑是中国古代的刑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夏朝初步建立了奴隶制的五刑制度,从轻到重依次是:墨(在面或额头上刺字涂墨)、劓(割去鼻子)、剕(挖去膝盖骨)、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奴隶制五刑均是以摧残人的身体来实施惩罚,俗称肉刑。汉代时,肉刑被汉文帝、汉景帝废除,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制度逐步形成。在隋《开皇律》中,封建五刑正式以法令形式出现,经过唐朝的完善,封建五刑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五刑分别是:笞(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按次数分等级)、杖(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按次数分等级)、徒(强制服劳役,按期限分等级)、流(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边,按里程分等级)、死(即死刑,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相比于奴隶制五刑,封建五刑的建立乃是中国刑法制度的重大进步,直到清末方被废除。另外,在五刑之外,封建社会还一直存在一些极其严酷的刑法,如凌迟、腰斩、诛九族、车裂等,这些都是针对犯了谋反等重罪的犯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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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95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十恶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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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297 在中国古代,一旦犯了十种罪大恶极之罪,便不可赦免。西汉时,曾存在“大逆不道不敬”罪,北齐法典《齐律》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重罪十条”,称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到隋朝时,因为统治者信奉佛教,在《开皇律》中对北齐所列的十条重罪稍做增益之后,引入佛教“十恶业”的说法,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具体是:一曰谋反,此被视为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和宫殿等;三曰谋叛,指背叛朝廷;四曰恶逆,指殴打甚至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五曰不道,指杀别人一家三口以上或肢解人,以及用巫蛊害人;六曰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家祭祀的器具和皇帝日用品等;七曰不孝,指对祖父母、父母不孝,或守制期间作乐等;八曰不睦,指谋杀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九曰不义,指谋杀官吏,士兵杀将领,学生杀老师,女子在丈夫死后立即改嫁等;十曰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隋朝之后的历代都将这十条罪写在法典最前面,以示严重,并规定不得赦免。可以看出,十恶之罪是因为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君权、父权、神权、夫权等核心权力,才会如此不可饶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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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302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1707518599]
1707536303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 连坐和族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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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305 连坐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是中国古时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连坐制度的起源很早,夏代便有“罪人以族”的说法;春秋时期,秦国的商鞅将连坐规定为明令的法律;经秦汉的进一步完备,至隋唐之际,连坐制度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并写入《唐律》;明清时期的连坐刑罚频繁实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狱中盛行。在实施对象上,连坐主要针对的是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犯罪。其一般是对犯罪者本人处以死刑,然后以罪犯本人为半径,对与之关联者根据关系远近分别实施死刑、流刑、财产刑等一系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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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36307 族诛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具体又可分为诛二族、诛三族、诛七族,最惨烈者为诛九族。另外,明永乐皇帝曾对建文帝的老师方孝孺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诛族刑罚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尤其是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均以家族作为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一人高升,则一族受益;一人获重罪,也往往会波及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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