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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282 为了回应吕斯托和克希利的反对意见,即波利比乌斯笔下的“萨里沙”不能握持,因为重心太过靠前,拉默特提出了枪尾有金属配重的假说,我一开始也觉得有道理。然而,通过与最接近“萨里沙”的武器、瑞士人和国土佣仆使用的长枪——其实就是一回事——做比较,我改变了看法。德明(Demmin)在《武器发展史》(Die Kriegswaffen in ihrer geschichtlichen Entwicklung)第3版第779页提出,这种长枪长达7米至8米,“所以比5米至6米长的马其顿“萨里沙”长了2米至3米”。这些数字几乎可以肯定是错的。我们知道,“萨里沙”可长达24英尺(约7.32米),超过了7米,但德意志地区似乎并没有这么长的枪。文德林·博海姆(Wendelin Boheim)在《兵器手册》(Handbuch der Waffenkunde)一书的第319页写道,德意志长枪的“平均长度”为4.5米,最长可达5米。我们接下来会看到,博海姆把它们说得太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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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284 这些古老的德意志长枪如今非常罕见,柏林兵器博物馆(Berliner Zeughaus)之前连一把都没有。不过,冯·乌毕申馆长(Director von Ubisch)在我的要求下获取了一件。此外,我还垂询了馆藏长枪数量最多的两家博物馆,位于萨尔茨堡的卡洛琳-奥古斯特博物馆(Carolino-Augusteum Museum)和位于苏黎世的瑞士国家博物馆,均得到了管理人员的热情回应。最后,本校植物学系同事、无薪讲师赖因哈特博士(Privatdozent Dr.Reinhardt)为我对木材类型的研究提供了有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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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286 柏林兵器博物馆的长枪长17英尺(约5.15米);卡洛琳-奥古斯特博物馆共有31件长枪,最长的一件略长于17英尺(约5.15米);瑞士国家博物馆共有18件,最长的4件略长于18英尺(约5.4米至5.44米)。尽管它们比波利比乌斯所说的实战“萨里沙”还是短了3英尺(约0.91米)左右,但已经相当接近,可以从中得出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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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288 按照拉默特的计算,一根6.5米长(约14埃尔或21英尺),上部直径5厘米,下部直径3厘米,由晾干的白蜡木制成的“萨里沙”重量为5.6千克,另外还要加上铁制枪头的270克重量。步行握持的情况下,他估计配重应该有2.4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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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290 我对松木、白蜡木、茱萸木做了同样的计算,结果与拉默特全都一样。白蜡木的比重是0.59,优质松木是0.63,茱萸木是0.81。因此,茱萸木是重得离谱的一种木材,但制造超长枪时也不会考虑用它。松木质地受土质影响很大,上等品种比白蜡木还要轻。不难推想,与瑞士一样,土壤贫瘠干燥的希腊也出产特别适合造枪的木材。不管马其顿人当年用白蜡木还是松木,区别都不会很大。再看木材强度,柏林的那支枪上下基本一样粗,平均直径为3.5厘米。萨尔茨堡和苏黎世的藏品都是中部强度最大。萨尔茨堡的长枪中部周长为13厘米,末端为8.5厘米,枪头处为7.5厘米,因此,中点直径略多于4厘米。苏黎世藏品里面强度最大的一把是中部直径4厘米,顶端3.1厘米,末端3.2厘米。博海姆(第312页)给出的直径是4.5厘米。因此,平均来看与拉默特的设想相符。然而,这些德意志地区的长枪全都没有配重,连末端的套筒都没有。只有瑞士国家博物馆的几支17世纪的短矛有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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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292 因此,如果德意志人能握持无配重长枪的话,马其顿人应该也可以。前文提到的申霍尔茨实验也支持这一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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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294 另外,这次实验给我感触特别深的一点是行军途中扛着长枪太别扭了,比平拿冲锋还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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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299 战争艺术史 [:1700069465]
1700072300 战争艺术史 6 罗马兵役[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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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02 对于罗马兵役的发展过程,我与当前主流观点有几点重要分歧。我认为当罗马最初还是一个小国时就实行了最严格意义上的普遍兵役制,而主流观点认为兵役是逐步扩大的,直到布匿战争时期才达到普遍兵役制。按照主流观点,最初财产不满1.25万阿斯(或1.1万阿斯)者均无须服役,后来下调到4000阿斯乃至更低,最穷的人要到船上服役。而在我看来,既然普遍兵役早已实行,那么上船服役就不是从无到有,专门为穷人创设的项目,反而是为富人免除了原有的义务。凡是财产达到4000阿斯都只需参加陆军,无须上船服役。然而,这绝不意味着下层民众无须参加陆军。罗马在坎尼会战后甚至编成了两个奴隶军团,这就是明证。假如罗马还有一大批可供征召的公民,自然就不必采取如此极端的权宜措施了。如果是那样的话,他们肯定宁愿将武器发给公民,而让奴隶去划桨。这种看法很贴合波利比乌斯的记述(4.17.1—4.17.3)。他说,46岁以下的所有人都有从军义务,“除了财产不足400德拉克马者;这些人都要上船服役”*。在波利比乌斯写下这些话的2世纪,罗马只需要一部分应服兵役者参军,通常是很小一部分。对陆军而言,大部分情况下志愿兵应该就够了。富人无须服役,或者能争取到优惠条件。对水手和划桨手这样不受欢迎的岗位,征兵只得更加严苛。因此,入选者以无产者为主。波利比乌斯给出的400德拉克马(合4000阿斯)估计不是法定界线,而是行政措施,是根据情况调整的元老院命令。于是,尽管波利比乌斯说界线是4000阿斯,但格利乌斯(Gellius)把无产者(1500阿斯)和赤贫者(capite censi,字面意思是按人头算的人,引申为只有身体,没有任何财产的人)也算了进去。底层公民(aerarius)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期间也要服兵役——蒙森正确地认识到了这一点(《罗马公法》3:252)——李维的几处记载(24.18;27.11;29.37)也给出了直接的证明。这些记载完全可信,没有留下任何疑点。如果底层公民身份与法定免役权挂钩的话,作者们的意思完全不可能是人们一边被打成底层公民,一边被送上战场,也不可能是监察官威胁要将全体公民划为底层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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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04 主流观点与我的看法有一点相近之处,它承认在紧急和例外情况下,当局会无视阶层和人口调查数据征兵。用蒙森的话说,马略改革的要义就是将非常手段变成了常规措施。在我看来,这种权宜手段是不可行的:(1)因为我相信自己已经证明,哪怕是在早期,罗马也不存在基于“阶层”的兵役界线;(2)因为无论如何,第二次布匿战争从头到尾都在实行普遍兵役制,它已经成为法律观念的一部分,所以我们难以设想这种义务——或者权利,随你怎么称呼——会重新局限于上层公民。陆军的社会地位确实比较高,因为无产者主要上船服役,而且能否配齐装备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太穷的人是不能直接充任重装步兵的。但是,如果一名无产者首先以杂役身份参军,然后以受过训练、守纪律的老兵身份再次申请参军,我们自然不能认定他当不成重装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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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06 如果罗马确实存在普遍兵役制,那么它在整个2世纪的贯彻显然是非常松懈的。2世纪的罗马人口数从24.3704万增长到了33.7452万(公元前164—前163年),因此,每个同岁人群至少有1万至1.5万人。常年征召的陆军由4个军团组成,也就是1.8万至2万人。可以肯定的是,大量——很可能是大部分——参军者会坚持服役16年、20年乃至更久。有鉴于此,平常每年最多需要征召1000至2000人,换言之,并非所有应服兵役者都要入伍,实际征召比例只有十分之一左右。参加10场战役才能出任公职的规定早就沦为具文。然而,在这样一个尚武的国家,有意从政者肯定要有军队经历。除了钟爱军旅本身的人,无疑还有不少年轻人出于政治考虑,愿意在军中度过几个夏天。因此,罗马很容易找到既愿意从军,也有战斗力的充足兵员。当然,在西班牙与努米底亚人交手的那场无功之战中,据说军官和士卒都很难找到人,这进一步证明定期按额征兵已经不是常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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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08 波利比乌斯(6.19)写道,全体应服兵役的罗马人每年都要到罗马城集合应征(“如果他们打算参军入伍,就会在全体适龄罗马人必须出席的年度集会当日公开宣告”)*,选人由部落各自进行,然后分配到各个军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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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10 他描述的是理想情况,实际过程肯定有所不同。应服兵役的罗马人总共有15万至20万人,不可能每年在同一天从意大利各地汇集到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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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12 因此,我们必须这样设想:为了满足需求,各个部落要分别提供兵员。不会核查有哪些人没到,也不存在全体适役者出席的大会。凡是需要更多兵员且志愿兵不足时,当局才会真正执行征兵,从应服兵役者中择丁入伍。实际操作方式未知。不管怎么说,肯定不是先让所有应服兵役者聚集到罗马城,挑出最适合从军且可以放下其他事务的人,再从他们中间抽签决定人选,也不是直接征召最年轻的一批人。部落内部大概会先进行初筛,圈定合格人选,这样真正去罗马应征者的数目就比较可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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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14 上述论点可以与主流观点相协调。但重要的问题依然是:到了2世纪,罗马军队的新兵来源是基本局限于中产阶级子弟,还是说它已经变成了一支事实上的职业军队,只是保留了一定的市民——农民色彩(海军会征召无产者入伍)。如果是前者,那么马略改革就是彻底改换了军队的基础,开创了前所未有之举;如果是后者,改革不过是为既成事实赋予了一套规范,市民——农民色彩并没有完全被扫除,甚至马略都没有这样做,而只是逐渐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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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16 我的观点是基于流传下来的人口和兵额数据,但它与一则史料不相吻合。这则史料是主流观点的有力基础,至今仍被视为真正理解罗马军制史的一块基石。它就是撒路斯特乌斯(《朱古达战争》第86章)对马略军事改革的记述:“他自行征募兵士,但不是像祖先那样按照阶层征募,而是允许任何人自愿参加军队,大部分是无产者。”(Milites scriber, non more majorum neque ex classibus, sed uti cujusque lubido erat, capite censos plerosque)。按照字面和自然的理解,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直到当时,征兵还是分阶层的——也就是古老的塞尔维乌斯财产分等法——无产者无须服役。人们早就认识到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波利比乌斯当然也知道,根本没提分等征兵的事情,只是说财产不满4000阿斯者要上船服役。有人提出一种解释,认为塞尔维乌斯最初规定的第五等资格已经从1.25万阿斯降低到4000阿斯,撒路斯特乌斯的意思不是按照5个不同的等级征兵,而是将“等内公民”算作一边,将无产者算作另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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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18 我认为这是歪曲文意。撒路斯特乌斯确实相信自己说的话,也就是直到马略时代,按照塞尔维乌斯五等法征兵的制度仍有残余,但是,尽管按照塞尔维乌斯五等法征召的士兵数目可能很少,但按照公元前179年创立的分等法征召的士兵同样少。撒路斯特乌斯不过是和西塞罗一样生活在由论述古代罗马制度的“塞尔维乌斯国王评论”营造出的幻觉中,他思索古代制度为何会变成今日这样,它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灭亡的,而他找不到别的答案,只能认为是马略干的;当然,马略时代确实发生了一场重大变革。这种错误有可能出现在史学名家的作品之中,我马上就能举出几个显著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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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20 所有人都相信海因里希·冯·西贝尔(Heinrich von Sybel)[119]或者海因里希·冯·特赖奇克(Heinrich von Treitschke)是普鲁士军队发展史的行家。只要两人都认同的观点,后人就会认为质疑它是放肆之举。但是,两人都认为弗雷德里克·威廉一世时期就有普遍兵役制的思想了,尽管我们都知道,普鲁士直到弗雷德里克·威廉三世[120]在位的民族解放战争时期才实施普遍兵役制。西贝尔在《德意志帝国创立史》(Begründung des Detschen Reiches 1:32)中将1733年的分区征兵法令称作“通往普遍兵役制的第一步”。特赖奇克在《德意志史》(Deutsche Geschichte)(1:75,另见153)中认为,早在弗雷德里克大王时期,“民族结构的支柱之一,普遍兵役制就开始隐约可见”。就这一点而言,我们甚至能确定错误的来源。马克斯·莱曼(Max Lehmann)在早期著作《克内泽贝克与舍恩》(Knesebeck und Schön)(第284页)中写道,弗雷德里克·威廉一世“已经看到了普遍兵役制的观念,即便不是洞若观火,至少一半照亮”。这句评语在当时造成了深刻的影响;西贝尔和特赖奇克当然是相信只要复述一遍就够了,但因为表述的缘故,他们犯的错误要比原文严重得多。没有什么能比马克斯·莱曼本人的近著更让人们认清了这一点。他的《沙恩霍斯特传》(Scharnhorst)一书的基本观念是,普遍兵役制不仅不是旧普鲁士军制的延续,反而是整个旧普鲁士国家的对立面。弗雷德里克·威廉一世的目标是尽可能明确地区分平民身份和军人身份。在他眼中,普遍兵役制的含义与当时列国——法国、奥地利、俄国——既有的观念没有任何区别,也就是统治者有权任意征召臣民当兵。但我们今天理解的普遍兵役不只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更是一套普鲁士——只有普鲁士一国——从1813年来推行的现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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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22 按照这个词的另一个含义,我们必须说法国和奥地利在1870年之前就实行了普遍兵役制,这不过是文字游戏罢了。但是,西贝尔和特赖奇克这样的大学者正是被这种可能产生的歧义蒙蔽——假如有人提醒他们,两人自然会马上意识到错误并大方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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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24 希望读者原谅我冗长的说明,但上面的类比具有极大的方法论意义。写作本书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屡次陷入这样的境地:按照批判分析,我不得不驳斥古代作者对本国战绩兵制的明确记载,比如希罗多德所说的雅典军在马拉松会战中一路跑了8道的距离,比如李维对支队战斗的描述,比如修昔底德记录的雅典公民数目,现在又有撒路斯特乌斯对罗马征兵情况的记载。不管我认为自己的结论是多么坚固可靠,但我有时还是不免担心,高耸的塔楼能不能经得起所有驳论的风暴,于是,我会努力用坚不可摧、如磐石一般的事实建成扶壁,支撑我那如同哥特式大教堂的轻薄墙壁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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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2326 李维(10.21)中的记载也表现出了后人对最初的分等级制度的认识:公元前295年高卢人入侵,令罗马人惊恐不已之际,当局在森提努姆会战(battle of Sentinum)前下令“征召所有等级从军”(omnis generis hominum dilectum haberi)。另外,奥罗修斯《反世俗的世界史》(4.1.3)中引用李维的话,说公元前280年皮洛士逼近罗马时,罗马编成了两个由无产者组成的军团。据说,为了给国家生产后代,无产者一直住在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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