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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们的人数还是太少,不能占满大片土地。勃艮第人当然没有在443年就马上去占地,但在之后一代人的时间里做到了这一点,采用的方法是向每一个先前的农庄里插人,一个勃艮第农夫对应一个罗马农夫,最起码有一大部分农庄是这样做的。雅恩(《勃艮第史》1:389)按照过去被认为可信的最好数目估计,443年迁入该地区的勃艮第男丁计9.39万名(总计28.17万人)。但因为我们估计的男丁数减少到了3000人至5000人,所以定居过程的整个前提条件都完全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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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勃艮第人占领土地是分阶段逐步进行的。西哥特人也是如此,他们最初定居在加龙河畔,之后逐渐占领了直到卢瓦尔(Loire)河和罗讷河的全部土地,向南则越过罗讷河到达阿尔卑斯山,最后拿下了西班牙大部。我们不可能假定一个满足于耕种被分得的农庄,从此安顿下来的部族会在短短几年后就再次全体迁移,到别处去占一片差不多的土地。恰恰相反,东哥特人与查士丁尼皇帝交战时曾说,他们愿意撤出整个意大利,只要波河(Po)以北的土地就心满意足3:这足以表明,尽管他们在意大利已经居住了50年时间,但还是没有办法作为农民安居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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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由一定数目的奴隶参与耕种的中等大小的田地上,分地有没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也是很难想象的。中等地主主要住在城里。按照显存的管理条例和税则,这些地主要缴纳田赋,如果地产不再归其所有,则免纳此税。4但是,从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角度来看,分割这种中等田产都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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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这种田产的勃艮第人会陷入尴尬的处境。他完全不懂种地的知识,个性也不适合耕作;安排日常农务、将收成卖个好价钱,尤其是必不可少的记账都不符合他的本性。他只能雇一个经理,但就连监督经理也超出了他的能力和兴趣范围。毫无疑问,新主人肯定不能对分得的三分之二田地进行有效的重组。蛮族人对大农庄只有一种可能的利用方式,那就是分给佃户耕种。据塔西佗记载,他们早在老家就熟悉这种耕作形式了。但是,佃农制不适合中小田产。即便在古代日耳曼地区,手下有一名佃农的普通自由民也很少;那样一来,他当然就要允许佃农建立家庭,收成不好的年份里除了佃农本人还要供养其全家,而歉收的年份可算不得少。大农庄的可支配物资很多,歉收时还有别的指望。另外,三四名佃农是养不起主人全家的,得有多得多的佃农才行。于是,在中等规模的农场里耕作的农夫不是佃农,而是雇工。从任何一个方面看,靠佃农耕种都是大规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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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唯一适合与日耳曼人分成的农场类型就是由佃农耕作的大农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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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前面引用过勃艮第法典里的一条,要求罗马人交出三分之二农田和三分之一农夫。该条接下来又规定,罗马人与勃艮第人各得农舍、果园(葡萄园)、森林和林间空地的一半。三种不同比例的划分——三分之二、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必然是有特殊原因的,需要加以解释。5具体的解释大致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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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地主交出的三分之二耕地主要是佃户的田地,余下的三分之一里面有部分是佃户的,但主要是自耕地,同时还保留了一半林地、果园和葡萄园。为了继续耕种保留地,他必须留下三分之二的奴隶,因为奴隶不只是下地干活,还要干家务活和手艺活,这部分人数是不能减少的,或者说根本不需要减少,因为大部分耕地都已经交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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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勃艮第人要怎么用三分之一的奴隶耕种三分之二的土地?我们或许可以假设,勃艮第人自己带来了大量奴隶,可以填补耕种所需的缺额。但是,他们也可能进行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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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按照分地的前提条件和目的,只有大田产才符合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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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勃艮第人都能分到地,一个罗马大地主配一个勃艮第人,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尽管他们人数稀少,但做到一比一分配还是嫌人多,尤其是最初移居萨泡蒂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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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有日耳曼贵族和首领才能分到罗马人的地。编年史中讲勃艮第人与“元老”(“senators”)——按照当时的口语,元老就是贵族、大地主的意思——分地的那一段应该按照字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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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掌握的材料能够解决罗马人要交出三分之二的农田,却只交出三分之一奴隶这个表面的矛盾了。一部分佃农的屋子也交了出去,交的时候已经无人居住,普通勃艮第自由民就搬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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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中记载的移民分地模式完全不适合日耳曼群众:小田满足不了他们,大田他们又管不了。事实上,日耳曼人在农业方面仍然是完全不开化、不发达的。从过去氏族下的准共产主义生活方式转向个体经营模式只能逐步进行,再加上他们起初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动力,所以推进得就更慢了。他们的主流思想只能是保持传统的战士生活状态,而不是尽快抛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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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让日耳曼人的组织适应罗马文明的问题。让这些粗野的战士在罗马人中间延续旧日生活是不可能的。然而,通过从文献中搜集到的资料,我们得到了一幅生动而又能够理解的新情势的图景。罗马地主先前供养蛮族雇佣兵花了大量的食物和税款,但每次打起仗都要准备遭到这些人最无情的劫掠,如今土地交了出去,负担也少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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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分成中等规模的群伙进驻大农庄,首领占有房屋、场院、果园、葡萄园、森林的半数,耕地及其上佃户农舍的三分之二。首领的同宗或属民及其家属则安置到原本就无人居住,或者专门清空的农舍中,想干活的时候就凭借自己的知识种一种地。但是,他们仍然认为自己的本业是打仗,也期望以打仗为主要生计来源。如果某一年不打仗,他们就必须靠收成或积蓄生活。如果有仗可打,长官不会给他们发钱,但会提供给养和承诺战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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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地位不仅包括个人的勇气和使用武器的本领,还要有依照命令出征的能力。除非去的地方紧挨着,否则出征都需要不能个人自备的补给装备。战士需要远超出个人携带量的口粮,需要备用武器,生病或受伤时还需要有人照料。个人拿不出这一切所需要的车辆和役畜。就连相当于中等地主的人也办不到。因此就需要一种掌握必要物资的常设组织,就像过去的氏族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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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茹喜部及其同盟曾围困阿里索堡数周或数月时间,那么每个地区派来的一群人马都要在那里由氏族成员提供食物和补给,因为即便是只有五六次开拔、持续五六个星期的战役所需的补给量都是极大的。这样的组织同样活跃在迁徙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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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献中可以得出结论,日耳曼人在定居后满足了这一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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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观察到,分给首领的田产不是完全的自由财产。当然,份地会传给后代,但不能任意出售或分割;继承的条件是男嗣不绝,女儿不得继承。勃艮第法典的某些表述似乎暗示了家族共有财产观念的存在。6个人不能任意出售份地,除非他有另外的田产。凡从国王处获赐田产者,都有义务竭诚忠君的义务(第一条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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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相信自己可以得出结论:新生的日耳曼大地主对定居农庄的部落民有一定的扶助义务。当然,勃艮第和别处的法典里都找不到任何这种规定,但这可能一方面用不着专门规定;另一方面也很难写成法条。凡是古代氏族观念尚存的地方,不管它削弱到了什么程度,那里都会有传统的家长制村社精神。每一个定居在罗马庄园中的团体都保留了古代氏族的某些性质。遇有战事,不需要专门规定——按照日耳曼人的标准——分到一大部分田产和奴隶,由其直接支配的首领动用这些物资。没有专门的法律负责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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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说这一因素在多大范围上、多长时间内实际有效。当然,我们不能完全否认它。但除此之外,现在又多了日耳曼人完全从罗马人手中接过来的官员系统。日耳曼国王在每个地区设置一名伯爵和僚属,负责将罗马人上交的物资发放给军队。在东哥特和西哥特王国,罗马税务系统得以保留,但市民完税时可以不纳钱币,改交粮食。在西哥特法律中,我们找到了关于上交谷物及各项物资的条文,还规定了对不实官员的惩处措施。7东哥特人那里也经常提及仓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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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艮第人与西哥特人地域的逐步扩张与我们的观念有着很深的关联。他们的平民不认为自己会长久定居在农庄里,只是暂居而已,就像他们以前在莱茵河畔或者东边的日耳曼内陆一样。只要国王和酋长要求迁往别处,他们绝不会反对。在这个过程中,国王是得利的,他的权力和收入都增多了;贵族家的幼子也得利了,他们或者已经有定居的农庄,或者即将从国王处获赐农庄。最终,勃艮第王国的面积大概有4.3万至5.4万平方英里(约11万至14万平方千米),分成30个左右的伯爵领或者说大区。因此,一个伯爵平均不会超过200名战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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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许多战士已经不再是普通氏族成员的身份了,而是为新的领主或国王派来的伯爵服务。日耳曼移民过程中获得了庞大的产业,绝大部分好处都归了一小撮人。我们可能会问:普通自由民为什么要忍受这种状况?是有些不尽合理,但是,那么多战士不可能一下子都变成大领主,他们中的许多人为新领主服务,从而保留了战士地位,进而间接地分享了田产所得。因为领主们正想要战士为自己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古老的氏族观念和凝聚力瓦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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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人的观点,罗马人交出了全部土地的整整三分之二用来安置日耳曼人,这就是一场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产权革命。现在,我们已经不再秉持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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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存在涉及全部产权关系的大变革,当时实际出现的是一种适应以物易物经济状况的新军制。我们甚至不必假定在那些确实交割土地的地方,财产被任意剥夺的地主们一定就蒙受了损失。“三分之二耕地、一半农舍、三分之一奴隶”这一基本表述未必适用于罗马人的全部产业,毕竟,罗马人的产业有许多种类,分布在许多地区。因而,仅就指定给移民居住的农庄或村庄这种说法才算准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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