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0092998
1700092999
从本书前几章得到的教训来看,这种状况肯定会导致兵制废弛,因为骑士军队不能靠官员也不能靠领地互不相邻的男爵来调动。官员与战士没有那种能确保其具备军事素养的亲密私人关系。男爵只有在备好领内收成、劳役和车驾的情况下才能征集士兵。4法兰克的伯爵一开始也只是官员,但战士身份固有的和自然的法则将其转化为封建领主,让他们能够凭借伯爵领地的资源提供可靠的战士。只有在形势逼不得已的边境地区,征服者威廉才允许建立欧陆式的和组织严密的伯爵领地,以便对抗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这些领地被称为“行宫领地”(palatinate)。但就连这些领地也被解散了。
1700093000
1700093001
诺曼底王朝英格兰国王一直将郡督官职与男爵身份分开,从而避免了将欧洲大陆的附庸制度引入英格兰,消除了地方独立性,并缔造了一个严格实施中央集权的庞大王国——尽管如此,英格兰国王还是维持了当时盛行的、以精锐个体武士为基础的军事制度,手段是引入一个全新的要素:货币、军饷和税金。
1700093002
1700093003
一开始,威廉确实要求附庸以封建征兵的形式支援国王,还要求势力最大的附庸提供规定数目的次级附庸,但他很快就发现这种方法不切实际,也不可能落实。在一次丹麦人的入侵(1084年)中,就连威廉本人也没有征召附庸,而是对每海得土地征收6先令税金,然后用这笔钱募兵上阵。据记载,他的儿子亨利一世也曾募兵作战。5编年史中写道,亨利二世之所以率领雇佣兵上阵,是因为他不想为骑士、市民和农民增加负担:“他不愿意劳烦有产骑士、城市居民或乡里百姓,于是率领雇佣兵出战,事实上是率领无数骑士。”(nolens vexare agrarios milites nec burgensem nec rusticorum multitudinem……duxit solidarios vero milites innumeros)6亨利二世的财务总管理查德·菲茨-尼尔(Richard Fitz-Neal)也证实了这一点,他在财政报告中写道:“遇有战事,国王更喜欢动用雇佣兵,而非附庸。”(mavult enim princeps stipendiarios quam domesticos bellicis apponere casibus.)7
1700093004
1700093005
因此,征服者威廉晚年(1086年)编订的全国地籍册《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列出了田地、磨坊、森林、鱼塘等所有资产,而且按阶层统计了全体人口,但没有提到兵役。这在一个封建国家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甚至有学者认为封建骑士制度在征服者时期还不存在,是由他的继承者创立的。人们很快就发现这种看法是错的。一旦明白封建军制与定额动员是两个不相干的概念,我们就不会对征服者没有在地籍册中列出兵役感到那么惊讶了。
1700093006
1700093007
于是,封建制度与附庸制度在英格兰的意义完全不同于欧洲大陆。可以肯定的是,征服者在极大程度上利用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他认为自己是整个国家的至高所有者。自此以后,没有一块英格兰土地的所有权不是让渡而来的。但是,这种封建主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权法和继承法中的领主权益和土地世袭。至于实质性的兵役,首先是由税金加以补充,后来更被税金替代。
1700093008
1700093009
封建征兵与雇佣兵结合的状况一直持续到爱德华时期(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亨利二世的曾外孙)。《大宪章》(第51次团会)废除了雇佣兵这支由国王掌握的强大而危险的力量。8势力强大的男爵之所以拒绝上交军费,是因为他们在国王面前的政治地位以承担封建军事义务为基础。9但现实规律要比基于政治的考量更强大,佣兵制仍然占据上风。
1700093010
1700093011
从一开始,附庸的军事义务能延伸到何处就是值得怀疑的。查理曼能够命令一位卢瓦尔河地区的伯爵带着手下从征易北河以东自费打几个月的仗,那是因为伯爵的地位介于领主和官员之间,能够调动整个伯爵领地的资源。英格兰国王不能要求男爵们自费和无限期提供骑士出征,交战地点还有可能在大陆上。与大陆一样,附庸有自费服役40天的义务在英格兰成了惯例,但服役范围是否包括海峡对岸一直有争议,而且诸位男爵直接拒绝服役。10以6周为限的战争只能是相邻地区间的私斗。因此,只有发生叛乱、遭到劫掠和与苏格兰人或威尔士人发生边境冲突等情况才需要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兵役。但在其他情况下,兵役也要通过交钱的方式履行。与加洛林敕令中的规定类似,几名骑士要合起来提供一名上阵兵员的装备和补给,其形成了两种制度的过渡阶段。
1700093012
1700093013
1157年,亨利二世对威尔士发起远征(“maximam expeditionem”:“一场规模极大的远征”),规定3名骑士为一组,一人出征,其余两人出装备(duo milites de tota Anglia tertium pararent)。111198年,理查德一世要征讨诺曼底,规定10名骑士为一组,一人出征,其余9人出装备。121205年,约翰提出了同样的要求。1230年,亨利三世规定以两普劳兰(plowland)[33]为一单位,出一人服役40天,费用由地方承担。13还有几次亨利三世提出了类似的要求。14在现实中,上述要求必然都是通过征税募兵满足的。
1700093014
1700093015
我们可以从圣奥尔本斯修道院(Abbey of Saint Albans)的情况详细追溯这一发展过程。15院长有6块骑士封地,每块封地又被分给若干名次级附庸。当国王征兵时,每块封地的各位地主就要集合起来,共同出一名骑士。有时他们会雇佣一名骑士或两名军士(sergeant),有时会从自己人里面选一人服役,其余人为他提供装备和军需。马姆斯伯里的骑士中似乎也有类似的安排。
1700093016
1700093017
从亨利二世开始,我们发现了“盾税”(scutagia)的直接证据,而它实际上肯定要古老得多。16出钱可以“代替”兵役,每一名男爵或骑士在每一个场合下都可以选择应征或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这种解释并不确切。相反,国王坚守着凡不应征者都要没收封地的原则,此人必须向国库交一笔罚金才能免于指控。围绕封建义务的争论还延伸到了普遍税(general tax)的概念中。许多细节还不明确。关于没有响应征召的领主的次级附庸要交多少钱,向谁交钱的问题,目前尚存疑问。但我们可以把这些疑问放在一边。对军事组织来说,要点在于出钱代替亲身服役,然后用这笔钱征募和维持佣兵骑士的现象。17
1700093018
1700093019
于是,从此时起,大领地的军事意义就在于这个阶层的尚武精神通过传统、训练和实战传承了下来,这样才有兵可征。英格兰骑士上阵杀敌,保持尚武精神和武艺是为了报酬而自行做出的决定,而不是因为领主征召。在欧洲大陆,伯爵成了国王的附庸,因此要提供手下的骑士封臣。这个过程中甚至常常会出现中间层级,比如公爵下面有伯爵,伯爵下面又有方旗骑士(banneret)[34]。在英格兰,男爵(“tenentes in capite”:“大借地人”)与次级附庸(“subtenentes”:“小借地人”)只有数量层面的区别,也就是大地主和小地主的区别。1292年《封地买卖法》(Quia emptores)规定,凡是分封产生的新受封人均成为国王的直属附庸,于是从政治和法律角度也消灭了封建体系下的中间层级。但从军事角度看,原本以占有大庄园为基础的附庸制度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以至于男爵都成了佣兵队长。在大陆,伯爵也要带领手下上阵。英格兰郡督只有召集民兵时才会带上手下,但到了战场上,包括骑士和骑士仆从在内的战士都由先前征募他们的男爵统领。男爵有名义,有个人声誉,也有为战士提供初始装备和首笔军饷的资源——按照与国王的协议,作为回报,男爵可以从国王处获得报酬。
1700093020
1700093021
真正的封建制度是以纯粹的以物易物经济为基础的。它的变体——比如诺曼底王朝及其继承者金雀花王朝时期的英格兰制度——的基础则是以物易物经济与货币经济的混合体,因为作为中坚战力骑士阶层的社会经济地位都基于土地授予,但正规军则是利用货币来征募和维持的。英格兰国王推行这一制度得益于欧洲开启的经济变革。在那个时代,我们能发现由贵金属显著增多带来的货币经济复兴萌芽。令人惊讶的是,军事组织最先受到金银流通量增多——后面讲佣兵制度的一章会接着谈这个问题——影响的地方不是在蕴藏和产出金银的欧洲大陆,而是在英格兰。贸易活动将一部分贵金属带入英格兰,政治发展又让英格兰得以利用这些贵金属。在11世纪,贸易已经相当重要了。正是在这一时期,亨利四世统治下的德意志城市首次登上了政治舞台。佛兰德(Flemish)诸城和科隆都与英格兰之间有着活跃的商品交换。英格兰编年史作者亨廷顿的亨利(Henry of Huntingdon,约1155年)写道,英格兰向德意志出口铅、锡、鱼、肉类、生牛、羊毛、煤等大宗商品,换回白银。18当时,欧洲大陆还没有一个中央政权强大到能够为了自身目的而控制货币流通。各地民众已经没有纳税的习惯了。只有在最极端的势力——可怕的维京人的逼迫下,整片区域或国家有时才会通过集体摊派的方式收集和上交贡赋。
1700093022
1700093023
英格兰受蛮人戕害更甚于欧陆,付给入侵的蛮族人,换取其离开的赔款“丹麦金”有时竟然具有了正税的性质。克努特王统治英格兰时曾定期给侍从发饷,还为其提供冬季住所。征服者威廉在征税时将税金与“丹麦金”的传统联系了起来,尽管那种传统在当时已经消失了。威廉的继承者们凭借强大的王权逐步发展出了一整套税收体系。这些国王是古代盎格鲁-撒克逊国王的合法传人。但是,通过将自己带来的封建统治观念嫁接到古代传统上的方式,他们大大扩张了权力。现在,英格兰国王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全部国土的所有者。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国王一直受到长老会议(witan)的制约。欧洲大陆的君主要受到上层附庸豁免权和伯爵领地世袭化的制约,英格兰国王则不受两者制约。尽管男爵会议(consensus)取代了长老会议,但我们已经看到,它在英格兰的权力根基既不深厚,又不宽广。领主们带来诺曼-法兰西法并按照其观念生活,这套法律被叠加于本土的盎格鲁-撒克逊法之上,于是当两套法律产生冲突时,判定应采用哪一套的权力属于国王。因此,作为权力中枢的君主通过郡督管辖伯爵领地,颁布法律,编制全国地籍册为征税依据,施加刑罚,并按照自己的判断赐予奖赏。当每位获赐封地者去世后,继承者要想重新获得封地,就必须交一笔继承税,确定金额的方式完全是任意的。国王享有所有未成年领主的封地的监护权,目的则是为自己谋利。国王会出于自己的考量把已故附庸的女儿嫁出去。英格兰发展出了一套极其严厉的治安罚金制度(amerciaments),以至于有人将其不无道理地比作军事占领当局的惩戒行为。由于处罚力度与犯人的财产挂钩,所以哪怕是轻微过错或手续不全也可能面临极高的罚金。在欧洲大陆,没有统治者能这样对待自己的下属,也就是高级附庸,甚至都不可能编订《末日审判书》。郡督按照收取普通租金的方式征收领内税金。如果常规收入、“盾税”、继承税和罚金不够用,那就征收“补助金”(Hülfen)和居民个人财产的九分之一乃至四分之一。19拖欠者应受的处罚不仅限于本人财产。有一个犹太人不愿交钱,约翰国王(亨利二世幼子)就每天拔掉他的一颗牙;被拔掉七颗牙后,他按要求交了一万马克。
1700093024
1700093025
简而言之,英格兰国王征收货币税,又用这笔钱建立了一套特殊的军事制度,因为征服让他们具有了从人民中榨取用以维持佣兵军队的海量资源的必要条件,即独裁大权和令人恐惧的压迫。
1700093026
1700093027
早在亨利一世征服者的幼子统治期间,我们就听到了对压迫、压榨的大声抱怨和改善待遇的郑重承诺。亨利二世采取了某些措施,尤其是在行政官以外设置了法官,诚然其目的不是减轻负担,而是为了限制最大的弊政,也就是财产估值的随意性。有一次,他甚至罢免了全体郡督。当理查德一世于1198年要求300名英格兰骑士要么到海峡对岸服役一整年,要么支付足够维持同等兵力的税金——标准为每人每天3先令时,这项要求被称为勒索。20尽管300名骑士看起来很少,但他们的维持费却高达328500先令,合16425镑,这是很大的一笔钱。在理查德的弟弟和继任者约翰在位期间,这些索取终于引发大名鼎鼎的宪政冲突和签署了《大宪章》。尽管男爵们一度取得了战争的胜利,但有一件事仍然成立:中央集权的强力政府牢牢掌握行政权,征收赋税——或者专断强征,或者通过等级会议——并利用税金建立由佣兵骑士和普通士兵组成的野战军。
1700093028
1700093029
英格兰军事组织中的佣兵和骑士是混杂在一起的,于是封建观念很快就完全被遮盖了。要是没有由英格兰王位与法国大封地(诺曼底、布列塔尼、普瓦图和加斯科涅)的关联而爆发的连年战争,定居于不列颠列岛的诺曼骑士阶层肯定会迅速转变为喜爱和平的大地主阶层。但是,战争的诱人暴利让他们保持了尚武传统,尽管英格兰并没有守住初心,严格实施军事封地只能授予实际作战人员的规矩。
1700093030
1700093031
真正意义上的军事封地观念很快就消亡了,以至于征服者的曾外孙、他的孙女的儿子亨利二世时期的一部法律中就几乎找不到附庸制度的痕迹,而纯粹将军事组织建立在地主和民兵的观念之上。
1700093032
1700093033
1181年国防法即《军备法令》(Assisa de armis habendis in Anglia)规定,凡领有骑士封地者应有铠甲、头盔、盾牌和枪矛。牲畜或其他动产价值达16马克者也应有同样的装备;财产达10马克者应有护喉甲、铁盔和枪矛;其余自由人应有棉甲、铁盔和枪矛。上述装备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继承者若未成年,则由监护人保管,直到其达到服役年龄。巡回法官应在陪审团面前把人划分成各个等级,在郡民大会上宣布法令,并带领郡民宣誓。未出席郡民大会的人都要去威斯敏斯特宫,也就是王宫,在那里被告知自己的地位等级并宣誓。法官要四处宣布法令,而且如果一个人没有按规定保有武器,光是罚金可不能让国王满意,而要论生死。
1700093034
1700093035
1205年,约翰国王颁布法令规定,在外敌入侵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必须在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带齐装备、保家卫国。凡是既不参战,又没有重病告假者,如果是地主,则本人及继承人将永久失去其财产;如果是无产者,则本人及继承人将沦为奴隶,且每年要交4第纳尔的人头税。任何人不得以贫困为由逃避征召,因为军队集结后的粮饷均由国王负担。郡督和执达官(bailiff)应在市场和年集四处张贴该法令,并向国王汇报逃避征召的人。
1700093036
1700093037
亨利三世的新国防法(1252年)大大拓展了亨利二世的国防法(1181年)。亨利二世只明确规定了全体自由人必须有的装备,亨利三世的征召范围则是16岁至60岁的所有人(“cives burgenses, libere tenentes, villanos et alios”:“市民、自由人佃户、镇民及其余人”)。亨利二世只把人分成三等,现在细分成了五等。最高一等要骑马服役。倒数第二等要装备弓箭、长剑和短剑。最末一等——拥有最小一级的土地或价值40先令以上的动产——只需要装备镰刀、短剑、小刀和其他小型武器。征召兵由治安官和高级治安官指挥。
1700093038
1700093039
这些法规能够例证:如果我们想要了解历史事实,哪怕是在我们有法律原文的情况下,比如上面的例子中,法律也是指望不上的。尽管军备法令确实构成了存续至今的英格兰民兵的基础,但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这些民兵在军事史上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中世纪的法令虽然惩罚极其严厉,但从来不能落实。分人划等、编制名册、强制和监督武器采购的任务太过繁难,哪怕是贯彻到底了,军事价值也还是太小。我们已经看到了,真正打仗的部队完全是另一种组织形式。尽管按照亨利三世的法令,16岁至60岁的全体男丁能组成一支几十万的庞大民兵队伍,但即便到了下一个时代,参加决战的军队还是只有几千人而已。
1700093040
1700093041
格奈斯特(Gneist)曾将英格兰全民分五等服兵役的做法,与古罗马百人队分五等置武备的做法相提并论。表面的相似性显而易见,但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理解不同点。两者的区别在于罗马是征召公民进入纪律严明的军队,英格兰则只有一支几乎只存在于纸面上的民兵,与真正的战士阶层脱节。另外,我们现在发现,著名的塞维鲁等级征召兵制只不过是生活在2世纪的人们对加图中庸政治的臆想。(参见第1卷)
1700093042
1700093043
尽管这些军事法规的实际意义很小,但了解它们对我们依然很重要:首先,作为文献,它们表明了征召来的乌合之众是何其无用;其次,尤其重要的是,它们可以类比于中世纪早期以来西哥特人和法兰克人的类似法条。我们不知道“assizes”的实际含义,大概是“sententia assisa”的缩写,意思是“评估”。斯塔布斯(Stubbs)简单地将其称作“敕令”,就像加洛林敕令那样。它们确实也是敕令。21加洛林敕令对学界造成多么大的误导,我们又花了多少精力才还原它们的实际意义,因为我们首先要明白的一条就是中世纪的法律条文不仅不符合现实生活,而且可能完全相悖!在金雀花王朝的军备法令中,我们极其清楚地看到了加洛林敕令中极难辨明的东西,因为13世纪的文献已经不像8世纪那样稀少了,而且能清晰地一步步追溯实际演变过程。这样一来,后世文献不仅阐明了自身所处的时代,更确证了我们对前代的解读,正如瑞士人写的勃艮第战记为评价希罗多德笔下的希波战争提供了指针一样。
1700093044
1700093045
1700093046
1700093047
[
上一页 ]
[ :1.70009299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