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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陆军各兵科中,宪兵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成员具有中学以上程度。由于素质较高,如至前方部队,往往得任排长、连长,因此逃亡的比率较其他兵科为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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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有关单位为了遏阻士兵逃亡的风气,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两项:第一,严禁各部队收留逃兵。但是各部队均在缺员期间,一纸命令抵不过各部队长的自利立场。[111]第二,士兵逃亡如被抓回,各部队多用私刑加以处罚,但是也未能产生吓阻作用。[112]因此,逃亡的风气也就一直盛行,根据一项观察,在某些地方部队,若是一个老兵没有开过小差,甚至会被人视为“窝囊废”。[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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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工作单位虽然容易,但是各人的际遇却不一致。有的人由于更换工作单位而得以发挥所长,但是也有的人由于频换工作,最后落得一事无成。1938年,中央军校第四分校主任韩汉英,即曾劝诫他的学员要立定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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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学员当中,据我所知道的,有几位从前我当营长时,已经是当了优秀的排长和连长,但是经过了十多年事业还没有进步,变为一个失业的军官。这就是个人的人生观没有确定、没有认识,没有固定的宗旨,到这里和长官意见不合,到那边嫌阶级太低,跑东跑西,结果是一事无成。你们从前在部队的时候,在一个部队里当十年兵的有没有?没有的,即使有也是极少数,同时他的地位也一定提高了。我们再翻开历来的人事登记来看,某人在某机关服务的,两个月以后又到某师某旅,再过几个月又到某某学校,如此,跑来跑去,结果是一事无成。[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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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士兵的补充方面,中国近代的兵源一向为募兵,至1936年起始推行征兵制。[115]抗战爆发后,亟需补充大量兵员,乃采用征募并行制,如1939年至1940年9月,共募集志愿兵近80营,各省又陆续将监犯35 000余名调服军役,[116]有些将领自行于家乡招募士兵,如杨森战前曾在四川广安家乡练兵三年,邻近县份经其训练的子弟,先后不下七八百万人。因此,抗战期间杨森不论抗战至何地,需要多少兵员,只要拍一电报返乡,地方上即会约齐人数,送至前方。农村子弟在征兵制度下,与其被征召至不熟悉的部队,尚不如自动投效杨森的部队。因此响应者日益踊跃,甚至在家乡自行做好军服,自己垫付旅费,至前方投奔杨部。[117]不过主要的兵源仍为征兵。计自1937年抗战初起,至1945年胜利之日止,全国实征募壮丁人数,共为14 049 024人。[118]学者刘馥曾比较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强军事人力动员的情况,结果发现中国的动员率(mobilization index,指平均每年动员人数在人口中所占比例)仅有0.4%,而日本为1.3%,英国为1.4%,美国为2.4%,俄国为3.0%,德国为3.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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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中国不仅在军事人力动员的程度上,比不上其他国家,征兵政策推行的过程中,又曾发生许多的困难和流弊,[120]其原因在于实施征兵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在此时的中国社会并未具备,不能与征兵政策相配合。其中最重要者如下:第一,户口行政不发达,以致影响壮丁调查工作,不仅无法取得有关人民的性别、年龄、疾病、职业、教育程度等资料,以为起、转、停、除、缓、免、禁役之参考,且无从分析各地人口组合,以作为分配名额的标准。第二,地方基层干部欠健全,对于兵役法令奉行不力,办理役政时,或为宗族姻亲情感所锢蔽而不肯征,或被豪强凶焰所慑而不敢征,或收权贵贿赂而不愿征,影响征兵成效甚巨。第三,国民所得普遍低,奉召入伍后待遇又不良,家庭生计顿时无法维持,使得一般民众视当兵为畏途。第四,国民知识水准不够,社会上仍流行“好男不当兵”的观念,对于征兵制度的真谛并不明了,往往规避兵役。[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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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队战力 三 奖惩考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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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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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八年期间,国军勋奖人数,计有官佐51 083人次,士兵5 610人次,外员1 707人次,行政官917人次,人民330人次,合计59 647人次。[122]国军在战时人数最多时,达500余万人,但是官兵受奖人数尚不足6万人次,实在过少。推其原因,或为申请手续过于繁复,各单位呈报主管机关后,往往需要许久才能核下,[123]缓不济急,因此各单位多采用其他奖励方式,如升迁(可不经铨叙)、自行颁发奖金等,可立即激励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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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士兵受勋奖人数,仅为官佐的10%强,显示出国军一如其他国家的军队,均有重军官而轻士兵的现象。[124]国民革命军东征时,曾规定作战时凡士兵最先登城者,即升为旗官,[125]对于激发军心,颇收效果。但是似乎自江西“剿共”起,即未有奖励士兵的特殊措施,而较注重指挥官的奖励,如1932年9月进攻河南金家寨(中共鄂豫皖苏维埃的中心)时,蒋委员长曾明令各纵队,凡先占领金家寨者,此镇即改为县治,并以先占者的名字命名(后命名为“立煌县”)。[126]同月,徐源泉克复湖北洪湖,中央议划洪湖为县,以徐字“克成”命名,经徐辞让再三乃作罢。[127]翌年攻占江西瑞金后,又将新筑的几条公路命名为“恩伯路”、“介人路”和“雪中路”,以奖励作战有功的将领。[128]相形之下,对于士兵的奖励则较为忽略。流风所及,抗战期间,每次战役之后,一般部队所呈请核奖者,往往只限于排长、连长为止,而忽略了士兵的战绩。1944年8月,蒋委员长即曾针对此项缺点,加以纠正:“今后要明定条规,令饬作到:在每一次战役结束之后,我们如要保荐官长,必先保荐士兵,如仅保荐官长而不保士兵,应不予核奖。”[129]但是效果如何,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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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政部的统计,抗战时期官兵勋奖种类,核颁次数较多者为记功、奖章、记大功、勋章、嘉奖、奖金、记升,较少者为荣誉旗(7人次)、奖状(17人次)和武功状(39人次)。[130]显示勋奖系以个人为主,而较少对团体实施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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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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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佐的惩罚,可以分为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两种。行政处分系指违反军纪、风纪等轻微犯行,根据处罚令,处以撤职、停职、记过、罚薪、检束、申诫等处分;刑事部分则指违反军律、军法,依刑事条例,交付审判后处死刑或徒刑。1937年8月28日由军政部送军事委员会颁行的《中华民国战时军律》,为抗战时期的重要法律,规定不论文武军民,在战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处死刑:不奉命令无故放弃应守之要地,致陷军事上重大损失者;不奉命令临阵退却者;奉令前进托故迟延或无故不就指定守地,致误战机,使我军因此而陷于损害者;降敌者;通敌为不利于我军之行为者;故意损毁我军武器、弹药、粮秣、舰船、飞机、场库、场坞、防御建筑物,及交通、通信机关,以利于敌,或以资敌者;主谋要挟或指使为不利于军事之叛乱行为者;敌前反抗命令,不听指挥者;造谣惑众,摇动军心或扰乱后方者;纵兵殃民,劫夺强奸者。[131]至武汉抗战时,又颁布《中华民国战时军律补充条文》。[132]统计武汉抗战期间,从一般士兵到排、连、营、团、旅、师、军长,甚至集团军总司令和战区副司令长官,均有依照此项法律处以死刑者。[133]军法的条款,概同一般刑法,但是重大的不同之处,是在战时采用“连坐法”,即“班长同全班退者,杀班长;排长同全排退者,杀排长;连、营、团、师皆如是。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齐退,以致军长阵亡者,杀军所属师长;团、营、连、排、班各级皆如是。”[134]1942年8月,军事委员会更制定《防制奸伪连坐法》,凡各军事机关、部队、学校中,如某级有奸伪行为时,除犯罪者应依法处分外,其直属上级如未能于事前发觉者,需受连坐处分,同级之政工人员亦同。[135]抗战时期,每逢战役发动之前,常见有指挥官对其部属颁布“如有作战不力,违误战机者,即按革命军连坐议处,决不姑宽!”之类的命令,[136]但是是否确曾实施?实施至何种程度?由于资料所限,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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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为抗战时期最高军法机构。总监部设总监(上将级)、副监(中将级)各一人,综理一切,遇有重要案件,先组织会审委员会,以将官级委员三人为审判官,其中最高级者为审判长,通常由委员长指定或圈选,其他军法官及书记等,由总监部组设。会审委员会于会审后,将结果制成判决书,由总监转报委员长裁决。[137]军法总监部实际运作的情形如何?根据战时军界人士的观察,“军法执行监,除处分逃兵之轻微罪行外,刑不及于大夫。军法不肃,是政治退化的主因。”[138]抗战时期,在华的苏俄顾问嘉梁钦(Aleksandr Ya.Kalyagin),对于国军的惩戒无法普遍施行,曾有以下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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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军长在接到攻击的命令后,可能会将部队撤至后方,放弃一个城市,而不会受到任何最轻微的处分。是谁的错?别太快下结论!必须先查“教会行事历”(church calendar),看看此人是哪一系的将领,指挥的是哪一省的军队,他是在哪一省作战,和他合作的是哪一省的部队……等等,然后才能了解真相。[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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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下去要问的是,军法不肃的原因何在?责任是否在于蒋委员长一人?众所周知,自民国成立后,国民政府和地方军系的关系,一向是视双方军力的优劣而定。至抗战中期时,地方部队的数量已超过中央军甚多,造成地方军人目无国民政府的骄纵心态。无怪抗战爆发之初,政府尚能将作战不力,擅自撤退的李服膺[140]和韩复榘[141]处以极刑,但是至1939年“冬季攻势”失败后,国军统帅部尽管震怒不已,但是并未能将失职的大批将领绳之以法,因为在当时的权力分配条件下,中央如奢谈军纪,只会激起地方军人的二心而已。[142]事实上,抗战时期不仅是临阵退却,举凡军人违法失职、虐民通敌者,以及公务员贪污、走私等案件,蒋委员长一律批交军法执行总监部审判,[143]然而由于部分战区司令长官(如阎锡山、李宗仁)形同藩镇,为中央权力所不能及,谎报军情、包庇烟赌走私、搜括民间财物,所在多有,因此军法一辞,有时直流为具文,[144]但舆论则常指军法监量刑不公,偏袒地方部队,[145]专门押禁黄埔出身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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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根据军法执行总监何成濬的日记所载,“军校学生犯罪,均由委座令交审讯,本部从未直接检举一人,即判罪亦无一不引用最轻条文,且必须呈报委座核示,本部之权力,因有限也”[146]。因此蒋介石偏袒黄埔学生,殆无疑问,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他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地方军人虽然形同藩镇,但是迫于形势又不能不用,[147]对于自己培养出来的黄埔学生,自然不免寄予厚望;对于少数宠信的爱将,也就格外珍惜,即使是作战不力,依法需革职,也多随即再予起用。如战前汤恩伯在河南汉川一带“剿共”失利,被撤职,但是同年秋天,又再被起用为八十九师师长。[148]抗战时期,这类例子更多,如1937年12月,宋希濂因南京失守被撤职;[149]1938年2月,刘峙因保定之役战败被撤离;[150]1938年5月,桂永清、黄杰因兰封之役战败被撤职查办;[151]1940年2月,徐庭瑶、叶肇因桂南会战失利被撤职查办,[152]但是随即均再获起用。至于过失略为轻微者,则经常仅施以“撤职留任”的处分,[153]让其戴罪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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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事委员会的统计,抗战期间最常见的惩罚方式为撤职(36 204人次)和撤职通缉(34 361人次),其次为记过(5 221人次)和记大过(4 669人次);最少见的惩戒方式,则为罚薪(14人次)、撤职留任(113人次)和申斥(141人次)。[154]此项统计只限于中央所核定者,事实上战时各单位的奖惩,有许多并未呈报中央。值得注意的是,战时军官佐曾受撤职和撤职通缉处分者,共超过70 000人次,不可谓不多,但是由于战时干部缺乏,加上人事管理所需的技术条件尚未具备,以至于今日在此处被撤职的人,明日可以在彼处再被起用,惩戒的功能因此也难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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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严明的奖惩制度,可以提高纪律,鼓励士气,但是在中国由于重人情,以致常有“和稀泥”的现象发生,赏罚不明,有碍作战,蒋介石即曾在一次会议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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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般部队长为了讨好部下,大多数都是有赏无罚。行赏的时候,上级官长又恐部下争功,对他不满,因此采取均分主义,而不敢堂堂正正按照功绩,提出何人应赏,说明其应赏的原因。至于部下犯了过失,则不但自己不敢加以处分,就是上级知道了,要执行处分,部队长亦必千方百计为之庇护。譬如师长犯了罪,总司令部要处分,而军长照例要替他求情,请求减免。团长犯了罪,旅长也要求情,请求减免。以为非如此不足以取得部下的拥护。殊不知结果适得其反,试问你一般部下以为赏不足以为荣,罚不足以为辱,赏罚作用,完全丧失,军队的纪律如何能够维持呢?[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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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第四届国民参政会开会时,参政员也多认为“中央及各军、师负责人员机关,或则考核不清,或则因循苟且,遂致年来各战役后之奖惩结果,民众亦不无议论。”[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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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士兵如犯了过错,通常是采用体罚和禁闭的惩罚方式;犯了法,小则坐牢,大则枪毙。[157]最常见的即是在公开场合施予体罚,一位川军士兵曾对其排长打扁条的过程和效果,作了以下生动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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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排长发虎威的时候,经常集合队伍,当众宣判罪状,队伍分三列一字儿排开,排长说一声:“大家听到!”大家就立正,接着排长宣布:“张得功态度傲慢,竟敢和排长顶嘴,是大不敬,排尾出列两伍。”两伍五、六个人(排尾经常缺伍),两个按臂,两个按脚,一个数数,一个执刑。基数是五扁条,如果罪情重,加到十或二十扁条,如非大罪,大多是五下意思意思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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