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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文中说过,“荣誉文化”观念之所以失败有三个原因,而我只提到了其中两个。第三个原因可能是最重要的:这些材料未能得益于一个系统性的结构。这些人类学家没有总结出一个关于价值观本身的理论。在《荣誉和耻辱》中,没有一篇文章的作者说出了对价值观的研究可以向我们揭示哪些关于文化或社会之本质的东西。对于皮特—里弗斯和他那一代的其他许多人来说,价值观在维持一种文化方面扮演了功能性的角色;他们认为,在地中海地区,荣誉和耻辱本质上是释放逐渐累积的压力的阀门,而这种压力是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例如,由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权)得到释放或控制的。另一方面,对施奈德来说,价值观是反映了那些塑造一个社会群体生活过程的各种生态、经济和政治因素的指标。但实际上,人们甚至可以问施耐德,她究竟对价值观感不感兴趣。施奈德在她关于荣誉和耻辱的开创性文章中从未使用过“价值观”一词:她把荣誉和耻辱称为“意识形态”、“观念”、“规则”和“准则”,但从来没有将其称为“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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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这些关于地中海的丰富著作中学到了很多关于价值观的知识,但它仍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价值观理论”。这并不必然是个问题,尤其是因为,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几乎总是民族志,而不是其理论包装。我们从关于地中海地区荣誉和耻辱的民族志中得到的是一种丰富而细致的理解,即有助于塑造社会生活的价值观(或思想或意识形态),既是稳定的,但又是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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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有这些关于荣誉文化的讨论同时发生的,还有一场更为系统的、试图将价值观理论化的尝试。这一尝试是由路易·杜蒙在巴黎牵头主导的。我接下来要讨论的就是这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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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论和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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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杜蒙因其1966年出版的一本关于印度种姓制度的重要著作《阶序人》(Homo Hierarchicus)而闻名。在他看来,“种姓制度首先是一个观念和价值观的系统”。11不过,在详细介绍他的研究路径之前,让我先谈谈人类学家所理解的种姓制度(印度教神职人员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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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一词在西班牙语、葡萄牙语、英语及其他罗曼语和日耳曼语中最初指的是种族、排他的群体、部落或“未经混合的东西”。12在大多数印度语言(印地语、孟加拉语、泰米尔语和泰卢固语)中,用的词是“jati”,它通常被翻译成“种类”或“物种”。有数以千计的种姓,这些种姓并不总是固定不变的。[16]但与此同时,人们又普遍认为,你不能从一个种姓变成另一个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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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通常与某个传统的职业或技能联系在一起。因此,印度各地都有由木匠、皮革工人、陶工、制砖工等构成的种姓。这些是重要的区别,在某些地方,的确只有皮革工人种姓从事处理皮革的工作。你还会发现地位较低的种姓,包括达利特人(Dalits,这些人有时被贬称为“贱民”),做着不那么有益健康的工作,比如清扫街道和清理下水道。位于种姓等级制度顶端的是婆罗门(Brahmins),他们是神职人员和教师,在许多对维护社会体系的凝聚力和纯洁性来说十分必要的仪式中,他们都扮演着中心角色。婆罗门被认为是整个印度教体系中最有代表性的那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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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最明确和具体的体现,是在社群的组织和互动之中。在印度农村的一个村庄或小镇上,某一种姓的所有成员都可能生活在同一个边界相对明确的街区,喝同一口井的水(而且从来不喝其他井里的水),并聚集在相同的一些公共场所。你和谁一起吃饭也是固定不变的;共生性受到非常严格的控制,因为它暗示着特定形式的亲密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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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抽象模型总是比现实更工整。在过去的200年中,我们可以追溯一些历史、社会和文化因素,这些因素改变了种姓制度的构架,有时还对它提出了挑战。例如,基督教传教士们总会在达利特人中间找到他们的热心受众,因为基督教传达的信息提供了一种新式的、基于个人主义的自我赋权形式。由甘地和安贝德卡尔(B.R.Ambedkar)等著名人物牵头的社会和政治改革帮助塑造了公众的观念和政府立法;现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帮助下层种姓的措施,印度宪法中也纳入了类似于平权法案的条款(通过指定“表列种姓”[Scheduled Castes]和“表列部落”[Scheduled Tribes])。西式教育(通常由传教士提供)以及城市化和全球化也影响了基于种姓的社会区别。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员和飞行员之中,jatis是无关紧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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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家已经研究了这些变化中的大部分,而且还挖掘出更多的内容。在20世纪50年代进行的一项现已成为经典的研究中,人类学家谢利尼瓦斯(M.N.Srinivas)追踪了佃农(peasants)如何成为一个印度南部村庄主体种姓的过程,主要是通过教育和在政府中工作;这使得他们能够买下很多当地的土地,在经济地位上胜过了种姓高于他们的人,包括婆罗门。因此,尽管婆罗门在更大的宇宙图景中占据优势地位——例如,只有他们才能举行某些维持社会生活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仪式——但他们总是得先去征得村里的佃农种姓赞助人的同意,因为这些佃农才是最后拍板的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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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普遍的共识是,无论种姓是什么——是一种古代印度的神学概念;一种由婆罗门精英宣传的意识形态;或是一种由英帝国建构出来的东西——它都是一个后殖民事实。一位专家写道:“种姓制度不是一个抽象的、隐藏的社会组织原则;它是印度农村日常生活的一个明显的维度,在一个非常真实的意义上,这是每个人的社会认同和个人认同的一部分。即使到了现在,种姓差异的程度较之前减弱了很多,但它们也没有完全消失的迹象。小镇和城市也是如此,尽管大量的城市社会活动涉及的都是无名的陌生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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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种姓制度是否是日常生活中的明显维度,杜蒙的个人兴趣都在于另一个方面:制度的价值观。他的人类学研究进路并不聚焦于某个印度村庄的婆罗门是否拥有全部土地,或者佃农种姓是否篡夺了他们的土地。杜蒙是个结构主义者。因此,他对待种姓的态度就像一位建筑师面对桌上的草图,而不是一个土地测量员在建筑工地上实地考察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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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杜蒙来说,他只对作为一套价值观的种姓制度感兴趣,而价值观首先是一种心理态度、意识形态和观念。15这些价值观是社会性的,他写道:“社会存在于每个人的头脑中”。16另外,这些观念还非常持久。作为一种结构,种姓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对杜蒙来说,种姓制度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所有你可能记录下来的表面变化——佃农种姓成为地主;婆罗门种姓没有土地;达利特人成了重生基督徒——用他的话说都是“在社会内部发生的变化,但不是社会的变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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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研究进路为杜蒙招致了许多批评。有些学者认为杜蒙忽视了具体的在地情境,有些政治活动家批评杜蒙,认为他是在为一系列根深蒂固的不平等现象做辩护。许多在印度做研究的人类学家都无法接受杜蒙的分析。有一次我在奥斯陆和一些同事共进晚餐,出于某种原因大家聊到了杜蒙。晚宴主办者因为急于表达他对杜蒙的批评,差点被鹿肉噎住。然而,对于杜蒙来说,这些担忧阻碍了人们看到更广阔的图景。无论这些担忧是多么合理,也无论它们在“政治”上有什么样的意义。但要想看到更广阔的图景,我们就必须要理解种姓制度本身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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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等级制也是这个制度中的价值观之一。纯洁性也是如此。事实上,杜蒙在他的作品中经常强调对纯洁性的关注:一系列严格的规则,比如关于你可以和谁一起进餐,甚至关于你可以和谁打交道,如何管理寺庙或神社等。但是杜蒙对等级制的兴趣是在两个层次上运作的,他对较高的那个层次的兴趣大于对较低层次的兴趣,低层次就是我们常说的日常生活的层次。因为他认为,等级制不应该与社会分层相混淆,他也认为很多种姓制度的西方批评者恰恰犯了这个错误。一个原因是,在结构层面上,每一种价值观体系都是等级森严的,包括我们在法国《人权宣言》或大西洋彼岸的《独立宣言》中所看到的那些。在理论层面上,等级制度只是“整体各要素相对于整体本身的排列原则”。18因此,在杜蒙看来,西方一些种姓制度的善意批评者由于不了解自身的价值体系是如何运作的,而削弱了自己的批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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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蒙更远大的抱负是要比较西方价值观和非西方价值观,因此把杜蒙在印度的工作放在这一背景下可以有助于理解。杜蒙发表了很多关于这个主题的研究,包括若干本完整的著作,和一些关注个人主义在基督教欧洲的兴起的长文。《阶序人》只是这个更大规模的比较研究项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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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蒙在阐释西方价值观时,始终坚持抨击一些更绝对和夸张的说法,这些说法关于他所认为的西方最高价值——个人主义的重要性和表面上的自给自足。因为,首先,个人主义显然是位于一个等级阶序之内的:在西方“观念的层级”19中,它比所有其他观念都具有更高的价值。杜蒙指出,在西方,自由是个体性的先决条件;这也是西方人认为种姓制度不公正的部分原因。它不允许自由选择或社会流动,因此阻碍了个体性的实现。现在让我们回到西方人中那些可能比任何其他人都(至少在言辞上)更拥护自由的人身上: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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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毋宁死”这句口号大体上概括了杜蒙所讨论的内容。你应该为之而死的是自由,而不是合作或尊重。这体现出一种价值观的等级阶序。然而,杜蒙指出,被勒令自由——成为一个独立个体——会带来两个矛盾的结果。首先,这意味着你不可以不自由,而这并不是一个很自由的选择。第二,这意味着我们事实上都是一样的;我们都是个体,常常以相当统一的方式表达我们的个性,而且可能这种表达只能建立在与所有其他同样自由生活的个人的合作和尊重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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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讲,这让我们回到价值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不同的语言表达时会呈现为不同形态这一流动性特征。换言之,我们回到了对地中海文化中的荣誉和耻辱感兴趣的那些人类学家提出的一些重要观点,也就是皮特—里弗斯和赫兹菲尔德试图强调的那些观点。但杜蒙提供的是一种更系统地思考价值关系的框架。他的研究进路的核心理念是,所有社会都存在一些最高价值观,它们“含括”(encompass)了更次要的或更低级的价值观。这就是他所说的价值观的层级,也是他的理论对其他人类学家影响最大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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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印度和种姓制度,杜蒙说它的最高价值观是整体主义。重要的不是任何一个部分(无论是种姓群体,还是个人),而是整体。整体不是由相互竞争或对立的部分组成,而是由一些相互补充的部分组成,它们表达了一种统一与和谐,必须合在一起才能实现终极的善,即整体主义本身。从其自身的角度来说它是有意义的。作为一个融贯的象征系统,它表达了宇宙的秩序。此外,不仅是印度,而且整个非西方世界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被这种秩序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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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结构的隐喻相一致的是,杜蒙经常提到价值观体系的层次。在种姓制度的例子中,这意味着社会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颠倒或改变。一个常见的例子就是婆罗门和国王之间的传统关系(印度社会过去由国王统治;虽然现在已经不是这样了,但他们仍然是一个强大的象征符号)。在宇宙学或宗教的层面上,婆罗门是人类更充分和更纯粹的代表;他们是整体的一部分,但在很重要的意义上也是最能代表整体的一部分——至少在宗教层面。然而,就政治权力而言,婆罗门的地位在国王之下,而且必须服从国王。因此,在政治语境下,“地位”(婆罗门拥有)和“权力”(国王拥有)之间出现了脱节。在近代的印度历史上,我们可以说经济权力已经胜过了君主的权力。回到谢利尼瓦斯的那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他在南印度的那个村子里研究的佃农种姓有经济权力,这是一种会对村里的关系产生影响的势力;婆罗门在重要事务上一定要请示当地的佃农大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地位和权力也并不完全一致。然而,根据杜蒙的模式,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婆罗门因其精神的纯洁性,均被认为处于优越地位。纯洁性这种价值观,“含括了”政治强力的价值或经济成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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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动态变化也发生在许多西方国家,我们需要记住,个人主义并不总是胜过其他价值观,哪怕是在新罕布什尔州。事实上,这些我一直提到的美国人,这些不自由毋宁死的个体们,他们中的许多人可能会说,好的,当然,自由和个体性很重要,但我的家人也很重要!当然,美国人很重视家庭价值观。但这种“整体论”常常,而且越来越频繁地在个人主义这一最高价值面前败下阵来。我们无论是从典型的(叛逆的青少年)还是悲剧的(对某个父母疏于照料的孩子进行国家层面的干预),以及至今看起来仍然荒谬的(纽约罗切斯特的一个13岁男孩,控告他的父母导致他天生红发)[17]一系列例子中都可以看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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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蒙的很大一部分兴趣在于西方世界和非西方世界之间的差异。但他也认为,这种差异与现代性和非现代性有关。他认为,西方个人主义的进程是脱胎于欧洲历史的,特别是与其宗教(基督教)和经济(资本主义)潮流有关。曾几何时,即使在美国,红头发的男孩也不能起诉他们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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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没有足够的篇幅用来追踪这段历史的细节。但是如果你是英国作家朱利安·费罗斯(Julian Fellowes)创作的热门电视剧《唐顿庄园》的粉丝,你对这个故事的浓缩版本一定不会感到陌生。不用说,约克郡(剧中故事的发生地)和印度有很大的不同,其社会组织体系不是种姓而是阶级。不过,这种比较仍有助于我们理解(种姓和阶级可能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它们确有一些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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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顿庄园》追踪了英国贵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衰落。变革之风吹拂欧洲大地,并伴随着俄国革命、妇女争取选举权和中产阶级的崛起,这些中产阶级往往比贵族精英更有商业头脑(和金钱)。唐顿庄园是格兰瑟姆伯爵和他家人的宅邸,是一个越来越罕见的存在:一座仍然在正常运转的贵族庄园。但它在许多方面都承受着压力,而且它得以保全的真正原因是格兰瑟姆伯爵大人迎娶了一位美国女继承人。伯爵因在一个加拿大铁路项目上的投资失败,将她的钱也全部赔光;唐顿庄园最后被伯爵的一位远房表亲所拯救,他是一位来自曼彻斯特的中产阶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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