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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431年,以雅典为首的联盟跟以斯巴达为首的联盟爆发伯罗奔尼撒战争(Peloponnesian War,前431—前404)。公元前404年,雅典战败投降,被解除武装,进入无政府状态。强势的斯巴达支持雅典的寡头政府。在雅典的政治混乱、经济低迷之际,北面新崛起的马其顿腓力二世(Philip Ⅱ of Macedonia,前382—前336)乘机南下,于公元前338年击败雅典及其盟国。腓力二世之子亚历山大(前356—前323)降服希腊全境诸邦,继而征讨波斯,建成史无前例的大帝国。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去世,雅典乘机造反,但被镇压。马其顿直接统治雅典,民主制度被打压。西方两个最伟大的哲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生于这个年代,亚里士多德更是亚历山大的老师。且看这两位哲人如何评价雅典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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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生于雅典转衰至被灭的一段从余晖以至黑暗的时期,对雅典式民主并无好感。他把治国(城邦之国)与修身相比。人有肉欲、荣辱、正误之念,国有平民、战士、领导之分,各掌握生产、捍卫、管治之责。正如一个人的灵魂同时拥有欲念、意志、理性,一个理想国(城邦)就是三者之间的道德性的和谐组合。他的理想国是“智慧之治”。“智慧”(wisdom)就是对善的认识,善就是“各适其所、各安本分”,也就是平民、战士与领导之间,生产、捍卫与管理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对柏拉图来说,一个明君(philosopher king)会追求智慧,并有勇气按智慧的指引行事。柏拉图认为“智慧之治”只可来自“英杰政制”(aristocrac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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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政制”最理想,因为统治者是智者,会追求智慧。其次是“权贵政制”(timocracy),统治者是有地位者,会追求荣耀。跟着是“寡头政制”(oligarchy),统治者是有财富者,会追求财富。再跟着是“民主政制”(democracy),统治者要靠群众拥护,会追求爱戴。最后是“暴君政制”(tyranny),统治者是靠暴力,会追求权力。这些不仅是政制形式,也是政治阶段。人类的愚昧会使政治从理想走向堕落,每况愈下。柏拉图时代,雅典民主失去活力,在寡头、民主之间反复。柏拉图对不可知的未来充满恐惧,对理想化的过去充满怀念。但是,他不相信混乱无章的雅典民主会带来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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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在世之日也是雅典民主被马其顿镇压之时。他一生所见的是雅典的没落与马其顿的兴起。身为马其顿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他对雅典民主的评价跟他自己的老师柏拉图不一样,他对国家(城邦)和政治有一个非常积极的心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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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认为人聚居成国(城邦)不是为了避祸,也不是为了致富,而是为了活得更高贵、更像人。[4]他认为一个理想国家应该以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good life,就是幸福)为职责。但是,社会不安稳也不利于追求全民幸福,因此,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一个以德行为主,但兼顾财富与平等的政制是合理的。他提出“执中”(moderation)为原则,也就是无过分、无不足。英杰政制虽是理想,但难达到。混合政制(mixed constitution)综合英杰、寡头与民主。这样,也许能保证所有人都有机会参政而又设有一个阶级会专政。亚里士多德称之为“轮流地治理和被治理”(ruling and being ruled by tu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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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对民主的评价都不高。关键是他们的政治思考(柏拉图)和观察(亚里士多德)的焦点是放在统治者身上,无论统治者是一个人、一小撮人、一大群人。也就是,他俩关注的是:“谁应该当主人?”同时,他们两人的理想政治是和谐之治:柏拉图是平民、战士、领导之间的和谐;亚里士多德是政治制度与运作的执中。他们的结论是只有智者才有这些素质,才可以是一国的好主人。在他们心中,民主不能达此理想,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的主人的职责是为全体人谋幸福,人民不合适去做主人,因为如果每个人都是主人就难有和谐,所有人都是主人就难以执中。事实上,柏拉图甚至认为暴君政制比民主还要好,因为暴君只可以是一人做坏事,民主可能是全体人做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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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西方的主流思想是民主政权才是唯一的合法政权。如何解释?西方对民主制度的完美与否一般以民主的范围大小来衡量——越多人有投票权的民主越好。这又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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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流的英美式民主是自由主义的工具。民主本身只有工具价值。自由主义者擎起政权合法性有赖人民同意(民主)去推倒或左右现存政权,借以扩大个人或某些群体的自由。民主政制的开山祖师爷克里斯提尼就是以答应与群众分享权力去发动群众夺取政权。这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在他之前,权力之争是贵族、家族内部的事,是以神或天命之名去夺权。从他开始,群众变成政治工具。争权者以民主之名夺权,但同时群众也从此掌握废立之权。现在西方人谈民主,会先讲雅典,然后一跳就一千多年,由1215年英国《大宪章》再开始。然后又跳几百年到1689年的《权利法案》。跟着就是洛克、卢梭的理论,继而是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其实,这些理论和宣言主要的重心仍是自由,民主是陪衬,是工具。且看看《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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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Great Charter)于1215年首次颁布,被誉为“古今最伟大的宪章;个人自由对抗独裁暴政的基石”。当时是约翰王时代(在位期1199—1216)。他是明君亨利二世之子,狮心王理查一世之弟。他也被称为“失地王”(Lackland)和“软剑王”(Softsword),是现今公认的英国历史上最差的一个国王。在他之后,再没有任何一个国王以约翰为号,由此可见。约翰1199年登位时,合法性就有疑问,很多人都不满。约翰为取得法王支持,甘为下属。但法王却借口约翰不听诏令,没收英国在法境的属地,英、法战事遂启。打仗是要钱的,要钱就要收税。再加上约翰生活挥霍,税就越来越重。还有,在法的属地既失,税荷就要靠英国的子民承担,于是怨声载道。1214年,在法战事惨败,约翰想再加税。小贵族们坚决拒绝。1215年,贵族们集体宣誓向国王效忠,但要求国王重申保证遵行先王颁下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主要是约束王权,特别是收税权。要注意,这是小贵族拒绝交税的自由。无论怎样说,小贵族不能算是“民”,他们是精英。这也是日后西方民主代议的特色。贵族们先后提出多个草案,约翰犹豫不决。6月10日,40名贵族宣布终止对国王效忠,领军进入伦敦。伦敦市民开门迎接。6月15日,在伦敦近郊拉米梅德(Rummymede)草场上,约翰在“小贵族条款”(Article of the Barons)上盖章,是为《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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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的内容是国王不能乱加税、不干预教会、不损害人身,但最关键的是贵族们会选出25人去监督国王是否按章行事,必要时有权扣押王室财产。小贵族们一离开伦敦,约翰马上反悔,与小贵族动武,是为“第一次小贵族之战”(First Barons’War,1215—1217),苏格兰和法国相继加入倒约翰的阵营。小贵族们甚至把王位送给法国。约翰也不甘示弱,北上征讨苏格兰。1216年5月,法国大军压境,约翰众叛亲离。不到几个月,法国已占领英国三分之一的土地,并获得三分之二的小贵族支持。约翰撤兵,但辎重(包括王室珠宝)却因误入沼地,被潮水淹而尽失。他心灰意冷,再加染上痢疾,于10月去世。他的死实现了贵族换王之愿,而《大宪章》则成为既成事实。可是,随后的300多年,《大宪章》从来没有占重要的政治地位,只是权力斗争的一个口实。15世纪的主流社会更对《大宪章》中当年叛变的小贵族评价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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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伊丽莎白女王时代(在位期1558—1603),国会制度开始成型,主流人物如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塞尔登(John Seldon,1584—1654)等都想从历史里找到一些高贵的种子,《大宪章》就开始被演绎为“所有法律的根基”“自由的呼声”,而小贵族的自由更被演绎为“个人自由”。到了17世纪,英国内战(1642—1649)前夕,国会向国王提交的“权利请愿书”,开始引用《大宪章》作为限制王权的依据。那时候开始,《大宪章》被披上“古宪法”(ancient constitution)的外衣,好像英国的议会制度是一种从远古就有的政治理想。据称英国共和时期(1649—1660)的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1599—1658)曾叫它为“大屁章”(Magna Farta)。共和时代清教徒的激进派就有“教士和绅士们拿到了自由,老百姓们始终是他们的仆人”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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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年的光荣革命改变了一切。洛克思维成为政治主流的宝典。英国人开始相信英国的宪制思想与《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一脉相承。随着英语文明支配世界,两百年来《大宪章》更被视为一切自由、法治与人权的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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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民主是为了维持社会安定,但现代民主是为了争取个人自由,而个人自由的定义则由政治精英决定。现代民主的进化过程最突出的地方是精英们以扩大“民”的定义、“主”的范围,并以民主代言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去扩充由他们定义的个人(个体)自由。明显地,启蒙之后,“民”的定义不断扩大,先是选民不再必须是有产阶级,继而妇女也有选举权,然后选举年龄也逐渐下降。“主”的范围也在扩大,包括了由政府建立但又独立于政府的各种监督、审核、调查机构和代表各种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以至民间志愿团体。简而言之就是制造“民”和扩大“主”。政治精英以发动民众去扩大民主,借此创造或增加他们的政治本钱。发动民众的惯用手段是“取宠”:或答应其利益,或煽动其情绪。在物质和社会资源丰富的西方,最常用的还是答应个人或个体更大的自由,无论是性自由、种族自由、信仰自由,以至生活方式自由。但是自由主义者也知道民主是双刃剑——可以扩大自由,也可以约束自由。自由主义者常常批判雅典民主如何容不了苏格拉底、德国民主如何弄出个希特勒。自由主义者既需要民主,也害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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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洛克没有用上“民主”一词,他其实很不信任民主,他的主张是必须通过自由人同意的政府才是合法政府。更深层次的理解是一个政权要维持它的合法性(也当然是维持它的权利)就要争取自由人的同意;但要争取自由人的同意就要保护和扩充自由人的个人自由。这是工具性的民主。另一方面,影响法国大革命的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也没有谈民主,他谈契约,认为个人是自由、人与人是平等,自由人平等地通过契约去建立政府。这样的政权会反映人民的整体意志。这是浪漫式的民主。但是,无论是洛克式民主或卢梭式民主都不是雅典民主,因为现代民主理念中的“民”不是“主”,只可以说是“顾客”(他们买的是自由),是“买方”(或是合同契约的一方)。越能满足顾客或买方要求的政治,越会有更多的人同意和签约。但顾客始终是顾客,买方始终是买方,他们都不是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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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对民主理念最精彩的演绎是林肯有名的《葛底斯堡演说》(Gettysburg Address,1863)。“……这个国家,在神之下,会有一个新生的自由——是人民的、由人民的、为人民的政府不会在世上消灭。”这样子的民主定义应该是:是人民组成的政府(of the people),由人民支配的政府(by the people),为人民服务的政府(for the people)。其中,只有“由人民支配”这条才真正代表着主人的意味。但是,“由人民支配”的政府并不须“是人民组成”的政府,正如股东们支配公司的行政,但行政人员不必来自股东。“由人民支配”也不一定代表“为人民服务”,正如公司行政人员往往先为自身利益着想,特别是当股东们也不清楚他们的真正利益是什么的时候。因此,关键的选择是,人民想做主人还是想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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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西方,由人民支配的政府是通过代议制度,人民的支配间接得很、有限得很,为人民服务更不是民主政制的专利。理论上,什么政制都可以为人民服务。当然,在实际上,经过几百年个人主义、一切为己的熏陶,西方人对人,甚至对自己,都不大信任,因此对真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也只会半信半疑。这样的政治文化自然产生各怀鬼胎的政制。这就是如今所谓的“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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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指出“民主之治”中,统治者追求爱戴,也就是取宠,因为他们只有这样才可以维持权力。这也是今天西方政治的写照。这样的统治者一定会竭力,或答应竭力满足顾客和股东的需求。但这些是否就是人民的整体需要、真正需要、长远需要呢?林肯之言是美国最高贵的政治理想。但他的一句话也包含了西方政治的最基本性矛盾:在一个为自由服务的民主政制中,个人自由与人人平等怎样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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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期的自由主义者(洛克、休谟等)根本不信赖民主。到了美国独立、法国革命时,精英的自由主义者要从传统的特权阶级手里夺权,认识到发动人数众多的老百姓就可以建立政治力量和武装力量去对抗,甚至取代人数少的专制统治。因此,那时的自由主义者同时以两种口号去发动群众:自由与平等。(1)在群众眼中,统治者自由得很,包括言论、宗教、生活方式等等,群众早就羡慕。但在传统熏陶下也接受下来,羡慕而不一定妒忌。自由主义者向群众说,这些自由不应只是统治层或特权阶级专有,而是天赋人权。自由意识的普及使群众对不自由的消极接受转为对自由的激情饥渴。(2)在群众心中,人有上下之别,社会阶级是自然不过的事。自由主义者向群众说,人是天生平等的,社会契约是统治者权力的唯一合法基础,来自人民的同意。于是,老百姓或子民变成“人民”,变成国家的主人。平等意识的普及使群众对传统统治阶级的消极接受转为对废除特权阶级的积极参与。其实,到了今天,这两个口号仍是夺权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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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几百年前的局面。那时,雅典民主刚被发掘出来,现代民主制度仍未建成,因此自由主义的精英们就可以按他们夺取权力的用心去塑造民主的意义。但是,当旧制推翻、大权夺得之后,就要建立新制、树立新权。那时,作为夺权工具(作乱)的民主就得改为维持权力的机制(长治)。于是问题就出来了。以当家做“主”的号召去激励“民”的支持,夺到了权,“民”就自然想真的当家做“主”了。自由主义的新贵阶级怎会把打倒旧制的武器去给人使用来打自己?怎会容许民主约束自由?原本高贵的民主就被打造为“大多数人的专制”、自由的敌人。幸好,一般的民众都是不大明白民主是怎样实践的,于是自由主义精英们就可以按他们维持权力的用心去塑造一套自由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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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制度的最大特色是代议民主取代直接民主(也有极少数的例外,如瑞士)。人民的身份从清楚的、直接的“主人”变成模糊的、间接的“选民”。自18世纪末开始,代议民主就成为西方主流政制。从此,人民是名义上的国家主人,代表们才是真正的主人。那就是精英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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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包括所有在朝在野的政客、官员,以至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精英是民主中的“主”,但他们不一定是统治者,也可以是把持者、支配者。可是他们又同时被选民以选举制度羁住,他们的政治生命很不稳定,辛辛苦苦地当上代表(雅典是没有代表,而且官员也是抽签的),无论是真的为民或是为己,总想有一段稳定的时间去做点事。但是,做人民代表是有任期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根本不相信民主,所以人民代表的任期不可能长。但是,几乎所有的人民代表都想连任。维持精英政治的制度遂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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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认识的是,精英本身是一个阶级。这个阶级的唯一共通点是追求政治权力。他们在自由主义下的民主制度中,无论是被选的、被委的、自委的,都以人民代表或代理自居。在代议民主的精英政治中,“民”的理念既缩小,也扩大。首先,“民”是指正规的选民,而选民只是全体人民的部分(因为有选举资格、选举年龄等限制),被选的精英只需向选民交代。从这个角度去看,“民”的理念是缩小了。但是,在自由民主制度中有很多很多的半官方、非官方,甚至民间组织都以“公众参与”的形式参政。这些数不清的利益团体也有它们的“选民”。每个组织的代表、代理、代言精英都经这些“选民”选举、推举、委派、赞助。从这个角度去看,“民”的理念是扩大了。精英们通过把持“民”的定义去制造政治机会和政治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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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可以说是个怪物。它并非生于自然,而是人工受孕。原先,自由主义为要生存、延续和扩展,硬与平等交配,生出一个一身二首的自由民主:一边推广个人自由,另一边约束个人自由。个人自由依靠人人平等之“名”去取得合法地位;但个人自由又顾忌人人平等之“实”会产生出“大多数人的专制”。精英民主为这个怪物戴上一个民主代议的面具,把它的两个头遮住了。在实质上,精英们通过代议制度把持和支配民主去推行自由主义,特别是他们自己或所属群体的自由,美其名曰“自由民主”。但在这种政制里头,多党制度、法前平等、官员问责的重重把关、处处制衡都是因为害怕真正民主会损害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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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看出自由主义和寄生在它身上的资本主义带来大大的不公平。优胜劣败的自由竞争确实带来高度的物质进步,但巧取豪夺的分配却实在令人心寒、气愤,遂出现为民请命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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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没有清楚的、公认的定义。一般是指在家庭、国家和企业范围之外,具有共同利益的团体,特别是指保障民主社会所需的言论自由、独立司法的民间组织。主要的成员就是代表各种公民利益和公民意向的“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或NGO)。这个定义里的基础假设是民主社会缺乏言论自由、独立司法(这些都是个人自由的保障),需要有政府和市场以外的民间组织去保障、恢复或推进。这是典型的自由主义论调,也暴露出以自由为本、民主为用的自由民主政制的内在矛盾。也可以说,自由既要利用民主(自由主义者发动多数去打击少数,借此夺取利益),实在也容不下民主(民主下少数要服从多数,自由主义者会因此被剥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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