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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您认为道德不可能完全主观,个人自由不应该绝对,又假如您认为起码有些道德原则(道德原则是真相,道德行为是现象)应该是普世的,您就有责任去发掘这些原则了。那么也就不妨试用笛卡尔的天赋理念心法。退省是天赋理念心法的实践:点燃理性的光芒去照亮人人的“主观”,启动民主的权威去压倒某些人的“武断”。规划事业就变得乐观,因为真理人人可辨、人人相通,因此规划的好坏是有踪可寻、有理可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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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前说过,干规划必须相信会有未来,会比今天更好的未来。这个脱胎换骨的信念使规划有了使命感。但是,追求“更好的未来”需要我们定义什么是“好”。天赋理念提供一套求真的方法(也就是寻好的方法,因为真与好是永远一致的),帮助规划订立正确的方向,也就是以理性之光去引导规划的使命感。单从功利的层面上看,退省除了动员集体智慧去处理具体问题之外,还可以发扬规划工作的民主决策精神和鼓舞规划工作者上下一心的士气,是花费少、收获大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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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参与者应该多想少讲。现今的规划,特别是来自英语体系洛克式的经验主义的样板,都力主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公众参与下面有两个基本假设。(1)“公众”是指受规划工作(一般指专业的规划分析者、设计者)和决策(一般指官员和开发商)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的人群。(2)“参与”是指被规划影响的公众自觉或被提醒他们是被欺骗、压迫的一群,因此他们主动或被邀去参与规划工作的决策。应运而生的就是专业的为民请命者(自荐或被邀的,去代表被欺骗、压迫的公众或部分公众去争取权利、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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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公众参与有其积极的一面,也就是动员集体的智慧去处理具体的问题,但实际上它早已变成赤裸裸的众人争利的擂台了。它的形式与内涵最终总落在辩论和谈判。辩论是争理,谈判是争利。此中,利是主,理是辅;有理就会得利。“真理越辩越明”变成争利的掩护和工具。其实,争与利都不是问题,只要它可以产生出“符合事实和真相的土地(空间)使用”,也就是“合理”的规划。要防止争利扭曲“合理”的规划(规划的真理)。若是“真理越辩越明”成为争利的掩护和工具,那就有问题了:(1)这种辩聚焦在求利而不在求理,不是以理去判决利的分配,而是以利去支配理的曲直,得出的往往是歪理。(2)这种求理是委托于能言善辩之辈。他们不可能是真理的唯一拥有者,得出来的往往是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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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相信“合理”的规划应该建立在所有参与者的“合理”追求之上,那么我们需要的不是多辩,是多想。我在《阿奎那的“普世价值”》中提出了在土地开发纷争中,开发商和受影响居民可以互相以换位思考的角度去考虑对方的“合理”追求,作为谈判的起点。也就是在谈判之前书面交代出己对人、人对己的“合理”诉求。辩是难免的,但先辨后辩比不辨之辩较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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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仆”,规划工作者和决策者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现今,人民已经分化为两类:开发受益者(包括开发商和消费者)、开发受损者(主要是原居民,也可以包括环保利益、文化遗产利益等等)。规划工作者和决策者处在夹缝中,社会舆论和开发受损者把他们看成开发受益者之一,或起码是站在开发利益一边,甚至为开发利益服务。在某种程度上确是如此。规划决策已是欲拒又迎地卷进了争利的漩涡,再没法理直气壮地说理了。在“规划就是政治”的大气候里,规划工作者与决策者对自己的角色是忠是奸开始迷惘了,对自己的立场是黑是白也开始模糊了。这是规划缺少了理性带来的权力魔障。要脱身于这个魔障,规划工作者和决策者要认识真正的公仆是为所有的人民服务——不分是为受益者或受损者服务。人民授予规划工作者与决策者职责与权力:职责是为全民塑造“合理”的土地(空间)使用(包括公平与效率并重,受益与受损平衡),权力是履行职责的工具。把权力下放有点不负责任,尤其是把权力下放给某一个利益群体(无论是受益者或受损者),更有“取宠”之嫌。理性地行使全体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为全体人民服务才是真正的公仆。当然这会堵了那些专业为民请命者的财路或仕途,但这也许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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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大略省有“安大略省城乡事务委员会”(Ontario Municipal Board)之设,可供借镜。它的职责是审理城乡事务,特别是有关土地利用(规划),带有“法庭”(tribunal)的功能。它的前身是“铁路与城乡委员会”(Ontario Railway and Municipal Board),成立于1897年,职责是监管城乡政府的财政和当时各城乡之间疾速发展的运输系统。1932年才改为现在的名称。它独立于政府,直接向省议会(省的最高立法机构)负责。委员由省政府(省的最高行政机构)委任,任期三年,可无限连任。现今委员会名额约30人。委员资格主要是对城乡事务有充分的认识和经验(可以说是城乡事务的“智者”)。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处理规划的纠纷。规划纠纷若是无法在地方解决时,纠纷的一方(可以是地方政府、开发者或反对者,有时甚至是省政府的某一有关部门)可向委员会“上诉”(appeal)。委员会派员(按案情严重程度,选派1—3人)到当地听供。各方出席作供,也可以聘请专家,包括规划师和律师。但一切证供要以规划原则(包括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法定文件)为依据。政治考虑、商业利益考虑等都不会被听供委员接纳。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决,并具法律效力。不服的只能向省政府请求复核,但省政府极少应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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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该委员会处理的规划纠纷算是成功,与讼各方都愿意接受它的判决。部分原因是大家都知道纠纷诉于民事法庭会费时花钱,而且法官们大多数缺乏规划知识,判决很难捉摸。但最重要的因素还是委员会的政治与专业权威:(1)政治独立。委员任期独立于政府任期(当初还是终身制,现在也一般是连任),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2)财政独立。经费纳入省人大预算,不受政府财政干预。(3)法律权威。委员裁判是终决,具有法律效力。(4)知识权威。委员都有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得人信任。近年来有人批评它偏袒开发利益(有趣的是这些批评部分来自意图约束开发的地方政府)。批评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如何裁决都会影响某些利益,只有程序公正才可能消怨。一个办法是听供委员以抽签选出,那就谁也无话可说了。中国似乎也可以考虑成立类似的规划纠纷审决委员会。“智者”定要多想,因此委员们应定期“退省”,思考规划原则的真理;听供的委员在判决前退省,寻找嵌在具体纠纷中的普世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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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规划工作者的自省、规划参与者的自省,甚至智者的引导都不能保证不争,更不能保证理性的城市、理性的城市规划。但是,如果我们多想一点,也许我们会少争一点,就算争也会对自己的所求多点理性,对别人的所求多点了解。多想一点不会差,追求共识一定好。天赋理念给我们希望,也给我们方法——真理可知,共识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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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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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不是空想者,他明白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事物都彻底思考,但他鼓励我们绝不能放弃思考,他的“理性人”是个“现实的理想者”。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的“第一沉思”如是说:“在日常生活中,我绝不认为必须要认识得非常清楚、分明才去做,相反,我主张甚至用不着等。有时,我们必须在许多完全不认识和不可靠的事务中选择一个,并且在决定下来之后,就如同是经过可靠的和非常明显的理由选择出来的那样坚持下去。因为这是日常生活行动中办事的需要,只能如此。但是我们在进行真理的思考时,则不应该这样。”这把我们中国的“择善固执”倒过来,不是“先择善,后坚持”,而是“先坚持,但不忘反思”。这需要刚毅和谦虚,是个挑战性的组合。但笛卡尔给我们很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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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修身原则——“快乐”就是灵魂(思想)的安宁和满足,这安宁和满足牵涉到理性和意志之间的关系;理性的作用是理解,也就是真与伪的判断,意志的作用是对理解的东西表示同意和不同意、肯定和否定;理性的范围是有限的,因为我们的认知能力有限,而意志的范围是广阔的,甚至是无限的,因为我们选择的自由是无限的。但意志往往被滥用超出理性的范围,所以往往就会出错。笛卡尔要求我们尽力去求知,来肯定正确的行动方针,如有需要,就应参考既定的法律和风俗。在方法上,他建议:(1)在分辨真、伪的时候一定要完全依靠理性。在清楚和分明的鉴别下,意志一定要同意理性。但有限的理性不足辨明一切,在未辨明之前,意志无须下判断。我们可以无限期地不做出决定,直到有充分和肯定的真知。(2)在分辨善、恶的时候,理性一定不够用,但行动仍要进行。在此情况下,应有的立场就是在实际生活中要不断思考真理,但不坚持要有清楚的真理才做出行动。从此引申出的最高德行就是:“我们的理性无须完全无误,只须我们的良心知道在最佳判断之下,果断地做出行动。”果断和坚定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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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认为最高道德是“慷慨”(generosity),一个慷慨的人知道什么原因(因为他有智慧)和什么行为(因为他有德行)使他应该觉得自豪和自惭。最高的智慧会使他知道没有什么东西是真正属于他的,他真正拥有的只是自由去使用他所拥有的东西;最高的德行会使他感觉到自己内在的坚强和一贯的决心去慷慨地运用他拥有的东西。笛卡尔的最高政治理想也是来自他伦理观中最主要的一条:慷慨。慷慨非但是个人道德的理想,也是社会道德的理想。在笛卡尔的定义之下,一个慷慨的人会相信其他人都可以有跟他一样的智慧与德行,也就是都可以跟他一样的慷慨。这点,笛卡尔在早于康德的两百多年已找到了最高政治道德的端倪——理性的意志、自由的意志是泛人类的。真理不是越辩越明。笛卡尔摒除文人的“辩”癖,他在《谈谈方法》开宗明义地说他谈的是他个人的经验:“我的目的不是去教授一套每一个想正确引导自己理性的人都应当跟从的方法,而只是去说明我曾经如何去引导我自己的理性。为别人定下法则的人必比别人高明,就算犯极小的错误也应受责。但我不是这类人,不会像他们的招责。我发表这著作只是作为一个历史——可以说是一个寓言——你在其中或可发现一些值得模仿的东西;若是你同时发现一些你不应该跟从的东西,也不应怪责我。我希望我的奉献对某些人会有用,对任何人无损,而所有人亦会同意我是坦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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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坦白和谦虚,更使我想去试试他的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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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些由直觉发现的第一原则、第一原理、第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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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ules for the Direction of the Mind,国内译为《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其实不大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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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哲学原则》(Principles of Philosophy),1644年拉丁文版,1647年法文版,是他的《谈谈方法》和《第一哲学沉思》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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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婴儿和小孩的精神淹没在身体之中;病人、半睡状态、年轻人的精神缺乏自由去思考;人类的偏见左右我们去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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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亦即柏拉图的“参”。见《亚里士多德的“变”》一章有关“第三人之辩”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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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冯俊著:《开启理性之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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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乔姆斯基(Noam Chomsky),美国当代语言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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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威尔逊(Edward Osborne Wilson),当代社会生物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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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平克(Steven Pinker),当代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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