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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理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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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让我表明对“城市规划理论”一词的解读,可分为城市、规划、理论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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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在城市规划的字典里,都是引用英语的urban(urban planning)或city(city planning)。urban与city来自不同字根,带有不同意思。urban出自拉丁文urbs,指一个有城墙的城市,以帝都罗马城为首;更常用作形容词,指一种带有城市气质(时髦、人工化、吹毛求疵)的生活方式。city出自拉丁文civitas,指人类聚居之所,规模无分大小;也指公民(citizen),特别是公民的权利和公民的结社(城邦)。我喜欢city的字根,因为它跳出以人口和空间规模去定义城市的桎梏,并突出“以人(居民、公民)为本”的价值取向。中文“城市”一词以“城墙”和“市集”去定义城市,聚焦于建筑形式和经济活动;又以“农村”去对应“城市”,也就是以产业类型(非农)去定义城市。我关注的城市(city/civitas)是人类聚居之所(人居),不管是什么人口规模、建筑形式、经济模式或生活方式。这是典型的亚里士多德思路:“城市,让人生活得更美好。”至于,什么是生活得更美好,美好生活与城市和城市规划有什么关系,就是“城市人”规划理论的主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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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作为名词,是未来行动的指导方案;作为动词,是制定和实施这方案的程序。城市规划,作为名词,是人居空间(土地)使用和分配的指导方案。我关心的是人居空间的使用和分配与居民(公民)的需要和权利之间的对应。人类的空间适应力虽然很强,但可以享受的空间总比需要忍受的空间好。创造可以享受的人居空间也应是城市规划的使命。因此,城市规划作为动词,就是辨认人居与居民之间的张力所在,然后制定目标,设计方案,选择方案,实施方案,监测反馈,务求舒缓张力,提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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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论有三类:描述性(经典是伯吉斯的同心圆城市、霍伊特的扇形格局城市)、解释性(经典是林奇的《城市意象》[The Image of the City,1960]、亚历山大的《城市不是一棵树》[“A City is Not a Tree”,Design,1966])、指导性(经典是弗里德曼的《公共领域规划:从知识到行动》、福雷斯特的《面对权势的规划》[Planning in the Face of Power,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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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城市规划理论大部分来自西方,特别是英语文明,而绝大部分是指导性理论——应该怎样做。但是没有正确的描述和合理的解释为基础的指导性理论是不科学的,往往只是意识形态的武断,怎可以作为规划行动的导航?我们所见所闻的是城市现象,是种事实,从汽车数量、流量,到通勤时间,从人口数量、类别到市区面积,形形色色,可以描述,甚至量化。这些事实的本质(如通勤时间如何反映通勤者对时间资源分配的比重、市区面积如何反映城市土地资源使用的效率)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如汽车数量与通勤时间的关系、人口数量与市区面积的关系,以至汽车数量增加与市区面积扩大的关系)是事实底下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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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特别是因果关系,causality)只可以凭理性去推断,但“事实”(包括相关关系,correlation)可以帮助检验理性判断的可靠程度。这也是科学的正确意义。举例来说,小汽车使用量增加(事实)与市区面积扩大(事实)有相关关系,而大部分人更相信两者之间有因(小汽车使用量)果(市区面积)关系。可是,家庭电冰箱数量增加(事实)与市区面积扩大(事实)也有相关关系,但谁会相信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事实不是真相,虽然它会刺激我们去思考真相、帮助我们去检验真相。理性(逻辑、概念)才是发现、发掘真相之途。为此,正确的描述事实和理性的推断真相应该是指导性理论的基础。“指”是目标的选择;“导”是行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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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理论首先需要通过评价城市现象(如通勤时间太长了)去决定规划目标(如削减通勤时间)。这些决定是含有价值观的(如什么通勤时间是太长,为什么要削减通勤时间)。然后,推断城市现象的因果关系(如通勤时间是果;汽车数量、道路设计、驾驶技术、土地功能部署等是因)去选择可用和有效的因果杠杆作为规划行动的导航。这些选择是功用取向的(如土地功能部署是最合用及最有效的规划杠杆;道路设计是有效杠杆但不全由规划决定;汽车数量是有效杠杆但规划的支配能力有限;驾驶技术就全不是规划可用的杠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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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我对城市规划理论的前提和使命的解读为:城市是个现象;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现象的评价和处理;规划理论是城市规划的理据支撑。一套完整的规划理论有四个部分。第一,描述城市现象。这要符合“事实”(facts)。第二,解释城市现象(果)的成因(因)。这要符合“真相”(reality)。第三,评价现象的好坏,也就是对果的取舍。这是道德性的决定。第四,设计有效手段(因)去改变城市现象(果),也就是牵动可用和有效的因果链条。这是技术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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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与经济人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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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的理论参照是经济人。但城市人与经济人的理性有共同处也有不同处,致使以城市人为理论砌块的城市规划理论和以经济人为砌块的经济学理论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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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经济人的定义是:一个身不由己的,以最小气力、最少牺牲去换取最大所需、最多方便、最大享受的人(出自穆勒,英式自由主义的祖师爷)。这个“理性”,结合来自亚当·斯密的“追求私利可达公益”的光环,产生出一种以“自利”为基础的价值观。也就是说,自利是道德的,因为它会带来公益(当然,这个“公益”是指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完全不考虑财富的分配)。但是,损人的自利又怎样?于是西方经济学发明一个“开明自利”(Enlightened Self-interest)的理念:一个开明的自利者知道损人是不利自己的。开明自利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别人的权利。为此,经济人的理论虽然是建立在自利之上,但也权宜地考虑别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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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开明自利的说法给以理性经济人为砌块的经济理论很多烦恼。首先,理性经济人追求的所需、方便、享受当然是主观的,但是不是都是利己的?当他为亲人、为朋友,甚至为社会的所需、方便、享受去争取时他还是不是个理性经济人?经济学的妥协是把“利己”的意义扩大,把为亲人、为朋友、为社会都演绎为“为己”的延伸。也就是说,最终都是为满足自己,包括精神享受,因此也算是“利己”(“己”的定义由实在的物质层面走上无边际的精神层面);或是方便自己基因的延续(selfish genes),也可以说是利己(“己”的定义由实体的个人层面走上生物进化的层面)。这样,“追求私利可达公益”的“公益”就是“利己”与“利人”的总和。“公”与“私”的分别全无意义了;“追求私利可达公益”的道德光环也黯淡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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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济学理论也改变了调子,把效率与分配分开,聚焦于理性经济人对经济效率的贡献。这可以解读为:“无论理性经济人追求的所需、方便、享受是为了谁,他以最小气力,最少牺牲去换取最大所需、方便、享受仍是提升经济效率的不二法门。”这可分两方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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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人”是否在追求最大经济效果(所需,方便,享受)?有理论家[1]指出经济人理性地认识到他的知识有限、记忆有限、对成功概率的预测能力有限,因此他只求满足(satisfying)而非“最大化”(maximizing)。也有理论家[2]指出经济人有“躲避风险”(risk aversion)的倾向,选择的往往不是最大的效果而是风险较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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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学理论以“竞争”(自由经济)为提升经济效率的基础条件。西方向我们积极推销自由经济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最佳办法,但又同时承认自由经济不保证财富的公平分配。我们信以为真,决定先引进他们自由经济的效率来创造财富,然后用我们社会主义的公平来分配财富。中计了。自由经济是不公平,但更要命的是它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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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竞争能够产生“效率”是因为优胜劣败带来效率的经济分工,创造出最大的社会财富。但此中有两个逻辑死结。第一,大自然的弱肉强食中,小鱼成为大鱼的营养料,全无浪费。自由经济的优胜劣败却是大量浪费。失败者卖不掉的产品、投下去的资源全部作废。第二,失败者(包括所有员工)的生计无着,需要社会照顾(包括对企业的照顾,corporate welfare)。竞争之中,肯定是胜少败多,因此社会的负担很重。西方社会强者逐利带来的浪费,弱者求存所需的福利都是由世界其他80%的人口以他们的廉价劳动力、低价自然资源、无偿生态环境去为他们埋单的。若是全球跟西方一样,谁来埋单?况且,自由竞争不是创造财富的唯一途径。难道工业革命之前就没有繁荣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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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由经济的另一个悖论是自由竞争的条件是政府少干预,所以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效率。“计划”与“规划”在英语中是同一个词——planning。到今天,美国仍有不少人(包括学者)把城市规划视为社会主义入侵美国的尖兵,把放任政府视为自由经济的同义词。这是错觉。对的,美国很少国营企业(虽然没有人留意2008年金融危机时美国政府是困难企业的大股东和金融企业的大债主),但美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绝不低于计划经济。自由经济中真正交易的是产权(一栋住房的住客可以不用搬出、地址不变,但产权已经易主)。西方的立法、行政与司法大部分都围绕着保障产权(包括物质、劳动力、知识产权等)和便利产权交易(包括合约、金融、保险等法律和体制),投入的人力、物力庞大得惊人。神圣的私有产权是整个西方自由民主政体的道德基础。西方主流的英语文明的政治思想祖师爷洛克早就把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人身保护和私产保护两条腿上。此中,私产保护更为重要,因为它是人身保护的最佳保证。无怪,美国最高法院当年裁定城市规划权力的上限是政府不能利用规划去“无偿征收土地产权”(expropriation without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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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的理性不同于经济人的理性。在西方,理性的拉丁文字根有二。一是reason,来自ratio,有计算(calculate)、解释(explain)之意,求用的意识较重。一是intellect,来自intellectus,有理解(understand)、洞察(apprehensive)之意,求知的意识较重。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人只会为自己“计算”。理性城市人的假设是人会为自己“计算”,也会“理解”到己与人是分不开的,因此理性城市人有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的意识。这个假设如何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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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理论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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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城市人的哲学基础主要是亚里士多德(特别是他的《政治论》)有关人类群居的动机和目的及由此而生的法(政治秩序)与义(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和阿奎那从人乃理性动物演绎出来的自然之法及由此而生的普世价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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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我提及,我的“城市”理念来自civitas——人类聚居之所和人类结社之愿。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Man is naturally a political animal),“结社是人类天赋的冲动”(The impulse to political association is innate in all men)。结社是种政治组织,最终是“城邦”。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所有行为都是为了某些目的的,也就是某些“被视为是好的东西”(presumed good)。最原始的结社是男女结合,目的是生孩子;跟着是组织家庭,目的是养孩子;跟着是以血缘为基础的聚居,目的是相互供给;最终是组织城邦,目的是美好生活。美好生活是结社的最终目的;城邦是结社组织的最高层次,最能提供美好生活的条件。因此他说,“城邦先于家,家先于个人”[4]。“城邦起于保生存,成于求幸福”(State was formed to make life possible,it exists to make life good)。这也可能是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城市,让我们生活得更美好”的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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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指出,动物也有聚居(如蜜蜂、蚂蚁),但人是政治动物,独有善与恶、义与不义的意识(这是指所有人都知道有善、有恶、有义、有不义,但不是指所有人都同意某事是善还是恶、义还是不义。关键是,这个善与恶,义与不义的意识驱使所有人对某事是善还是恶、义还是不义作出判断和选择,也就是使人类,有别于兽类,成为道德性的动物)因此,凡是人类结社就会有一套法(law)和义(justice)的原则去规范各人应守的法则和各人应有的权利。在这些规范和保证下人人可以“发挥”(flourish,成为最高贵的动物)。结社(城邦)能使人生活得更美好是因为个人的幸福与整体的幸福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群体的力量更能满足每个人的需要;整体的意识更能提升每个人的品质。另一方面,每个人的投入都会壮大群体的力量;每个人的参与都能丰富整体的意识。也就是,在有法和义规范和保证下的人类聚居,个人会因群体而达幸福,群体会因个人而趋完整,也就是个人/群体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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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世纪的亚里士多德在西方思想史的崇高地位是经公元13世纪的阿奎那的大力推崇和积极发挥而建成的。亚里士多德的法,经阿奎那的演绎和补充,结合了西方的信仰和理性,得出“自然之法”。神之法(也就是天道)称永恒之法;人凭理性可以揣摩一点,得出来的就叫自然之法:首先是万物求存,然后是有生命之物(动物)非但求存,并求延续;跟着人乃理性动物,在求自存和延续中还知要与人共存。“存”不单指生存,是指“按其本质来生存”,就是狗生存得像狗、人生存得像人、父亲生存得像父亲、公民生存得像公民,如此类推。因此,人类的自然之法是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称第一原则。阿奎那更指出第一原则是普世的,也就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能知晓。但他也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理性会受到我们的内在情绪和外在环境影响,看得和想得不清楚。他称之为“瑕疵”。但是,越有理性的人越想他的现实生活与自然之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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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明一下,自然之法无关道德,只关真理。它是客观的、绝对的,而且是任何有理性的人(孩童、精神病者除外)都能够知道的,虽然不一定实际知道(因为未有揣摩),或意图知道。人可以选择去遵从或不遵从它,制度也可以扭曲或蒙蔽我们的选择,但它的逻辑是无可避免了。如果我们不遵从它去做人、做事(无论是个人或群体)就是违反自然,那么自然也会做出它自然的反应,也就是广义的“天谴”。在《阿奎那的“普世价值”》一文中我指出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违背自然之法的“天谴”是人际关系破裂。如父亲不以儿子的本质去对待儿子,比如过度宠爱,待儿子如宠物,儿子也不会待父亲为父亲,而待之如宠物主。这样,父与子的关系就破裂,变质为主人与宠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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