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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驾方木柜,可储水数十担。柜后横铁管一,遍凿细孔,其管上通水,柜内设枢纽;用时以索至掣开,水即从管孔喷出,势如骤雨,驱马疾行,约可洒半里许。真扑去俗尘三尺也。[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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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清末的新政是由上至下推行的,在县一级,虽然在内容上一时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进,但卫生警察的设立毕竟引起了形式和制度上的一些变化。比如,“光绪三十一年,上虞县警察局设立卫生警一名,督促临街店、居民清扫门前垃圾”[90]。由此可见,虽然清道的工作早在中国存在,但有组织、专门化的清道事业以及国家和官府对这一工作的专门管理则不能不说是清末在西方的影响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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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垃圾的清扫不同,对葬俗的整饬,则早已成为国家和官府的一项责任了。早在先秦时代,就有文王葬死骸而九夷顺的说法。[91]到清代江南,无论是从观念上还是行动上,它都可以归入公共卫生之列。当时普遍存在着停葬和火葬这些被人认为是恶俗的现象,对这些风俗,正统的观念和力量都是严加反对的。首先国家从法律上严令禁止,比如对不依限葬亲的,规定庶民要杖八十[92];另外,乾隆时还有人建议,举贡生监等不得参加高一级的考试[93]。而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则要斩监候。[94]其次,地方官府也多次下令严加禁止,在当时的地方志中,上至督抚、下至县令的有关谕令都常能见到。不过,尽管国家律有严禁,官府也时加警示,但均没有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停棺累累”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于有清一代的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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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尽管禁令由国家和官府来制定和发布,但实际的施棺、掩埋工作却主要是由乡贤领导的社会力量来举办的。在清代,特别是在江南地区,有相当多的地方社会事务都是由善堂、善会等各类慈善机构来举办的,而在慈善机构举办的活动中,育婴和施棺掩埋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项内容。[95]据梁其姿的不完全统计,明清两代江浙两省共有各类善堂1 336所,其中施棺局342所,占总数的26%,数量居各类善堂之首。[96]并且在其他的综合性善堂中,施棺和掩埋也是其重要的内容。其中,官办的仅占10%。[97]这在时人的论述中亦可得到反映,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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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高桥浮葬之风最盛,塘内滩地常暴棺累累,每届潮灾,甚至漂流四散。康熙三十五年,里中善士曾捞埋九百七十八具,而其他就近代埋者尚不在内。乾隆十二年,顾钥、陆汝恭、凌廉等复各捐银两,捞埋流棺一千二百四十三具。迨光绪间,黄如榛等曾创捐劝募,举办掩埋一次。其后,每有风灾,浮尸发现,均由乡董筹资为之埋葬。[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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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初元,里人集资设掩埋局,每岁冬收瘗暴露,行之二十年矣。顾禾乡停棺累累,半由清贫无力,半由乡愚阻挠所致。好善者心窃伤之,乃于二十七年公议仿照江苏震泽县成案,设法扩充,易其名曰代葬……[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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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施棺和掩埋浮葬之棺,在战争和灾荒之年,社会之好善之人也非常注意对尸体的埋葬。比如,在咸丰十年(1860年)六月,在太平军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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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五日)梨人欲办平望掩埋,并河中、破屋中浮尸、缢尸,且此月底设坛广作普济,诚救劫大善事,死者大可怜,生者岂忍坐视,当竭周襄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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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些禁令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是从这类行为有悖孝义和保全全尸这样的人伦道德的角度出发的,不过对葬尸的卫生意义,也已成为当时一些官僚发布这类禁令和一些乡贤举办义葬和拾骼事业的一个动因。比如张伯行在苏抚任上谈到掩埋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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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文王泽及枯骨,况现经饥饿而死者乎?每见有抛弃骸骨,日色暴露,甚为可惨,宜严饬城关各乡约地人等,凡街市道路田间有抛弃骸骨,俱令掩埋,以顺生气。盖灾祲之后,每当疫疾,皆因饿死人多,疠气熏蒸所致也。一经掩埋,不惟死者得安,而生者亦免灾诊之祲矣。[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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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人已比较普遍地认识到尸气是造成瘟疫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在拾骼埋骨时想到这有利于防疫自然就成了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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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火葬这样一种现代看来符合卫生的行为,当时的国家和官府却总是想法设法地予以反对和禁止。[102]虽然当时的火葬方法还多有不够卫生的地方,以致常常有人因此而染疫,但当时反对者所针对的显然不是火葬方法而是火葬本身,所以,从今天看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反卫生的行为。也就是说,当时对葬俗的整饬其实包含着一对相互矛盾的行为。不过在当时,它们一点都不矛盾,不仅都不符合孝道人伦,而且都有碍卫生。停葬自不必说,火葬所散发的恶臭也每每导致“戾气失和,蒸为疾疠”[103],于是加以禁止,自然是有利卫生的好事。因此,把它们视为时人改善公共卫生的行为,应该没有问题,尽管限于认识水平,对火葬的禁止实际发挥了反卫生的作用。另外,反过来说,那些被正统观念视为“其愚而忍一至于此”[104]之“愚民”的火葬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净化环境的作用,但在主观上,似乎也算不上是卫生行为,这不仅仅是因为其方法还有诸多不合卫生之处,而且其目的也与卫生无关。[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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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些精英人士感于监狱、育婴堂之类公共建筑的住所太差,易致疾疫,而主张加以改造的史迹,似也反映出了时人在公共卫生方面的意识。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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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士章,字斐城,钱塘人,监生。康熙十年,闽变,赎被掠者二百余人。狱舍卑湿,囚易染疫,请子官独输金改造县监……[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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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余治的《得一录》中,则录有一份道光时期的详细的改造方案。[107]除此而外,《得一录》中还记录用药物改善育婴堂的环境以防疫病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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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育婴)堂中每逢春夏之交,多烧苍术、大黄,水缸并置贯众,以避湿气暨瘟疫传染。[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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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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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医学一直没有从理论上阐明食物在疫病传播中的作用,这方面的认识也停留在经验和直观的层面,因此,总体上,社会对食品与瘟疫的密切关系并不以为意。因此,在清末以前,有关食品公共卫生的史迹很难发现。清末实行新政后,因为对饮食卫生的管理也被列入卫生警察的职责之一[109],所以,这方面的记载才始见出现,比如绍兴上虞县的卫生警察,除督促清扫外,也“偶尔对出售腐烂变质的食物的摊贩加以干涉”[110]。在大城市中,管理似乎要更进步一些,比如,苏州于宣统三年(1911年)在巡警道下设卫生科,开始对茶馆、冷饮业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管理。[111]这种行为自然符合现代卫生观念,但实际作用却很值得怀疑,对当时整体环境卫生的改善也未必具有实质性的效果,而且对当时瘟疫的爆发、流行来说,也算不上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尽管从长远来看,它是一种对人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事物。由此,似乎可以说,无论是观念还是制度,尽管它们在长时段中意义重大,但其最初的实际效用却往往让人不敢恭维,这种情况可能不是完全用“愚昧”或“腐朽的社会制度”可以解释的,依笔者的一孔之见,恐怕更为主要的还是因为当时社会上对相关内容总体的需求不足和社会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等相对属于技术层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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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蚊蝇等害虫传播疫病的作用,到清末,人们已相当了解,在个人卫生方面,也有了明确关照,不过诸如现代爱国卫生运动中的群众性除灭害虫行动,则是民国以后的事。[112]至于现代归入公共卫生之列的劳动卫生、学校卫生和放射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在当时似乎还未成为足以值得世人特别关注的问题,所以也就无甚可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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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清代卫生观点与行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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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现代人和清末游历过中国的西方人,往往指责时人不讲卫生,比如美国的明恩溥就指出:“不讲究卫生,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有此特点。他们甚至不把已经了解的卫生规则当回事。”然而中国人又是出人意料的多,因此他认为,“这个事实雄辩地说明中国人具有神奇的能力,足以抗病和康复”[113]。这表明从现在或当时西方的眼光来看,时人的生活环境不尽如人意。不过像明恩溥的说法要得到体质学的证实,大概也不太可能。它的出现固然有当时中国现实状况方面的因素,但也应该与他们没能从历史的具体情境中来理解卫生观念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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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观念和行为,都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历史和现实的印痕,卫生观念和行为自然也不例外。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清末在西方的影响下,中国的卫生观念和行为连同卫生一词的含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又是传统的卫生观念和行为的继续和发展,具有较为清晰的内在发展脉络可寻。可以说,它们基本都是在趋吉避凶、改善条件以防疫病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同时又是在历史具体条件和时代认识的双重制约下产生的一种历史现象。就从“卫生”这一概念来说,卫生原主要指养生,在养生学中,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讲究调适而非控制和改造,所以长期以来它与现代卫生观念中对人们生活和劳动环境的管理和改造等内容并不相关。[114]不过,不论卫生一词的内涵在清末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在预防疾病、护卫生命这一点上,却是完全相通的。而且,在传统的观念中,有关个人和公共卫生的内容虽未包容在“卫生”一词中,但此类的意识和行为却早就存在,而且与时俱进。在个人卫生方面,现代卫生条款的主要部分基本在清末前的传统思想中已经出现。而公共卫生,至迟到南宋,官方的公共卫生意识和举措均已产生。到清代,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严重,社会和官府合作共同保护环境的行动在江南的中心地区也应运而生。嘉道以后,由于水质状况的恶化,改善水源公共卫生的意识也随之加强,不少原本出于别的目的的行为也逐渐被赋予了卫生方面的意义。正因有这些相通之处,到晚清,在西方思潮和制度的影响下,人们才能够顺理成章地发展和丰富“卫生”一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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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不难看到,所谓近代化,并不是缺乏内在传承的西化。不过,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孕育发展起来的中国传统文明,自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少的不足和弱点,但近代以前的清代社会,绝不是静止的、僵化的,从根本上说,她并不缺乏应对外界变化以求自存的活力,以上的论述已然表明,晚清一些卫生观念的出现,并不都是西化的结果,也有传统社会本身对环境变迁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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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不能无视或淡化晚清我国卫生事业的变化和发展。除了因引进西方科学和技术成果而产生的变动(比如自来水、细菌学说引入对个人和公共卫生方面某些认识的修正等)外,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卫生事业逐渐由个别的、自为的、缺乏专门管理的行为转变成系统化的、有组织的、纳入官方职权范围的工作。这种变动不可谓不大,甚至是突破性的。它是与清末官方职能的扩展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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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和官府在卫生事业方面的举措,南宋以来,并未有所发展,相反似乎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退缩,这种退缩应该是与其在慈善和医疗事业方面的退缩相一致的。[115]个中原因,根据梁其姿相当深入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官办此类机构和事业效率低下;二是明中期以后,朝廷面对的是与宋代很不相同的地方社会,其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充足,社会力量在这方面的活跃不仅弥补了政府的消极,而且比官办事业更具效率。[116]也就是说,在理论上,皇权的职权范围是无所不包的,但代理其行使职权的机构——朝廷和官府的工作重点却是有所选择的,一般说来,道德和秩序乃是其最为关注的要点,地方的福利和卫生,是国家仁政的体现,虽然也受到国家的重视[117],但只要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治秩序,也就很少会从制度上加以建设[118],朝廷和官府所做的大概就主要是倡导和鼓励了,具体的工作则由可资利用的地方社会力量去实施。地方卫生事业无疑并不直接关乎道德与秩序,因此,在传统的国家中,缺乏官方的制度性建设也就理所当然了。从前面提到的所有卫生措施中,尽管对河道的疏浚多由官方主持,对葬俗的整饬也有国家的立法,但这几项就官方的主要目的和国家法律的立意来说,都与卫生无关。而且即使如此,像掩埋凿骨的工作也主要是由乡贤领导的地方社会力量来举办的。其他的,比如对染坊污染的永禁虽由官府出面,但那不过是应士民的要求相机行事而已。至于嘉道以后,改善水源卫生的行动和建议则都由乡贤承担,晚清对个人卫生系统的建议和宣传也是由社会力量发起的。可见,在传统的国家中,有明确意识的卫生事业发起和实施者基本是个人和地方社会力量,尽管国家在必要时给予的支持并非无足轻重。这也表明了地方社会力量是地方社会事务中一支非常活跃的力量,说其活跃,不仅是指其承担了大量的工作,还因为它能对地方社会问题和变化做出必要而能动的反应。清末官方把卫生事业纳入自己的职责范围,自然与西方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影响和促动密不可分,但也可以把它看做社会力量在卫生领域的认识和活动日趋加强的反映。可以想见,在众多的西方社会制度中,卫生制度能为当时的新政所选中,必然存在可以依赖的基础和现实的需要,事实上,像清道这类卫生事业在不少地区最初也是由主要属于社会力量的商会首先发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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