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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分两类:同源人工授精和异源人工授精。前者使用丈夫的精液(AIH),后者使用供体的精液(AID)。利用AIH的原因是,由于生理或心理的困难,不能通过性交受精或丈夫患精子缺少症。正常射精时精子数达3亿,但有的男子不够此数。在美国估计有1000万人患精子缺少症。可把丈夫的精液收集起来,把精子分离出来,然后用浓缩的形式授精。利用AID的原因是男子不育、有严重的遗传病、Rh不相容⑤或精子缺乏。估计美国每年总计有1万人通过人工授精怀孕。20世纪60年代以来,妇女用供体精子生出的孩子已达25万。我国上海第二医学院、湖南医学院等先后自1983年、1984年以来对妇女施行人工授精,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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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要使用供体精子,提出了供体精子的贮存问题。于是出现了贮存精子的机构——精子库。我国也于1985年开始建立。在精子库中,人们用冷冻和低温保存精子,把精子浸于-196.5℃的液氮中。虽然冷冻精子授精能力约为新鲜精液的2/3,但对人工授精的成功率没有太大的影响。精子库开辟了人工生殖的更大可能性。例如行输精管切断术的丈夫,可以在术前把精液保存起来,供以后授精用,寡妇也可用丈夫逝世前贮存的精子受孕。法国马赛警察局女秘书帕尔帕莱的丈夫于1984年死于癌症,死前他的精子保存于精子库中,她要求用丈夫的精子使她受孕,因为她丈夫生前希望有个儿子,将来能成为钢琴家,并取名为托马斯,但并没有成功。法国的精子库共有20个。其中的“精子保存研究中心”就已用人工授精帮助产生了1万个婴儿。这个中心至多将一个供体的精子用于五个妇女。要求供体必须是已婚者,有孩子,因而不想要继承者。提供精子前必须得到妻子的允许。受精妇女也必须已婚,但不完全拒绝单身妇女和女同性恋者。授精前要告诉她们精子供体的血型、肤色、发色和眼睛的颜色,但不告诉供体的姓名和地址。他们的精子供不应求,有的妇女要等待一年,才能得到供体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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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子库的建立本来是为了解决男子不育症的,但有人试图用来进行积极优生。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埃斯孔迪多(Escondido)开设了一个诺贝尔精子库,该机构宣称它提供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供给的精子,据说已有三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提供,用这些精子授精已生出15个儿童。联邦德国有一家医院也宣布它提供的精子“没有胖子、长耳朵、鹰钩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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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和精子库引起了一系列伦理学问题,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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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生儿育女与婚姻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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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是否切断了婚姻与生儿育女的纽带,是否就因而破坏了婚姻关系?赖姆塞(Ramsey)等人认为,生儿育女是婚姻爱情结合的永恒体现,人工授精切断了生儿育女与婚姻的联系,而这种联系为家庭所必需。生儿育女是一个理想、美满、幸福的婚姻所不可缺少的。由于人工授精,把生儿育女变成配种而与夫妻之间性的结合分开,把家庭的神圣殿堂变成一个生物学实验室,使妻子认为为了满足有孩子的愿望,无须丈夫和家庭,从而破坏了婚姻关系。尤其是异源人工授精(AID),与妻子的卵结合的是第三者的精子,这与通奸致孕实际上没有什么不同,或者会使妻子认为宁愿用自然的方式(性交)接受供体的精子,这至少也是妻子不忠实于丈夫的一种表现。而AID儿童的存在使第三者进入了婚姻的排外的心身关系,破坏了婚姻的心理、物理统一性。并且也使人类分裂为两个人种:用技术繁殖的和自然繁殖的两类。[183]弗雷彻(Fletcher)等人则认为,婚姻是由情爱培养的人与人的关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性的垄断,而是彼此间的爱情和对儿女的照料。对于许多无子女的夫妇,人工授精是促进爱情的行动。人工授精与通奸根本不同,妻子并不与供体本身发生关系,关系仅发生在她的卵与后者的精子之间,并且事先取得丈夫的同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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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人工授精在伦理学上是否可接受,应该视它是否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对他人或社会有无损害。如果人工授精是在夫妇双方知情同意条件下进行的,而且供体的姓名和地址对夫妇双方秘而不宣,也不让孩子知道自己以这种方式出生,并不让供体知道受体和孩子的姓名和地址,这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幸福,而对社会有益无损。因此,对人工授精采取绝对排斥态度是不合理的。但是,确实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程序和措施,保证人工授精尤其是AID能在平安的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可能危及家庭或社会的行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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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什么是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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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提出的一个新问题是:“什么是父亲?”采用AID技术生出的孩子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养育他(她)的父亲,一个是提供他(她)一半遗传物质的父亲。那么,在养育父亲和遗传父亲中间,哪一个是对他(她)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父亲?正因为这个“父亲”概念不明确,所以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用AID这种方法生出的孩子不合法,理由是他并不是丈夫与妻子二人真正的生物学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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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问题也并不是完全新的,但至少AID以更尖锐的方式重新提出了这个问题例如儿女的收养和过继问题。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由于传统观念强调亲子之间的生物学联系,被收养的儿女一旦知道自己非父母所生,常常渴望去寻找生身父母。也有被收养的儿女即使知道父母并非生身父母,但多年建立起来的感情使他们始终对待收养父母视同亲生父母。在我国,由于革命战争的流动性和十年“文化大革命”,这种问题也比较突出。有不少的小说、电影以此为题材。但这种情况多半由于环境所迫,所以孩子一般都回到他们生身父母的身边。根据我国颁布的继承法⑥,有关领养孩子或赡养人继承权的处理是根据抚养—赡养原则确定的。我认为这是正确的。抚养是亲代对子代的义务,赡养是子代对亲代的义务,因而才可以有相应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如果仅仅凭借生物学或遗传学上的联系而并未尽什么义务,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也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一个生物学父亲或遗传父亲对用AID所生的儿女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没有义务和权利,反之这些儿女对他也没有义务和权利。而一个社会父亲或养育父亲则对这些儿女有道德上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反之亦然。有人问:如果后来夫妻离婚,离婚后这个不育的父亲(社会父亲或养育父亲)对这种儿女是否能拒绝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反之,能否有拒绝他会见这种儿女的权利?按上述的原则,我的回答是不能。也就是说,一个不育父亲与用AID出生的儿女的关系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应该同一个可育父亲与自然出生的儿女的关系完全一样。而妨碍这一点的正是传统的过分看重生物—遗传关系的亲子观念。美国对皮普尔·索伦森案例的判决是正确的,这个案例涉及妻子通过AID怀了一个孩子时丈夫的权利和义务。该案判决为如果AID是丈夫同意的,他有义务抚养这个孩子,虽然他不是生物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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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精子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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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指在AIH条件下,死去的丈夫遗留下的精子的地位问题。上面提到的法国妇女帕尔帕莱,在丈夫死后要求从精子库中取出丈夫的精子使她受孕,遭到精子库的拒绝。因为她丈夫生前没有留下一旦死后如何处理他精子的指示。她向法院起诉。但法律无章可循。法庭在辩论时集中于“死人留下的冷冻精子是什么”这样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它是一个器官移植物,还是一份可继承的遗产?检察官支持精子库,认为它是死人的一部分,未亡人没有权利索要它,正如她没有权利索要她丈夫的一条腿或一只耳朵一样。她的律师说,这是一种契约,应该归她。法官最后判她胜诉。这一判决是正确的。毕竟,留下的冷冻精子与一条腿、一只耳朵不是一回事。而帕尔帕莱用这精子受孕也出于一种正当的动机,可以看做是她与丈夫的关系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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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是:这种死者留下的精子能否供研究者用来研究?这个问题的解决也不取决于精子本身的性质。精子本身并无内在的道德价值。而应该视研究目的本身是否正当,以及是否取得妻子的同意。如果研究者企图用这精子来给雌黑猩猩作人工授精,以获得一个将来可用做人类奴隶的半猿—半人,那么这种研究本身是不道德的。所以,精子本身的性质既不支持也不排斥它的供体死后对它的使用,而应视这种使用本身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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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精子应该成为商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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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ID条件下由供体提供精子,那么对供体是否应给予报酬?在美国,供体出卖精子已成为常规。如果精子可以成为商品,那么肾、心、肺等脏器是否也可以成为商品?另外,精子的价格如何确定?是根据供体的健康状况、智力高低、外貌、社会上的成就来定价,还是根据人工授精后产生的子女的情况来定价?精子的商品化很可能使供体不关心他行为的后果,有意或无意地隐瞒自己身体上、心理上、行为上的缺陷。例如供体隐瞒自己或家族中有某种遗传病或严重传染病,结果把遗传病和艾滋病传给通过AID出生的孩子。精子库也可能由于竞争或追求赢利,而忽视精子的质量。反之,也有可能为了追求高质量,精子库只提供一类他们认为“最佳的”精子,结果使人类基因库变得单调而缺乏多样性。当然,非商品化并不能消除所有以上这些问题。但是商品化无疑会使这些问题尖锐化。我认为精子的商品化是不可取的。人类有机体的器官、组织、细胞成为商品都会造成许多弊端。精子的商品化不仅给AID带来危害,而且会形成一个促使其他组织和器官商品化的滑坡。提供精子以解决别人的不育、促进他人家庭幸福,本身是一种人道行为,是“仁”的体现,不应该以谋求金钱作为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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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非婚妇女的人工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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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妇女的人工授精包括对单身妇女或女性同性恋者用供体精子施行人工授精。在美国,已有一位未婚女心理学家用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精子受精,并已生出了一个女孩;由两个女同性恋者结成的家庭中,扮演女方的通过AID生出儿女作为两者的共同孩子来抚养,已不属个别。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做的结果会使正常的家庭解体,并且在这种不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儿童会具有怎样的行为倾向也不容乐观。因此,应该限制对非婚妇女施行人工授精。换言之,人工授精术应仅施于丈夫患有精子缺乏症、不育症、Rh因子阴性、遗传病的已婚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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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人工授精与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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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可利用经过仔细挑选的供体的精子来影响人类质量。这种影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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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妇都是遗传病基因携带者⑦,就可以仔细选择一个非携带者的健康供体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而防止生出一个有缺陷的婴儿。这就是消极优生学。应该给予每个儿童生下就有健康的体力和智力的权利,这是合理的。人工授精有助于实现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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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计划地选择具有“最佳基因”的精子对妇女进行人工授精,以提高人类质量。这就是将AID用于积极优生学。这种做法值得怀疑。因为人类的智力发展不单单取决于基因,而是遗传物质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单单有好的基因,并不能提高人类的质量。再说,要提高人类什么样的质量?什么是好的基因?由谁来决定?这些问题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所以,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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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外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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