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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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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技术本身很难说是“善”还是“恶”,它们常常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如果社会控制得当可以增大积极作用而减少消极作用。这种社会控制可以在医院或研究机构、学会或联合会、立法机构等不同层次上进行。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研究与体外受精有关的社会、伦理学和法律问题,英国称“探究人类受精和胚胎学委员会”,澳大利亚称“探讨体外受精提出的社会、伦理学和法律问题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均于1984年发表了报告。在英国的报告中,建议所有进行AID、IVF和提供卵的机构都应登记批准,禁止用14天以上的胚胎进行研究,并禁止代理母亲。该委员会主席、剑桥的华纳克(D. M. Warnock)建议成立一个法定的权威机构来监测和控制体外受精的使用、精子和卵的供给和生殖研究的其他方面。但保守党议员帕厄尔(E. Powell)要求完全禁止用胚胎作研究,得到了罗马天主教会和英国圣公会牧师的支持。1984年11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第一个全面的人工生殖法,涉及体外受精、供体精子、卵和胚胎的使用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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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个试管婴儿于1978年诞生后,美国当时的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加利芬诺(J. Califano)指示国家伦理学咨询委员会(EAB)研究有关体外受精的社会、伦理、法律和医学问题。EAB研究了一年,在11个城市举行听证会,提供证词的达170人,另有18人提供书面证词。EAB还审阅了2000份报告,并听取了生殖科学、伦理学、神学、法律和社会科学方面专家的意见。最后EAB形成了一个报告,于1979年5月4日提交部长。EAB一致认为,用胚胎进行体外受精研究“从伦理学观点看是可接受的”,涉及人类体外受精而无胚胎转移的研究可增加我们对异常后代可能危险的知识,胚胎转移只能限于来自合法婚姻夫妇的配子。报告于1979年6月18日发表,得到了13000份公众的评论,大多数对报告持否定态度,问题涉及对胚胎的破坏和处置、胚胎的道德地位、这种技术对未来的意义。国会的反应也同样不佳。部长收到由20位参议员、73位众议员签署的50封来信,大多数认为体外受精是不道德的,对未来的含义是严重的。然而1978年哈里斯(Harris)和盖洛普(Gallup)民意测验表明,美国人以二与一之比支持用体外受精和胚胎转移来帮助没有孩子的夫妇。1980年5月,总统研究医学和生物医学以及行为研究委员会主席亚伯拉姆(M. Abram)写信给参议员肯尼迪(E. Kennedy)和哈奇(O. Hatch)指出,总统委员会认为EAB对体外受精的调查研究工作是充分的、全面的,它的结论得到广泛的支持。但由于部机关改组,部长三易其人,至今部里没有表态。[2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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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理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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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什么是代理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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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末开始有代理母亲,现在用代理母亲生出的孩子已有150至200人左右。在美国最早从密歇根、肯塔基、加利福尼亚州开始,现已成为全国性现象。在马里兰、亚利桑那等州,成立了代理母亲中心,还出版一份代理母亲通讯,组织了一个代理母亲协会,名叫“白鹳”(The Stork)。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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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母亲(surrogate mother)本来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或用自己的卵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交给别人抚养,或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子宫妊娠,分娩后交该人抚养。但有人指出,这样的理解是用词不当。罗伯逊(Robertson)认为,提供卵和子宫的自然母亲,与为一个不育妻子的丈夫怀孩子的代理妻子一样不是代理母亲。他认为养育母亲才是这个孩子的代理母亲,因为她做了另一个人生的孩子的母亲。[191]然而,我们仍然按通常的用法来理解这个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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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代理母亲的一般做法如下。一位经纪人(通常是一位律师)以5000至10000美元的费用使一对不育夫妇(或者一个单身男子,但不多见)与一个愿意做代理母亲的妇女订约。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就签约。一般说来,契约有涉及产前检查、人工流产、代理母亲在妊娠期间行为,以及她同意在出生时放弃这个孩子的条款。这对夫妇则同意支付与妊娠有关的医疗费用,负责照管这个孩子,以及付给代理母亲大约10000美元。律师也要准备确认这对不育夫妇的父母身份、终止代理母亲的权利和使收养合法化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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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新泽西州,有人登广告征求代理母亲,有300人报名应征。她们填表说明的动机有:“我喜欢怀孕”、“分享做母亲的快乐”、“赎我过去人工流产的罪”、“家里需要钱”等。代理母亲收费10000美元,经纪人收费7500美元,医生、律师等费用为4000美元。有的双方不见面,有的来往密切。有的代理母亲拒绝放弃已怀了9个月的孩子,有的约束自己不去看望孩子,只看照片。在最早使用代理母亲的密歇根州有过两个案件。其一是代理母亲S,同意用M的精子施行人工授精,孩子生出后收费10000美元。1983年婴儿出生后是个小脑儿,M说不是他的。经血型检验表明确实不是M的小孩。因为在授精时S与她丈夫发生了性关系。其二是S夫妇在孩子转让后付给代理母亲10000美元。但州法院拒绝承认S是孩子的父亲。有的律师主张判罚代理母亲90天监禁或10000美元罚款。在联邦德国,有一个男子因登广告征求代理母亲被罚款17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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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母亲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是否容许?这也完全是一个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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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白鹳”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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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母亲的兴起是由于这种做法能给有关各方带来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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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种做法可满足夫妇抚养一个健康孩子的愿望,尤其是抚养一个具有夫妇一方基因的孩子的愿望。所以会有这种需要,是由于妻子患有常染色体显性或伴性遗传病,如血友病;更多的是由于妻子有不育症,但夫妇迫切需要孩子。对一些不育夫妇来说,不能有孩子会影响家庭和睦,使双方感到不幸。领养孩子在美国要排很长的队,由于生育控制、人工流产、未婚妇女愿意抚养自己的孩子,供领养的孩子来源缺乏,甚至要等好几年。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母亲是一条出路。愿意有个孩子这是合理的愿望,并有着深刻的心理、社会和生物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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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种做法有利于代理母亲。通常妇女怀孕、分娩是因为她们要抚养孩子。但有些妇女只想体验一下怀孕和分娩,并不想承担抚养的责任。从大多数代理母亲申请者的填表动机看,她们都是已婚者,并且已经有了孩子。她们愿做代理母亲主要因为这提供了一个比其他职业更好的经济来源。但也有人是因为觉得怀孕很有意思,喜欢因怀孕而享受的尊敬和注意。也有人因为过去作了人工流产或生了孩子送给了别人抚养而感到有罪,这是一种赎罪方法。还有人像器官供体一样,因她给另一对夫妇送去了“生命的礼物”而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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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代理母亲对所生孩子也有好处。否则,这个孩子就不会生出来。这与平常的领养不同,领养是这孩子已经怀了或已分娩了。而在这里,怀这个孩子仅是代理协议的结果,没有代理母亲,就不会怀这个孩子,所以,即使这种孩子与领养孩子一样有“这是谁的孩子”的问题,但没有代理母亲他(她)就不会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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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可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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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准备抚养孩子的一对美国夫妇来说,他们得花20000至25000美元,包括律师的费用和按契约的规定提供给代理母亲的费用。这个价钱使得只有中产阶级以上的家庭才能用得起代理母亲。他们必须以紧张不安的心情准备参与一种许多人认为不自然的新的社会关系:他们对他们的亲友怎么说?他们以后对这孩子怎么说?这个孩子与代理母亲应该或可以保持接触吗?在妊娠期间和以后,他们与代理母亲及其家庭保持什么样的关系?如果不以一定的模式解决这些问题,有关各方就会感到混乱、沮丧和尴尬。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代理母亲是个陌生人,从未见过这对夫妇,他们就会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她会不会照顾自己?在怀孕期间她会不会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她会不会在以后还与孩子保持联系?在她放弃孩子时会不会要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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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代理母亲也会发现许多令人不安之处。怀一个孩子可能需要授精几次才能成功。妊娠和分娩可能带来比她预期的更多的痛苦和副作用。那对夫妇可能比她希望的要冷淡。随着分娩的临近,她可能会更多地考虑这孩子是“他们的”而不是“她的”这一问题。分娩后放弃孩子可能比她预期的更令人沮丧,以致可能有几周时间的茫然若失和失眠。对于断绝与孩子的一切联系她可能感到不高兴,对放弃这个孩子感到有罪,最后可能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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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代理母亲不像胚胎转移或基因治疗那样可能给孩子带来身体方面的损害,但可能带来心理社会的损害。代理母亲与领养、AID一样把遗传的妊娠的父母与社会的父母分开。这种分离可能对发现这一点的孩子提出一个问题。像领养的孩子一样,他(或她)可能很想知道代理母亲是谁,甚至想建立某种联系。做不到这一点时,可能会影响他(或她)的自尊心,会猜想自己是由于个人的某种过错而被抛弃的。如果抚养他(或她)的父母不是合适的父母,更可能伤害这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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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代理母亲合乎道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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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母亲产生一个生命,但又有意放弃而不去养育它。这是否合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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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母亲可有两种职能:一是生育者,即提供受精的卵;二是胎儿的宿主,提供营养和保护。如果当生物学母亲不能怀孩子时,利用代理母亲作为胎儿的宿主,正如用其他人来教育、训练、照料一个孩子一样,在道德上是不容反对的。作为生殖者的职能,也不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问题。但这二者结合,代理母亲提供卵、受精、怀孕,但对孩子日后的养育她不负责任,在她脑子里清楚地把怀孕和养育分开,而这种分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钱。这在伦理学上是大可怀疑的。因为这种做法涉及生儿育女动机上的深刻变化:从愿望有孩子本身到愿望有孩子是因为他们能够提供某种好处。代理母亲生孩子不是因为她要孩子,也不是因为她愿意帮助别人,而是因为她自己从生孩子得到好处,具体地说就是为了钱。这就把子宫变成制造婴儿的机器,或“出租子宫”、“租用子宫”。这是不合乎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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