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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56 但当保密的义务与其他义务发生冲突时,如果后一义务更为重要则有时保密义务就要让位给其他义务,尤其是不伤害他人的义务。(1)当为病人保守秘密会给病人带来不利或危害时,医务人员可以并应该不保守秘密。例如病人告诉医务人员他要自杀。(2)当为病人保守秘密会给他人带来不利或危害时,医务人员可以并应该不保守秘密。例如一个即将结婚的男子有艾滋病,这种消息应该让病人的未婚妻知道。(3)当为病人保守秘密会给社会带来不利或危害时,医务人员可以并应该不保守秘密。例如发现列车信号员色盲、飞机驾驶员心脏有毛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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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58 2.1.4 隐私(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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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60 隐私的概念:隐私是一个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领域。任何人都有一定范围的领域不容别人侵入。但其意义有所不同。可以有三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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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62 (1)隐私是指一个人的身体与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不被人观察。当其他人不得你的允许离你太近,观看你的身体,接触或抚摸你的身体,以至袭击、强奸都是侵犯了隐私。避免他人观察自己的身体,是隐私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人在祈祷、性行为、大小便时,被人观察会感到尴尬,这侵犯了人的隐私。现在有些医院的门诊管理不严,当医生给一个病人检查身体时,旁的病人或病人家属可以在旁边围观,这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有时女病人不愿意男妇产科医生检查身体,这时应换女医生去做检查。否则就会侵犯病人的隐私权。在这个意义上,隐私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独处和精神独处的享有,也是反映了人的自我意识。同时隐私是亲密关系的标志,当一个人被允许进入隐私的领域,这个人就享有亲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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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64 (2)隐私是指不播散人的私人信息。现代许多隐私问题都涉及令人讨厌地泄露私人的信息。隐私的这一概念与前一概念虽有不同,但不管个人的敏感事实被别人知道,还是个人享有的隐私境况被别人骚扰,人们都会感到隐私遭到侵犯。这两个隐私概念有密切联系:一个人谋求独处和亲密关系的关键理由是要排除别人知道他/她的所有思想和行动。隐私权包括保护一个人不得本人同意不得透露有关他/她的信息以及不得透露不准确或歪曲的信息。信息的持有人,如掌握医疗记录的人,未获信息主体——病人的同意,不得透露出去,更不得作歪曲的透露。一个人的姓名和肖像也是信息,未经本人同意刊登在杂志上或出现在电视中,均属于侵犯隐私权。在医患关系或研究人员与受试者的关系中,保护病人/受试者的私人信息的隐私与保密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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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66 (3)隐私也可以指个人作出决定的自主性。这是在延伸意义上的隐私概念。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对威德一案中判决:妇女有宪法赋予的选择人工流产的隐私权利,从而使人工流产合法化。人们对这种隐私概念也有异议。然而,人们对(1)、(2)两种意义上的隐私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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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68 在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保护病人的隐私,对培养和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健全的医患关系十分重要。同样,在人体研究领域,研究人员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对建立两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十分重要。同保密一样,唯一能否定病人隐私权的是,如果继续保护病人的隐私权给病人自己、给他人或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泄露隐私给病人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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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70 2.1.5 家长主义(Pater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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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72 家长主义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起着家长一样的作用。家长作用有两个特点:(1)家长是仁慈的、为子女做好事的,心中装着子女的利益;(2)家长不让子女作决定,而是代替他们作出决定。坚持家长主义的理由是由于病人不懂医学,患病后身心处于不利地位,不能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为了病人的利益,应由医务人员作出决定。一位女病人对泌尿道造影有致命的反应,放射科医生没有告诉她可能有致命反应,因为他认为他的义务是做医学上对病人最好的事。如果告诉病人有死亡危险,反而对病人不好,引起不必要的恐慌。这就是医学上的家长主义。又如一个诚心要求知道真相的癌症病人问医生病情时,有的医生不说,怕对病人健康有不利影响甚至导致自杀,这也是一种家长主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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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74 2.2 不伤害(Nonmaleficence)/有益(Benef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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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76 2.2.1 什么是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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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78 首先什么是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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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80 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的伤害和伤害的风险(risk)。风险是指在治疗/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伤害是指在治疗/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如截肢后可能发生血栓,这是风险,而失掉一条腿就是伤害。并无恶意甚至无意造成的伤害也违犯不伤害原则。例如疏忽造成的伤害。所以医务人员必须考虑周到、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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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82 实行不伤害原则要求医务/研究人员:(1)培养为病人/受试者的健康和福利服务的动机和意向;(2)提供病情需要的医疗护理;(3)作出风险或伤害/受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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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84 2.2.2 双重效应(Double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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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86 双重效应原则用来表明一个行动的有害效应并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效应。天主教一般禁止人工流产,但当妊娠危及母亲生命时,可以允许人工流产,这时他们援引的就是双重效应原则:挽救母亲生命是流产的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胎儿死亡是间接的可以预见而无法避免、并非有意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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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88 双重效应原则在义务发生冲突时尤为重要。以上述人工流产为例,在一般情况下保护母亲的义务与保护胎儿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当孕妇子宫外孕或子宫有癌症时,这两个义务就发生了冲突,不能同时履行这两个义务。又如对于临终病人的护理,医务人员对他有不伤害的义务,以及通过镇痛使他舒适的义务。但如果疼痛非常严重,病人又有耐药性,使用加大剂量的镇静剂可导致病人呼吸麻痹死亡。保护母亲和解除临终病人疼痛是行动的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流产使胎儿死亡和病人呼吸麻痹是行动的间接的、可预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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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90 2.2.3 什么是有益和有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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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92 伦理学原则不仅要求我们不伤害人,而且要求我们促进他们的健康和福利。有益原则比不伤害原则更广泛,它要求所采取的行动能够预防伤害、消除伤害和确有助益。“有益”“行善”,“行善”不是义务。当自费病人交不起医疗费时,如果他能“行善”替病人付费,当然应该受到额外表扬,但医生并没有义务替病人付费。但他要做些事来帮助病人恢复健康,有益于病人这是他的义务,而不能“见死不救”。所以,“有益”是指一种义务,即帮助他人促进他们重要的和合法的利益。对医生而言,就是要促进病人与生命健康有关的利益。有益原则包括确有助益和权衡利害两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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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94 (1)确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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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96 有益于病人、对病人确有助益,是医务人员的职责。当我们说医务人员使病人确有助益、有益于病人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病人确有疾病或患病;2)医务人员的行动与解除病人疾苦直接有关;3)医务人员的行动有可能解除病人疾苦;4)病人受益并不给别人带来太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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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098 但是在生物医学研究中受试者也许并不得益,然而这种研究将使其他大量病人、社会、下一代得益,这种研究能否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这种研究的辩护是:有益于他人的义务是相互的,我们从社会得到好处,也应促进社会的利益。现在的病人从过去的研究中获益,他们也有社会义务来使未来的病人获益。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研究中对参加研究的人带来的危险和损害可以采取疏忽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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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100 (2)权衡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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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102 权衡利害要求我们的行动使病人或受试者能够得到最大可能的受益或好处而带来最小可能的害处或风险。这要求我们权衡利害得失,分析、评价风险/受益比是否可以接受。我们有义务有益于病人和不伤害病人,而且有义务权衡可能的好处与可能的害处,以便使好处达到最大,害处达到最小。由于医疗行动(例如手术或用药)往往并不是单纯带来有益后果,它们往往有副作用、创伤、疼痛、不舒服、对其他器官的潜在作用以及对病人今后生活的影响,权衡利害得失尤为重要。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效用既要考虑对受试者如何,也要考虑对其他病人是否能在未来提供更为有效的疗法,或能否推进科学知识的进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使受试者忍受一些并不严重并且可逆的不适甚至最小程度的伤害,是可以辩护的。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使受试者哪怕忍受最小程度的伤害都是不可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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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8104 所以,效用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为了社会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例如为了社会的利益的名义中止治疗可以治愈的病人,或要求病人参加危险很大的研究。因为除效用原则外,还有自主性原则、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等。效用原则不能压倒其他原则。而且如果破坏了其他原则,效用原则也不能实现,社会的利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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