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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卫生改革后果的可能辩驳之一是,人们在享有卫生保健方面的这些不平等,不见得就是不公正。一般地说,不平等并不一定就是不公正。有钱人买得起汽车,穷人只买得起自行车,这不一定就是不公正。但富人患了严重心脏病买得起手术,而穷人只能束手待毙就是不公正了。在我国由于一个时期效率优先忽视公平,形成诸多的社会不公正,包括贫富鸿沟的扩大,这种财富、收入分配上的不公正造成的健康上的不平等,就是一种不公正。更不要说,在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所有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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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可能辩驳是,健康是个人的责任,个人生病或者是自己不健康行为所致,或者运气不好,遇到环境中的致病因素的影响,只能由自己负责。然而,在健康与疾病中个人的责任仅起边缘作用(Wikler 2004)。因为个人的健康决定于许多作为个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并非都是个人行为所致。例如据WHO估计人类疾病1/4由环境引起。人们在工作环境有害因素超标的车间工作,政府有关官员或者腐败或者不负责任,致使他患病,这是他的责任吗?即使有人采取有害于健康的行为,也不一定都是他自己个人的责任。不良好的生活习惯往往与贫困、信息可得性有关。因为贫穷只能在便宜的露天市场购买副食品,对这些露天市场政府疏于管理,吃了有害食品而患病,不能完全由病人自己负责。尤其是,在许多情况下病人没有机会获得任何有关防病治病的信息,从中央到省市的电视台,整天充斥着虚假的医药、医院广告,而公益性的最基本的医药卫生知识的宣传却是凤毛麟角,看了这些虚假广告而得了病能让病人自己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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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可能辩驳是,病人看不起病是他收入低所致,与卫生改革无关。是的,存在着个人收入(劳动力价格)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情况。据统计,国家财政收入从2000年的1.3万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2.6万亿元,但工资占GDP的比例从1989年的16%,下降到2003年的12%。许多的企业在进行绝对剩余价值的再生产,靠压低或克扣供劳动力再生产用的工资来获得超经济的利润,因此企业主无须应用科学技术和改进管理,一样可以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而当地政府对此不闻不问,工会也不去为工人利益进行斗争。这种压低的收入是不公正的,也是后果严重的。一个后果是使我们的经济永远依靠国外市场,国内市场长期需求不足。这种因收入不公正造成的看病难,也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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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可能的辩驳是,卫生改革本来的初衷就是减轻政府的负担,使政府逐年减少对医院的拨款,甚至完全退出卫生保健领域。因此按照这个标准来评判,卫生改革是成功的。这条辩驳理由说明,由于对卫生改革所抱的目的不同,即价值不同,因此对卫生改革的评价就会有不同。下面我们来讨论:卫生改革应该达到什么目的?为什么纯粹以减轻政府负担或甚至要求政府退出卫生保健领域为卫生改革的目的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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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改革的伦理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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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卫生改革一开始就是以减轻政府负担为目的或为其中一个主要目的,而缺乏应有的目标。应有的目标是指在伦理考虑基础上制订的目的:卫生改革究竟应该达到哪些可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的目的?这在改革一开始就存在着分歧:以减轻政府负担为目的,还是建立一个理想的卫生保健体系为目的?只有基于伦理学的考虑,我们才能知道在卫生改革中哪些是作为义务必须、应该做的(像绝对命令一样)?哪些是可做可不做的?而哪些是必不可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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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卫生政策研究专家、哈佛大学教授Norman Daniels及其同事多年来研究卫生改革的伦理基准(Daniels 2000)。他们首先提出下列伦理基准作为评判一个国家的卫生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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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否减少了获得公共卫生措施和医疗服务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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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否提供了适合于人群需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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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否公平地分配支付健康保护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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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否促进了临床和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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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否使卫生保健机构对他们的决策公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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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如何影响人民能作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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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改革这六个伦理基准,即服务可及性、需要适宜性、负担公平性、效率、负责、扩大选择范围,是能够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的,即这些伦理基准符合有利于人民健康、尊重他们、公平对待他们的基本伦理原则。由于篇幅关系,不在这里一一论证。仅以第一条基准为例,减少种种经济或非经济的障碍,增加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是逐步达到全民卫生医疗保健覆盖这一理想的重要步骤,而逐步达到全民覆盖是提供条件使所有公民都能享有生命健康权的重要保证。我们不可能一下子达到这个理想,但是要求每一次改革都能增加可及性,扩大覆盖面应该是合情合理的。遗憾的是,不管我们对卫生改革的成就作多大的评价,正如前面的数据所显示的,我们在改革后人民在获得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经济或非经济障碍在增多,可及性却在减少,覆盖面在萎缩,这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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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他们在与哥伦比亚、墨西哥、巴基斯坦和泰国的同事进一步的讨论中将卫生改革的伦理基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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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1:人群是否因改革而减少接触种种风险因素而受益?包括基本营养、住房、环境、教育和健康教育、减少车祸、暴力和家庭暴力等,在各个层次改善影响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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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2:减少妨碍所需服务可及性的经济障碍:鼓励采取长期战略来使越来越多的人群享有医疗卫生服务,规定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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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3:减少妨碍所需服务可及性的非经济障碍:包括地理、性别、文化、种族、宗教、阶级、性趋向不同或受歧视而造成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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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4:受益的广泛性:所有有效的和需要的服务都应该是可负担得起的,穷人应该也能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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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5:公平的筹资:有三类筹资来源,即基于税收的国家收入、缴纳保险金和个人现款支付,这四个国家的经验证明基于税收的国家收入更为公平,依赖个人现款支付在筹资方面是倒退,因为这将负担转嫁给病人而不是由整个人口分担,但增加现款支付的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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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6:功效、效率和卫生保健服务质量:强调改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以及这种服务应以社区为基础供给,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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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7:管理效率:强调精简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开支费用,将滥用和弄虚作假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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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8:民主负责和赋权:要有责任性,资金使用要透明,遵纪守法,鼓励人民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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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9:病人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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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9条卫生改革的伦理基准与上面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将卫生保健置于一个更为广宽的情境之下:人民的健康和医疗卫生保健不仅是卫生部门的事,而是政府所有部门的责任。拿这几条基准来衡量,我们的卫生改革是否成功应该是一目了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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