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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科学活动特殊性的高度重视。大多数科学论研究,包括后SSK研究,经常表现出来的一个弊病即是过分地强调科学与其他人类文化形式的共同点,却完全忽视了科学活动的特殊性。相比之下,劳斯在这方面可以说表现出了更大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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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强调自然科学与人文学科共同点的同时,劳斯也清楚地认识到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研究在风格、研究主题、修辞尤其是结果等方面似乎确实存在显著的差别,因此,他明确赞同哈贝马斯的这样一个论点:“自然科学反映了我们对技术性地控制周围事物的旨趣,……但是交往和共识的旨趣……支配着我们的相互解释。”劳斯并强调指出:“对于这些区别,任何一个有价值的解释都会把它们看成是我们文化的一种特性。”(《知识与权力》,第205,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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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实上也正是劳斯(以及各个科学论研究者)之所以特别重视实在论问题的主要原因。劳斯在这方面的独到见解则在于:“实践……应该被理解为一个更大的关系综合体,其中主体和主体性被构造了。”(《涉入科学》,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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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行动者或认识者并不赋予意义于实践,而是相反,他们只是通过自己在当下进行的实践模式中的位置而获得行为者和认识者的身份”(同前,第27页)。同样地,“存在什么的确又依赖于我们在实践中能够呈现什么”(《知识与权力》,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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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这事实上也可以看作劳斯关于本体论问题分析的一个直接结论:我们在改变世界的同时,也改变了我们自身。在劳斯看来,我们还可从这一角度更为深入地去认识在科学与权力之间所存在的重要联系。这也就是“科学的政治哲学”的直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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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就劳斯对权力的分析而言,应当说完全继承了福柯在这方面的基本思想,即应当从建设或塑造的角度,而不是压迫的角度去理解权力:“当我们说实践包含了权力关系、产生权力效果或运用权力时,我们的意思是,实践以某种重要的方式塑造并限制了处于特定社会情境之中的人的可能行动领域。”(同前,第225—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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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斯对这种“实践性塑造”的基本性质与作用方式作了具体分析:“这种限制遍布于我们的相互关系和对事物的处理中,并且渗透到最琐碎、最普通的活动中。它们构成了实践性塑造……这……最直接的是通过它们对我们能够使用的工具的影响,对使用该工具所需的技能和程序的影响,对强加于我们的相关的任务和工具的影响,以及对我们执行任务时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影响。在此过程中,它们改变了我们对自身和对生活的理解。”(同前,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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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也直接体现了“科学的文化研究”的基本立场,即我们应当十分重视科学对于一般民众的行为方式、思想方法与价值观念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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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劳斯的以下论述就可以说为这方面的具体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理性的培养、心灵开放的怀疑精神、宽容以及世界主义,这些都被认为是科学工作可加以提升的基本品格。”(《涉入科学》,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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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于“科学共同体”的不同分析。与SSK一样,相对于科学共同体不同成员之间的共同点,劳斯更加强调了在他们之间所必然存在的分歧;此外,劳斯提出:“常规科学涉及共同的实践,而不是共同的信念。”(《知识与权力》,第32页)因此,即使我们仍然使用“科学共同体”这一词语,我们也应对此作出不同的理解:“科学家共有的不是一个信念的背景,而是一个他们可能属于其中而在理解上有分歧的情境。”(《涉入科学》,第25页)进而,我们也应从同一角度对“范式”概念作出新的理解:“范式首先不是获得认同的理论立场,而是概念化和介入特殊的经验情境的范例性途径”;“接受一种范式与其说是理解和相信一个陈述,不如说是获得和应用一种技能。”特别是,范式的接受未必意味着达成了共识,因为,“科学家们‘无须认同,或者甚至试图产生出充分的解释或使之合理化,就能在范式的同一性上达成认同。即使缺乏标准的解释或对规则的认同,也不至于妨碍范式对研究的指导。’常规科学涉及共同的实践,而不是共同的信念。”(《知识与权力》,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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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走向科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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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科学的实践观念”突出地强调了科学活动的情境相关性与不可预期性,人们自然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科学活动完全不可预期,那么,相应的研究对于实际科学活动而言究竟又有什么意义或促进作用呢?下面从两个方面略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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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努力发展“实践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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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理论指导下的自觉实践”是对于实际科学研究工作的传统定位,但是从科学的实践观念看,这显然又可看成“理论优位”的一个具体表现,即是认为理论相对于实践而言具有居高临下的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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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按照科学的实践观念,我们究竟又应如何去看待具体的科学活动呢?特别是,如果否定了“理论指导下的自觉实践”这样一个定位,我们又应如何去看待理论与实践(更为一般地说,就是已有工作与新的研究工作)之间的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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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无论是皮克林的“冲撞理论”,或是劳斯的“科学文化研究”,都已经包含了对于后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如皮克林关于“规训的力量”在科学活动中重要作用的分析,以及劳斯对于“技能”的突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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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在不少学者看来,我们应首先依据“科学的实践观念”对理论的性质作出新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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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巴恩斯与布鲁尔等人在《科学知识:一种社会学的分析》一书中提出的一个观点:“一个理论是在给定时间内的范例的集合,这些范例成为决定其他的理论应用能否实现的资源,成为更进一步问题解决的先例。”也正因此,理论事实上就可以看成一种隐喻:“在这种时刻,我们需要把理论概念视作一种隐喻。当一个过程中的熟悉内容被用来重新描述一个不熟悉的现象时,这种重新描述将不具有制度化的地位,在文字上讲它是含糊的,很少明确成为一个理论的内含。”(《科学知识:一种社会学的分析》,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129,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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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斯的以下论述显然也有异曲同工之妙:“理论和规律是在具体的实例中,并通过这些实例得以理解的:抽象的形式只有在特定的用法中才有意义,接着用法又会被‘转译’,从而使在不同情景中的重复或改变成为可能。”进而,“理论应用是对某个具体的模型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特定场合中特定事例的需要,而不是从普遍原理进行形式化的演绎。”(《知识与权力》,第2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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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对于“理论”事实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即是将其看成“普遍性的原理”或“范例的集合”。由于这两种涵义互不相容,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人们也就常常采用另外一个词语来形容后者,这就是“实践性智慧”(practical wisdo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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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体地说,与“普遍性的原理”不同,“实践性智慧”可以说是“借助案例进行思维”——如果从思维形式的角度去分析,也就是说,它所追求的并非“由特殊上升到一般,再由一般重新回到特殊”,而是“由特殊到特殊”,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成一个类比的过程,在其中我们还可清楚地看到“隐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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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劳斯关于“技能”的分析与强调显然可以看成属于“实践性智慧”的范围,也就是说,“它们是概括性的、可变的能知,是在给定的情境中认识‘做什么’和去做的能力,而无需给出一个普遍的说明以解释特定的场合中一个人的上述认识”;“不是通过学习和运用规则或信念行事,而是通过模仿和习惯,我们才获得了技能”。(同前,第6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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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强调的是,尽管我们在此突出地强调了普遍性理论与具体案例的区分,但又正如“借助案例进行思维”这一表述所清楚体现的,我们不应将“实践性智慧”简单地理解成就事论事,也即完全切断了已有工作与未来工作之间的联系;恰恰相反,我们应当十分重视揭示范例的普遍意义。这事实上也正是人们之所以将好的案例称为“范例”的主要原因——因为它对于新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或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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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斯关于“标准化”的论述就直接关系到了范例的普遍意义:为了清楚地揭示范例的普遍意义,所需要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普遍化”,而主要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首先,“标准化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在前人留下他们的研究很久之后,又把这些先前的研究纳入到可供进一步研究的素材中”。其次,“标准化”与“普遍化”的主要区别则又在于:“情境性的变化可以通过标准化的方式加以削减,但不能完全消除”;恰恰相反,范例的推广应用的本质,即是由一种“地方性知识”转变成另一种“地方性知识”,也即是对于“地方性知识”的一种“转译”:“科学知识在实验室之外的拓展就是地方性实践经过转译以适应新的地方性情境。这并不是说科学知识没有普遍性,而是说它具有的普遍性是一种成就,这种成就总是根源于专门建构的实验室场所中的地方性能知,科学知识的经验品格是不可还原的经验指涉关系在地方性建构中的产物,而不是对适用于任何地方性情境之抽象的普遍规律的发现。”又,“这种转移不能理解为只是普遍有效的知识主张的例证化。……我们必须把转移理解为对某一地方性知识的改造,以促成另一种地方性知识。我们从一种地方性知识走向另一种地方性知识,而不是从普遍理论走向特定例证”。(同前,第121,216,123—12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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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我们应当如何发展自己的实践性智慧的几条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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