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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576 [26] 列夫·托尔斯泰并不仅仅是一个文学家,他的著作不能仅仅被视为文学作品,这在托尔斯泰的研究者中几乎已是一种共识。在当今俄罗斯哲学界(根据贾泽林教授最近一次访俄提供的信息),托尔斯泰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是俄罗斯最伟大的哲学家。抛开其中的某些偏见,这在某种意义上并非没有理由,托尔斯泰在一系列小说里对诸如历史、自由、真理、精神与信仰等问题的思考,无疑具有哲学的深度和视野。因此,他的作品不仅引起文学家的兴趣,也引起哲学领域的兴趣。可以肯定的是,这些作品比起苏联七十年历史上的所有哲学书籍都更具有哲学的意义,更值得哲学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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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578 [27] 《伊凡·伊里奇之死》第一章,译文可参见汤新楣翻译的《俄罗斯的良心——托尔斯泰》原典之二,下面只注明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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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580 [28] 本文原刊于《文景》2008年第3期。十四年前,当我在写关于海德格尔时间问题的博士论文时,为了休闲,第一次读到西蒙娜·德·波伏娃的《人都是要死的》(马振骋译,北京,外国文学出版社,1986年)。这部被我当做休闲阅读的小说中包含的哲学思想却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因为它对死与存在的讨论正是我当时思考的一个主题。波伏娃是我遇到的第一个具有真正哲学深度的女作家,也是一个能够以文学实验的方式深入讨论哲学问题的杰出作家。这部小说之所以值得阅读、值得尊敬,就在于它进行的存在实验,是着眼于对存在本身的问题的讨论,而不只是巧妙地讲故事。适逢波伏娃诞辰一百周年,应《文景》主编杨丽华女士的友好之邀,谨撰此文以示对波伏娃的纪念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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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582 [29] 本文原刊于《文景》2009年第5期,在唐逸先生作品集《幽谷的风》出版分享会发言稿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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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584 [30] 本文原刊于《哲学研究》2000年第7期,题为“学术与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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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586 [31] 本文原刊于《深圳特区报·读与思周刊》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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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588 [32]  参见陈彦:《民主与乌托邦》,“启明文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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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593 站在未来的立场上 [:1701112034]
1701113594 站在未来的立场上 第四编 权利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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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596 站在未来的立场上 [:1701112035]
1701113597 人权的普遍性根据与实现人权的文化前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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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599 这篇论文要讨论三个问题:一、人权的根据问题,每个生而为人的个体都拥有一系列共同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这是为什么?其根据或理由何在?这也就是人权的根据问题。二、如果说人权是绝对的、普遍的,那么,为什么捍卫人权与维护人权的政治要求与政治实践只是在近代才开始?而直到今天,在我们生活的这片大地上,为什么仍会有一些国家视人权如无物?三、人权的普遍性与绝对性,是否能够直接通向单一民族主权的国家理论?或者说,人权的绝对性能否成为民族主义国家理论的依据?还是与之根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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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01 人权的绝对性与普遍性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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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03 在今天世界上的文明国家里,宪法上都写着每个公民都拥有诸如言论—思想—出版的自由、结社—组党的自由、示威游行的自由、迁徙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除恐惧与饥饿的自由等自由权。这些自由权利是每个人作为人而拥有的权利,而且是每个人拥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所以,它们是基本人权;如果连这些自由权利都得不到维护,那么其他一切权利都不可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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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05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这些自由权利是每个人作为人而必须拥有的。因为它们是每个人享有人格尊严与社会公义的前提。任何以其他权利,比如生存权、发展权来取代前面这些基本人权,或者把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优先于基本人权的地位上的做法,都是对人的尊严的威胁与否定。因为基本自由权本身就包括生存权与发展权,而生存权与发展权却不包含自由权,因此,如果把生存权或发展权置于那些基本自由权之上,那么,结果很可能会是:人们虽然拥有了生存权,却是生活在牢笼里面,而牢笼里不管多么安逸,却永远都没有人的尊严;同时,虽然人们可能的确置身于发展当中,却发现是“被发展”了,因为那并不是人们所愿意看到的发展,比如环境的迅速恶化、贫富的极度悬殊、社会公义的极度稀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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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07 所以,我们要说,自由权是每个人最基本、最优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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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09 现在我们要问:个人的这些基本自由权利是来自什么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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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11 人们可能会说来自宪法呀,是宪法赋予我们这些基本自由权的。但是,我们要问,宪法又来自什么地方?宪法规定这些权利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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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13 如果我们对人的权利进行划分,那么人有两种权利,一种是自然的权利,即那些先于一切法律契约关系的权利;另一种就是获得性的权利,即通过法律契约得到的权利。那些基本的自由权就属于自然的权利。宪法只是以明确的条文确认了这些自然权利,而不是赋予这些权利,相反,对这些自然权利的确认,倒是构成了宪法本身的正当性的根据。近代以来,所有文明国家的宪法之所以首先要确认这些自由权,就在于首先要确立宪法本身的正当性根据,从而确立国家制度本身的正当性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肯定与确立那些基本自由权的权利法则,构成了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立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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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15 既然这些基本的自由权不是来自宪法,那么来自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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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17 从哲学上来说,这一问题的唯一答案只能是:每个人这些绝对的自然权利就来自他的自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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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19 每个人的自由权来自他的自由存在,这看起来是一个同语反复的答案。其实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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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21 这里我们首先要简要澄清自由本身与自由权的区别。这是人们在思想上和语言中经常会搞混的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当我们说,每个人都有基本自由权时,我们实际上是指每个人在进入政治社会后,在与国家和他人的关系上所拥有的一种行动空间,所以,自由权以及任何其他权利,都是一个人的一种政治关系属性,一种政治关系中的存在。而自由本身,则是指每个人作为个体而能够独立自主地存在,也就是能够完全从自己出发决断自己的生活与行动,而不受任何外在的原因或意志的决定。这种独立自主的存在就是一种自由存在,它是先于一切政治关系的存在,甚至是先于一切伦理社会与伦理关系的存在。所以,我们也可以把这种自由存在看作是每个人进入关系前的一种本原身份,是每个人的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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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23 从实践哲学角度说,这种自由存在首先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潜在的能力,这就是能够完全从我们自己的理性出发,规定我们自己的意志,从而决断我们自己的行动与生活。换句话说,我们拥有这样一种理性能力,这种理性能力能够成为我们自己的行动的最后原因。它使我们能够从一切自然的因果关系中跳跃出来,能够中断、摆脱一切自然的因果必然性,而只从理性本身出发,给出行为的最后根据,给出行动的最后原因,也就是给出自由因。简单说,理性使每个人都能成为自己行动的主人,使每个人能够以独立自主的方式存在。这就是自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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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625 这种实践意义上的自由拥有两种否定性力量:一种是能够拒绝一切外在的强制性要求(包括自然因果性发出的必然性要求与他者发出的服从要求),也就是能够对一切服从的要求说“不”,包括对上帝的命令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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