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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哲学的千年王国:永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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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什么永久和平(der ewige Frieden)是合理的与必然的?如果说它是合理的,那么也就是说,永久和平是人类的自由理性所要求的;如果说它是必然的,那么也就是说,作为人类的未来,永久和平是人类历史的必然归宿,因而是人类在此世必然能打开的一个绝对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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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永久和平”也就是终结国际的自然状态,即终结国际无序的战争状态,而进入法治的国际联盟。这种永久和平在“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普遍历史理念”(Idee zu einer allgemeinen Geschichte in weltbürgerlicher Absicht)一文中也被称为“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eine allgemein das Recht verwaltend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或“普遍的世界公民状态”(ein allgeme-ier weltbürgerlicher Zustand)。[19]在这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里,每个国家不论大小,都不必靠自己的力量和法令,而只需靠已进入普遍法治状态的国际共同体的权力与意志,就可以获得自己的安全与权利。也就是说,在这里,每一个国家不仅国内实现了完全的法治状态,而且对外也建立起完全法治的国际关系,使一切分歧与争执都可以且必须通过公正的法律契约来加以解决。而不管是国内的法治状态,还是国际的法治状态,按康德的看法,都是大自然通过人的本性来推动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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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看来,人身上有一种相反的本性:“人类有一种要把自己社会化的倾向,因为它在社会状态中感受到了比人更多的东西,也就是说,他感觉到了自己的自然禀赋得到了发展。但他同时也有一种要把自己单一化(vereinzeln)或孤立化(isolieren)的强大爱好;因为他同时在自己身上发觉有一种非社会性的本性,即只按他自己的意愿来摆布一切,并因而处处会遇到反抗(阻力),就如他从自己身上那里就能知道,在他那方面来说,他也倾向于成为别人的阻力。”[20]简单说,人既有社会化倾向,又有非社会化倾向。通过社会化,也即通过与他人相处和交往,个人才能突破自己现有的局限而展开自己、发展自己,并在这种自我展开中感受和展现自己的存在对自己与他人的意义。因此,每个人都有与他人交往和相处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每个人又强烈倾向于只按自己的意愿安排一切,而不顾及他人的意愿。而当人们都只按自己的欲望而不顾及他人意愿地行事时,每个人都会遭到以同样方式行事的他人的反抗和阻碍。因为不受任何法则规范的意愿必定陷于相互冲突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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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人的这种非社会性的本性,使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混乱无法(序)的战争状态。因为他们只按自己的欲望行事而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危害他人,以致他人为了不受危害,为了保卫自己的安全,也只能奋起反抗,或者以同样的行为还治其身。这种战争状态使每个人的生活与安全随时都受到威胁,并且因而使每个人与他人相处和交往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我们前面讨论过,正是这种战争状态促使有理性的人类意识到,必须终止战争状态,并且缔结妥协性的契约秩序,才能相互提供安全与安宁。由此便产生了一个依照契约(法则)组建起来的共同体,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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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说,正是人身上那种非社会性的本性推动了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确立作为有法则秩序的共同体的国家。但是,就如个人之外有其他个人一样,一个国家之外还有其他国家。因此,单凭个人之间通过契约组成一个有法则的国家,并不能完全保障个人的安全和安宁。因为,在一个国家内虽然人们达成了和平而免于相互残杀,但是,如果国家间仍处在我行我素的无契约法则状态,那么,整个人类实际上就仍处在战争状态。只不过这种战争更多的是体现为不同民族或不同国家的人们之间的战争。在康德看来,正如个人之间的战争促使有法则的国家共同体的产生一样,国家之间的战争也必定会促使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我们建立一个有法则的国际联盟,像国家共同体向全体公民提供权利与生命安全保障那样,向所有国家的公民也即全人类个体的生命与普遍权利提供保障。由此达成人类的永久和平。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同样也可以说,是人的非社会性本性推动了人类向永久和平的接近。康德自己是这样说明的:人身上“那迫使人们进入有法则的公民宪法社会的同一种非社会性,也是使每个共同体在对外关系上,也就是作为一个国家在对其他国家的关系上,处于不受约束的自由状态中的原因。因此,每个国家从其他国家那里也必定遭遇那种压迫个人并迫使他们进入有法则的公民宪法状态的同样灾难。所以,大自然再度利用人们乃至大社会和国家这类被造物的不合群性(Unvertragsamkeit)作为手段,以便从不可避免的对抗中求得一种安宁和安全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大自然是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决不松弛的备战活动、通过每个国家即使在和平时期最终也必定会内在地感受的那种匮乏,来推动人们进行起初并不完美的种种尝试,而在经过了许多次的破坏、倾覆甚至于其内部彻底的精疲力竭之后,最终达到理性即使没有那么多痛苦经历也会告诉他们的东西,那就是:摆脱野蛮人的那种无法则的状态而进入一种各民族的联盟。在这种联盟里,每个国家,哪怕是最小的国家,都不必靠自己的力量或自己的法令,而只需靠这个伟大的民族联盟,只需靠联合的力量和联合意志的合法决议,就可以指望自己的安全和权利了。”[21]被大自然所利用的那种“不合群性”也就是“非社会性”。在康德看来,每个人身上的那种非社会性并没有因为他们进入有法则的国家而消失,相反,他们在创立国家的同时把自己的非社会性国家化,使国家具有非社会性,即每个国家只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不顾及其他国家的意愿。其不可避免的结局就是各国陷入混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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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上面的论述只是表明,人的非社会性是国家和国家联合体这两级共同体建立的动力因,而不是它们的充分条件。实际上,上面的讨论同时表明,不管是国家的建立还是国家联合体的形成,都离不开一个更为重要的条件,那就是人的自由理性。如果人类没有理性,那么他们就不可能从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认识到通过立约通达和平的出路;而如果人类的理性不是自由的,也就是说理性没有能力决定人的意志和行动,那么,即使他们认识到可以通过立约来达到和平,这种立约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既然人没有自由理性,因而人不是自由的,那么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决定自己是否遵循契约,因而也就没有理由加给他遵守约定的责任。于是,如果人不是自由理性存在者,那么,任何契约都是不可能的,当然也就不会有任何共同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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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方面,人的非社会性存在不可避免地使人类陷于战争状态,另一方面,人的自由理性又必然要求人类自己走出战争状态,进入有法则的共同体。正如是人的非社会性既使个人之间陷于战争状态,也使国家间陷于战争状态一样,是人类的自由理性要求个人之间摆脱战争状态而进入相互提供安全保障的国家共同体,也是自由理性要求各民族国家之间结束纷争不已的自然状态,而走向完全法治的国家联合体。也就是说,国家间的永久和平是人这种存在者的自由理性的必然要求,因而是合理的——合乎自由理性的法则。实际上,正如个人间据以创建国家的原始契约包含着自由权利原则、平等原则和服从原则一样,国家间创建全人类范围内的国家联合体,也一样是以自由理性的这三大原则为前提。因为既然每个合法的国家是建立在三大原则(首先是自由权利原则)之上,因而也就是说,它的全部权力是来自它的所有公民转让的公共意志,那么每个合法国家也就获得这样一种人格权(Personsrecht),即它必须被允许按它所接受和承担的公共意志行事,只要它不妨碍其他具有同样人格权的国家行同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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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这种自由的人格权也就是它的主权,它是独立的和不可侵犯的,就如国家的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是独立的和不可侵犯的一样。侵犯一个国家的主权也就意味着侵犯了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的自由权利,也即普遍人权。因为一个合法国家的主权直接来源于它的所有公民让渡的那部分自由权利。不管是可让渡的还是不可让渡的,个人的自由权利都具有绝对性。正是个人的自由权利的绝对性使国家的主权不可侵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普遍的自由权利高于国家的主权[22]。就每个合法国家的人格权是独立的和不可侵犯的而言,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联合体都必须以自由权利原则与平等原则为前提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性,并且必须服从以这两大原则为根据的立法才能够维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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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作为一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永久和平必定是建立在上面的三大原则上,因而也就是建立在人的普遍权利上。人的普遍权利原则是永久和平的最基本的前提。当康德主张永久和平是合理的和必然的时,也就意味着他在声明,人的普遍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高于国家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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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普遍历史理念”一文中还从历史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角度讨论了永久和平的必然性。不过,永久和平的这种必然性并非受人身外的某种规律支配的、与人的意志无关的那种必然性,而是自由理性通过哲学思考而必然给出的一个理念,是自由意志必然打开的一个希望与未来。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也把永久和平看作是哲学上的千年王国。“但是,却是这样一种千年王国学说,即仅凭它的理念本身(尽管它还非常遥远)就可以促使它的来临,因而也就绝不只是虚幻的。”[23]不管人们同意还是不同意康德的思想,人们都必须面对他的思想。因为他不是站在一国一族的立场上,而是站在全人类立场上,更确切说,是站在普遍主义的立场上思考。他为知识奠基的工作既为科学确立了根据,也揭示了科学的内在有限性,迄今仍警醒着人们,既要尊重科学,又要避免陷入科学至上的盲目与狂妄。而他为自由的辩护,不仅为一切公正法则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每个人类个体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而且为人类在世打开了一个绝对的希望,从而一直召唤、并仍将召唤人类不断去改善自己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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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系作者在2010年10月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上作为特邀嘉宾的发言。原刊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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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原刊于《社会科学家茶座》2008年第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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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文原刊于《博览群书》2005年第5期,此前曾收录“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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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至于人如何因其理性而能够把他人当做自己的同类,这正是费希特在其《自然法权基础》一书中要回答的一个形而上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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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原刊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系作者在2008年11月21日应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之邀对秦晖教授所作报告的点评,题为“人权与社会正义”,这里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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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文原刊于《社会学家茶座》2008年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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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引自《环球时报》20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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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文原刊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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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参见康德:“论永久和平”,《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3页,E.Cassirer编辑出版,1916年。参见《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译本第104页,何兆武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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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见康德:“论永久和平”,《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3页,E.Cassirer编辑出版,1916年。参见《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译本第105页,何兆武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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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也许应当说是最不坏的制度,因为即使一个制度的确优于所有其他制度,它也不可能是一个完善的制度。在现实中,我们能做到的只能是尽可能向理性所能设定的关于完善制度的理念接近,在这个意义上,只能更恰当地说,我们在现实中能建立的永远只是最不坏的制度,以避免人类因忘却仍需改善自己的现实制度的努力而陷于自高自大和自我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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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见康德:“论永久和平”,中译本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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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7页。“共和主义”与“专制主义”在康德原文中用的都是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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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7页,第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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