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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181 1.《毗尼母论》八卷,失译,《开元录》附西秦录,是说一切有部的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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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183 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加》十卷,南朝宋僧伽跋摩译,是说一切有部的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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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185 3.《善见律毗婆娑》十八卷,南朝齐僧伽跋陀罗译,注释南传巴利文《律藏》的律论;[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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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187 4.《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九卷,失译,《开元录》附西秦录,是释《十诵律》的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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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189 5.《律二十二明了论》一卷,南朝陈真谛译,是正量部的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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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191 一部完整的戒律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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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193 1.戒本(或称戒经),梵文音译是“波罗提木叉”[38],是比丘、比丘尼必须受持的戒条,也称“具足戒”。围绕每一戒条叙述当年佛陀制戒的因缘,并说犯不同类别戒条应受到的处治。不同的戒律内容大同,但戒条数目有差异,例如《四分律》规定比丘戒250条,比丘尼戒348条;《十诵律》比丘戒257条,比丘尼戒355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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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195 2.犍度部分。“犍度”是梵文的音译,意为“蕴”、“聚”,相当于“类”。这部分是按不同类别叙说有关僧团举行集会、各种仪式以及修行、日常生活等的规定、礼仪。《四分律》有二十犍度,结合当年佛陀制定各项规则时的具体事例,对如何举行授戒仪式,如何举行说戒(布萨,半月集会宣说戒本条文)、安居(每年雨季安居三个月)、自恣(安居结束,僧众互相举过和进行忏悔)的仪式,如何举行犯戒僧尼的忏悔仪式,如何制止僧团发生纠纷,僧尼在衣食住及生活礼仪方面应注意什么,等等,都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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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197 第一部分侧重警诫个人如何防非止恶;第二部分则强调遵守僧团集体的规则,维持僧团统一协调,制约僧尼按教义生活、修行和传教。此外,有的戒律在最后还有附属的部分,如《四分律》后面有《调部》和《毗尼增一》两章,是对比丘250戒和犍度部的简要说明与补充。南传佛教巴利文律藏后面的“附随”部分,与此相似。这部分当是很晚才形成的。在律学中,一部完整的戒律被称为“广律”。在佛教界最流行是从广律前一部分仅摘录出比丘戒、比丘尼戒的条文,称为“戒本”或“戒经”,供每半月举行的布萨仪式上宣读,便于僧尼对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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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199 现将《四分律》“戒本”部分的内容作比较全面的扼要介绍。比丘尼的戒条虽比比丘多,但二者很多内容相同或相似,故这里仅介绍比丘戒。戒条按罪过性质排列,先重罪,次较重罪,后轻罪。如果做到不犯这些罪,即为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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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01 (1)波罗夷罪,4条。波罗夷,意为极恶、重禁、断头、根本罪等,是最重的罪,必须不得违犯。犯者将被剥夺僧侣资格,从僧团中被驱逐出去。称此为“不共住”,“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39]。此种罪包括:淫(不净行、非梵行、大淫),指与人、非人(畜生)性交;盗(不与取、大盗),盗窃别人东西价值“五钱”以上者(当时摩揭陀国王法规定盗五钱或值五钱之物者死罪);杀人,包括自杀,教唆人自杀、派人杀等;妄称得悟成道(上人法、妄说过人法、大妄语),自己没有修证到一定境界(宗教体验,“入圣智胜法”),而妄称已经达到,“言知言见,虚诳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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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03 (2)僧残罪,13条。僧残,梵文的音译是僧伽婆尸沙。道宣《行事钞》卷中一有多种解释。据此,僧残罪是犯戒者通过在僧众面前忏悔除罪,以取得保留在僧团内的罪。据《四分律》卷四十五《人犍度》,犯僧残罪者,如不隐瞒,应僧众前坦白忏悔,经六昼夜(比丘尼半月)后,由僧团为他举行“出罪羯磨”仪式,然后才恢复正式僧尼资格和权利。如果隐瞒而不立即坦白,应首先治隐瞒(覆藏)之罪,即按隐瞒的日期给予他与僧众别居(波利婆沙)的处治,然后才许其进行六昼夜忏悔灭罪。13条僧残罪有:手淫出精;心怀淫意与女人身体相触;与女人说淫秽语言;引诱女人以身“供养”;为人做媒和为私通搭桥;有施主资助,在不当处所不按规定造屋;在不当处所自造大房屋;无端诽谤人;以轻谤重,以无说有,诬人犯重罪;执意破坏僧团(和合僧);支持别人破坏僧团;在某地有丑恶行为,不听规劝离开;不听人劝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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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05 (3)不定罪,两条。因需调查情节,一时难确定性质的罪,包括:在背阴隐蔽或室内僻静之处与女人笑谈粗语;在露天地方与女人讲“粗恶语”,被信徒告发,即构成不定罪。经调查后,再按轻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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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07 (4)尼萨耆波逸提罪,意译舍堕罪,30条。是指违犯有关衣、食、住、金钱,药品规定的罪,如蓄衣超过限量(称为“长衣”)、示意信徒为自己购置衣服、不按规定材料和尺寸做卧具、亲自受蓄金银、买卖宝物,等等。如果衣服物品超出规定限量,应在僧众(一人乃至四五人)前忏悔,把过量的衣服施舍给僧团或个人;或把自己不应受蓄的金银交“净人”(寺中杂物管理人员、仆役)保管;或把不当使用的物品舍弃(如用蚕丝绵做的卧具,应弃掉)。此皆称“舍”(尼萨耆)。“舍堕”的“堕”字,是说犯此罪不改悔,死后当堕地狱。实际上,对此种罪的处治着重在叫犯者“自责”悔过,在一般情况下,所舍给僧团或个人的衣物在过后要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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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09 (5)波逸提罪,也作单堕罪,有90条。罪的性质与舍堕罪相同,但因为对犯者无“舍”的要求,故称单堕,包括说谎(小妄语)、骂人、挑拨是非(两舌)、与女人同宿(未发生性关系),与女人说法超过五六语、自手掘地或教人掘地(有杀生之嫌)、在军队中住宿或“观军阵斗战”、故杀畜生、饮用生虫之水、给不满二十岁的人授具足戒、与贼结伴而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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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11 (6)波罗提提舍尼罪,意为“向彼悔”、“对他说”之罪,是轻罪。犯此罪者应向僧中一人忏悔。有四条,如无病而接受非“亲里”(同乡或亲戚)比丘尼的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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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13 (7)众学法,有百条。是关于日常生活的规则、礼仪,例如对衣服穿着、饮食、姿态、动作仪规、大小便姿势和处所等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凡违犯者得“突吉罗”(与《摩诃僧癨律》说的“越比尼”相当),意为轻罪(原意是“恶作”)。故意犯者需在上座比丘面前忏悔;非故意犯者应自心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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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18 (8)灭诤法,有七条。是平息僧团中发生纷争事件的做法。规定在处分犯戒事件时当事人应在场;本人可以根据回忆申辩;对精神失常的比丘所犯过错不应责难不已;对犯过错者应“会彼伏罪,然后与罪”;发生纷诤时应向知情者调查等。灭诤的目的是维持僧团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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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20 以上八项称为“八段”,设立比丘250戒。各部律虽对戒名有不同的称法,但记述的次序大体相同。在律本的波罗夷、僧残二罪的部分,还提到“偷兰遮”罪。这是指二罪的未遂罪,性质虽算重罪,但比波罗互夷或僧残二罪稍轻,犯者应忏悔。在一些律书中有所谓“六聚”、“五篇”、“七聚”等说法。据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一所说,六聚是:“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按:僧残);三、偷兰遮;四、波逸提(按:包括八段中的舍堕、单堕);五、波罗提提舍尼;六、突吉罗。”所谓五篇则是: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罗。这是把前二罪的未遂罪“偷兰遮”去掉。七聚则是把六聚中的突吉罗分为“恶作”、“恶说”两项,但有时又特称“恶作”为突吉罗。八段基本是按律文所列戒条类别划分,五篇及六聚、七聚等则是在前述罪科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归纳。请看前页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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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22 (二)大乘戒律的传译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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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24 大乘戒律称“菩萨戒”、“菩萨律仪”。大乘在开始时没有自己特有的戒律,仍持小乘戒,但在以后的发展中提出与自己的“自利利他”、“普度众生”的慈悲精神和以“六度”为中心的教法相应的戒律,作为对小乘戒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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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26 在中国,从东晋至唐初译出大乘戒本有多种,但在数量上比小乘戒律少。在这些戒本中最具影响的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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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76228 1.《梵网经》二卷,传为后秦鸠摩罗什译。上卷载卢舍那佛说菩萨的“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十地”;下卷讲菩萨十重戒四十八轻戒。古来有人怀疑此经为伪经。隋代法经等人的《众经目录》卷五将此经目列入“众经疑惑”之中,说“诸家旧录,多入疑品”。但同卷在“众律异译”中又载有鸠摩罗什译《菩萨戒本》一卷,谓北凉昙无谶译《菩萨戒本》一卷与它是同本异译。稍后,费长房《历代三宝记》卷八著录《梵网经》二卷。在此经前所载署“僧肇述”的经序谓弘始八年(406)鸠摩罗什与“三千学士最后出此一品,梵本有一百一十二卷六十一品”,译完时弟子道融、昙影等三百人同受“菩萨十戒”[40]。同时还录有鸠摩罗什译《菩萨戒本》一卷。隋朝《仁寿众经目录》,唐代《大唐内典录》、《开元释教录》等,皆沿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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