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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性空教,以《阿含经》及阿毗昙诸论为基本经典,只明“人我”空,破我执,而不主张四大、五蕴诸法也空,是小乘教;第二,相空教,是以《般若》等经为理论依据的大乘教,主张诸法皆空,破除“法我”执著;第三,唯识教,主张诸法本无,唯识所造,实主张非空非有的中道。道宣在玄奘赴印求法回归之前已经了解旧译唯识学,在玄奘回国后又奉敕参加玄奘译场协助译经,自然是信奉唯识学说的。他将唯识教置于最高地位,有时称为“圆教”。所谓“唯识通四位等”,是说由领悟唯识教理可通达菩萨阶位的“信乐位”(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四十位)、“见位”(初地)、“修位”(二至七地)、“究竟位”(八地至佛地),从菩萨成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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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道宣在论证戒体(详后)时还提出三宗的说法。三宗大体与三教相应,但只是它的部分内容。三宗是:(1)实法宗,即说一切有部,《十诵律》是其传承的戒律。有很多学者据其论书《杂阿毗昙心论》、《俱舍论》、《阿毗昙毗婆沙论》来论证戒体。(2)假名宗,即小乘空宗,是据《成实论》立论的。道宣认为《四分律》属此宗传承,说“《成论》所辨,正通四分昙无德宗”(《羯磨疏》卷三,见《济缘记》三之五)。有的学者据《成实论》论戒体。(3)圆教宗,即唯识宗。道宣据此宗理论提出自己的戒体论[45]。可见,实法宗只是前述性空教中的一个部派;假名宗本是小乘,但道宣认为它“分通大乘”(部分与大乘相通),因此也把它归于三教中的“相空教”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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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教、三宗,宋代元照《行事钞资持记》卷中四下解释说:“理本是一,何有三者?若权实往分,前二是权,后一是实。若大小相对,前一是小,后二属大。若约开权会小,终归一理。若对三宗,性空局小,唯识局大,相空通大小。”是谓佛法整体,内含低级的权教(权宜之教)和实教(真实之教),三教中的性空教属权教、小乘;相空教属权教,是大乘;唯识教属实教、大乘,但三者归根到底不可分。如果把三教与三宗联系起来看,性空教纯为小乘,唯识教为真正大乘,相空教通大小乘,假名宗属于相空教,自然也通于大小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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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宣的判教论是其律学理论的基础。实际上,他的三教、三宗的说法并不完全符合佛教史实,性空、相空并不能真实地概括小乘和大乘教法的基本主张,把唯识学说奉为实教、圆教,也只是反映了唯识一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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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止持与作持——强调止恶与行善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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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是僧团的法纪,是约束僧尼行为的规范。何为持戒、犯戒,对犯戒者应如何处治,是戒律的基本内容。道宣说:“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实深……”(《行事钞》卷中四)。佛教认为,戒是止恶的,持戒可以防非止恶。道宣认为,仅消极地止恶还是不够的,应当进一步积极主动地行善。他提出了“止持”与“作持”并重的理论。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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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止持者,方便正念,护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曰止。止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持由止成,号止持戒。……二明作持。恶既已离,事须修善,必以策勤三业,修习戒行,有善起护,名之为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后者,论云:戒相止,行相作。又云恶止善作,义之次第。(《行事钞》卷中四)[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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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受具足戒时,对应持守的戒律心领神会,立誓终生遵守,便在心中形成“戒体”(详后)。如果照此本愿持戒止恶,此为“止持”。持戒止恶对有志达到解脱的僧尼来说还是初步,应进一步通过身、语、意三个方面积极行善,此为“作持”。作就是行,行善。道宣用这种理论把持戒与积极行善密切联系起来。戒律中的两大部分:僧尼戒条和僧团仪式、规则,即篇聚部分和犍度部分。前一部分即可称为止持戒——诸恶不作;后一部分可称为作持戒——众善奉行。因为按照后一部分的规定去受戒、说戒、忏悔、安居和从事修行、生活,就是行善。如杀、盗是二恶,不杀、不盗为止持戒;不杀的同时以慈心爱人,不盗的同时以施舍给人以恩惠,就是作持戒,属于行善。道宣还提出,止持与作持二者之间是互相融通的,止持中包含有作持,作持中有止持。他举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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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杀盗,先修慈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为作持;望境不起(按:遇到杀、盗外缘之时,不杀不盗),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作持者,如欲诵戒羯磨(按:举行诵戒忏悔仪式),先止外缘,望离粗过名止,后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行事钞》卷中四)[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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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就是,修行可使人产生慈心、少欲之心,这样便可止杀盗。所以可把修行解释为止持,但它本身又具有作持行善的含义。同样,如把修行解释为作持,如要参加诵戒仪式而对诸恶持有戒心,在可能犯戒的情况下不犯戒,这样便可成就善行,此即作持中包含着止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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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道宣还提出“作犯”和“止犯”的说法。犯戒作有恶的行为,此为“作犯”;不按佛法去修行、行善,此为“止犯”。由止犯必导致作犯。此大体上是止持、作持理论的引申,这里从略。道宣上述理论有助于引导僧尼主动持戒修行,对巩固僧团的统一和谐调内外关系有积极作用,因而受到佛教界的重视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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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宣的戒体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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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宣把戒分为四科: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并把对戒体的论证放到构建律学体系的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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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法,即与定、慧相对的戒,指一切戒律。“直明此法必能轨成出离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虽复凡圣,通有此法。”(《行事钞》卷上一)[48]认为按戒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出离生死,达到解脱。不管修行者是否达到圣贤境界,都应修持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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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体,据说是“纳圣法于心胸,即法是所纳之戒体”(《羯磨疏》卷三,见《济缘记》三之五)。在《行事钞》卷上一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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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戒体者,若依通论,明其所发之业体。今就正显直陈能领之心相,谓法界尘沙二谛等法,以已要期,施造方便,善净心器,必不为恶,测思明慧,冥会前法,以此要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于彼法上有缘起之义,领纳在心,名为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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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把戒法(前法)领纳于心,便形成支配自己行为的“业体”,即戒体。亦即在受戒时发誓终生受戒,不作恶行,这种意志与戒法相应,便在心中形成一定持戒的意念和决心,此即戒体。用现在人们容易理解的话说,所谓戒体是受戒人通过受戒仪式在头脑中形成的对戒法的忆念、信心和持戒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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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行,即遵守戒规的行为、语言。《行事钞》卷上一说:“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须广修方便,检察身口威仪之行,克志专崇,高慕前对,持心后起,义顺于前,名为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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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相,“威仪行成,随所施造,动则称法,美德光显,故名戒相”(同上)。[49]戒相是持戒的具体表现,也指戒律篇聚中所说的波罗夷、僧残、不定、舍堕、单堕、提舍尼、众学等戒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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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戒法是受持的对象,戒体是受持者的主体意志,戒行是表现,戒相是表现的内容。对修行者来说,最重要的是戒体,即对戒律的坚定信念和持戒的意志。如果虽形式上受了戒,但没形成戒体,或当时虽形成戒体,但后来没有守护戒体,随意违犯戒律,那么戒对他也就失去了意义,就不被认为是合格的僧侣。因此戒体问题一向为律学者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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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宣在著作中对以往律学者的戒体学说作了批判性的总结,并提出自己的戒体理论。按照传统的说法,戒体包括“作”、“无作”两种。“作”的原意是指身体动作和言语,受时间与空间的制约。“作戒”是指受戒者在授戒仪式上从师受戒的过程,而“作戒之体”指这种受戒行为的依据、本体。“无作”,与作相对,虽无动作、语言表现,却被认为是永恒真实地存在着,所谓“一发续现,始末恒有,四心(按:善、恶及非善非恶的无记),不藉缘办”(《行事钞》卷中一)。[50]“无作戒”是受戒结束所形成的心理意志;“无作戒体”自然是这种心理意志的根据或本体。在一般场合所说的戒体就是指无作戒体,又往往将无作戒与无作戒体等同。在道宣著作中作与无作戒往往简称“二戒”;二戒之体常被简称为作与无作。虽然“无作”本身被赋予无始无终的意义,但又说无作戒产生于作戒结束之后,说“作戒前生,无作后起”,即只有到授戒程序结束时,无作戒体才在受戒者心中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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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律学研究开始兴起,但学者对戒体有不同的看法。对戒体的解释或依据说一切有部的论书,或依据被道宣称为“假名宗”的《成实论》。据道宣《羯磨疏》卷三及《行事钞》卷中一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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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色为戒体。实法宗(有部)的论书《杂阿毗昙心论》、《俱舍论》及《萨婆多毗尼毗婆娑》(《多论》)等认为,作戒与无作戒都以色为体。色相当物质,指地水火风(四大)及由它们所形成的一切东西,包括众生的五根(眼耳鼻舌身)及它们的对境(色声香味触),还有无表相、不可见、无对的“无作色”(或“无表色”)。受戒者登坛场受戒,要跪拜佛像、戒师,要发誓终生持戒,据称这是由身(跪拜屈伸等)、口(誓言)二业的作用。身口二业属色蕴(或色聚,即色类)。这样,作戒之体属色。受戒仪式结束,意味作戒已成过去,在受戒者之心中形成所谓“无作戒”。这种无作戒之体,即一般意义上的戒体,性质也属色,但它“不可见,无对”意为没有形象显现,不像五根有五境作对境那样“有对”,是所谓“无表色”。色蕴包括的色当中,或属善性或属恶性,或为无记性(非善非恶),然而据称作为作戒之体的色只属善性。同样,无作戒之体的无表色,也“唯局善性”。《羯磨疏》卷三明确指出:“且就身口发无作体,还防身口粗现业非”,是谓无作戒体一旦产生,将长期发挥使人持戒防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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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道宣介绍,南北朝后期以来,以邺(今河南安阳北)为中心的一带地方,虽流传法藏部的《四分律》,但却用说一世有部的理论解释戒体,即以色即无表色为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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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非色非心为戒体。道宣把法藏部归于假名宗或空宗之中,又把《成实论》作为本派的重要论书,认为应据此论来论释《四分律》戒体。同样,戒体分作、无作二种。对于作戒之体有三种说法:(一)以色心为体,说受戒者在受戒过程中身体的动作,口发生的声音,属于“色”的作用,但“口业者,非直音声,要以心力助成;身业亦尔”;又说身口不过是行业的器具,不是善恶之体,“如无心杀人,不得杀罪”,“是三种业(按:身、口、思)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所以作戒应以色心为体(《羯磨疏》卷三)。(二)根据上述心起决定作用的理由,也可以说是“以心为体”(《行事钞》卷中一);(三)以色声为体,说身业即以四大为体,四大为色,而口业是“四大相击”之声,故以色声为体。但作戒为时短暂,由作戒产生的无作戒却是“一成续现”的。无作戒之体,应是“非色心摄”,意为此体既非色又非心。理由是:此戒从心而起,它的本体就不是色,因为色有形相方所,色分五根、五境、四大,色有青黄赤白及光暗等,色有高下长短方圆等,色相伴有烦恼、毁坏等,色有质碍,色为眼耳鼻舌身五识所感觉认识,然而“无作俱无此义,故不名色”。为什么又说此戒体“非心”呢?心有虑知功能,又有“明暗”(智愚),并有善、恶、无记三性,心还有广略(意根为略,四心六识等为广)之分,心是果报的产物,而无作戒之体没有上述特征,所以属于“非心”。为什么讲要把无作戒之体解释为非色非心呢?据说“由此业体,是非色心,故虽行恶,本所作业,无有漏失”(《羯磨疏》卷三)。认为这样才能解释受戒之后虽发生犯戒作恶的行为,而所受戒体仍然存在,仍可继续警策受戒人持戒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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