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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广教别序后,略说篇聚名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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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戒依戒疏事钞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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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义,皆宗南山、灵芝之说。凡有新律家所释,与旧说大异者亦附及之,以备参考。(南山钞疏有时所说不同。盖钞文犹宗昔解,疏文乃改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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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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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常人皆谓学律者应偏重行持,未审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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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解如目,行如足。行持固重,而不知解义为尤要焉。若于律义未能十分了解,而以臆见率尔行之,执非为是,谤是为非。他人不知,群起仿效,坏乱正法,其罪极大。古人谓“恶紫夺朱”,即此意也。若于律义果能十分了解,虽行不足,亦可对众宣扬,续佛慧命,以正知正见接引后学。彼虽不行,而其学者或能行也。昔鸠摩罗什法师,为姚主所逼,受女十人,不住僧房,别立廨舍。每至讲说,常先自云:“譬如臭泥,中生莲华,但采莲华,勿取臭泥。”所谓依法不依人也。由是观之,解义而行持不足,犹可弘护正法。虽行而解义未彻,不免误入歧途。故曰解义为尤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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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破四重戒仍可说法,出于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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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诵律。众中羯磨诵律无堪能者,学悔比丘开作说戒自恣羯磨,亦听众中诵律。此且约制教而言,虽听秉法,犹名破戒。若约化教,如《涅槃经》云:“犯四重者,若披法服,犹未舍远,常怀惭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为人分别。我说是人,不为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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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俗谓不知者无罪。今若不学戒律,愚无所知,虽或犯戒,以不知故,能无罪否?虽或有罪,能减轻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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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约未受戒者,虽犯而无破戒之罪。若已发心受戒,即应依律修学,尽力行持。倘因不学而破戒者,于其应得正罪之外,更加不学无知诸罪。宁复有轻减耶?若畏破戒而恐惧者,唯有退戒返为白衣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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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戒相繁多,具持非易。值兹末法,最低持戒者,以何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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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藏五百结集法》云:佛涅槃后,诸阿罗汉集法之时,阿难白大迦叶言:“我亲从佛闻,忆持佛语:‘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当时阿难愁悲忘失,未问何者是杂碎戒,制限莫定。询诸比丘,言各不同。迦叶乃命仍依佛世旧制,而具学之,不复弃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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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之时,末法钝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舍微细戒遗教犹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随力。且约最低标准而言:止持之中,四叶、十三僧残、二不定法,悉应精持。作持之中,结僧界、受戒、忏罪、说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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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之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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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于初出家受戒之时,未能如法,准以律义,实未得戒,本不能弘扬比丘戒律。但因昔时既虚承受戒之名,其后又随力修学,粗知大意。今欲以一隙之明,与诸师互相研习,甚愿得有精通律仪之比丘五人出现,能令正法住于世间,则余之弘律责任即竟。故余于讲律时,不欲聚集多众。但欲得数人发弘律之大愿,肩荷南山之道统,以此为毕生之事业者。余将尽其绵力,誓舍身命而启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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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约分数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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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程包括《四分含注戒本》《戒相表记》,如前所述,共二册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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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程包括《随机羯磨》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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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学程学毕,即能了知律学大纲。《戒本》《羯磨》皆须读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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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程包括《行事钞》择讲《资持记》。自阅《比丘尼钞》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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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学程包括略讲《戒本疏》。自阅《义钞》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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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程略讲《羯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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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尽力研习,中人之资约四五年即可学毕。但须有恒心,决不间断。又须心思精细,决不粗浮者,乃可能圆满成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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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于前年二月,既发弘律愿后,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发起欲办律学院。唯与余意见稍有不同,其后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罢。以后有他寺数处,皆约余往办律学院,因据以前之经验知其困难,故未承诺。唯于宁波白衣寺门前存一“南山律学院筹备处”之牌,余则允为造就教员二三人耳。以后即决定弘律办法:不立名目、不收经费、不集多众、不固定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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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春间在某寺,有数人愿学律。余为讲四重、十三僧残,后以他故中止。夏间居某寺,有数人来愿学律,道心坚固,行持甚严。乃不久彼等即与寺主有故,遂往他处。以后在此寺有旧住者数人,谆嘱余讲律。本拟于八月开讲,而学者于七月即就职他方。故此次在本寺讲律,实可谓余弘律第一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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