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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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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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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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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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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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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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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系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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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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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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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2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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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11日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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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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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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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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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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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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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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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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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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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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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从有条件的单位择优建立。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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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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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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