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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40 3.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育设施和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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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42 4.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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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44 第七条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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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46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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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48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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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50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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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52 第八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其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需报国家科委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如确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国外引进国内没有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供本单位做动物实验,但不得作为实验动物种子向用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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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54 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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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56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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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58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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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60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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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62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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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64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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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66 2.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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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68 3.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饲养、繁育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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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70 4.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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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72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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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74 6.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所有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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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76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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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78 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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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80 1.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有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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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82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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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84 3.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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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86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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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88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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