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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50 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3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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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52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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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54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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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56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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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58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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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60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应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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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62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市场的培育,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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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64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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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66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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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68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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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70 第六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认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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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72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运输和应用过程中,爱护动物,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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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74 第八条 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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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76 第二章 工作单位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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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78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以及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市科委颁发的许可证。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的单位,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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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80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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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82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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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84 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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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86 第三章 饲养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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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88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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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90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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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92 第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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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94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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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96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单位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应当提供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标明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级别,遗传背景或者来源,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状况,出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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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998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运输器具应当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安全可靠。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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