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466115
1701466116
第六条 许可证申领程序:
1701466117
1701466118
(一)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的同时,应提交由《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1701466119
1701466120
(二)市科委委托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专家,按许可证验收规则(见附件)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合格的由市科委审核并签发许可证。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当年不予发给许可证。
1701466121
1701466122
(三)凡同一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实验动物设施,应分别单独申领许可证。
1701466123
1701466124
第七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日历年为准)到期重新审查发证。需换领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1701466125
1701466126
第八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到市科委办理年检手续。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实验动物合格证及动物质量检测记录;实验动物来源和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市科委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1701466127
1701466128
第九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许可证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
1701466129
1701466130
第十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因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或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在变更或停止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交回许可证。遗失许可证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1701466131
1701466132
第十一条 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一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市科委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1701466133
1701466134
第十二条 涉及实验动物的科研项目,凡未取得许可证的,科研管理部门不予课题立项和鉴定科研成果;取得的检定和安全评价结果无效。凡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和应用的,由市科委予以取缔。
1701466135
1701466136
第十三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经核实,所持许可证由市科委予以收回。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翻印、伪造许可证的,由市科委予以收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701466137
1701466138
第十四条 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1701466139
1701466140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委负责解释。
1701466141
1701466142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701466143
1701466144
1701466145
1701466146
1701466148
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5 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1701466149
1701466150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1701466151
1701466152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管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701466153
170146615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是指对实验动物、环境设施、专用饲料及其他相关产品质量的检测。
1701466155
1701466156
第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1701466157
1701466158
第五条 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1701466159
1701466160
(一)承担实施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所需的质量检测;
1701466161
1701466162
(二)承担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应用单位所申请的质量检测;
1701466163
1701466164
(三)承担市科委组织的对本市许可证年检的技术检测和实验动物质量的不定期检测;
[
上一页 ]
[ :1.70146611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