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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的科学:论共情与残酷行为的起源 重新思考精神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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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我到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吃晚餐,身边正好坐着司法精神病学家尼尔·亨特。他告诉我说,他曾经给叫去评估芮卡·库玛拉-贝克的精神状态,2007年6月13日,这个芮卡在剑桥的斯特雷特姆村刺死了自己的两个女儿。据她在庭审中交代,她和丈夫在2003年离婚,丈夫后来有了新的伴侣,单身的她产生了妒意。她想给前夫点颜色看看,觉得这么做就能破坏他的幸福。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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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的任务是考察芮卡是否患了精神疾病。他的判断是没有。他依据的是DSM-IV(《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134这是全世界每一位精神病学家的案头书[2],他们就是用这本书来给所有“精神疾病”分类的。尼尔认为,库玛拉-贝克不属于书中任何现成的类别。虽然她之前和恋人分手时有些抑郁,但是在评估当时(指案发的那一天),她却没有表现出任何抑郁、焦虑、精神病(psychosis)或长期人格障碍的迹象,在DSM-IV列出的所有297种障碍中,她一样都不符合。因此,根据尼尔的意见,也根据精神病学对人的概念分类,她没有精神疾病。DSM-IV只能把人归入两个大类:要么有精神疾病,要么没有。也就是说,芮卡既然不符合任何一种DSM类别,那么即使她杀死了两个孩子,也只能算作是普通人。你肯定已经看出了这和常识的冲突,也明白了我为什么和当代精神病学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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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你可以说判定芮卡没有精神疾病还有一个原因:如果尼尔说她有病,她就有理由申请“减轻刑事责任”了,罪名也会从谋杀降格为过失杀人。最后法庭接受了尼尔的专家意见,裁决芮卡谋杀罪名成立,并判了她33年监禁。(她要到2040年才能申请假释,届时已经72岁。)我承认这是对这项可怕罪行的恰当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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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也认为,主流的诊断体系居然会把这样一个女人归为“正常”,这实在体现了DSM-IV的局限,由此也体现了精神病学的局限。定罪是法庭的工作,说到底是法官的工作;诊断却是医生的职责,在这个案子里是一位精神病医生的职责。这两者应该严格分开。芮卡不能归入任何现有的精神病学类别,这不是尼尔的错,这是精神病学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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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的观点(我敢说这也是常识的观点),就“正常”的定义来看,一个人居然怀着杀机刺死自己的女儿,她的心理不可能是正常的。从定义上说她就是缺乏共情,起码在案发时如此。即使芮卡在之前表现过正常的共情,但是在她握着厨刀爬上楼梯、心中想着刺杀孩子的那一刻,当她把刀子扎进女儿身体的那一刻,她肯定是缺乏共情的。她的共情肯定消失了,不在原来的地方了。我在这个案例中看出了一个明显的结论:医学和精神病学的分类体系亟需添加一个名叫“共情障碍”的类别,而芮卡将自然地被归入这个类别。即使她没有表现出长期的共情损伤、不能诊断为人格障碍,但她最起码是经历了一次短暂的共情障碍。问题是,“共情障碍”这个类别在DSM-IV中并不存在,而且据我所知,2013年即将推出的新版(DSM-V)里也无意创建这个类别。而在这之前,DSM每一次改版都会应时代需要引入新类、删除旧类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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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尼尔:“她是怎样的一个人?”他回答说:“她相当普通,相当正常。”“可是她刺死了自己的孩子,”我争辩道,“这肯定说明她缺乏共情吧?”尼尔答道:“这也未必,因为在精神病学里,你不能靠一个人的行为判断他的内心。”说到这里,我又不敢苟同了。在我看来,有些行为从定义上就体现了它们背后的内心,而将无辜的儿童残忍杀害就是这种行为。我不是说这个行为一旦做出,就没有必要再访问或评估当事人了——就好像行为本身已经使她的内心一清二楚似的。我们还是必须在犯罪行为之外确定犯人的犯罪意图,这是法律的最低要求。就这个案子而言,或许还有更多原因需要确认(比如她是否有精神病、可以减轻情节?是否面临压力、从而加重了病情?)。我要指出的是,至少她的行为缺乏共情这一点是明白无误的。除非你用“自动症”(automatism)来替她辩护,说她当时正在梦游、或她的行为不带任何意识之类。只要我们假设她当时还有意识,就只能认为她的行为是缺乏共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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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已经开始探讨残忍行为和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那就自然就要思考一个相关的问题了:共情为零的人犯了罪,应该坐牢吗?这里头包含了几个不同的问题。首先是伦理的:如果零度共情真是一种神经失能,那么这样一个罪犯又能为自己的罪行承担多大的责任呢?这又未免要牵扯关于自由意志的辩论了:如果某人因为零度共情而“看不见”自己对别人的感受造成的伤害,那他应该得到的就是我们的同情而不是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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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有时候犯人的罪行太严重(比如谋杀),因为以下三个理由他非得坐牢不可:第一是保护社会,避免此人再次犯下相同的罪行;第二是宣示社会对此类罪行的不认同;第三是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庭)伸张正义。我认为这三条都是将罪犯监禁的正当理由。不过我也认识另外一些人,他们因为缺乏共情而犯下较轻的罪行,我主张监狱不是他们该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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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加里·麦金农,那个在伦敦北部父母的家中,从自己的卧室里攻入五角大楼系统的英国青年。当他被怀疑患有阿斯伯格综合征(后来证实了)、出现在我们的诊所门口时,我一眼就看出他是零度共情正面型,而且这正是他犯罪的原因。他有一种强烈的系统化需求,因此对计算机有了高层次的理解,也对五角大楼的计算机里隐藏了什么信息、那些信息又是否真实产生了痴迷。他无意掩盖自己的罪行(他在攻破的每台计算机里都留了信息,宣布他曾经拜访),这说明他并不觉得自己做错了什么,也显露了他在社交上的幼稚。此外,他的零度正面状态也意味着他在犯罪时想象不出当局会对他的行为作何感想,他也不知道这个行为会给他招来什么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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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交谈时,我清楚地感受到他已经明白了自己可能受到惩罚,应该不会再犯同样的罪了,我也看出了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此外,他没有伤害过谁,也没有造成任何人的财产损失。知道自己可能坐牢,他感到非常害怕。他是一个在社会上孤立的个人,一想到监狱里的日子,他的抑郁和焦虑就上升到了需要就医的地步。我的意见是他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社会也可以选择用有尊严的方式对待一个阿斯伯格综合征患者,不是惩罚,而是表达同情和理解,并伸出援助之手。不仅如此,社会还可以对加里这样的人妥善安排,给他一份工作,让他用出众的计算机技能造福社会,比如请他帮五角大楼和其他机构改进安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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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参与过另一个案子,当事人也是一名疑似阿斯伯格综合征患者,他因为跟踪一名陌生女子下班回家并且不恰当地触碰了对方,而被关进了伦敦的一座安全监狱。他是一名40岁的男性,从没交过女朋友,还和母亲住在一起,他不明白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妥,也完全不明白被害人的(恐惧)感受。和加里一样,他也在监狱里受了许多苦,这不仅是因为他的感官过于敏感(监狱里的噪音会让普通人也觉得震耳欲聋),还因为监狱里的社交要求(他要和几个好斗的陌生人同住一间牢房,还要在食堂里应付那些老油子的言语攻击)。在我看来,把这样一个人关进监狱,就好比是把一个轮椅上的残疾人扔进泳池、叫他自己想办法对付一样。就算他真有可能重犯(他一点都没有认识到自己做错了),监狱对他也是一个错误的环境。在一个富有同情心的文明社会里,我们应该帮助他这样的人找到友情、伙伴和其他形式的安慰,同时又不危害到任何人的安全。幸而有的人已经着手建立这样的社区来代替传统监狱了,它们小而宁静,充满同情,对外人又十分安全,他们的努力令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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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的科学:论共情与残酷行为的起源 恶之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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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回过头来探讨人类残酷行为的本质吧。把“恶”字替换成“共情腐蚀”,真的能把恶解释清楚吗?除此之外还有什么什么别的解释?我们已经抛弃了宗教里“恶”的概念,因为我们认定了它不是真正的科学解释,那么余下的解释中最有名的就数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用“恶之平庸”(banality of evil)所做的分析了。329阿伦特曾在耶路撒冷列席对阿道夫·艾希曼的庭审,艾希曼是“犹太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Endlosung fer Judenfrage)的主要设计者之一。330在庭审中,阿伦特发现这个男人不是疯子,也和我们其他人没有什么两样。他就是个相当普通的人。为此,她才提出了“恶之平庸”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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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之平庸的概念还指出了一些普通的因素,但是它们相加就会导致恶行。这个概念源于所罗门·阿希的社会心理学研究,他在研究中揭示了“从众”的效应:被试会因为别人都说某条线段较长就也这么说,虽然他们眼前的证据刚好相反。331沿着这个传统,斯坦利·米尔格拉姆又展示了为了“服从权威”普通人愿意对他人施加电击,即使电流强到足以杀人。332菲利普·津巴多的斯坦福监狱实验也属于这个传统,参加实验的学生在一座模拟的监狱中随机分配到看守或囚犯的角色,那些扮演看守的学生很快表现出了残酷行为。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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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恶之平庸”这个词语还对应了一个事实:有数十万普通的德国人在纳粹大屠杀期间做了共犯,但是战后许多人都不能以战争罪起诉,因为他们当时只在完成工作,只在执行任务,要不就是只负责了整个流程中的一个微小环节。艾希曼和他的同僚一丝不苟地实施了计划中的细节,比如为运送犹太人的列车制定时间表、使它们按时到达集中营之类。他们机械地执行命令,从不提问。心理学家克里斯托弗·布朗宁写了一本《平民如何变成屠夫》(Ordinary Men),其中借用津巴多的斯坦福监狱实验解释了101后备警察营的行径,这是纳粹的一支杀人部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杀害了大约4万名波兰籍犹太人。他们只是奉命行事而已。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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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这根简化版的杀人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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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我只是有一张本辖区内的犹太人名单。我没有把犹太人抓起来,我只是应上级要求把名单交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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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我接到命令到清单上的地址去逮捕这些人,并把他们带到火车站。我做的不过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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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我的工作是打开火车的车门——就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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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我的工作是引导囚犯上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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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某:我的工作是关上车门,火车去哪里、为什么要去都不关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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