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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幅极为拙劣的画算不上是一幅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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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应该每年都换一辆豪华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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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应该把画竖立在公路中央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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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1)和(2)属于目的论句子,(3)和(4)则是规范句子。如果把(1)或(2)表达为规范句子比如说“一辆被毁坏的汽车不应该是一辆汽车”确乎是可笑的。当然,问题并不在于搞笑,诸如上述的“法律应该是公正的”这类句子看上去就似乎不太可笑,还严肃得像《新闻联播》一样——毕竟语言惯用法允许这种用法。关键在于混淆目的论句子和规范句子会造成一个理论上的困难:“应该”只不过是一种约定的要求,既然我们可以约定某条规范,就同样可以约定另一条与之不同甚至相反的规范,所谓时过境迁,移风易俗,因地制宜,入乡随俗。显然,当把“应该”(ought to be)与“意味着”(meant to be)混为一谈,就不再有任何真正的根据了,只要骗取了大多数人的信任或者迎合了大多数人的兴趣,就总能够把某种主观意见推销成普遍“应该”的东西,这样的话,道德的最后依据就变成了经济学、市场、商业和权力斗争。由此不难看出像“法律应该是公正的”这类句子虽然在语言惯用法上没有毛病,但在逻辑意义上却有着严重的失误。如果可以说“法律应该是公正的”,那么一个暴君也可以宣称“法律应该是不公正的”。事实上,相对主义的思想方式总是有限度的,至少相对主义原则本身不能被相对地理解。这说明了,如果没有某种绝对的根据,任何事情就都没有了严肃性,都有可能随便被颠覆。所以中国伦理学自古就强调,礼(相当于规范)是可以与时俱进的,但人情(相当于目的和价值)却万世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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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尽管大多数事情的目的从这些事情的设计中可以直接看出,但仍然有一些最重要的事情的目的并非直接可见,确切地说,就是生活或做人。这两者是一致的,做人就是有意义地生活,而有意义的生活就是去做像样的人。这两样事情的目的所以难以描述,是因为它们不是按照理性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出来的,而是与人的存在一起创造性地生长着的,它们是设计其他事情的总背景,我们参照这一背景去设计各种制度,当然就能够相对简单地理解其他事情的目的,无论是政治、经济、伦理、法律还是工业、艺术、科学,都是相对于生活的目的而具有意义的,而这一总背景本身却不再有背景,任何其他的目的都产生于这一背景,所以无法被用来说明这一背景。人的创造性使生活失去了规定性的背景。生活只能自己说明自己,生活的目的就在于生活本身,它自足地具有目的,确切地说,生活自成目的(autotelic)。任何超出生活的东西对于生活都是无意义的,生活是生活意义的界限。这一点决定了在人的生活之外设想某种更高的目的必定是莫须有的,而且即使有,也仍然对生活没有意义。对生活的反思根本无需通过各种神秘的、超越的和宗教的设想,而只需一种相当简单的方法,即存在目的之比较。很显然,当不再有“更进一步”的根据,那么就只剩下“在旁边”的东西可以比较了。于是,“做人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就等于是在提问“做人是如何区别于做另一种东西的”。这其实是一个古老的问题,按照中国古人喜欢使用的比较角度,就是试图发现做人是如何如何“异于禽兽”的。假如这种最基本的朴素的问题尚未被解决,思想就是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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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和人的理解有两个典型错误:其一是只关注人与其他东西在形态学上的差异,而又以为无论什么东西在目的论上的存在意图都是一致的,例如,以为人与其他生物都无非是为了利益而生存(正如俗话所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无非都是生存的“自然状态”,所谓的区别只是表现为人的生活是“政治性的”。这等于说,其他生物以直接的野蛮的方式追求利益,而人只不过以“文明的”(其实就是虚伪的)方式在追求利益,那么,人的生活意义就等于虚伪地谋利。按照这种观察方式,人类社会只不过是稍微高级的动物界——不过可悲的是,现代文明的确正在努力让人退化成高级人猿(职业化人猿、博学人猿、技术人猿、体育人猿、商业人猿等等),这些高级人猿除了掌握更多的无聊信息和技术以及各种有害的标准之外,感情、精神和创造性都在退化,现代社会就像是制造这类人猿的大工厂。其二是为了使人看上去稍微高尚一些,于是便强调社会学上的差异,以为人的生活意义就是按照伦理规范而生活。如果人所追求的高尚形象无非是规范所提倡的形象,那么又怎么能够知道这些规范本身是否高尚?以规范为根据实际上就是放弃最后绝对根据的虚无主义,就是试图以规范这种本来是人化的形式反过来把生活非人化,其结果同样是走向某种高级人猿社会。而这两种关于生活的错误理解正是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现代社会是这样一个单调游戏:以金钱作为唯一的竞争目标,以标准化的规章制度作为游戏规则,只要不违反规则,那么任何最丑恶最恶心的事情都是合理的。各种没有得到最后审问的规则、规范和标准成了所有堕落、庸俗、简陋和罪恶的合法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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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规范是人们遗忘生活的两种方式。与此相关的两大伦理思想——功利主义和规范主义——从不同方面鼓励了人类生活的异化,鼓励人们舍本求末。利益和规范相对于生活目的来说永远只能是手段。从深层上说,利益和规范有着某种同源性,都与对他人的漠视或敌意有关。利益的观点必定要求在追求利益时总是并且仅仅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在逻辑上就意味着尽最大可能地最小化他人获得利益的机会,因此,“经济人”或“个人利益最大化者”的本质就是“与他人为敌”;而规范的观点虽然表面上好像是在要求合理的行为,实际上却往往是试图限制他人,是为了让他人仅仅和自己一样而不要超越自己所喜欢的游戏规则。利益观点加上规范观点,或者说,功利主义加上规范论,就是小人加上庸人,而这也就是现代社会所批量生产的人——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它不仅生产标准化产品而且还生产专门喜欢标准化产品的人。所谓“现代人”就是失去生活目的之人,是仅仅为利益活着的人,也是因此而敌视他人甚至漠视他人的人。个人主义在争取和保护个人权利上无疑有着重大意义,但其副作用却使“他人”贬值。漠视他人不一定是敌视他人,而是心中根本没有他人,是无视他人,这比敌视他人还要糟糕,因为敌视他人至少还与他人有某种坏的关系,而漠视他人则是完全孤立自己同时孤立他人。这就是为什么现代人如此孤独的原因,而“孤独是可耻的”。现代人如此追求“物”而漠视“他人”,却不知生活的几乎全部意义、价值和幸福都不得不落实在“他人”上。离开他人,生活就完全没有意义,生活将一无所获。现代伦理学几乎不懂这个目的论问题,正如我们所能够看到的,如果说经济学说的是如何斤斤计较的策略和如何损人利己的策略,那么,现代伦理学的基本工作就是思考如何才能显得是“正当地”去与他人斤斤计较、去争夺各种“属于自己的”权利、如何去和他人划清界限、如何不让他人占便宜,以及如何损人利己。现代人在权利上的成功是以失去生活意义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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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存在就其存在论承诺而言,他与其他生物在追求快感经验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行为主义心理学才有可能根据这一趋乐避苦原则来研究人的行为,而功利主义(以及其他可以统称为结果主义的理论)也试图以快感经验作为价值的根据。但是,人们真的就能够满足于快感经验吗?从人们各种各样复杂的烦恼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快感太容易获得,而人又如此难满足。只有人才能发现坏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所谓“行尸走肉”、“生不如死”、“宁死不屈”、“视死如归”等等。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人的生活(life)与其他生物的生存(survival)真正具有决定性的区别之处就在于人的生活是创造性的,只有创造性才能使人的生活具有不可还原的意义,才能使生活超越生存。创造是创造者唯一自足的目的(这一点上人与上帝相似)。由于人是集体性的存在,所以人需要社会制度包括各种规范在内来保证进行创造活动的现实可能性。但是社会规则的意义必须以好生活为目的。如果一个社会有利于发展创造性则是一个好社会,是一个为人着想的社会;如果相反,则是一个异化社会。剥夺生活创造性和自由的方式最终不是人的专制,而是制度的专制。以标准化、规范化和量化管理为目标的官僚系统、全面商业、庸人规范、刻板教育、商业民主等等通过把社会变成机器从而把人变成可以随便替代的任一零件,让人完全“长得跟教育似的”(王朔语)。人所以失去创造性、自由、激情和灵性就是因为人的现代化、商品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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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冲动是每个人的天然冲动,所以它是普遍必然的人生目的。各个人所想做的事情的确因人而异,但不管每个人想做的是什么事情,他都力图使“做”这一活动本身成为有创造性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可能从所做的“事情”而只能从“做”的方式中发现生活的目的。对于每个人来说,每一件事情都是一个可选择的对象(人各有所好),但是创造性的生活却不是选择的对象,而是普遍一致的目的。如果一个人缺少创造性的生活,这决不是由于他不想要创造性的生活,而是由于标准化的社会剥夺了创造性生活的机会和条件。人生来是创造性的,就像人生来是自由的一样。其实,创造与自由是一致的,没有实现为创造的自由只是一种免受约束的自然状态,只是闲置着的创造性,甚至可以说,自由只有被用来进行创造时才真正生效,否则就只不过是没有被动用过的可能性。没有用处的自由,空洞的自由,仅仅作为权利的自由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说,创造性的生活既是人存在的目的,同时也必定是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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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通常夸张的不同,创造性生活其实是非常平易的生活。思想上或艺术上的天才式的“伟大”创造只是创造性生活中极小的一部分,而且很难说就真的比日常生活的创造性更伟大。人的创造性可以渗透在生活的每一方面之中,无论是爱情、友谊、家庭生活、养育子女还是劳动、交往、说话和工作,这些能够充满生活空间的日常创造才是最重要的(那些伟大的艺术和思想多一些或是少一些并不真正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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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价值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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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个伦理判断不是一个可以证实(或者证伪)的事实命题,所以价值论证必须与知识论证有所不同。当然,价值论证并不需要特殊的逻辑,但在逻辑之外仍然存在着另一种技术问题,即前提的可靠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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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充当着“理由”。理由必须是普遍必然的而不能是相对主义的。相对主义有着两处致命的缺陷:第一,相对的理由必定退化为代表某种利益和趣味的立场,因此只不过是重复了实践中的难题而根本无助于解决难题,所以相对的理由是无用处的;第二,相对主义本身在逻辑上不成立,因为承认相对主义原则意味着这一原则也必须被相对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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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讨论普遍必然的理由是如何可能的。通常有三种不恰当的论证,例如对于“偷盗是不正当的”这一伦理判断,可能会这样被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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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盗是不正当的,因为一个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了他人的财产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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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偷盗是不正当的,因为这是规范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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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偷盗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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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证(1)中,所给出的理由实际上只不过是对偷盗进行了解说,不能构成价值判断的理由;在(2)中,所给出的理由只说明了一种现实情况,同样没有构成“偷盗不正当”的理由。(1)和(2)都属于离题论证。至于论证(3),表面上看起来合乎要求,但实际上所给出的理由隐含着一个未经证明的原则“损害他人利益是不正当的”。我们必须意识到,虽然几乎所有正常人都认为损害他人利益是不正当的,但这一原则并不因此就无须证明。论证(3)并不是一个错误论证,但却是一个不完全的论证。为了构成完整的论证就必须不断探求更深的前提,由此可见,价值论证与其他种类论证一样都依赖着有限的某些最终的前提,这些前提必须是显然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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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面的分析,要使得价值论证的前提是可靠的,它必须满足(1)它是一个价值真理。很显然,除了真理,其他观念缺乏足够的必然性,我们可以接受也可以怀疑任何一种意见,缺乏足够的必然性的观念就注定弱于怀疑态度,也就不可能具有普遍性。非真理性的价值原则恰恰是无价值的。(2)它所表明的是一种自足价值。假如一种价值不是自足的,那么它就不是足够基本的,它不得不由于有利于另一种价值才成为一种价值,这样它就是派生性的。而只有自足的价值才是原生性的,才能够充当绝对前提。根据以上这两个条件,只有目的论命题适合作为价值论证的绝对前提,因为一种存在努力进入某种对自身好的状态,这显然是个充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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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其他一些分析方法略作比较。许多伦理学家相信价值论证的绝对前提可以通过定义的方式来给予明确,即以一个陈述性句子(事实语句)来替换价值判断。这种经验主义的想法虽然貌似公正,其实并不可行,因为事实真理虽然有力,但解决不了价值问题,它将面临由事实判断不可推论出价值判断这一著名的难题。假如非要坚持以事实来推论价值,则必定会导致一些非常实际的困难。例如把“好”定义为“欲望的对象”,假定这一陈述化的定义蕴涵“我应该获取所欲望的东西”(这听起来似乎无可非议),那么,也就可以进一步蕴涵“我应该获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财产显然是人们大感兴趣的东西)。可以想像大多数人会因此发生不可收拾的冲突,这时无论如何再也无法推出谁应该和谁不应该怎样做才是好的,比如说无法推出实行强权比较好还是让步比较好,因为总能够找到某种理由把某种“想要的东西”说成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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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些伦理学家采取的立场几乎是相对主义的立场,他们相信价值判断只不过表明了一种情感态度,只不过是劝告或建议,除了偏好并无普遍标准。这样实质上不可避免地鼓励了宣传和欺骗。所谓“各有所好”一方面是用来反对和消解别人的权威和权力,另一方面则要求推广自己所好,以便使自己所好在社会中增值。这样,所谓“好”的确认也就似乎取决于欺骗性推广的水平,也就是宣传、公关和广告水平。这种所谓的价值语句永远弱于怀疑的力量,而且根本无法说明为什么要通过欺骗而不是通过强权来推行所持的价值观,就是说,假如欺骗是合理的,那么,强权必定同样是合理的。事实上,欺骗和强权都是相对主义原则下的占优策略,如果承认了相对主义,那么,不去欺骗,不去压迫,不去征服,就只能等死。这里可以看到,像相对主义或者多元论这样貌似开明温和的原则其实暗含着非常危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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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些可以说是比较慎重的伦理学家认为价值判断虽然不是相对的,而且也无法以事实语句来表达,价值是某种几乎说不清的性质,但是人们有着关于价值的直觉知识,也就是说,一件事情好不好几乎是自明的(self-evident)。这样的思路可能比较真实,但仍然有严重困难,它虽然回避了伦理学上的困难,却卷入了知识论的困难。“自明性”是一个难以确定的观念,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确定一个东西算不算自明的。即使我个人具有某种笛卡儿式的“清楚明白的”直觉知识,我也无法由此保证每个人都具有这种直觉知识,也无法由此推断每个人都具有这种直觉知识,自明性的普遍必然性几乎是一个幻想。因此可以退而寻找“显明性”(evidence)而不去指望“自明性”,就是说,某种事情就其本身而言,是确定无疑的,是明摆着的,但是不能保证它总能够相应地导致所有人“清楚明白的”直观,但是,既然它本身是确定无疑的,那么,必定存在着关于这种确定性的现成可得的(available and accessible)的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分析可以被证明是明确的,因此不能反对。显然,伦理学论证同样需要知识论的支持。可以看出,仅仅去回避伦理学上的困难不等于解决了这些困难。像摩尔那样认为“好”如同“黄色”一样是一种“简单可知的”性质,因此人们理应懂得,这样的知识论推诿无非是一句典型的空话,是糊弄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我们所需要的是把“好”明确地、正面地指出来。相比之下,以目的论为根据的价值理论有着更多的理论优势,正如前面已经论述的,目的与事实是相容的,目的虽然未必是事物本身的事实状态,却是一个事物所以有意义的必然的“存在之势”,这使得目的具有绝对性;但目的又比事实更丰富,它是事实的未来,是有利于事实自身的发展方式,这意味着超出事实概念的价值性质。这里有一个由存在向价值转换的结构:一个存在的未来状态成为了这个存在的一种价值;而且,这种价值理论不会卷入知识论困难。虽然好的感觉是一种冷暖自知的直接感受,但却不是必然的,而合目的性的行动方式却是普遍必然的某种方式,其普遍必然性可以由这种行动方式所必须满足的客观条件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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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以目的论命题(X means to be…或X is meant to be…)作为基本的价值真理,就不难构造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价值论证方式。由于伦理学关心的是实实在在的生活问题而不是纯粹想像的或纯逻辑的可能世界,所以,价值论证必定是一种包含有事实命题的混合论证,其一般形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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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意味着目的a,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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