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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事实:从起源上说,伦理规范起源于利益的分配和人际冲突的调节,所以伦理不可能天然地合乎道德,不可能不经过批判和改造就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意义,尽管有些伦理规范在出现的时候就碰巧与道德一致,但这毕竟是非本性的而是偶然的。于是,要使伦理与道德相一致,不是由道德强行“推出”伦理,而是按照道德原则去治理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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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道德”这一概念必须在目的论意义上重新给予理解。无论人的存在与自然存在有着何种程度一致性(天人合一),即使人的存在总体上受到自然的高度制约而使得人只有很少的自由,人的自由问题仍然不可能还原为自然问题,也就是说,人道不能完全还原为天道,也即to do的问题不能完全还原为to be的问题。人的自由在伟大的自然中可以说是一个小问题,但对于人自身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把天地的大问题留给天地,把神的大问题留给神,把人的大问题留给人自己。伦理学关心的正是人的自由所能够产生的生活问题,在其中无须卷入宇宙论式的视界(诸如“与天地混为一体”之类的感觉是豪迈的文学想像,但却是贫乏的哲学幻觉)。既然人之道是自由之道,人之德便是自由地创造生活。自由的生活基于自然的生活但却不能归结为自然生存,否则生活(life)就变成了生存(survival)。老子所鼓吹的不言不语、不行不为、无事无欲的存在可以是高明的政治策略,但不是道德生活。生活必须是创造性的,否则人道就成了废道。所以,道德这一维度必须与生活的维度结合在一起才成为完整的目的论理解方式。这一结合使得道德不再意味着“唯道是从”而意味着“开道而行”。这就是说,自然之道只是人道的起点,而人道是按照人的存在目的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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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存在是为了有意义的生活(有意义的个人生活和人类生活)。社会是生活的条件,生活是社会的目的,这两点不能颠倒。由于伦理学家的自以为是和自不量力,伦理学很容易冒充社会设计方案而忘记对生活的反思(社会设计更主要是政治学问题),如果不进行生活的反思,价值判断就失去根据。所以,尽管生活需要社会,但我们却必须从生活的要求而不是从社会的要求去分析和理解价值问题,前者是生活的观点而后者是社会的观点。任何一种社会观点,即从社会的需要去考虑问题的观点,往往是反生活的观点,这种观点误以为伦理问题是一些社会问题,以为一切不幸都是由糟糕的社会造成的而与糟糕的生活意识无关。无论是伦理学还是经济学和政治学在分析人类各种不幸时一般只注意到社会制度问题而忽视生活意识和生活制度问题,而实际上生活意识和生活制度才是社会问题的深层语法。例如,过去有过关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到底哪个更好的争论,不管是哪种观点,都忽视了生活意识问题。资本主义所以在经济上比较成功,是基于对人性的最坏估计,于是制定了针对“坏人”的制度;而社会主义的制度安排基于对人性过于乐观的估计,因此制定了以好人假设为基础的制度,结果证明是过于乐观了。但是无论是中国还是苏联的社会主义都有过高效率的时期,而那个特殊年代正好是大众被伟大理想激励起来而普遍都想当好人的特殊时期,一旦理想被坏现象磨去了光芒,其制度安排就变成不合理的了。这一现象正好说明了,某种社会制度到底好不好,并不完全是因为社会制度本身,而很大程度上依赖着人们准备做什么样的人,即人们的生活意识以及支持这种生活意识的生活制度(规范体系、话语体系和价值标准的承认和批评根据)决定了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更有效。整个现代性都是只注意物质发展和意识形态而忽视幸福和德性的社会制度。只有回到生活问题,才能够意识到生活制度的巨大力量,才能够因此重建美好的生活制度和生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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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好社会对好生活比较有利,然而,一个好社会并不一定能保证好生活,如果一个人缺乏健康的生活意识,如果他自甘堕落,好社会也不足以拯救他。事实上好社会只是好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借用马克思主义者的一个概念,好社会只是一个“外因”。一些缺乏健康生活意识的人往往不去改变一个坏社会而选择逃离这个坏社会,他们以为在身处一个好社会之前,生活尚未开始,于是永远不满和抱怨。其实对于这种人来说,即使他逃到某个“好社会”中去,生活也永远不会开始,因为他没有生活的感受力,不知道什么是美好的事情,不尊重伟大的德性,这样,任何一个好社会对于他永远是一个坏社会,因为没有一个社会会特别有利于他。生活性的悲哀比社会性的忧虑要深重得多。社会批判和生活批判虽然密切相关,但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即使社会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实际上这不太可能),生活问题仍然未被解决,生活困惑仍然存在,甚至越来越严重。现代性所诱导的一种思维方式是把生活问题分解为社会问题、技术问题、物质和经济问题等等,这不仅是对深刻问题的回避,而且助长现代生活的无意义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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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社会必须从根本上为生活着想而不是为社会体制着想,如果一个社会不是有利于开展有意义的生活,它就是一个坏社会。可是就社会体制本身的倾向而言,却总是某种程度上倾向于违背生活本性,因为只有压制生活的各种过高理想和伟大品质才能加强社会体制的效率,因为如果一个社会不够平庸甚至庸俗,社会管理就没有很高的效率,于是,一个社会的机制越完善,生活的自由本性就越受到约束。当社会变成机器,生活就变成固定程序。就许多方面而言,现代社会比古代社会有着更完善的机制,一般表现为无处不在的管理系统、程序更严格的法律以及严格界定的权利等等,但现代生活却形成了人性难以忍受的莫名的焦虑。古代生活有忧虑但很少焦虑,忧虑是有美感的,它有着沉甸甸的感情,或伟大或悲壮,或深沉或浪漫。而现代生活的焦虑并不是关于某种事情或某个理想的忧虑,它没有针对性,没有感情,而是关于生活意义本身的“形而上”焦虑,这种抽象的焦虑是没有对象的,因为生活意义已经被现代各种令人无法割爱的物质、速度和快感所消解了,没有什么东西需要情感的投入,没有什么事情需要忘我,而没有能够忘我的事情就不会有生活意义,所以生活意义不再在场,永不到来的戈多就是永远失去了的生活意义。唯一能够消解现代焦虑的方式就是后现代的反讽,虽然不能产生意义,但因为荒谬的有趣因此能够稍微缓解焦虑。尽管现代人表面上更倾向于自由选择,对个人自由十分斤斤计较,但实际上却受到更多的约束,尤其是那些“不在当场”的无形的社会产物以潜在方式所施加的约束,结果所谓的自由选择只不过是由原来的被强迫变成暗中被支配:受各种似是而非的意识形态的支配,受官僚程序的支配,受各种社会化了的本来并没有意义的欲望的支配,受由市场和全方位商业所制造的社会主流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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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建立起足够有效、足够完善的社会,社会就走向异化,就好像社会有了自己的意志,有了脱离生活所赋予它的目的之外的目标。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如果足够有效,它就必须有足够复杂的机制和足够稳定的运行程序,于是,社会就不仅要为生活服务而且更要为自身服务,要管理、维护自身,就好像社会自身是一种利益。社会为自身着想主要表现为官僚系统化、秩序整一化、使生活模式化和时尚化。无论是独裁体制还是民主体制,社会总是塑造集体生活而不是集体中的个人生活。在集体生活中,大众行为模式(正如Le Bon所发现的那样)就像瘟疫一样广为传播,在类似催眠的状态中人们成了没有反思意识的文明化的野蛮人,一个煽情者的蛊惑会使人们迅速相信迷信、盲目地追随时尚或投入一场运动、使无害的群众突然变成暴民,而这种蛊惑和宣传简单到只不过是对某种主张的不断肯定、重复和渲染。Le Bon尖锐地指出,这些被社会剥夺了反思意识的人们在煽动下可能试图摧毁传统但又很快会重新依赖传统,并再次成为传统的奴隶和变革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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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们不可能放弃社会也不可能指望一个“完美的”社会。完美的社会根本就不是一个生活问题。我们只能指望一个好社会,即一个尽可能为生活着想而不是为社会着想的社会。所以在伦理学中我们只能采取生活的观点而放弃社会的观点,把一切价值问题最后落实在生活层次上,把社会看成是一个生活问题而不是把生活看成一个社会问题。如果不阐明怎样才能创造幸福生活,其他一切宏论都是无意义的,因为没有人需要没有用处的东西。所以说,真正的伦理学不是一种伦理主张,而是关于任何一种伦理的基础研究,伦理学必须保持哲学的元性质(the meta-ness),这就决定了伦理学不是从伦理去看问题而是从道德去看问题,不是从社会而是从生活去理解价值,不是从行为而是从行动去理解人的活动,而这一切都是为了阐明生活的幸福和幸福的可能性。我们在前面所论证的,自由是有意义的生活的基础条件,而自由是为了幸福,幸福则需要公正。因此,幸福和公正(正义)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和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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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参考经济学家森(Sen)的理论,他分析了许多积极自由的必要性和基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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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帕累托改进原意是“经济的帕累托改进”,它可以表明一个社会的福利增长,但它与一个社会的幸福增长以及作为幸福的条件之一的自由的增长没有关系,而且,经济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完全有可能使大多数更加不幸福,因为仅仅某些人的改进而其他人原地不动只能生产不幸福、不自由的感觉甚至社会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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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ittgenstein: Tractatus, 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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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ittgenstein: Notebooks 1914—1916, eds.Von Wright and Anscomb, “The work of art is the object seen sub specie aeternitatis; and the good life is the world seen sub specie aeternitatis” (7/1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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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用伦理学反映着明显的美国式文化偏好,它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女权运动、环境保护运动、反对种族歧视运动、流产、堕胎和安乐死问题、性、吸毒和移民问题以及弱势群体等等“社会问题”有关,基本上以人权理论为其原则,以多元论和文化相对主义为方法,以美国式的律师的好辩趣味和传媒的推销格式为风格。从积极的方面看,它有一定的社会参与性,但在学理上比较肤浅,回避根本问题,论证方式更接近宣传而不是思想分析,往往把各种问题简单化、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因此缺乏学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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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毛泽东曾经指出,首先要分清“敌友”。这是典型的政治学分析框架,施米特(Carl Schmitt)也说“政治在于区分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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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以参见Le Bon的《群众心理学》(Crowd: the study of popular mind, Psy-chologie des Foules, 1895/ Viking Pr., 1960)。Le Bon的群众心理学洞察水平极高,揭示了大众的糊涂和民主的深刻弊病。虽然在学界得到承认,却很少被宣传,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意识形态,尤其不符合民主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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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第2版) Ⅳ.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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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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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生活动力,这是一个明显的真理。如果不去或不能追求幸福,生活就毫无意义。那种几乎在任何一方面都不幸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所以过于不幸的人有理由自杀。康德认为不可以自杀属于绝对命令,这是不对的,这个想法只是基督教的意识形态。如果“不可自杀”具有绝对性,只有当以“生命”作为分析单位和最高价值时才说得通,可是,人的生命就是用来实现为“生活”的,生活才是关于人的存在的有效分析单位,没有生活的生命是无意义的,这正是人的存在有别于其他存在的地方。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既然幸福是伦理学的第一问题,那么伦理学首要的原则必定是一条“幸福公理”,而且是一条在每个人身上有效的普遍必然的幸福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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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一直是一个特别含糊的概念,它过于美丽,于是人们喜欢滥用这一概念,而且不分场合,无论是浮华的、轻浮的、认真的和严肃的场合,以至于幸福被混同于快乐、利益、福利和完美生活之类。幸福概念虽然看起来说不清,就像“时间”、“存在”等等基本概念一样,但人们不可能不知道什么是幸福,尽管这种“知道”不一定是理解,而更多是体会,是情感性的“懂”(属于heart)而不是理性的“知”(属于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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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必要区分幸福和幸福感受。幸福感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它意味着经验着幸福时的心理过程。幸福感实际上无须讨论,每个人在从事幸福的活动时都能准确无误地获得幸福感,谁也不会在感觉上犯错,这就像一个人总能清楚地意识到另一个人是否真诚一样。感觉不是一个关于客观事实的证明,所以总是被认为是不可靠的“杂多材料”。毫无疑问,感觉不能证明客观事实是什么样的,它可能是关于客观事实的一个幻觉,但是幻觉本身却也是个事实,是个属于自己的“主观事实”,比如说某人总是欺骗自己说他在某方面很伟大,虽然不是事实,但这一欺骗“导致快感”却是个事实,于是“伟大幻觉”对于他就是个主观事实。由于人天然有着敏锐的感受力,所以企图在感觉上欺骗别人是一件愚蠢的事情,尽管有时有的人能逼真地表演某种感觉,就像好演员那样演得跟真的一样,我们在做事情上受骗了(比如说被人忽悠去做了蠢事),但在感觉上仍然没有受骗,因为既然演得和真的一样,那么我们就会准确地敏感到那种被表演出来的感觉。而一旦在某个地方演得不真实,我们同样马上就敏感到不真实。所以说,感觉不值得太多分析,反正我们不会在感觉上犯错。有时我们会从知识论意义上去怀疑感觉,但所怀疑的毕竟不是在我们身上发生着的感觉,而是在怀疑这种感觉是否表明了相应的身外事实。即使一定要分析感觉,也无非描述为兴奋或抑制、轻松或紧张、快感或痛感之类,这些心理性的描述无助于理解什么是幸福。所以说,幸福与幸福感是两个概念,幸福感不成问题,而幸福却是一个难题。为了理解幸福,我们需要进一步弄清它与其他一些事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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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幸福与快乐的区别。我们已经知道,从心理学角度几乎无法真正有意义地区分幸福与快乐,它们在心理上所引起的感受即使有所区别也是缺乏理论意义的,比如说强度上或持久度上的区别。据说快乐表现为兴奋,而幸福感则是持久的祥和愉快感觉。这类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人为的,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尤其不能把幸福还原为快乐。现在的庸俗心理学喜欢以科学和量化的名义把复杂深刻的经验还原为简单肤浅的“类似”经验。[1]我们只能从别的角度来加以区分。尽管快乐为人生所必需,没有快乐的人生是可怜的人生,或者说,没有快乐的人生是“过不下去”的,是不堪忍受的,但幸福对于人生比快乐更重要,以至于可以说是决定性的,没有幸福的人生是毫无意义的人生,没有幸福的人生是“白过的”生活,是生命的虚度,尽管是可以忍受的,但没有人愿意过仅仅可以忍受的生活。这样一种区分方式根据的是快乐或幸福的结果,这样就可以避免那些不能明确的描述。快乐是消费性的,每次快乐都一次性消费掉,它留不下什么决定人生意义的东西(回忆快乐不仅是很困难的而且是不太快乐的,一个只能试图回忆快乐的人是可怜的人),这个局限性显然大大减弱了快乐的重要性。由于存在着这个局限,留不住的快乐就无法构成人生的成就。而且,从比较苛刻的角度去看,快乐甚至还很难保证真的快乐,叔本华的歪论是这样的:如果满足欲望则厌烦;如果不满足欲望则饥渴,反正无论快乐还是不快乐终究都是不快乐。叔本华的谬论当然不对,人人都知道,满足欲望无论如何总比不能满足要好得多,但这个歪理却可以引出一个意外的启示:快乐终究不能满足生活的意图,进一步说,快乐和幸福决不能混为一谈,否则人生意义是不可理解的。与快乐相比,每一种幸福都是非消费性的,它会以纯粹意义的方式被保存积累,会永远成为一个人生活世界中抹不掉的一层意义,当然它不是相对于我思(cogito)的纯粹意义,却是我心(heart)的纯粹意义,它虽然与感性经验始终分不开(这与思想性的意义即胡塞尔所谓的cogitatum qua cogitatum不同),但却也能够成为抹不掉的绝对意义。这些由幸福所造成的意义能够改变人生的整个画面。幸福正是生活本身的成就,是人生中永恒性的成就。一个人哪怕只是曾经有过幸福,他一生都将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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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幸福与欲望满足的区别。欲望被满足通常是快乐的,无论欲望的满足是否真的带来货真价实的快乐(对此可以有叔本华式的怀疑),这种满足至少是令人感兴趣的。欲望不讲道理,它可以使人们兴高采烈地做蠢事而且还乐此不疲。人总愿意欲望能够得到满足。但是,欲望被满足恰恰意味着这种满足的意义是有限的,因为追求满足就是期望有一个结局,而有一个结局的事情的意义必定是有限的。有结局就是好东西会变得“没有了”,这是个缺陷。尽管生命也是有限的,但人们却不会因为生命有限而喜欢有限的东西,相反,正因为生命是有限的,所以人们对那些看起来似乎具有无限意义的东西最难以忘怀。生命的有限性是天然的,这没有什么可抱怨的,于是,每个人最关心的就是那些尽可能贯穿整个生命的有意义的事情,因此,对于一个人来说,最有意义的事情就是没有人为结局的事情,尽管任何事情都难免有一个自然结局(生命如此短暂,生命中一切有意义的事情终将随生命的结束而自然地结束),但只有不是人为的结局,就有永恒的感觉,就会感觉常新。只有具有无限意义的事情才是幸福的源泉,具有无限意义的事情是做不完的,所以值得一生去追求和珍爱。只有具有“做不完”性质的事情才能保持生命的冲动和创造性。这就是为什么科学、艺术和思想会成为艰苦而幸福的工作[2],也是为什么诸如爱情、亲情、友谊之类的事情具有永远的魅力并且成为生活永恒主题的原因。其实人们早就发现,过分的满足或重复的满足令人厌烦,而幸福却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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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幸福与利益的区别。在生活中每个人都需要获得足够的利益,否则难以生活,但生活并不是为了利益,与此相反,利益是为了生活,否则利益的意义无法理解。利益的意义是巨大的,但它的意义在于它的工具性,只有当它对别的事情有意义时才是有意义的。利益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财富和权力,这些东西的意义只有当它们在生活中被用来从事某些事情时才生效,这意味着利益永远只能是手段,永远是一种生活意义的中转方式。而幸福的事情才是生活的目的,一切行动最终都是为了幸福,但却不能想像幸福还为了什么。所以,利益只是实现生活目的的一个条件,而幸福则是生活目的得到实现的效果。因此,充足的利益也不能必然地保证幸福,利益不是幸福的充足理由。无论有多大的财富和权力,人还必须是在做有意义的事情中才获得幸福。这一点其实是人人知道的,所以人们才会说,幸福是金钱买不来的。在这个常识背后的深刻道理是,幸福始终是存在于行动中,幸福必须身体力行,是在“做”事情中做出来的生活效果,所以除了自己亲身亲手去做出幸福,不可能有别的替代方法。幸福的“亲身性”决定了幸福不可能是身外之物所能够替换的。毫无疑问,物质条件(人的自然条件和财富权力)是创造幸福的条件和资源,人不可能以无米之炊的方式创造出幸福,幸福是实实在在的生活效果而不可能是幻觉(“知足常乐”之类的说法是不太可信的,因为幸福的幻觉难以长时间地坚持),但是幸福的条件不等于幸福,幸福终究是“劳作所得”(在广义上的“劳作”,即有意义的生活行动,而不限于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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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的这些区别,幸福也就无法借助“我想要的”或“我意愿的”这类概念来定义;同样也不能通过满足潜意识中想要的东西来定义,实际上潜意识中的冲动如果不是某种病态心理症结就无法构成被意识压抑的冲动。总之,幸福不是某种主观意向被满足的结果(无论是清晰的还是不清晰的意向)。通常人们关于幸福的理解大概可以概括为“心想事成”,这不是错的,但还有所欠缺。欠缺某些必要因素的理解会导致严重的漏洞。“心想事成”可以分析为:我想要x,果然得到了x。这一结构确实是幸福的结构,但是关于这个x却有几个可疑的问题:(1)这个x虽然是我的意向,但它是否真的对我是好的,这一点不可能由我的意向来定义或证明。我有可能比较变态或者愚蠢,等等情况,结果我想要的正好是对我坏的事情,或者是没有意义的东西。就像对他人,我们有可能好心做坏事,对自己也一样可能好心做坏事,所以“我想要的”不等于“对我好的”。(2)由于知识和信息的欠缺,我确实不知道真正想要的是什么,而别人误导我去相信x就是我想要的,就像在这个商业社会里,我们不断被告知什么什么才是我们真正的需要。[3](3)我想要的那个x,假定确实是好的,在许多时候并不是我自己能够给自己的,而是必须由别人给我的,因此,幸福问题必定要卷入他人问题,必定不是自己决定的事情。因此,分析幸福的思想结构不能只是“我”的主观角度。幸福是体现着目的论原则的生活,它有着超越了主观性的原则。幸福的原则并非总是与主观意愿恰好一致,因此,并非每个人在每个时刻都知道如何获得幸福。缺乏目的论眼光的人往往只能拿快乐糊弄自己。但无论如何,幸福原则却是为每个人着想的,它所揭示的生活方式有助于提高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它将指出每一个人如何更充分地利用自由去把各种可能性变成充满活力的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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