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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26 很显然,在把历史转化为问题之后,我们的任务是解决问题而不是扮演或叙述历史。于是,所谓传统就不只是属于过去的观念,而是被保留至今而且仍然在起作用的观念,也就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现时观念。传统绝不是某种已经死去的观念。那种已经不起作用的观念只不过是被遗忘的文献。传统的“扬弃”是一个很容易引入歧途的概念。我们不可能在传统之中反对这一传统,不可能在某一传统的支配下,放弃这一传统,另外,我们也不可能在某一传统中对另一传统进行有效并且公正的批评,因为任何一个立场都弱于怀疑态度。因此,无论接受或反对某一传统,如果有着强于怀疑态度的理由,那么这一理由必定落在传统之外。这意味着,任何有效的批评最终都依靠着一个不属于任何一个传统却又足够容纳任何一个传统的思维空间或者说一种思维的操作方式。无立场的思想操作还需要区别于所谓的“中立”。“中立”概念有时候并不清楚,它可以是政治性或价值观上的中立,但这其实也是一种立场;它还可以是科学意义上的中立,这时就几乎是“客观的”。我不打算声称无立场是客观的和科学的,这样一方面要求太高(要像科学一样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又要求太低,因为科学方法再好也不适合社会历史问题,它们不匹配。我所谓的无立场是把所有“主观的”立场都考虑在内,把它们都看作是同样有道理的并且在不同的地方各自有道理,因为(1)它们都是历史和社会事实的构成部分;(2)不同的问题和不同的解决时机决定了它们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有道理。这样,无立场也就是“全立场”,即在不同的问题上使用不同的立场,而永远不把某种立场当作是普遍有效的。可以看出,无立场思想方式就是永远“动态”的思想方式,它追随的是老子推崇的像“水”一样的道。因此,思想本身的责任不是纠缠着传统(无论是接受还是反抗),而是首先去旁置传统,把传统当成对象,将传统转化为无立场的思维空间中的某个问题,然后试图解决问题。总之,真正的思想不是立场间的争端,不是对话或交换意见,这些都是思想的外交性方面。思想本身只是问题间的关系以及其逻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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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28 解释学的哲学思路有意或无意地暗示着,那些涉及价值的问题由于不是科学和逻辑问题因此应该以历史的、相对的、辩证的甚至主观态度的方式去理解,这就把价值性的问题变成了一种文学活动,一项表现性的措词(修辞)工作。然而,任何一个思想问题所期待的都是某种解决而不是某种表现。价值性问题并不比其他思想问题更为特殊,它同样需要真理。比如说,艺术活动是价值的表现性活动,但艺术理论却不是表现性活动,而是阐明性的。在价值上人们所需要的不是显示某种心理姿态,而是需要作出行动上的选择,即“去做A而不做B”。这种行动所担负的责任是实实在在的,它比理解和解释要严重得多。很显然,当行动上的选择问题映射为思想的价值问题时,对价值问题的思考也必须使用一种与其行动上的严重性相匹配的严格思想方式,否则就是在糊弄问题,就是在做一些对实际行动毫无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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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30 由此可以看出,基于历史解释所作出的关于文明状况的价值评价不能构成真正有效的价值判断,而只能提供参考性材料。为了作出有效的文明决策,我们就不能去对文明状况作仅仅表明态度的价值评价,而只能从文明存在的目的论意义去考察文明自身的要求。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立场都联系着私心私利。马克思相信意识形态只不过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这虽然是夸张的(经济远远不能证明一切),但仍然是一种尖锐的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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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32 我们可以根据一种文明状况是否有利于人类幸福和开展可能生活来判断它是否是好的。既然“好”这一价值判断可以转换为文明存在论意义上的“健康”这一存在论判断,那么,文明的问题实际上就表现为:“如果一种文明状况是健康的,那么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于是,一个价值问题就被等价地替换为一个存在论问题,我们就能够有效地避免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就文明存在本身去看文明的状况。很显然,一种文明状况是否是健康的,这与观察者的主观态度无关,就像一个人的身体是否健康并不取决于观察者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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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34 文明的存在论问题有两个方面可供分析:(1)文明的存在条件;(2)文明的健康状况的条件。前者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文明是因人而存在的,所以,文明的存在是以人类存在以及人类存在的必要自然环境和必要社会环境为条件的。显而易见,一切直接危害人类存在或人类存在所需条件的行为或可能因素都必须制止和消除。这一方面无须详论。事实上当代人对此有着足够清醒的危机意识,人们在反对毁灭性战争、限制核武器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和生态平衡等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关于文明的健康状况问题,人们却难有一致的认识。这是因为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事情不像前一个问题所涉及的事情那样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倾向于按照各自所属的意识形态信念去看问题。意识形态之间的互相批评总有着说不完的“理由”。只要一个人相信某种意识形态观念,那么与之对立的另一种意识形态的每一个方面都可以被看作是错误的,而所相信的这种意识形态的每一个方面都可以看作是反对另一种意识形态的“理由”。所以说,借口总是无穷多的。但是这些借口在分析性诊断中都失去了作用。凡是弱于怀疑态度的价值观念都必须给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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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36 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对于自然事实,我们其实只能获得关于它的高效知识而绝不可能获得关于它的彻底真理(这与一般的想像有所不同),因为自然毕竟不是人所创造的,这就造成了一个绝对的存在论障碍,而存在论障碍会导致知识论上的障碍,就是说,如果一个东西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那么我们永远只能获得在“看”的意义上的所谓真理,而无论“看”得多么清楚和真切,毕竟所看到的只是我们眼中的画面而不是事物本身的道理。因此,严格意义上的真理恰恰只能属于人所创造的观念和生活方式。那些对自然的知识无论多么逼真都不够严格。然而对于人自己所创造的存在(观念和社会),由于不存在存在论上的障碍,人就可能按其本身去认识它,所以能够真正的“看”清楚它就是因为我们“做”了它。只有当“看”和“做”成为一体,才能够到达真理。在此,知识论与存在论是一致的。人类对自己的各种产品(观念和各类社会存在)的认识不仅仅是知道它是什么样的,而尤其是知道如何使得它能够成为这样的。可以说,人类的全部自身认识问题最终都基于这个“使之能够”(enableness)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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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38 现在回到文明这一主题上。既然我们有理由拒绝使用某种意识形态观念,就只能从文明本身去理解文明。文明是人类所创造的,这一点决定了它的存在功能与它的存在目的(意义)是完全一致的。这是任何人类产品的特性。人类制造一个产品的目的正好体现在对这一产品功能设计上,反过来说,对一个产品功能的如此这般的设计正好意味着某种目的。这里不存在任何存在论上的障碍。毫无疑问,文明的存在目的是维护并促进人类生活的幸福。于是,一种健康的文明就必须具有足以体现这种存在目的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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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40 如果我的理解正确的话,文明的基本功能要求是:(1)一种文明必须具有足以保持自身活力的动力机制。这意味着,一种文明必须具有创造力,并且为了维持创造力就必须建立一个能够促进创造力的社会/生活制度和文化系统。(2)这种文明还必须具有足以进行自身监护的免疫机制。这就需要一个能够保证公正的社会/生活制度和文化系统。这两种基本的文明功能要求与人类生活的价值要求(幸福和公正)是完全一致的。在前面讨论正义问题时我们仅仅分析了作为人类公正关系的正义(justice)而没有讨论作为人类整体性大义的正义(Justice),现在可以说,作为大义的正义就是保护和促进幸福和公正的社会/生活/文化制度。或者更简单地说,人类整体意义上的正义就是对人类公正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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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42 论可能生活(第2版) [:1701621097]
1701622443 3.社会理想与文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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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45 按照上述分析,一种健康的文明要求建立有创造力并且公正的社会和文化系统。这说明了,人类对文明的要求最终落实为社会理想和文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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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47 人们在讨论社会理想时更多的是从政治学或社会学的角度去讨论的。这就很容易带入某种意识形态观念。这种局限性充分体现在通常被设想的各种社会模式中,无论是民主社会、专政社会还是贵族社会。我们知道,一个社会中各种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是通过某种权力机构来实施的,于是就产生两个根本问题:(1)权力的归属,也就是权力落实在什么地方;(2)根据什么来决定权力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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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49 权力或者归属于某种政治制度或者归属于法律。单就这一问题来看,显然权力属于法律比权力属于政治制度要公正得多。虽然法律和政治制度都在实际上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某些人,但法律是在人们作出行为选择后才采取有利或不利于某些人的措施,而政治制度却是预先专门为了有利于某些人并且不利于某些人而建立的,它不容选择地事先造成某种压迫。例如专政制度以不可抗拒的强权压迫不属于专政集团的人;而民主制度则以温和的然而同样不可抗拒的压力去约束那些大多数人不喜欢的人和事。人们有时候会陷入这样一种思想错觉,即认为既然民主制度比专政制度要好,所以民主制度是最好的社会制度。诚然,由于民主制度具有比较温和宽松这一优点,所以它比专政制度要好一些。但却没有理由推论说它是最好的。显然,社会并非仅仅有着这两种选择(或者仅仅有三种甚至四种选择),就如人不仅仅有着去偷、去抢、去杀人放火这几种选择。把思路固执于很有限的几种选择,这是常见的一种思想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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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51 可以肯定,法治社会比政治社会要好得多。不过实际社会情况并不是如此简单,一个单纯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像的,法律不像逻辑那样是“形式的”,而是有着内容的。这就意味着必须有某种观念来决定法律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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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53 法治社会经常同时表现为政治社会,也就是说是一个政治/法治社会。这种社会或者是少数专制的或者是多数民主制的。专制社会的法治性质总是很含糊的,实际上,它的政治性质几乎总要压倒法治性质。从表面上看,这种社会的权力似乎属于它的政治制度,但由于这种社会的权贵官僚不仅仅是权力的实际行使者,而且是政策的制定和解释者,尤其当法律也由权贵官僚来解释——为了迎合这种解释权,法律条文通常是含糊有弹性的,从而留出很大的解释余地——权贵官僚就彻底地拥有权力。这些都使得一个专制性的法治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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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55 另外,在一个专制性的法治社会里,权力是最高价值(因为它意味着最终的决定权和解释权),获取权力就成了最有吸引力的活动。为了往上爬而获取权力,一个人就必须具有忍受自己人格低下的特强能力,而且需要不择手段,因此,卑鄙的人更容易成为官僚,当官僚已经权力在手,剩下来唯一有趣的事情就是利用权力压制文明创造并且破坏他人的幸福,因为卑鄙的人不懂创造和幸福。这样的社会比较适合权贵官僚和小人:官僚通过妨碍他人幸福而享受权力;小人一方面拍马溜须以自保,另一方面幸灾乐祸而享受他人的不幸,可以观察得到,小人由于不懂幸福而总是不幸的,因此他的唯一安慰就是别人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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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57 相比之下,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则是一个相当不错的社会,至少表面上如此。由于这种社会是一个温和宽松的社会,这一点保证了人们能够普遍地享有正常的快乐,而且过分的坏事比较不容易发生。不过,这样的社会也并不能保证分配的公正,尤其不利于发展最优越的价值。主要原因是,在这种社会中,价值是由市场价格所解释的。因此,为了取得市场效果,人们虽然不需要去迎合权贵官僚和官僚化的意识形态,但却不得不去迎合大多数人的喜好和时尚化的意识形态,于是,价值好像成了有效的欺骗和宣传的函项。如果说专制社会主要靠“压”,那么民主社会主要靠“骗”。可以说,在民主社会里,虽然最坏的事情不受欢迎,但最好的事情同样不受欢迎。这种社会适合于投机欺骗和寻欢作乐。民主和市场生产了许多平庸的快乐,并且鼓励人们用快乐糊弄自己,以便忘记幸福,忘记激情,忘记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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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59 当然,一个理想社会无须是“样样都好”的社会,那样不仅在实践上不可能,甚至在理论上也不可能。理想社会只是指一个足够健康的社会。我们可以肯定了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是法治性的,不过却没有真正强大的理由来肯定它必须是民主制的。在现代背景来看,民主是个关键问题,民主制的最主要的理由是“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偏好”,这是一个“数量优先于质量”的原则,但我们其实没有严格的理由可以证明“数量应该优先于质量”,显然,“质量优先于数量”这一古典原则在理由上并不弱于“数量优先于质量”。真正的关键之处其实不在于民主制度好不好,而在于“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就是说,或许我们能够发现可以有某种制度创新使得有一个新型的民主制度能够尽量照顾“质量优先于数量”原则。这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但只要放弃纯种民主制的想法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矛盾。尽管有许多复杂的问题至今不明朗,因此还很难明确什么是最好的社会制度,但现代所主张的那种纯种民主制恐怕有着很坏的社会/文化后果,一种慢性的人性退化和人类集体堕落。也许某种尊重古典精神的混合民主制是比较好的也未可知。民主是可疑的,但法治却是必要的。只有当权力落实在法律上才能够实现公正,包括对好事的支持和对坏事的制约。另外,我们又知道法律的内容不能取决于某种政治观念。很明显,一个开明的社会可以根据某种政治观念去制订法律并且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在这种社会中,虽然权力公正地落实在法律上,权力行使者也变成了技术官僚而不再是权贵官僚,但这种法律本身仍然有可能是不公正的,尤其是非常可能与人类存在的绝对价值相悖,所以,法律的内容最终必须取决于道德,这意味着,一个健康社会必须由道德来决定价值而由法律来把由道德所决定的价值实现为权力。只有这两者的一致才能保证文明的创造力和免疫力的一致。于是,健康社会只能是一个道德/法治社会。不过,当要求以道德价值(德性或卓越人性)作为法律的最后根据,也就又不可能是严格得像机器一样的法治了,因为优越德性有时候会要求突破机械的“正确程序”。社会制度问题的底牌是个文化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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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61 健康的文明不仅必须具有一个健康社会而且还必须拥有健康的文化。在文化理想的问题上,所谓文化冲突——应该尊重传统还是应该反传统(典型问题是现代与古代之争);应该选择这种文化还是应该选择那种文化(典型问题是东方与西方之争)——并不是一个伦理学问题,甚至不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1)我们选择某种文化并不是去选择某种风格的文化,而是去选择好的文化,也就是说,价值的选择才是真正重要的;(2)健康的文明需要包含着足够丰富的文化类型,因此,对文化的选择并不表现为选取某种文化并且拒斥另一种文化,而是表现为给各种文化恰如其分的位置。如果我们对这两个问题有着清楚的意识,就可以避免许多无聊的文化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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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63 判定某种文化具有较高价值或较低价值,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在文化价值的判定上最大的错误是把人们的偏好当成价值判断的根据。这种判定方式本身就是一种低级的思想方式,可以说是“生理式的思考”。它只适合于用来判定感官刺激方面的可接受性,但假如把它用来判定精神方面的价值,则是非常消极的。精神领域的一切进展都是创造性的,对于消极的判断原则来说,任何创造恰恰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无论是个人所喜闻乐见还是大众所喜闻乐见都不是文化价值的判定根据(大众文化是低级的,但是从个人偏好去批评大众文化则是可笑的)。在文化价值的判定上的另一个主要错误是把某种意识形态观念当成价值判断的根据。任何一种意识形态观念本来就是文化中的一个产品,显然不可能以它为标准来评判其他文化产品,更不可能以它为根据去说明文化整体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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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65 文化的价值判定根据只能表现为一种文化对于人类文明的意义,或者说,表现为一种文化在促进文明健康发展上的能量。在此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谓具有较高价值的文化就是一种蕴涵着较大创造余地的、为人类创造精神准备了广阔的自由空间的,也就是更能激发并保持人类创造性的文化。这种文化最具特征性的一个现象是,它的传统所起的作用只是为进一步的创造提供了基础而不是把进一步的工作限制为派生性的注解。与此相反,具有较低价值的文化就是具有工业化倾向的,即可以按某种模式批量生产和再生产的文化。这种文化本质上是对自身模式的不断重复、复制,或者说是在不断地自身抄袭(“对自身的抄袭”这一生动的说法源于我的朋友吴伯凡的一个表述)。这种低级文化的模式化生产造成习以为常的刺激从而导致感性和精神麻木。这种文化就其功能而言是一种消遣,而不是一项精神事业,这就从根本上丧失了文化的本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认为,现代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典型的退化。当然,人类生活中需要某些消遣。但是,问题在于假如把消遣当成文化,或者给予低级文化较高的精神地位和社会待遇,这种低级文化就会无限度地扩张侵蚀掉人类精神,使人类精神失去创造力而萎缩成自然反应。所以说,虽然人类既需要高级文化也需要低级文化——就像人既需要幸福也需要快乐一样——但是它们必须被安排在与它们的价值相配的位置上。要做到这一点显然不能依靠市场而只能依靠一个健康的社会/文化制度。因此,健康的文化(即能够保持创造力的文化)必须通过健康的社会去获得保障,也就是说,健康的社会必须能够通过社会权力去使健康的文化具有“文化权力”。这具体地表现为社会必须具有消解“抵制文明的文明方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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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67 抵制文明的文明方式指那些在形式上表现为某种文化形式,但在实质意义上却又是反文化的方式。具体表现为伪文学、伪哲学、伪艺术、伪学术等等。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文明形式都意味着一个精神领域,它有着一系列独特的问题和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正是这些特殊的问题和方法使一个精神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从而使一个精神领域成为一项事业,使其中的工作成为值得一做的事情。人们面对这一精神领域就像面对自然存在,而解决精神性的问题就像解决自然问题一样严肃客观。于是,任何文明成就都是创造性的并且具有实际意义,无论是创造性地提出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实实在在地扩大了人类的精神领地。与此相反,任何一种伪文化都在回避本来必须面对的精神领域和问题,也就不可能对精神领域有所开拓,不可能有什么创造。伪文化的标志就是它更关心它自身的“体制利益”,推行标准化或规范化,以便能够按照范式进行无须智慧和艰苦劳动的简单生产和“数字化”管理,更关心如何使它自身成为能够不断自我复制、自我抄袭的模式,更关心如何把人搞成精神上的死人。显然,伪文化比较符合平庸的人的利益,他们没有智慧和创造力,所以反对智慧和创造。伪文化的危害已经在当代文化状况中显示出来。当代文化制度就是一个仅仅按照体制自身的逻辑行事的制度,而不是按照文化自身的生长逻辑行事的制度。当文化制度变成“为体制而体制”,文化就死了,因为人们通过文化而创造出来的价值被替换成体制标准。人们本来能够纯粹地或直观地根据某个文化作品的魅力(使人激动和感动的因素、使人信服的论证和分析、使人开拓思路的思想创新,等等)而尊重这个作品,但是这些都被替换成各种出于方便管理而设立的标准,尤其是可以量化的标准和文化政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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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69 随着伦理学问题的扩展和深入,文化制度问题将会成为一个基本问题。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问题的背后,文化制度才是最后的基础问题,因为什么样的文化制度将决定人类有什么样的精神和价值观。对于人类生活的自由和幸福来说,如果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似乎有理由说,文化自由主义可能更加重要。文化自由主义首先反对思想、学术和文化的一统的体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也就是反对把工业制度引入到文化制度中去。当把文化制度问题考虑在内,我们就可以发现,现代社会制度根本就不是一条自由之路,现代社会虽然反对专制和暴力,但似乎主要是反对硬专制和硬暴力,而比较忽视“软暴力”和“软专制”。硬专制和硬暴力可以理解为“用强制性手段剥夺选择的自由”,而软专制和软暴力则可以理解为“承认选择的自由,但是取消了许多可供选择的东西,或者,承认选择的自由,但是使许多选择处于非常不利的处境,从而使自由报废”。如果忽视软专制和软暴力,就不能深入地理解生活问题的复杂性,我们必须注意到万物皆商的商业、代议制民主、只考虑程序正确的法律、技术和数字至上的管理方式以及大众意识形态是如何通过软专制和软暴力去破坏自由、德性和伟大价值的。如果要真正地理解自由问题,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是不够的,至少还需要文化自由主义的分析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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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471 伦理学不仅仅需要关心生活,而且需要关心文明,这样伦理学才能够成为完整的研究。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文明问题实际上是生活问题的变型,这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如果没有健康的社会和健康的文化,人类将失去幸福公正的生活。因此,伦理学必须扩大它的思维单位,不能局限于“行为”和“规范”,而要进一步成为以“生活”、“文化”和“命运”等作为思考单位的大模样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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