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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为人着想,所以,不道德的行为应该以“反人类罪”来定义,而不是以违反伦理规范来定义。有个现象一直让我觉得意味深长:古代思想家,无论中西,在思考伦理学问题时,都更多地听从道德直观,而且主要关心的是道德,或者说关心“人品”;后来的思想家则听从规范,或者说,在思考伦理学问题时,规范总是作为先入之见,并且主要是对规范进行价值证明,就好像真的有些规范是天经地义一样。也许有一个原因是,古代人们的生活和思想在机会而言要自由得多,独立得多,因此更容易关注到人本身,而现代生活和思想已经形成了强大的惯性和相互钳制,因此比较关心“普遍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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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按照通常的说法,现代流行的伦理学思维是“低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换句话说,现代伦理学只关心那些据说能够“普遍一致”的规范,而不关心人类可能达到的优秀品性。这在表面上看,现代伦理学好像也没有错误,因为很容易给人一个错觉:现代伦理学讨论了道德的最低要求或最低标准,这些原则是最基本的,而那些更好的、更高要求的道德好像可以由此发展出来。完全是错觉!我相信这是通常伦理学的一个最根本的思维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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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由低要求的价值是不可能推出或者发展出高要求的价值的,在价值上,如果把低要求规定为基本要求,低要求马上就变成了最高要求。通常人们在价值上总是就低不就高,因为低标准比较容易做到,比较省心。可以观察到这样的事实:假如在制造一个产品时,要求无论如何也要达到“第一流”水平,那么人们有可能真的做到这一点,但通常更可能只是做到第二流水平,可是如果要求做到符合最低标准,当然不反对做得更好,那么人们多半把这个产品做得很糟糕,即使算作合格也都勉强。最低限度的东西就是勉强可以凑合的东西,而绝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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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用出于坏心眼,仅仅因为人类偷懒的天性,如果要求比较稀松,人在价值上就会滑向低处。不是说人们不想要尽可能好的东西,但人们更愿意偷懒,谁都知道这一点。假如把“不许说谎”、“说话算数”、“同情弱者”等等规范定义为基本伦理要求,这些规范很快就会变成行为的最高要求。这是事实。正如人们现在经常抱怨的那样:见不到几个说实话的人,见不到几个关心别人的人,于是,那些低要求的规范已经变成高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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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以罗列这样一些规范,就是考虑到这些规范正是我们事实上试图遵守的通行规范,而事实表明,我们一直奉行或者试图奉行的这种规范体系并没有能够塑造出令人满意的道德生活,似乎人人都不满,似乎很少有人能够做到。由于伦理学家没有真正深入地去思考,结果就会只抱怨人们不够自觉,没有好好遵守那些规范,还以为只要进一步语重心长地讲解这些规范就能解决问题,但除了把那些规范讲得很肉麻之外,似乎也没有什么效果。其实不是现在的人堕落了,而是伦理学把问题给想错了,不是人们不够自觉,而是规范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说那些规范假如真的是“普遍必然”的就实际上是守不住的,就算有了那些规范,又怎么样?远远还不能构成美好的生活。假如伦理学的建议只是一些教训人的规范而不是指向一种有魅力的生活,那又有什么意义?又怎么能够让人们感兴趣?人们不感兴趣的事情又怎么会去做?如果用某种压力迫使人们去做,又怎么能够说得上是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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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这样一个问题。伦理规范本身并不是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人们总要为了些什么才去遵守规范。如果一种生活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如果一种生活是不值得一过的,一个人为什么还要去遵守什么规范呢?比如说这样极端的例子:一个人觉得生活完全失去了意义,不想活了,他还会遵守什么规范、坚守什么义务、承担什么责任吗?当然,大多数人是想活的,但是如果哪一方面失去了意义,就会在哪一方面不顾规范。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一些体现着生命的价值的、比伦理规范更高更根本的生活意义,如果没有一些表现着生活美感的、值得用生命去追求的事情,如果在规范之上没有一些当我们能够自由行事时愿意去做的事情,那么,规范就变成无所谓的了——我们必须意识到,伦理规范就其本身而言没有价值,我们不可能为规范而规范,不可能因为仅仅遵守了规范而乐不可支。如果真的因为遵守了规范而快乐的话,那一定是因为这种规范有利于建设我们心中美好的生活,也可以说,如果一种伦理规范显得好像是一种价值的话,那么它一定是服务于某种构成生活美感的价值。伦理规范作为价值的票面是不自足的,它必须有更深刻的自足的价值在支撑着它。所以说,伦理规范本身不可能构成生活的意义,我们不可能为伦理规范而生活,规范是为了维持合作的,只有在人们愿意一起建设生活时,规范才变得有用。只有在生活有意义时,伦理规范才变得有意义。我相信这个问题抓住了伦理学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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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恰当理解整个道德生活,就必须理解其中其实是有两条线索(而不是一条):伦理规范和道德。这两者的目的非常不同,伦理规范的目的是建立并维持社会的合作,而道德的目的则是创造并维护美好的生活意义和感觉。我想举一个实例,许多年以前有过一个著名的案件,细节已经记不清楚了,大概的故事是:有个女子无端地受到几个小官僚不断的无耻陷害而且由于小官僚们的联合压制而没有申诉可能,最后感觉活不下去了,于是搞了一支枪把他们给干掉了。假如按照流俗伦理学家的伦理规范去看,这种行为显然是非常错误的,伦理学家喜欢宣布说不能杀任何一个人,而杀了好几个人,似乎应该说是不得了的错误。这种事情在法律上也被认为是过当的,但结果并没有给以特别严重的处罚(尽管有过争论)。这个结果表明那些办案的法官的道德感觉很不错。从道德角度去看,那几个无耻官僚可以说已经犯了差不多该死的道德罪了。是那几个小官僚在疯狂犯罪而不是那个女子在疯狂犯罪。看在必须尊重法律的分上,我认为那个女子的做法算是过火的,但我又认为她在道德上一点错误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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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生活中还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人,他们不能说是坏人,因为他们基本上遵守规范,既没有贪污诈骗,又从来没有占过别人的便宜,通常还说话算数,见到别人的困难处境也会表示象征性的同情,等等,但是他们机械地、没有感情地遵守规范,不能通融,不考虑别人有什么特殊需要,不会跟老婆离婚,当然也不会去嫖娼,跟任何女人都说不上好不好,诸如此类,总之活得跟规范一样。这样的人活得沉闷,搞得别人也没有兴致——人类的生活是一个共同的生活场面,如果许多人都活得没有意思,大家就都活得意思不大。自己绝不可能过一种自己有意思的生活。共同的生活场面决定了人类的共同命运。当然,过一种无趣冷漠的生活绝不是犯罪,但多少是有一点缺德。不过从整个人类生活上说,如果一种文化制造无聊麻木的生活场面,那么这种文化就不仅是缺德了,而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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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种伦理学闭上一只眼睛,只看到规范,而不去看生活需要什么样的意义,甚至拿规范冒充价值,把规范当成人生第一重要的事情,使任何价值都变得模糊,使人的心灵变得麻木,心中不再有热情和激情,不再有灵感和灵性,就无疑是想毁掉生活。假如这种麻木伦理学统治了人的心灵,这种文化犯罪就是在鼓励那些生性自私无情的人利用规范压迫别人,同时鼓励那些生性怯懦的人变成沉闷无聊的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一个规范压倒一切的无聊社会反而最容易产生残酷的犯罪。中国的传统礼教规范不知道害死多少人、毁掉多少人的幸福,到现在还有一些伦理学家想把那套规范改造为比较好的“现代化”的规范,实在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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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人活着是为了活得有意思,每个人都首先需要真情、需要充满机会而有趣的生活,需要生活中有一些值得认真追求并且追求起来充满欢乐的事情。如果有了这些事情,有了有意义的生活,伦理规范才是有意义的。假如一种生活被搞得非常缺乏意义,那么伦理规范是为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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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规范只能使人循规蹈矩(而且通常是假装的循规蹈矩),而不能使生活变得美好,所以,规范问题是伦理学中非常次要的问题——严格地说是属于社会学的问题,伦理学的基本和中心问题应该是生活的意义,或者说,是如何使生活变得有意义这样一个问题。康德式的哲学觉悟“头上是天海繁星,心中有伦理律令”只说对了前一半,和星空同样不可思议的、无条件的东西其实是生活的意义。这里确实涉及对伦理学的不同理解,我只想说,如果伦理学要表达出某种真正的价值的话,那么它必须研究生活的意义,研究生活之美,至于伦理规范,只不过是伦理学研究中的技术性的细枝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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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美,善就没有意义;没有感动人的生活,规范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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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里收录的是一些与《论可能生活》一书论题相关的文章,大多曾经收入在论文集《人之常情》中。在这里仅作为补充。其中附录一—附录七为修订版附录,附录八—附录十是本版新增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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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第2版) 附录二 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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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坏的,至少是人们不喜欢的,各种痛苦、烦恼、不幸、挫折、麻烦以及各种不良行为,都是人们不喜欢的。这方面佛家已经有了最完备的概括,据说可以概括为“八苦”,实际上就是说生活的一切总是苦的,即使有些事情显得是甜的,那也要先吃许多苦头,而且甜的很快就过去,再说,那种甜的感觉往往还很容易动摇。由于“惑”所以“苦”,这差不多是说,想要生活就一定苦。佛家的见识很高明,似乎不能更高明了。假如我们什么都不想要,当然就没有痛苦。这是绝对真理。但是,更多的人在更多的时候听从欲望而不是听从真理,这又是另一条真理。只要在生活中,就一定“惑”,因为过生活就不能什么都不要。假如有人在生活中,但是他声称什么都不求,什么都不贪,那么最好别相信他,因为一个真正清心无欲的人不会去说出他的清高,他做就是了,他所以说出他的“清高”就是想让别人觉得他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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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门僧侣虽然在世界中,却不在生活中。在生活外才比较容易有觉悟。寺院就是一个生活外世界,当然,如果有足够的修为和悟性,也能够身在生活中而心在生活外,而不必身心都关在寺院里。总之,心在生活外就等于在生活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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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并不想讨论佛家,而是想利用佛家的一个高明见识,这就是:永远也别指望能够把那些坏的或苦的事情从生活中消除掉而后还有生活,或者说,生活所以是生活,就必定是包括各种我们不满意的事情的生活,如果把那些不太满意的事情去掉,所剩下的并不是纯粹的好生活,而是不再有生活。于是,要么放弃生活,像佛家那样获得特别的觉悟;要么接受生活,像赌徒那样成功或者失败。想让人类过上“净是好人好事”的生活,是一种思想的投机,是一种反而有害的实践。尽管我不是佛教徒,但还是觉得佛家的“反生活思想”是无比深刻的,比基督教“拯救生活”的思想不知深刻多少倍。佛教思想是相当高明的哲学,但它也有一个它不能说明的事情,这就是,绝大多数人还是热爱生活的,而佛家的反生活思想对于生活来说没有什么用处。尽管如此,相比之下,基督教思想仅仅相当于满足大众某方面心理要求的大众哲学,而佛教思想则是深刻的哲学(佛祖原是个意识到浮华俗世之无聊的王子,基督原是个有理想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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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大多数伦理思想都是基督教伦理的直接或间接的表现,因此往往也就带有基督教伦理的那种不合理的苛刻,这种“不合理的苛刻”是指,从某个社会集体的立场出发,提出某种特定的伦理,然后认为这种伦理是普遍必然的,要求所有人无论何时何地任何条件都要接受并遵守这种伦理。为什么说这是苛刻的?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要求所有人向一部分人看齐,要求所有人的生活价值观向一部分人的价值观看齐,要求所有人的行为方式向一部分人的行为方式看齐。可以说,在行为规范上,所谓“普遍必然”是不可能的(普遍必然的东西可以是思想的原则却不可能是行为规范),它只不过是“向……看齐”这种伦理独裁的冠冕堂皇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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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想想日常所谓“看不惯”的感觉,可能有助于理解“看齐”的这种思维要求。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卑琐、僵化、庸俗的人(通常说的“小市民”就是其中一个类型),他们并无大的恶行,但他们好像什么都看不惯,他们总是要求别人都像自己一样生活和思考,如果不一样,就看不惯。假如你遇到这样的人,就会发现他平白无故就觉得你不怎么样(即使你做了好事,仍然觉得你不怎么样),还会以各种方式想把你规范成他那样。记得有一个真实故事,20年前有个负责“思想教育”工作的干部经常找“另类”的职工谈心,告诉他们这也不合适那也不合适,结果有个职工跟他说别谈了,“心都已经被你谈碎了,没有心了,现在谈来谈去都只是你的心,那还叫什么谈心”。这种事情说起来只是很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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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向……看齐”的规范化思想却有很大的作恶潜力,假如一个强大的社会集体行使起这种思考方式,就会变成严重的迫害。例如基督教相信它的那些伦理规范是天下共理,因此其他宗教和文化就都被认为是不可接受、无法宽容的异教(尽管基督教本来是犹太教派生出来的“异教”,尽管基督教主张宽容),因此也就似乎有了理由去压迫“异教”甚至侵略“异教”地区(好像是印第安人说的:西方人来时,他们手里有《圣经》,我们有土地,后来我们手里有了《圣经》,他们有了土地),而且不假思索地压制其他文化,一直到现在还是这样。(有时候人们会以为现在情况有了很大不同,似乎进入了一个“全球化”的对话—融合时代,“全球化”无疑是一个趋势,但是,目前的这种“全球化”实际上并非各种文化的平等综合,而是试图通过“看齐”达到齐一。就像前面说到的那种谈心其实不算谈心,目前的这种全球对话也不算真正的对话,因为是向一方看齐的对话。这样的全球化绝非好事,真正好的全球化恐怕需要等待某种由各种文化共同创造出来的全新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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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齐”的这种思想方式恰恰不是以思想为基础的,而是以信仰为基础的,所以这种思想方式是一种不良的思想方式。只要一种观念的势力足够大,就很容易要求抛弃思想而服从信仰,即使是中国的儒家,尽管不是宗教,也有“看齐”的这种思维倾向。抛开佛家的反生活内容不谈,仅就其思想方式而言,佛家思想方式是一种真正宽容合理的思想方式,这就是,一方面推荐某些价值观,同时另一方面允许自由选择。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佛家虽然宣扬它的价值观,但从来不勉强人人相信那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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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是文章,不是想怎么写都可以。理论家喜欢鼓吹用一些“普遍必然的”规范或理想来规划生活,来把那些坏的事情“删掉”,只剩下好的事情,这首先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首先被删掉的恐怕是生活的意义。可以这样理解,生活的意义就在于生活有许多激动人心的诱惑和需要创造性解决的问题。假如不再有诱惑,心就死了,假如不再有需要创造的事情,思就歇了,而当心和思都死了,就无所谓意义了。所以,如果用普遍必然的规范把生活的一切规范化、齐一化、平等化,大家做的事情都一样,人人都像一个模子里造出来的,生活就差不多不值得一过了。又如果要让生活不再有坏人坏事,就不得不让生活没有诱惑,很显然,只有当没有诱惑,人才不做坏事,可是如果生活没有了诱惑,就完全不值得一过了。从佛家的天才洞察似乎可以引申出:不是恶的本性或者坏心眼诱惑人们做坏事,而是生活诱惑人们做坏事,所以只能或者不要生活,或者要包含诱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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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是因为有坏人坏事所以生活不太完美,而是生活注定有坏人坏事,这一点是由生活本身所决定的。显然,生活制造了各种各样的欲望和诱惑,而各种各样的人都会按照自己的条件去过各种似乎对自己有利的生活。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就可以发现,无论中外古今,无论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无论有什么样的伦理规范,一个有一定规模的人群中总有恶毒的人、友善的人、奸诈的人、厚道的人、自私的人、慷慨的人、好人坏人、君子小人,诸如此类。比如一个村子里,通常总有两三个所谓的“二赖子”,一两个所谓的“破鞋”或流氓,三两家恶霸,一些“马屁精”,也许还有几个骗子,当然有许多好人。一片街区或一个单位的情况也大概类似。哪儿都一样。当然,假如一个社会礼崩乐坏,伦理规范乱了套,坏人就会显得很多,好像突然变多了,但其实在事实上一样多,只不过在社会秩序稳定良好时,坏人做坏事要相对难一些,条件差一些,因此有一些胆小的坏人就显不出来。这说明,伦理规范只是一种控制社会秩序的技术,它只能维护某种生活方式的稳定性,却不能决定一种生活是好生活,也不能决定一个人成为好人还是坏人。或者说,一个人是好是坏,与他是否遵守伦理规范根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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