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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69 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有一个例子,有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遇到这样的难题:“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里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通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那位县长问我:他怎么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类似的事情是屡见不鲜的,例如大家都知道,只要有一个高水平的律师,没准三分理就能搅成七分理。如果法律是比较严格的,那么就有漏洞,甚至,法律越严格,漏洞就越多。这听起来好像没有道理,但事实如此,说破了其实还是有这样一个道理:越严格的事情就越难以满足。假如一种法律好像没有漏洞,那么就是它很不严格而允许灵活解释。可是灵活解释又可能会破坏法律。这好像是一个两难:假如法律是严格的,那么就有漏洞可钻;假如法律不严格因此没有漏洞,那么就可以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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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71 如果说古代法律唯恐漏掉一个坏人,那么现代法律就是唯恐错判一个好人。于是现代法律在断案时要求“科学性”,要求“充分的证据”。不过这个习惯说法有一点不太准确,应该说是“足以保证必然推断的证据”,简单地说就是“必然的证据”。这里有个问题,人类只有在数学和逻辑那种纯形式运算上有可能确实知道什么是必然的,但在所有经验的事情上都没有这种把握。因此,有没有把握,或者说,什么算是必然的或“充分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规定的。于是,有时候人们会觉得某某明明是罪犯,但是缺少一点点证据,结果没有办法。不过这还不算是很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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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73 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当遇到法律难题时,道德解释(灵活解释的主要类型)是否是一种可接受的做法?或者说,道德原则是否能够作为一种更高的原则去插手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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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75 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一书中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埃尔默谋杀了祖父被判徒刑,祖父的遗嘱写明有一大笔财产留给埃尔默,那么埃尔默还有权利继承这笔财产吗?格雷法官支持埃尔默,理由是:法院无权更改遗嘱,不能用道德原则取代法律,显然,根据遗嘱,遗嘱没有说明如果埃尔默杀人就不能继承财产,而且,在逻辑上有这样的可能性(尽管好像有些荒唐),即祖父有可能认为即使埃尔默杀了人,仍然可以是继承人。另外,假如埃尔默杀人就失去继承权,等于是在相应的徒刑之外加上了额外的惩罚。厄尔法官则有相反的解释,他认为必须考虑立法意图,一种法律也许在法规文本上有漏洞,但在立法意图上不应该是坏的(除非一个坏政府故意制定坏法律),法律的意图是一些没有写出来的道德原则,比如“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好处”,因此,想像法律有想让杀人犯得到遗产这样的坏意图是不可以的。结果,厄尔法官胜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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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77 我也觉得厄尔法官是更有道理的,但格雷法官其实仍然可以有同样有力的说法,比如这样说,法律的意图里肯定应该有一条自我保护原则:“在修改法律之前,不得随便解释现成法规。”假如由我作最后解释,那么我会按照当前法律判埃尔默获得遗产,但是允许以后重新审理,同时提议立法机构修改有关法规使得在重新审理时让埃尔默败诉。我这种解释也可以说是根据法律的意图,即法律意图里肯定也应该有一条事后修正原则要求“如果现成法规导致错误结果,那么必须重新修正法规以便纠正错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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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79 立法意图是一个很能够揭示问题的概念。如果说立法意图表达为一些关于法律的“元定理”的话,可以想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元定理是道德原则,可能还有一些政治原则或法律本身的纯粹原则。上面讲到的那些元定理中,第一条和第三条显然是道德原则,第二条是纯粹法律本身的原则。毫无疑问,各种元定理都必须得到尊重,但执行这种尊重的方面应该不同,一般地说,在程序操作方面应该尊重法律本身的要求,否则就是有技术缺陷的法律;在观念方面应该尊重道德要求,否则是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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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81 我有一个主张认为应该建立法律和道德的联盟,看起来这个想法很容易引起误解。其实这个想法的线条是很简单的。法律不可能完全反映道德,但这不算是真正的缺陷,法律的优点正在于它是非常保守的,它只管住那些不管就无法建立正常社会合作的事情,而给生活留出很大的自由空间,使人们能够自由地发展人类的各种优点。法律的意义就是使犯罪处于不利条件(不利的环境),而道德的意义在于使真理和真情处于有利发展的条件,这就是一种非常好的配合。这种配合比通常所谓的法律和法律外的伦理规范的配合好得多。法律只是一种相当单纯的游戏规则,伦理规范则是一种试图统治所有价值领域的游戏规则,打个比方说,大家都来写小说,法律相当于关于不许剽窃抄袭的规定,伦理规范则相当于规定只能写成某种风格而不许写成别的样子。千篇一律的小说又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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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86 论可能生活(第2版) [:1701621102]
1701622687 论可能生活(第2版) 附录四 价值在哪里?意义在哪里?幸福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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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89 关于生活,只有两种真理,一种是佛所说的,另一种是我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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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91 佛所说的是反生活的真理,我要说的是生活的真理。佛的真理是伟大的发明,我要说的真理只不过是正确的发现,只不过是人们的生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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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93 1.从人道主义到做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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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95 现代各种伦理学理论不管按照各自的特点称作什么主义,其共同倾向都是人道主义,至少可以说都在基本假设里包含着人道主义的观点。人道主义者们相信,我们应该从人的价值观点去理解一切事情;并且,人的价值观点是属于人的存在本身的,或者说人这个概念意味着一些不可替换的价值观点。这些看法都建立在人能够通过反思人自身而认识人自身这个假设上。这种理论有一个致命的知识论缺点,就是这类看法永远也不可能有理由和证据来证明这类看法。我们不可能知道人应该有什么样的价值观点,而只能知道生活要求人有什么样的价值观点。生活被搞成什么样,人就是什么样,当然,生活又有很大的创造性余地,人通过“可能生活”在生活中进行创造,把生活进一步搞成某种样子,从而把人进一步塑造成某种样子。这是一个“测不准”的循环过程,人在生活就像人在下棋、在研究科学、在创作艺术品一样,虽然棋局、自然、艺术空间给我们许多余地,但却要求我们必须按照棋局、自然、艺术空间的道理去创作。所以,“人”这个概念不是概括地认识出来的,而是一步一步做出来的,人并非本来就是(is),而是做成的(to be m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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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97 人道主义观点得到如此普遍的认可,以至于人们甚至不好意思去怀疑它。例如人道主义的一个典型成果是人权观念,人们异口同声地赞同人权观念,这种压力使得一些感觉到人权观念其实有问题的国家或政府也最多是在哪些项目算是人权这样的问题上作一些不同的解释和理解,而没有去讨论人权观念本身的问题。事实上人权观念包含着一些在理论上根本无法成立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修改(详见我的相关论文)。人道主义作为一种与“神的观点”不同的“人的观点”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却不是一种恰当的“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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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99 神的旨意完全是多余的假设,所以上帝死了并没有什么损失,但却有个问题,人的责任是什么呢?生活的意义又在哪里?人道主义实际上不可能有什么漂亮的解释。这里有个原因。上帝的假设有着一种理论上的优势:上帝是一个完美的假设(不管是不是真的完美,只要感觉好像完美就可以了),从一个完美的东西去理解和解释不完美的东西是相当容易的,简直比胡说还容易,但是当放弃使用完美的假设而使用“人”这个一点都不完美的东西来理解人自身却有些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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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701 不妨考虑这样一个问题:由于人是不完美的,所以,当我们试图以伦理学的方式去理解人时,这种理解当然不是科学的理解,也就是说,我们不满足于搞清楚人是什么样的,而是想指出人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应该是什么样的”按理说是一种价值主张,可是,假如这种价值主张是一个有道理的、可接受的观念,它却又必须是一种知识,即一种我们能够肯定它比别的价值主张更好的知识,如果它不是知识,我们至少就在思想上有理由拒绝它。虽然哲学一般愿意把知识和价值看作是分别的两个问题,但是由于上述的这个特殊境况,使得这两个问题拆也拆不开。尽管一般哲学家有意无意地不去想一个价值判断同时不得不是个知识判断,但宣布起一个价值判断时就像在肯定一种知识,因为这恰恰是必需的。康德在这一点上要明白得多,他在宣布那些伦理原则时确实把它们看作是先验命题。然而,问题就在这里,我们又怎么能够知道关于人的伦理知识呢?“应该”恰恰是我们没有这种知识的表现,显然,“应该”在思想上根本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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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703 存在主义关于存在和自由之类的觉悟更是无聊的感慨,而且不明不白,可笑的是,这种不明不白居然诱导人们使劲想理解那些观念的意义,越不明白就越以为有些什么深刻的东西,其实没有什么,而我们以为有什么,这就已经上当了。我们应该思考的不是那些糊涂观念是什么,就算搞不懂那些观念是什么,至少总能够知道结果要我们去做什么,而我们按照那些糊涂想法看不出到底要我们做什么,可以想像,那些观念即使有什么深刻意义,结果还是什么问题都解决不了,说了跟没说一个样,听不听也一个样,反正我们的生活不会因为那些觉悟而有什么不同的结果。列维纳斯曾经嘲笑海德格尔把人的存在想像成一种基于生存忧虑和“向死的”意义领会的过程,列维纳斯指出,真实的生活并不是在那种冒充英雄的紧张体验中度过的,生活就是去工作、去晒太阳、去爱、去吃饭。列维纳斯还指出,摆脱了空虚的虔诚,躲避虚伪的说教,这正是马克思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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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705 我虽然反对有伦理知识,但却相信有价值真理,这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我相信,虽然人有这样和那样的特性,但不可能把人性事实推论成伦理原则。只要想把人性归结为伦理规范,就一定是歪曲的反映。例如,“诚实”是一种人人都知道的优良品质,但假如把它归结为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守的规范“不说谎”、“守诺言”之类,就一定导致坏结果。人们心里的“诚实”是有灵活性的,实际上意味着对值得诚实相待的人才诚实相待。这才是人而不是机器人。由假定的人的概念推论生活,这种思考角度或方向是错误的。我们只能由生活推论人,因为不是人制造了生活,而是生活制造了人,人的事实只不过是生活事实的现象。如果说单就人本身的事实而论,人就只不过是一些欲望,非常空洞的欲望。生活事实是运动,运动就有操作性的道理。换句话说,关于人本身或者人的欲望的描述即使是非常准确的也只是事实真理,决计不足以推出价值真理。但是生活这一事实却很特殊,它既是事实又包含价值,它天生没有所谓的to be和ought to be的分界,于是,关于生活的断言如果是真理,那么必定表达了真正的价值;如果表达出真正的价值,就必定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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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707 可以说,生活的价值并不由人决定(当然更不由神决定),而是由生活运动的需要所决定。生活运动的需要决定了什么是生活中的价值、什么是生活的意义和什么是幸福的生活等等。也许有人会说,难道生活不是人做出来的吗?难道不应该最后由人是什么来说明吗?这是一种还原主义的错误,显然并非什么东西都可以还原。假如生活问题可以还原为人的问题,那么人就应该可以进一步还原为物理事实。这种愚蠢的做法已经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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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709 即使一个哲学家聪明如康德,从人性或人心里也只能“推出”几条非常贫乏的原则,而且是错误的,根本不能说明生活的价值。例如“人是目的”原则,康德本人的论述并不很充分,但按照这条原则的逻辑容量可以看出主要是要求普遍必然地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权。这种原则只是纯粹逻辑上的好,在生活中却甚是无用或有害。比如,一个人在某些时候假如一味要求个人尊严,可能连饭都没得吃。尊严不是一个抽象的逻辑概念,它与一个人的自我感觉有关,确实有个人自视很高,他觉得只有当领导才有尊严,于是在找工作时总是打听缺不缺经理,可是各个单位都不缺领导只缺人才,结果那个人找不到工作;或者,假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把任何一个人当作手段,那么很可能什么事情(不管好事坏事)也不要做了,因为人类生活中纯粹与自然做斗争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的生活是由人间矛盾冲突构成的,如果想消除其中的副作用,恐怕连生活一起也消除了。假如要做到无欲无争尊重和满足一切人的尊严,大家都只好去做和尚(所以说佛家思想是另一种真理)。可以考虑一个激烈一点的例子,比如妓女问题,假如一个国家出于社会治安之类的需要去限制妓女,这当然是正确的,但假如作为一个单纯的伦理学问题,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好像没有什么先验原则可以认为提供性服务比提供其他甚至更低级的物质服务和精神服务更无耻一些。许多人都靠出卖某种东西过活,不知道有什么理由可以断定出卖肉体比出卖灵魂更坏,无论如何妓女总比汉奸好一些(可笑现在不少人想为一些汉奸翻案,却没有人为妓女说句话)。当然我不是在论证通常认为坏的东西反而是好的,只是想说有许多通常认为好得不得了的东西其实没有什么道理,而真正优秀的东西却往往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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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711 儒家也有类似康德的毛病,总想从人心里寻找原则。把某些心理倾向提拔为伦理原则实际上无济于事。例如同情心,说人都有同情心,基本上没有错(只是略有夸张,心理学认为智商相当低的人同情心也比较弱),就算同情心是普遍的,也推不出一条普遍的伦理原则,因为一个人虽然可能见到别人的痛苦就觉得同情,但同情远远不足以决定是否就去帮助那个痛苦的别人,见义“勇为”、慷慨“解囊”才是真格的。而且具体对谁好对谁坏与同情关系不大,更主要地取决于其他价值,或者说,一个人做好事有着复杂的原因,同情只是其中很不重要的一个原因。比如说,同样从心理和感情去着眼,幸福感更容易促使一个人去做好事去帮助别人。我们有把握说,一个幸福的人总会做好事,但却没有把握说一个有同情心的人总会做好事。伦理学喜欢为伦理原则寻找一种最普遍的心理感情作为根据,这是非常错误的思路,毫无疑问,最普遍的东西尽管肯定不是很坏的,但也肯定不是很光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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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713 生活当然是人一点一点做出来的,但这个过程是创造性的,人虽然用人心创造出生活,事实上是创造出了比人心更伟大的事情,生活以及生活中的价值不是人心本来所能料想的,所谓“自我”本身什么也不是,自我一钱不值,自我什么也说了不算,价值都在生活里而不是在自我里,人心本来是卑微的,是因为创造了生活和生活的各种价值才变得伟大。在心灵里根本不可能先验地安排下关于生活的必然目标和价值,心灵只是抽象的渴望状态,根本不知道实际上的生活价值会是什么样的,生活的价值在生活的创造性过程中产生并且生长着,人类的生活并没有固定的、早就明确了的目标,人类生活所真正所能追求的只能是去保持文化的良好生长状态。所以说,不能由人心或人性去理解生活,而必须由生活去理解人。既然先知是不可能的,那么,关于人的观点就不可能真的是“人的观点”,而只能是“人的生活的观点”。当从生活的角度去理解价值,就不再是人道主义,而是做人主义(humanizationism)——在这里,人变成了逻辑上的宾语,生活是一个潜在的主语。我们只有理解了什么是生活,才能理解什么是人,只有理解了生活的要求,才能理解什么是有价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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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715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生活?这里又遇到那个特殊的思想境况:生活既是一个存在论问题同时又是个价值论问题,准确地说,我们只有当能够把这样两个问题思考成一个问题,才是一个真正有意义的问题。以往的存在论和价值论都是错误的,因为或者仅仅描述了一个事实,或者仅仅宣布了一种价值观点。仅就人类存在或生活而言,虽然事实和价值不是同样的东西,但它们必须是相通的:价值是生活事实能够生长出来的东西。这个问题需要在这样一个基本形式中去讨论:“……意味着要这样生长……”(to mean to be,或者味道客观一些,to be meant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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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717 单就事实方面而言,生活有可能生长出好的或坏的事情,可是生活又是一个包含着价值的事实,因此,我们不可能按照纯粹观念替生活规定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我们必须理解到,生活为自身定义了什么是好是坏。既然所谓好坏的标准不属于观念而属于生活事实,那么,好的生活就是值得一过的生活,就是有魅力和诱惑力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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