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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思想中糊涂想法很多(所以哲学不会消失而是忙不过来)。伦理学的错误可能与一个糊涂哲学假设有关,这就是以为人的感性低于理性,而且感性是人的动物性方面而理性则真正是人的精神方面。于是就往往不讲道理地把坏的特点都归给感性,比如自私利己之类。其实不见得动物都比理性的人自私,例如母兽几乎都会无条件地爱护子女,人反而难说,很多人为了所谓的自我价值而忽视子女;许多动物还会为了集体的利益无私地拼命,而人则只有少数英雄能够这样做。当然并非所有方面都是动物比人无私,我只是想说,那种区分是荒谬的。还有一种更加错误的假设以为人的理性能够提拔人的感性,能够把人的自然性给“人化”为人性。比如说认为爱情就是人化了的性爱。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误解,现代人的性爱水平比自然性爱水平高得多也复杂得多,这一点确实是人化的结果,但是我们只能说现代的性爱是自然性爱的人化,却万万不能说爱情是性爱的人化,显然,虽然爱情可以有助于性爱的感受,但性爱却可以与爱情无关,爱情是非自然的一种另类感情,是人类生活另外发展出来的一种感情。类似的例子还很多,人的艺术感觉也绝不是自然感觉的升华,艺术品所创造的表达也不是我们一般经验体会的概括或集中表现,而完全是另一种全新的感觉。如果不理解这一点就永远不能理解艺术尤其是前卫艺术,不能理解艺术为什么要有前卫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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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不可能仔细分析人的各种感性或感情,但是我们必须纠正由进化论暗示所造成的一些误解。文化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区别非常大,文化对于人类不仅仅是影响,而是创造,文化创造性地改变着人,所以人类有一些感性或感情完全是创造出来的(不仅仅是理性),这些由文化创造出来的感情也是纯粹人性的一部分,与理性是平行的、同水平的。我在十年前的一本书里曾经把那种非自然发展出来的、而是文化地创造出来的感性称为“精神本能”(当然这个说法不知道是否妥当)。我们原来通常只把理性看作是精神的根本,而把感情看成是低于精神水平的“冲动”,而当有时候感受到感情的强大力量时,又会有人错误地把自然本能过于夸大,这两种错误是同源的,它们使我们不能正确理解人,不能正确理解整个价值领域的事情——不能正确理解人的真情意,就不能理解生活的意义,也就不能理解道德;不能正确理解纯粹感性的创造,就不能理解艺术。结果,由于对人类的纯粹精神感性缺乏理解,就当然会有价值失落的感觉,就会麻木。生活是什么样的感觉?不要赶紧归结为好呀坏呀甜呀苦呀雅呀俗呀什么什么的,而要一直想到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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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道德问题不在于感性的泛滥、缺乏实践理性或者规范和义务之类(这些坏现象都是表面的),真正的问题是我们根本就缺乏与我们的理性水平相配的感性和感情,我们没心没肺,不能理解真正动人的真情和美丽的感性世界,不再敬佩英雄和伟人,不再为爱和友谊所感动,不再愿意同甘共苦,除了业务和别人的笑话,就好像再没有什么可交谈的了。那么还剩下什么?还剩下不得不遵守的规范和空虚,于是就无动于衷地进行各种合作、尽各种义务,偶尔抱怨自我得不到他人的同情和理解,至于自我里有什么内容可以理解则很难说,令人担心的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内容可以理解。那么多人担心未来世界里充满电脑、机器人和其他各种技术,可是机器人到底可怕不可怕还不一定,可怕的是人自己变成了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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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的意义,现在似乎可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但只是一条线索,不是概括,因为我们不可能对生活有完全的觉悟,否则就反而不是生活了。这条线索是从真情投入开始的。在前面我们发现了生活有意义的一个标志是有一些在乎的事情,那么它的实质呢?就是真情的投入。那么,什么样的事情能够使人真情投入?这里同样无法罗列事情的类型(因为生活变化多端),但却有可能发现它们的一些性质,可以说至少有两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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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种事情值得一个人去真情投入,那么,对于这个人来说,这件事情必定比他的生命更重要、比他的自我更伟大,简单地说,只有能够使人忘我的事情才能够使他的生活获得意义。显然,生命的意义在于支出而有所获,所谓生活就是生命的支出方式,假如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个人生命更重要的事情,也没有比自我更高的价值标准,那么就意味着没有什么值得拿生命去追求、没有什么值得拿生命去换而又不吃亏的事情,其逻辑结论就是活了也白活,活着就是白白支出生命。所以,假如一个人以为自己的生命和自我是最重要的东西,他就不可能感觉到生活的意义,因为自己的生命和自我被当成价值的顶点,那么不管做什么事情都会好像是在吃亏上当。以自我为准的人心灵是如此的狭隘,所能领会的天地如此之小,永远都会觉得自我得不到安慰,永远只能玩弄自我而没有什么别的好玩的。不能忘我的人是不幸的,他不会有感人的亲情和爱情,不会有伟大的成就,理解不了伟大的艺术,因为这些事情都需要忘我;不会贬低自我的价值的人是没劲的人,是没有道德的人,因为他不可能是勇敢的,不可能是无私的,不可能是公正的。所以,这条原理也可以说成:如果一个人的生活是有意义的,他必定热爱一些人和事情超过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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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一种事情值得用一生或者用一生中很大部分时间去追求,那么,这种事情必定是可以无限追求的事情。或者反过来说,有了值得无限追求的事情,生活才会成为事业——不是在生活中有了事业,而是生活本身就变成事业。这一点微妙的区别其实很重要,一个人想当上一家公司的经理,或想有一家自己的工厂,或想当个教授什么的,这些当然可以算是“生活中的事业”,但是人毕竟还不是为了这样一些东西而生活,只不过是希望生活中有这么一些东西而已。只有当某种事情的出现和存在使得生活本身有了“生活即事业”的效果,生活才真正有了不可替换的意义。那些可以无限追求的、好像很特殊的事情说破了其实很“经典”,无非是美、真理、爱情等等标志着人类的能力、智慧和成就的事情。这些事情在现在这个年代说起来似乎有些平常,但实际上人类生活不管怎么变化,还没有能够制造出比这些事情更有价值、更有魅力的东西,人们最终所追求的各种各样的东西只不过是这些价值的不同表现,所以,尽管我们不能说这些价值就是最好的,但也不可能想像出比它们更好的价值。看来生活就是这个样子,生活的本性如此。这些可以无限追求的事情构成了生活的精神支柱。只有当人类有一些可以无限追求的事情,人类的存在才有历史感,人类的存在没有一个所谓的最后目标或终极目的,那种无限进行着的历史感就是人类存在的意义。每个人的生活意义都是以人类性的意义为背景的,如果没有那些人类性的意义作为背景,每个人的个人生活的意义肯定是不清楚的,无法定位的。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说那些特定的、可以完成的行为目标不能构成生活的精神支柱,一种地位或名声,一种规范或理想,都太狭隘了,太小了,只不过是生活中的一些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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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以进一步来理解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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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比较“庸俗”地来理解幸福。如果真情投入地去追求某些事情,并且把生活过成一个激动心情的故事,那么就算是幸福。当然不见得是一个离奇夸张的故事(一个人要生活就不能上小说、电影的当,小说、电影是给人看的,不是给人过的)。既然生活要过成故事,就必须有意想不到的“运气”或者说“幸运”。幸运是“幸福”这个概念的一半,当然是比较庸俗的一半。毫无疑问,实际生活通常不像期望的那么好,偶尔的幸运会使人乐不可支。不过我要强调的还不是那种属于一个人自己的好运气,而是想强调人类共享的生活场面里必须是能够有好运气的,就是说,我们在这里讨论的生活指的是“人类整个生活场面”,这个生活场面不能一点灵活性都没有,假如一切都是常规,一切都按部就班,一点投机的机会都没有,一点想像的余地都没有,这样的生活场面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这里讨论的好运气到底落在谁的头上是一个次要问题(当然落在自己头上最好),关键是生活的可能性里必须有一些诱惑和机会,如果没有一些特别“出头”的可能性,生活就没有奔头。比如说,并不是人人都能够成为亿万富翁,但是假如一个社会根本就不允许人有钱,那么,金钱就不是一个奔头,同样,假如一个社会不允许少数人出名,那么,名声就不是一个奔头。等等,而假如一种生活方式里什么奔头都没有,也就不会有什么引人入胜的故事,那么每个人的生活都没有意义。因此,人类生活场面是不是有意义,这一点的重要性甚至超过自己的生活是不是有意义。不要只想到自己,要想到客观的生活场面。任何一种生活都必须制造一些好运气(不管属于谁),否则没有意义可言。或者说,存在着一些难得的东西,所以才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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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讲的是“低级的”幸福,但也是必要的幸福。现在来讨论“高级的”幸福(显然,只有低级的幸福是不够的)。低级的幸福,或者说幸运,永远是偶然的,假如一种生活只有低级的幸福,那么意味着生活的大部分,甚至对于某些人来说是生活的全部,都有可能是不幸的。因此人们希望有一种几乎是必然的幸福。这种必然的或者高级的幸福在《论可能生活》一书中已经有过讨论,现在我仍然相信那种看法是正确的,简单地说,一个人如果让他的生活成为一个创造性的过程,就会是幸福的。而使生活成为创造性的,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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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的创造性主要表现在日常生活的普通细节中,而不是表现为创造出伟大的艺术品或者思想。伟大的成就不一定足够使人幸福,但生活细节的创造性一定会使人幸福,因为生活从根本上说是一系列细节。细节就是存在。如果没有激动人心的细节,即使你像比尔·盖茨一样有钱或者像爱因斯坦一样伟大,生活仍然有可能不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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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造性在于“给予”而不是“接受”。“给予”意味着你愿意做一件事情,并且你做了,这本身就已经满足了你的意愿,所以幸福。这里有一个“绝对盈余原则”:如果你特别想做某件事情,不管这件事情实际上是否给你带来什么收获,做这件事情本身就已经是收获,假如另外还有收获,显然已经是额外的了。例如人类早就发现,爱别人比得到别人的爱情更重要一些,这绝对是生活经验的结果。不过,这个说法似乎需要一点改进,似乎应该说,只有爱别人才有爱情,只是得到别人的爱仍然还没有过爱情。真正的爱情只想到别人而想不起自己,它是勇往直前的、毫不计较的,它与犹豫、缠绵、等待理解、怜爱和安慰之类的情感根本无关。爱情只是给予性行为的一个例子。进一步说,不会给予的人永远孤独无聊,因为如果不会给予,心灵就与别人的心灵没有关系,所以孤独无聊,而最不能忍受的生活就是永远的孤独无聊。由此也可以看出为什么爱情和友谊之类的心灵关系是艺术的永恒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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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讨论都是想说明,伦理学必须研究的是幸福之路,而不是任何一种规范体系。或者说,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是由历史情况、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事实所规定的,如果想要说明规范,那么需要的是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方面的研究,而不是伦理学。价值是由生活事实决定的,伦理学只能按照生活的价值去思考如何实现这些价值,而不可能去规定生活应该追求什么价值,所以,伦理学只能按照生活的要求思考什么是最好的可能生活,而不能按照观念的要求去规范生活。为生活宣布一些普遍必然的规范完全是削足适履的思维。而且,就实际效果而言,把人搞成规范人不一定能够使人成为有道德的人,规范是治标不治本的,即使规范变成了心中自觉的“绝对命令”,仍然有可能只不过是冷漠地、机械的遵守了规范,这又有什么意义?幸福的人才往往会做道德的事情,事实如此,一个人在心情愉快时,在感受到某种美好情谊时,在发现生活之美时,就自然而然地喜欢做好事。而一个处处遵守规范的人却不见得愿意做好事。生活经验表明,那些有些不太规范但心有真情的人往往会见义勇为,会在国家和民族有需要时挺身而出,会有热烈的爱情,会为朋友两肋插刀,会为穷人一掷千金,至少不会是一个特别没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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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基础是美好的情感而不是理性规范,道德是为了追求人类的美好生活场面,是为了让生活变得有利于生长一些感人和动人的事情,而不是为了生产规范。这就像文章是为了写得好,而不是为了有机会使用格式。我所主张的伦理学和通常的伦理学在一些行为要求上可能是一样的(例如要求能够帮助别人),但境界大不相同。就以最普通的情况为例,可能有的人在地铁里给妇女儿童让座位是出于规范,也有的人却是出于生活的美感,他可能想到的是,假如不让座位,自己感觉就很丢份,形象很差,一点男人气度和魅力都没有了;或者,可能有的人给人经济赞助是出于规范,有的人则因为是个具有慷慨德性的人,或者是因为那些需要赞助的人是一些值得赞助的像样的人。我相信后一种境界才真正是道德境界。美,然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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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第2版) 附录五 伦理规范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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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人和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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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说:不要想,而要看。这句话很有些道理。我们在生活中常常说到的“好人”和“坏人”是什么意思?先别像伦理学家那样去下一些愚蠢的定义,不妨看看真实生活中的实际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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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得到别人的帮助时,就会认为他是个好人,得到许多人的帮助时,就会认为天下毕竟还是好人多,如果情况相反,就会认为坏人多。这是常见的用法。另外,如果一个人比较听话,更多地顺从自己的意志,人们就往往说他是个好人。还有一种可能是最普通的用法,我们把那些让别人得到好处,让自己吃亏的人叫做好人。诸如此类。由此可见,“好人”的通常意思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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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与一个好人相处,我们会得到比较多的便宜,至少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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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意思看起来有些见不得人。因为这样想我们就似乎是把自己摆在几乎是“坏人”的位置上去定义什么是“好人”的。不过与这种感觉配套的那种常见的伦理规范则好像堂皇得多,假如是“高标准”的规范,就表现为要求自己去做一个上述意义的好人,例如要求自己“专门利人”;假如是“低标准”的规范,则要求去做一个不好也不坏的人,例如“同情他人”和“不做损害他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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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的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如果真的有人这么做(这样的人确实有,尽管不多),结果并不能产生一般所想像的“完全绝对的好人”,因为那种高标准本身包含着逻辑上的缺陷。完全考虑他人的利益意味着放弃自己对自己生命的责任以及对自己最亲密的人的责任,这等于害了一些人。前几年读到一个报道说,有个大家心目中最好的人的妻子要和他离婚,因为他只想到别人,甚至在自己的妻儿病得要死的时候还在助人为乐,大家都谴责这个妻子,认为丈夫是如此的好人居然还要离婚。其实这个人对于他的妻儿来说无疑是个很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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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要求那种高标准的好人时,我们自己的心理是非常可疑的。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不久前有个报道描述了某市一个为人民做了无数好事的警察就要升迁了,他的管区的许多人担心因此会失去良好的照顾而去反对他的升迁。这些人的自私也太明显了,居然认为那个警察应该放弃前途来满足他们那些鸡毛蒜皮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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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搞不清楚对好人的过分要求的理论来源。即使是墨家,也只是要求平等普遍的爱,还不至于要求他人至上。而墨家的主张在长期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看来显然就已经是过分的了,儒家的爱是差等的,毫无疑问,孔子是不爱小人和不仁之人的。我有一个不敢肯定的猜测:对好人的过分要求可能是个民间的幻想,就是说,不太高尚的大多数人总希望有些特别高尚、专门为大家作出牺牲的人。看起来,过高要求的伦理反而是来自一种很不道德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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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低标准”的伦理要求。现代伦理学有着暖昧的、疲软的风格,往往回避那些根本的、尖锐的问题。现代伦理学的那种司空见惯的、流俗的体例就是喜欢讨论那些大概可以叫做“最低标准”或“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当我们找出那些最低标准的规范时,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甚至比法律的要求更低,至多和法律的要求差不多,这样的话,生活就完全看不出道德生活的风格了。这就像说,生活总要吃饭,这完全显示不出生活的风格。满足低标准规范的人与其说是好人,不如说是基本上还算规矩的人,根本谈不上有什么道德光彩。低标准的规范说明不了生活中真正重要的道德问题。几乎可以说所有人都知道那些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就算退一步大胆假设居然有某些人不懂最起码的伦理规范(这样假设其实已经很不礼貌),于是需要伦理启蒙或扫盲,那么这件事情恐怕只是一件社区教育宣传工作而不是理论研究。要求太低,就与道德没有什么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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