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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说,关于“好人”的伦理规范主要是要求一个人让自己吃亏,假如做不到,至少就不去占别人的便宜。这种概括虽然有些简单化,但可以说是一个基本风貌。应该注意到,这种“好”定义的其实不是“人”而是“事”,确切地说,定义的是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什么样的关系呢?利害关系。我们愿意互相不害人,是为了获得必要的安全,愿意互相帮助,是为了得到各自所没有的好处。伦理规范其实是斤斤计较的,是互惠,是市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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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不过是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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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人在生活的许多方面是斤斤计较的。互惠只不过是比较精明的、由长期经验总结出来的、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原则。由于人类必须在合作中过活,所以必须互惠,这就是全部理由,再也没有别的什么“光辉的”理由了。伦理规范是必需的,但是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以及生活中一切感人的、动人的事情恐怕还很远。吹捧伦理规范的至上光辉就像吹捧吃饭是人生至乐一样可笑。吃饭是必要的,但不是生活的意义;同样,规范是必要的,也不是生活的意义。有些伦理学家动了大感情语重心长地谈论伦理规范如何感人、如何体现了道德价值,怎么想怎么是件不可信的事情。伦理学一直有一点没有搞清楚,这就是,规范是一回事,价值是另一回事,而且规范甚至不是价值的反映。这个基本问题的含糊导致了各种各样的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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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出,通常意义上所谓的“好人”和“坏人”所描述的其实是利益关系而不是人本身,也就不难看出伦理规范只不过是游戏规则。社会生活是最大的游戏,尽管它无比复杂,但是在需要规则这一点上和一般意义上的游戏并没有什么区别。在足球赛中,“手球”和“越位”是不允许的,但是我们似乎不能说遵守了“不能手球和越位”的规则就算是有了道德水平。同样,一个社会也有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借钱必须还钱”,我们恐怕也不能说遵守这些规则就算是有了道德(当然,违背这些规则一定没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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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假如我们居然欢呼说:“他借我们的钱还回来了!他可是个好人!”可以想像,这个社会肯定是个非常可怕的社会。显然,如果借钱还钱就是值得赞美的道德行为,那么可以推论“借钱还钱”不是这个社会的必要规则。不过这样坏的社会到目前好像还没有,但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人类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社会,也就会有不同的社会必要规则,或者说,社会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则。无论如何,不管那些规则具体来说是什么样的,总是表达了在一个社会中哪些情况和事情是“大体上”或“基本上”可以信赖的。规则,是合作和共同生活的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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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可能无节制地疑神疑鬼,不可能怀疑一切合作和信用,否则无法生活。尽管有的人有时候忍不住会捣鬼,有的人有时候会受骗,但事实上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还是相当克制的(霍利菲尔德的耳朵并没有老被咬掉),所以生活能够基本上正常进行。除了一些特殊时刻的特殊场合,一个社会不可能完全“礼崩乐坏”。似乎每一代人都乐意抱怨下一代人的“礼崩乐坏”,按照这种看法的逻辑,人类生活早就完全没有规则和责任,早就不堪忍受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是有些我们习惯了的规则被改变了,因此我们按照老规则的行为就会被认为不合时宜,既然变成不合时宜的,也就因此往往有可能不被人认真对待,所以会有一种礼崩乐坏的错觉,其实只不过是礼改乐换而已。当然,决不是说规则越新越好,而是说,不管新规则还是旧规则,规则就是规则,都只不过表达了某种特定社会生活的“存在条件”。至于一个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规则,这要看实际情况的需要。如果一个社会更适合于集权统治,那么它就不适合民主制;如果一个社会适合私有制,它就不适合公有制;如果“红灯区”有利于社会秩序和管理,那么就需要“红灯区”,诸如此类。这就像有的场合不适合开玩笑就不能开玩笑,有的场合必须开玩笑才有意思就必须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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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是为了保证一个社会基本稳定的秩序,减少无谓的纠纷。规则是一个社会的“技术性”存在条件,所以规则主要照顾社会的要求,而不是照顾某些人的道德要求。因此,从道德情感的角度去看规则,或批评社会规则越来越坏,或夸大某些规则的道德光辉,是完全错误的。这种错误的眼光毫无思想的感觉和训练,既缺乏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相关的思想训练,也缺乏哲学的基本感觉,可以说完全不知道思想是怎么一回事。那种服从特定观念立场趣味的伦理学只不过是表达为知识分子话语的市井观点。当然,并不是说我们在生活中不能有立场地批评或赞美某些规则,但是,生活和立场是一回事,思想和道理是另一回事。我们可以愤愤不平地批评生活,但不可以愤愤不平地思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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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由于今日世界的伦理问题变得非常复杂因此伦理学成为哲学的中心,但伦理学的这种突然“发迹”并不意味着伦理学的发达,事实上通常的伦理学眼光和思想技巧是比较落后的,往往只是某种阶级立场或意识形态观点的附庸。例如现在的西方伦理学主要来说无非是民主制的解释或者是基督教的推广,现在中国的伦理学除了模仿这两种做法,还有就是想恢复儒家观念。这些观念可能都有独到之处,但伦理学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却不是为了鼓吹哪一种观念。从属于某种立场趣味的思想是非常单薄的,而且肯定不可能解决什么问题——因为恰恰是各种不同立场共同造成了伦理学难题,每一个立场正是导致问题的症结之一,怎么能指望靠其中某种观念来解决问题?可以说,伦理学还没有真正学会独立思考,还没有学会不被立场和趣味所左右。所以连“规则”这样的基本事实都不能恰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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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规范是社会规则的一部分,是社会运转的一种技术性措施。伦理着重考虑的是,像这样一些规则是否有利于一个社会的合作和秩序。所以说,伦理规范首先是为社会着想的,而不是为所有人或者每个人着想的。在某种意义上,伦理规范相当于一种社会管理技术,它首先考虑如何把社会中的人和事情管理起来,而不是考虑如何让社会中的人和事情变得更有价值、更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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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乐意强调伦理规范的社会学性质。相比之下,通常的伦理学喜欢强调伦理规范的人学甚至神学性质,我相信是非常错误的。伦理规范虽然不很坏(它是为了合作的,所以不会很坏),但也不很高尚(它为了合作的普遍性,所以不得不牺牲一些伟大的、不凡的德性)。其实,伦理规范和时尚是非常相似的东西,时尚是没有能够变成传统的规范,伦理规范是变成传统了的持久时尚。如果看到规范和时尚内在的一致性,就可以看出规范并不怎么神圣,伦理规范和时尚一样都在迎合着某种东西,当然,时尚可能是在迎合着一些比较“浅薄的”、不成熟的欲望,伦理规范所迎合的则是某种深思熟虑的、老奸巨猾的、世故审慎的东西——那么,那是什么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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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则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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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规范迎合的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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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说,与通常的伦理学所想像的不同,伦理规范实际上代表的是利益而不是道德价值。其实,这个事实并非特别隐晦,政治家们大概都能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社会学家多半也能够,甚至大众也可能或多或少地意识到了,伦理学家们却往往不理解,这似乎有点奇怪。我曾经想,是不是伦理学家装蒜,想想也不是,可能是伦理学家不喜欢这个事实。伦理学家喜欢批评世界和生活,但并不见得喜欢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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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喜欢进行超越了事实的理想主义思考,这是个坏习惯,因为它并不能证明哲学家的思考更高明,相反,它证明哲学家想错了。除了纯形式的思想(数学和逻辑),任何思想都只能在事实的余地里去思想。哲学一向自以为能够使人们重新理解事实,其实不如说是在歪曲事实,使事实变得更加难以理解(想想哲学那些荒谬的假设和不可理解的概念,我们真的需要这么费劲吗?累)。哲学完全把哲学搞错了。哲学要做的事情是提出一些事实回避不了的问题,促使我们能够重新采取行动,进行实实在在的建设。哲学是寻找有缝的鸡蛋的苍蝇。关于哲学,我在别的地方有许多论述,在此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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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来讨论伦理规范。我说连大众也多少知道伦理规范是利益而不是道德价值的面值,这是大有理由的。多数人总是当流行的伦理规范实际上对他比较有利时就热情地鼓吹这种伦理规范,而假如流行的伦理规范对他相对不利,那么他就很可能会批评这种规范,并且同时鼓吹另一种规范,比如说古代的规范,还会抱怨那种真正好的规范已经被抛弃;(例如现在有些人抱怨失去了真正好的“精神家园”。可是他们有什么权力判断过去的“精神家园”就比现在的精神家园好呢?他们可能会认为现在没有精神家园,可是他们又怎么知道现在的精神不算是家园呢?进一步说,又怎么知道精神需要的是家园而不是过程呢?)或者还会有另一种做法,人们会按照自己的利益对规范作出各种“临时性”的解释,总之,人们在实际行动时总会按照自己的利益把规范解释为对自己比较有利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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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按照利益去选择和解释规范,结果就是我们都能够观测到的事实:伦理规范从来都不是“普适的”——伦理学家喜欢幻想一些“普适的”规范,可是从来都是不现实的——而是一群人有一群人的规范,有着共同利益的人们就有共同的规范。一旦利益发生冲突,或者是规范被修改,或者是群体发生分化。只要人们在实际行动时按照利益去寻找与之相配的规范,即使在头脑里“并非”那样想,至少也应该说,人们在“行动中”是知道规范代表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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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脑里怎样想,不能真的证明什么。一个人真心地狠狠反省或者忏悔自己的罪行,只能证明他在理智上认为自己是错误的,但不能证明他在行动上真的不再做坏事。维特根斯坦说:要知道一个人实际上在追求什么,就要看他选择做什么,而不要看他想什么(所谓“how”定义“what”。这是很深刻的一个原则)。维特根斯坦有个例子,是关于穿衣服的,他说,要知道一个人实际上最喜欢哪几件衣服,就看她经常穿什么,当然她可以声称其实喜欢的是另外几件从来不穿的衣服,但这不算什么证明。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想它事实上可能比维特根斯坦想像的要稍微复杂一些。人们的确有可能真的喜欢某种从来不做的事情,比如说有人喜欢超脱的、隐居的生活,不喜欢争权夺利。这完全有可能是真的,但是这并不能证明他就不去争权夺利。想是一回事,做是一回事,都是真的,关键在于这两者不能互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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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家所设想的伦理规范中有一些实际上是给人想的,不是给人做的。绝大多数伦理学家都喜欢进行过火的理想主义思考,总希望至少有一些“普遍必然的”规范,就是说“无论何时何地,任何人都应该……”。康德是这方面的典型。其实根本不用详细论证就可以看出那种普遍必然的规范是不可行的,因为“人们不愿意”。注意,不是“不可能”,而是“不愿意”。康德想到了“应该的事情必须是可能的事情”,然而,并非可能的事情就是人们愿意做的,如果不愿意,那种自觉的“应该”就失去意义。于是,康德要求伦理成为一种“无条件的”规范,也就是要求一条伦理规范只要“可能”就成为“应该”、只要“应该”就成为“愿意”的绝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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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把这种设想叫做“康德设想”,它很值得讨论,它的有趣之处在于:这个设想虽然非常严密,但还是错了。可以说,除了有那么一点,康德几乎什么都想到了(康德通常是个滴水不漏的人)。他其实一眼就看到了实际上的伦理规范是斤斤计较的,是讲条件的(所谓“假言的”,即“假如有什么什么好处,就会做什么什么好事”)。他不相信结果是好事就算是个好行为,因为这个行为是一个讨价还价的结果,于是,康德别出心裁地认为必须有一些不讲条件就愿意遵守的规范,显然,这样的规范看上去有着充分道德光辉。可是这种设想只是在逻辑上是合理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合理(逻辑和事实并非总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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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条件愿意的事情?就是自由地愿意的事情,而自由意愿的东西当然是我们感兴趣的东西。按照我们一般的理解,人们自由意愿的东西当然是利益和快乐。不过康德把这种肉身的欲望也说成是自由的桎梏——这种看法其实很不合理,因为总不能说肉身的欲望是不合理的、不应该的,如果一定要这样想,最后就只好认为生命也是不合理的,显然,生命首先是肉身的存在——权且按照康德的看法,就算肉身欲望限制了自由,那么,我们精神自由向往的东西能够是什么呢?大概首先是幸福,也许还有真理和美,这些就是自由心灵最直接的追求。糟糕的是,无论如何,在想都不想就自由去追求的东西里不会有伦理规范,不会有那种抑制自由的东西。在谈到事实时,逻辑管不了事实——我们只能用逻辑去分析事实,但却不能代替事实。人的事实就是这样的:对于人来说,自由地追求的生活不可能是抑制自由的生活,当然,人只能过有限自由的生活,这也是事实。荀子说得清楚:“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因此“制礼义以分之”(《荀子·荣辱》)。即使我们以哲学的名义去更自由、更深刻地讨论人,那也不能浪漫到违背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所发现的事实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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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往往只是在宣布某种伦理规范理想,而回避事实以及事实所造成的问题。这恰恰把哲学搞错了,哲学首先必须承认事实和问题,然后才有资格发挥想像力。哲学家所以经常看不到伦理规范是功利性的,很可能是因为在思考问题时有一种“技术性犯规”,这就是,只按照某种理想在实际规范中挑选出很小一部分规范作为规范,这种“挑选”就是犯规,因为一个社会的实际规范是一个系统,里面的各个规范都是搭配好的,怎么能随便挑选呢?更明白一些说,哲学家所挑出来说事的规范只是规范系统中比较冠冕堂皇的一部分,而那些必定与之搭配在一起的、但似乎有一点“见不得人”的规范则隐去,好像本来就没有一样,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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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故意或无意隐去的规范就是“民间规范”,还有一些似乎可以称作“暗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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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民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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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范实际上比标准规范重要得多,通过民间规范,我们能够看到更多问题。伦理学拿出来说事的标准规范大多数其实也来源于民间规范,但显然经过了理想化的处理,就是说,规范本来只是一套,但是经过伦理学的提纯,我们就好像有了两套规范:一套是理想的;一套是民间的。可是人们毕竟不能理想地生活,于是,在事实上,伦理学的理想规范主要是充当“标准”,是用来“说事”的,而民间规范则用来“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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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化了的规范是被搞得不真实了的民间规范,尽管理想化的规范变得不切实际,但它与民间规范仍然暗中一致,因为毕竟源于民间规范。理想规范的真实面目只有在民间规范中才能被显示出来,只有在民间规范中,我们才能清楚地看到人们在事实上是怎样理解规范的。不过,也许哲学家们会说,民间规范只不过是一些生活习惯,或者叫做民俗,并不是严格的规范,当然,大部分民间规范确实更像是生活经验和机智,但仔细想想就会发现,民间规范只不过是比较直率地表达了人之间关系的分寸,而严格的规范只不过比较隐晦地表达了那些分寸。而且,严格的规范在实际执行中几乎都需要转化为民间规范才会被接受。可以说,民间规范有一部分是理想化规范的真正解释;另一部分是理想化规范的必要补充,如果没有这种灵活解释和补充,规范系统将是很不够用的,而且缺乏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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