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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理性知识永远有限”的原理[17],任何规划出来的人权体系都只能被认为是历史性的或暂时性的,永远都存在改进甚至改写的余地。因此,一个人权体系将给予每个人哪些权利以及什么限度的权利,这要取决于世界在特定时代条件下的支付能力,随便宣布太多有名无实的权利除了增加社会冲突和搞乱世界,并无积极意义。任何一个人权体系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它许诺了哪些权利和多少权利,而在于它所许诺的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及其证明(legitimacy and justification)。任何一个人权体系都只能以公正原则作为唯一普遍有效的解释原则(元定理),因为除了公正原则并不存在任何其他原理能够证明正当性。任何一个人权体系以及它所包含的每一种人权都必须具体地落实公正的对称性关系,都必须是公正理念的具体范例,这样才具有正当性,而任何偏离公正关系的权利都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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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形式公正不能保证实质公正,这是公正的最根本难题。要确定具体内容上的对称关系确实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因为几乎不存在能够证明两种不同的东西是“等值的”客观标准。最好的主观标准是所有人的一致同意,但这一点几乎做不到。一般的解决方式是以民主去替代一致同意,但以多数否定少数本身就是不公正,而且还可能导致更坏的事情。也许比较好的方法是想像一个最少当事人模型:如果双方一致同意pRq是一个公正关系,并且,双方一致同意角色互换的qRp同样是公正关系,因此(pRq)=(qRp)的换位等值关系成立。任何持有不同意见的其他人可以作为任意变元代人为这个模式中的模拟“当事人”去接受检验,这样可以排除作为旁观者的偏见。于是获得这样的理性解:如果任何人代入当事人而不发生不同意见,则这个最少当事人模型就象征性地反映“所有人一致同意”;如果有人代入当事人之后仍然有不同意见,则视同自愿退出由公正原则定义的权利游戏,也就视同自愿放弃受保护的权利。据此很容易发现天赋人权理论是不公正的:显然不可能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破坏他人人权的罪犯以无条件人权为名而逃避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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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说权利是资格,那么义务就是代价或者成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公正同样在于对称性,即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蕴涵的:某人p拥有某种权利R,当且仅当,R承诺了与之对称的义务O。如果某人拥有的权利大于义务,就等于把部分义务推卸到别人身上,或者等于多占了别人的利益,因此,在某人p所承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任一他人q所承诺的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同样存在着互相蕴涵的关系:p(R↔O)↔q(R↔O)。而天赋人权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有逻辑错误,由于认定人权是无条件的,因此,以上的两种互相蕴涵关系就被简化为一种互相蕴涵关系:p的权利蕴涵q尊重p的权利的义务,反之亦然,即(pR→qO)↔(qR→pO)。这是以平等冒充公正的典型模式,它隐瞒了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性问题。假如给定一个游戏,人人无论怎么耍赖作弊,都不会被取消游戏资格,这样的游戏虽然兼备了自由、平等和公平(fair),可就是没有公正。可以想像,这个游戏是玩不下去的。所以必须强调对称性公正,就在于我们不能随便替他人做主,不能随便就把他人心灵给代表了,他人未必同意我们拥有如此这般的权利以及因此强加给他的义务,他人想像的权利可能有所不同,或者权利排序的偏好有所相同。只有先承诺我的义务以获得我的权利的正当性,然后才有正当理由去申请他人尊重我的权利的义务。义务和权利在逻辑上是“同时的”,但在价值上义务先于权利,因为只有义务才能够保证权利的正当性,而反之不然。于是又有这样的关系:P所承诺的义务PO在先,并且蕴涵着相应的权利pR,因此又蕴涵着他人q尊重这一权利的义务qO,即(pO→pR)→qO。这种解释的优点是能够避免在人权问题上各种不公正的实践难题,比如“破坏人权的人享有人权”这类难题。一个人如果破坏人权就是拒绝了义务PO,由于PO蕴涵pR,拒绝PO就失去pR,也就不再有理由要求他人的义务qO。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他人愿意继续承当义务qO,那是因为宽容的美德,而不是必需。如果不意识到这一点,就是对美德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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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有名言:“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上的政治护身符”(或译为“政治王牌”,trump)[18]。这多少点破了个人权利或天赋人权的政治实质,它是个人用来反对政府或集体的一个反抗理论,现在又进一步成为各怀目的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反抗理论,也成为西方用来鼓动非西方的民间力量的反抗理论。这一反抗理论在以弱抗强方面当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却不是一个适合于以公正和合作为标志的成熟社会的权利理论,而且它在理论上缺乏谨慎的技术性考虑,从而暗含着权利反对权利的自毁逻辑,因此更不是一个成熟的普遍有效的权利理论。我相信预付人权是一个比天赋人权更具思想合理性的权利理论,它保留了天赋人权理论的几乎所有优点,而消除了天赋人权理论反公正的危险因素,不仅具有理论的普遍有效性,而且具有允许因地制宜的实践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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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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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付人权”的初步构思最早见于我的《论可能生活》(1994),又有短文发表于《哲学研究》(1996(9))。开始称为“有偿人权”,也称“预付人权”,现在统一为“预付人权”,因为它与“天赋人权”的对比性更加清楚一些。“预付人权”这个概念的英文翻译似乎并不容易,在欧洲讲演时我曾经把它译成conditional human rights,显然不够好,现在的credit human rights这个比较传神的翻译是黄平先生帮我确定的。关于“预付人权”观点,先后有邱本、王海明和石勇等多位先生提出批评和商榷,特别是石勇先生的两篇长论文,分析尤其细致。谨向诸君致谢。现在对这个理论有了更严格和更深入的想法,在此再次征求意见。事实上在写作本文时,黄平先生和张宇燕先生在策略分析、公共选择和博弈分析等问题上已经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特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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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f.Henry Rosemont Jr.: Why Take Rights seriously? in Leroy S.Rouner, ed., Human Rights and the World’s Religions.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8.p.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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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f.Amartya Sen: Human Rights and Asian Values: What Lee Kuan Yew and Le Peng don’t understand about Asia.in The New Republic, July 14, 1997 v217 n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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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f.Amartya Sen: “Universal Truths: Human Rights and the Westernizing Illusion,” in Harvard International Review, Vol.20, no.3 (Summer, 1998), pp.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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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哈贝马斯:《论人权的合法性》,见《后民族结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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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Rorty: “Human rights, Rationality and Sentimentality”, in Truth and Progress,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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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ouis Henkin: “Epilogue: Confucianism, Human Rights, and ‘Cultural Relativism’”, in Theodore de Bary and Tu Weiming, eds., Confucianism and Human Right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8, p.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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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康德的“绝对命令”是这样说的:Act only on that maxim through which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should become a univers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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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参见Alan Gewirth: Human Rights: Essays on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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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见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一章、第六章,北京,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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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见霍尔姆斯、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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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见德沃金对“埃尔默案件”的深入分析,德沃金:《法律帝国》,1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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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参见Levinas: Totality and Infinity, Martinus Nijhoff,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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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参见Regan and Singer eds: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 Englewood Cliffs, NJ: Prince-hall, 1989。以及Singer: Animal Liberation, New York Review/Ran-dom House,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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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参见赵汀阳:《论可能生活》,北京,三联书店,1994;《论可能生活》(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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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参见赵汀阳:Understanding and Acceptance, in Les Assises de la Connaissance Reciproque, Le Robert, Pari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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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可以看作是休谟定理。休谟证明了:人类所拥有的知识永远是截至现在的关于世界的部分知识,因此,永远不可能由此推出关于世界的整体和未来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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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导论,6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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