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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第2版) 附录十 民主的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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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假定民主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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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非要选择民主制度,那么必须思考:(1)在什么样条件下民主是正当的?什么样的民主能够通得过普遍理性的正当性证明?(2)是否能够通过改进民主制度而创造一种最优民主?在这里,我准备提出一种改进的民主理论,可以称为“兼容民主”(compatible democracy),即最有希望与各种普遍价值和普遍理性达到兼容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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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评价社会行为或者社会选择,存在着一个或许最好的检验原则:普遍模仿原则。如果一个行为或者制度策略是经得起普遍模仿的,那么它就是普遍有效的,这意味着:(1)当策略s被普遍模仿,S必定形成任意人之间对称的相互关系(reciprocity),没有人会处于被歧视地位;(2)当s被普遍模仿,不存在导致自取其祸、玩火自焚(backfire)的可能性。显然,许多事情是经不起普遍模仿的考验的,而那些能够经得起普遍模仿考验的事情必定体现了每个人能够共享的普遍价值,那些普遍价值就将被视为任何一种制度必须加以参照的正当性标准。在分析民主问题时,我们将以那些经得起普遍模仿的普遍价值作为评价标准。一种比较好的民主就是与普遍价值具有更高兼容性的民主,相反就是坏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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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的优势与道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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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必须有利于那些能够惠及所有人的普遍价值。这一要求对于民主政治来说显然有些高,因为民主注定更有利于多数人而非所有人。人们想要并且需要的价值很多,但能够经得起考验的普遍价值并不太多。一种价值v如果是普遍有效的,它必须满足:(1)任意一个人如果要求享用v,那么就没有任何理性有效的理由去拒绝其他人以同样理由要求享用v,就是说,其他人享用v的理由将自动成立;(2)如果v是普遍价值,那么,相对于缺乏v的情况,v的出现将使每个人的幸福获得帕累托改进,没有人能够排斥他人同时受益;(3)任何一种破坏v的行为都经不起普遍模仿,如果某人p破坏V,他人的模仿最终必定对p不利,使p的破坏行为形成自取其祸的效果,并且,没有人能够幸免于破坏v所带来的灾难。根据如此苛刻的标准,可以发现公正、自由、和谐是合格的普遍价值,因此可以用来作为制度的评价标准。当然还有别的普遍价值,但以上三种价值是最典型的。社会的基本逻辑关系是人际关系,因此,普遍价值必定能够形成任意人与他人之间有益的相互性(reciprocity),而这三种价值正是人际有益相互性的最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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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理所当然是最好的。这里的公正指古典公正,即逻辑结构上的对称性,主要包括两种对称:(1)行为与结果的对称。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2)人际对称。大致相当于各种道德金律的精神原则,你如何对别人,别人就如何对你。就理论可能性而言,不存在能够有效反驳公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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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也是无法拒绝的普遍诱惑。自由总是有限自由,即使所谓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也只能是有限的。如果自由权利可以是无限多种的,人们就总能编造理由把自己所不喜欢的他人的各种行为都说成是对自己的干涉,于是,无限自由反而否定了自由,这是自由所隐含的一个悖论。不过这一自由悖论并不严重,因为人们为了获得部分真实可靠的自由就总会理性地限制自由的膨胀,总能够达成共识而承认部分自由(总有某些自由能够通得过普遍模仿检验)。一个制度越能够有效地保护自由就越好,否则是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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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是同样重要的普遍价值。和谐可以有多种表述方式,这里我把它定义为一个比帕累托改进更强的作为严格共荣关系的“孔子改进”:(1)对于任意两个博弈方X,Y,和谐是一个互惠均衡,它使得,X能够获得属于X的利益x,当且仅当,Y能够获得属于Y的利益y,同时,X如果受损,当且仅当,Y也受损;并且(2)X获得利益改进x+n,当且仅当,Y获得利益改进y+m,反之亦然。于是,促成x+n出现是Y的优选策略,因为Y为了达到y+m就不得不承认并促成x+n,反之亦然。[1]和谐是能够保证冲突最小化并且合作最大化的最优策略,一个制度越有利于形成和谐关系就越好,否则是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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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霍布斯版本(人与人之间天然发生冲突)还是荀子版本(人们在群体中分利不公而发生冲突)的社会初始状态都是冲突,政治的首要问题就是如果形成社会合作。即使人们都有合作的诚意,也仍然难以克服意见分歧。政治试图以某种制度安排去解决利益冲突和意见冲突。制度似乎有许多种,但其根本形式只有专制和民主两种。专制是替民做主,民主是人民作主。专制固然不好,但要证明民主好过专制也不容易。对民主的真正挑战是,民主与专制一样也伤害某些人的利益,而且同样没有正当理由。如果说多数人伤害少数人好过少数人伤害多数人,恐怕于理不通。而且,关于专制只为少数人服务的故事其实也不太真实。在许多情况下,专制采取的也是维护多数人利益而迫害少数人的政治策略,因为这样能够获得更多人民的支持而使专制比较巩固,只有不可理喻的暴君才会昏到搞成众叛亲离。按照博弈规律,无论民主政府还是专制政府,明智的首选策略都是代表多数人的利益。问题不在于专制和民主何者伤害的人数更多,而在于伤害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令人吃惊的是,专制以权力去伤害某些人与民主以票数去伤害某些人同样都没有道德上过硬的理由,无论专制还是民主,都同样偏离公正、自由以及和谐等普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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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专制以强凌弱和民主以众暴寡同样是不公正的。民主的逻辑是多数人的偏好高于正义或天理,这是对少数人的歧视和对真理的蔑视。如果说专制没有理由被证明是正当的,民主也同样没有理由被证明是正当的。其次,专制和民主同样抑制了某些人的自由。关于民主优越性的论证往往认为,民主最大的好处就在于能够避免对自由伤害力度最大的暴政。但有两个疑问:(1)如前所述,根据理性博弈原则,暴政几乎是最失败的政治策略,除非失心疯了,没有人会采取如此差的策略,而失心疯的专制领导如果没有失心疯群众的支持,也是难以成功的。何况民主也并非不可能导致暴政。(2)至于民主国家往往比较自由的证据却是一种证据的误用,民主国家比较自由的真实原因是有效法治保证了自由,并非因为民主。对于一个成功的制度,法治比民主重要得多。自由是民主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民主却不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两者的逻辑关系不能颠倒;至于和谐,无论专制还是民主,都不能显著地减少社会冲突,都不能明显增大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因为专制和民主毕竟都是权力游戏,而权力游戏暗含的逻辑是零和博弈,它直接就把人们划分为赢家和输家,这必定有损共同幸福。如何使一个社会冲突最小化而合作最大化,这是一个比民主更深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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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民主和专制都同样严重偏离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这意味着,民主的优势并不在其道义优势上。既然民主优势与道义无关,民主绝不高尚,那么,民主的优势到底在哪里?这才是真问题。民主的真实优势在于它是一种具有技术优势的政治策略,尤其从博弈论角度看,民主是政治风险最低的策略。从目前已有的所有政治制度来看,任何制度都不得不面对一个巨大麻烦:既然总有某些人的利益会受损,那么如何对付利益受损人们的反抗?一般地说,利益受损人们的政治反抗策略主要有:革命、反叛、分裂和消极抵抗。对于专制制度来说,这四种危险都存在,这是专制的劣势。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如果是合格的民主制度而非伪装的民主制度),则革命和反叛的危险几乎不存在。这是因为,在民主制度下,各种利益集团通过选举而获得胜利的机会和策略永远存在,于是,通过政治技巧去竞争显然优于革命和反叛的暴力冒险。因此,民主制度能够提供更为安全稳定的政治,尽管政治不合作的危险仍然存在(分裂和消极抵抗),但毕竟不是最危险的挑战。在这种技术性意义上,民主明显优于专制。可以看出,民主虽然不是一种更为高尚的政治,却是一种更为成功的政治,它有效地回避了最危险的政治动乱(革命和叛乱),因此民主是一个政治风险最低的策略,这才是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民主制度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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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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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共选择成为需要制度去解决的问题,民主才成为必要,而公共选择所以成为问题,则是因为共同体成员的偏好不同。不过,共同体本身就是一个有些诡异的问题:如果一个共同体是由荣辱与共、志同道合的人们组成,那么,这个共同体本来就是万众一心的,公共选择不会成为问题,显然,一个事事同心同德的完美共同体总会有完美民主,而完美民主反而使民主成为多余。因此,只有当共同体是不完美的,民主才有意义。可问题是,人们为什么非要组成不完美共同体?这是因为,完美共同体几乎不可能(没那么多同心同德的人),即使可能,其规模一定太小而做不成什么事情,尤其在与比较大的共同体竞争时会非常不利甚至无法自保,所以,能够立足的共同体都需要有一定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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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美共同体有两种情况:(1)共同体包含一些其实不愿意加入而不得已加入的人,这意味着共同体具有强迫性;(2)共同体成员在某些事情上有着共同利益,在另一些事情上却存在着冲突,但每个人通过共同利益之所得毕竟大于互相冲突之所失,因此那些利益相对受损的人们仍然理性地选择留在共同体中,以便享受相对更大的共同利益。(1)显然是坏的共同体,但最为常见。在(1)中的民主必定往往成为明显无理的压迫。民主所以需要改进,意义就在于此,一种改进了的民主或许能够使(1)转变为(2)。尽管(2)也不完美,但足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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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完美共同体内,人们是否应该追求完美的公共选择?答案是否定的,其中道理是这样的:完美的公共选择所遵循的是全体一致规则(unanimity),看上去很美,其实是灾难性的。秘密在于,假如采用全体一致规则,那么每个成员都有否决权,这样势必拒绝任何改变现状的可能变化,表现为两种困难:(1)好事都做不成。导致社会整体变化的好事(比如技术、经济和物质的进步)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定利益,而导致社会局部变化的好事又与某些人的利益不相干,这都非常可能有人行使否决权。(2)坏事都难以改变。总会有人为私利去否决纠正坏事的方案,比如奴隶主会否决取消奴隶制。[2]由此看来,全体一致不仅难以做到,而且全体一致规则本身就是不可取的,于是,以多为胜的民主就成为最合理的公共选择,因为没有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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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主的合理性并不等于民主的正当性。前 面谈到,民主或许是政治合法性的一种证明,但民主自身的正当性却还是个问题。人们有时候误以为民主的合理性就证明了民主的正当性,这看上去似乎相去不远:既然没有比民主更好的办法,那么民主就是正当的。这种相似性其实似是而非,其错误类似于说,既然没有能够治疗感冒的药,因此水就算是合格的药。如前所证,既然民主必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这就已经严重偏离公正、自由以及和谐等普遍价值,因此民主在正当性上并无可信优势,民主的优势仅仅在于它的合理性。但这一点绝不是以合理性代替正当性的理由,以蒙混过关的方式去论证民主正当性反而拒绝了对民主的发展和改进。如果满足于“民主毕竟是最不坏的……”之类的安慰性陈词滥调,就不可能深入民主的问题。由于民主本质所注定的局限性,也许民主不可能被改良成完全公正的,但仍然有机会去增大民主与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的兼容性,从而具有相对的正当性,这才是必须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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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以公共权力允许并鼓励了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这是民主的危险本质。和消极自由一样,积极自由本身不是坏的,但由于积极自由是“积极的”,因此容易被不良人性所利用。积极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追求他们认为是好的事情,而那些所谓好的事情只是对于某些人是好的,而对于另一些人则是有害的,真正普遍好的事情是很少的。因此,民主就有义务减少它所带来的伤害。民主的目的仅仅是使公共选择在操作上成为可能,即打破意见分歧的僵局而使公共决定与行动成为可能。民主正是在理性无法决断的地方才成为一种替代性的选择方式,这一民主语境可以表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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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定某共同体需要做出公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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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存在着两种以上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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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而且根据理性,无法找到不可怀疑的理由证明其中任何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或是更为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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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是,在缺乏知识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情况下,以多为胜的选择比其他选择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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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就是在这样的语境下才成为合理的。民主的目的不是要伤害少数人,也不是多数人利益最大化的专用工具,只不过是终结分歧而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操作。对少数人的伤害是民主在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一个缺点,既然对少数人的伤害不具有正当性,只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就注定了民主承担着尽量减少对少数人的伤害这样一项先验义务,或者说,既然民主是积极主动地造成了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此负面影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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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流行的民主就似乎暗含着忽视民主的义务这样一种错误倾向。流行的民主制度更多考虑到人们更喜欢什么,而相对忽视人们更不喜欢什么,更多地考虑让多数人得利,而相对忽视不让少数人受损,特别表现为投票制度一般只设计赞成票(这个似乎微小的问题其实极其重要,后面将进一步讨论)。对于人类生活而言,避害显然比趋利更根本也更重要,因为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高于利益,更多的安全和更有保障的自由对于每个人都永远是适宜的,而更多的利益往往是一种奢华,于是,对安全和自由的伤害最小化必定高于利益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民主的义务问题就变得至关重要,强调民主的义务正是为了减少民主的害处。由此我们获得关于民主的一个义务原理,可以称为“最小伤害原则”:既然民主所决定的公共选择必定有损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民主有义务使这一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否则民主就变成赢家对输家的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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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民主的义务,尤其是忽视民主的最小伤害原则,在逻辑上蕴涵着严重的民主危险,这就是共同体的分裂与输家的不合作。如前所论,民主在政治合理性上优于专制,从而大致能够避免革命和叛乱这两种最大的危险,但仍然不能有效避免分裂与不合作这两种危险。在某种意义上说,在民主制度下,由于放弃了专制的强大暴力控制,共同体分裂(尤其表现为国家分裂)的可能性有所增加。我们不能忘记,最强的民主方式(也是最原始的民主方式)是以脚投票,那么,一旦部分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过于明显受损以至于无利可图,甚至其境况还不如不加入共同体,这一部分人就非常可能谋求分裂以便自己组成新的共同体。即使由于缺乏足够实力而无法达到分裂,利益受损的输家也会采取各种非暴力的不合作方式去解构和逃避强势赢家的剥削或支配,这样最后必定导致社会各群体之间的互相拆台而使利益普遍受损。很显然,社会合作程度越低,各方收益就越差。因此,要有效保证合作,民主就必须能够保证输家在与赢家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显大过不合作的收益,或者其利益受损程度明显小于不合作状态的受损程度。这可以看作是最小伤害原则的另一种表述。只有保证利益伤害最小化才能够维持人们对共同体的兴趣,而只有当共同体得以维持,民主才有意义。假如民主的结果反而使得共同体分裂崩溃,大家利益都受损,这必定是一种坏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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