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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完美共同体内,人们是否应该追求完美的公共选择?答案是否定的,其中道理是这样的:完美的公共选择所遵循的是全体一致规则(unanimity),看上去很美,其实是灾难性的。秘密在于,假如采用全体一致规则,那么每个成员都有否决权,这样势必拒绝任何改变现状的可能变化,表现为两种困难:(1)好事都做不成。导致社会整体变化的好事(比如技术、经济和物质的进步)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定利益,而导致社会局部变化的好事又与某些人的利益不相干,这都非常可能有人行使否决权。(2)坏事都难以改变。总会有人为私利去否决纠正坏事的方案,比如奴隶主会否决取消奴隶制。[2]由此看来,全体一致不仅难以做到,而且全体一致规则本身就是不可取的,于是,以多为胜的民主就成为最合理的公共选择,因为没有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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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主的合理性并不等于民主的正当性。前 面谈到,民主或许是政治合法性的一种证明,但民主自身的正当性却还是个问题。人们有时候误以为民主的合理性就证明了民主的正当性,这看上去似乎相去不远:既然没有比民主更好的办法,那么民主就是正当的。这种相似性其实似是而非,其错误类似于说,既然没有能够治疗感冒的药,因此水就算是合格的药。如前所证,既然民主必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这就已经严重偏离公正、自由以及和谐等普遍价值,因此民主在正当性上并无可信优势,民主的优势仅仅在于它的合理性。但这一点绝不是以合理性代替正当性的理由,以蒙混过关的方式去论证民主正当性反而拒绝了对民主的发展和改进。如果满足于“民主毕竟是最不坏的……”之类的安慰性陈词滥调,就不可能深入民主的问题。由于民主本质所注定的局限性,也许民主不可能被改良成完全公正的,但仍然有机会去增大民主与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的兼容性,从而具有相对的正当性,这才是必须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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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以公共权力允许并鼓励了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这是民主的危险本质。和消极自由一样,积极自由本身不是坏的,但由于积极自由是“积极的”,因此容易被不良人性所利用。积极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追求他们认为是好的事情,而那些所谓好的事情只是对于某些人是好的,而对于另一些人则是有害的,真正普遍好的事情是很少的。因此,民主就有义务减少它所带来的伤害。民主的目的仅仅是使公共选择在操作上成为可能,即打破意见分歧的僵局而使公共决定与行动成为可能。民主正是在理性无法决断的地方才成为一种替代性的选择方式,这一民主语境可以表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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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定某共同体需要做出公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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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存在着两种以上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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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而且根据理性,无法找到不可怀疑的理由证明其中任何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或是更为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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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是,在缺乏知识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情况下,以多为胜的选择比其他选择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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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就是在这样的语境下才成为合理的。民主的目的不是要伤害少数人,也不是多数人利益最大化的专用工具,只不过是终结分歧而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操作。对少数人的伤害是民主在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一个缺点,既然对少数人的伤害不具有正当性,只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就注定了民主承担着尽量减少对少数人的伤害这样一项先验义务,或者说,既然民主是积极主动地造成了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此负面影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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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流行的民主就似乎暗含着忽视民主的义务这样一种错误倾向。流行的民主制度更多考虑到人们更喜欢什么,而相对忽视人们更不喜欢什么,更多地考虑让多数人得利,而相对忽视不让少数人受损,特别表现为投票制度一般只设计赞成票(这个似乎微小的问题其实极其重要,后面将进一步讨论)。对于人类生活而言,避害显然比趋利更根本也更重要,因为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高于利益,更多的安全和更有保障的自由对于每个人都永远是适宜的,而更多的利益往往是一种奢华,于是,对安全和自由的伤害最小化必定高于利益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民主的义务问题就变得至关重要,强调民主的义务正是为了减少民主的害处。由此我们获得关于民主的一个义务原理,可以称为“最小伤害原则”:既然民主所决定的公共选择必定有损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民主有义务使这一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否则民主就变成赢家对输家的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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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民主的义务,尤其是忽视民主的最小伤害原则,在逻辑上蕴涵着严重的民主危险,这就是共同体的分裂与输家的不合作。如前所论,民主在政治合理性上优于专制,从而大致能够避免革命和叛乱这两种最大的危险,但仍然不能有效避免分裂与不合作这两种危险。在某种意义上说,在民主制度下,由于放弃了专制的强大暴力控制,共同体分裂(尤其表现为国家分裂)的可能性有所增加。我们不能忘记,最强的民主方式(也是最原始的民主方式)是以脚投票,那么,一旦部分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过于明显受损以至于无利可图,甚至其境况还不如不加入共同体,这一部分人就非常可能谋求分裂以便自己组成新的共同体。即使由于缺乏足够实力而无法达到分裂,利益受损的输家也会采取各种非暴力的不合作方式去解构和逃避强势赢家的剥削或支配,这样最后必定导致社会各群体之间的互相拆台而使利益普遍受损。很显然,社会合作程度越低,各方收益就越差。因此,要有效保证合作,民主就必须能够保证输家在与赢家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显大过不合作的收益,或者其利益受损程度明显小于不合作状态的受损程度。这可以看作是最小伤害原则的另一种表述。只有保证利益伤害最小化才能够维持人们对共同体的兴趣,而只有当共同体得以维持,民主才有意义。假如民主的结果反而使得共同体分裂崩溃,大家利益都受损,这必定是一种坏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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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小伤害原则的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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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胜,但如何产生多数?以何种方式产生多数?产生什么样的多数?这都是问题,因为存在着多种在程序上或者技术上同样好的表决规则,而这些不同的表决规则能够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操纵了表决规则就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表决结果,于是,民主难以避免阴谋、欺骗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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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多塞早就发现,当竞标方案(或人选)在三个以上时,多数规则无法杜绝赢家循环,由人们的偏好循环导致的投票悖论称为“孔多塞悖论”。人们本来幻想能够创造一种“最好的”投票规则以消除孔多塞悖论,但阿罗定理毁灭了这一希望。要消除投票悖论,除非采取某种强加的规定,可是那样的话,民主就又几乎变成专制了。布莱克的单峰偏好模式以及森的价值限制条件都是比较有趣的方案,但可惜都不是真正的解决方案,因为都包含某种强加于人的限制条件。投票悖论所以解决不了。并非人类智力不够,而是因为人类偏好本来就包含各种循环或两难,就是说,人的偏好本来就不像机器人那样,总能满足A>B>C…这种非循环的传递性。民主归根到底不是数学问题,我们有理由质疑追求无懈可击的投票规则是否有根本性的意义,或许将来人们能够天才地解决投票悖论,即使那样也并不能使民主变成公正的,因为真正的问题在于,民主以多胜少原则本身就已经不公正了。即便是只有两种候选方案(比如两党制的竞争)的理想投票状态,投票悖论就自动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多数规则也不是公正的,它只不过反映了超过半数的民心。既然总是多数伤害少数,那么51%比49%还是40%比30%又有什么本质区别?我们必须改变关于民主的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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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人们的思考重心是去考虑什么样的投票规则才能最好地反映出多数人的偏好,这一思考方向是错误的。人不是数字,数字优势不能转换为道义优势。“多数”并不必然蕴涵“更好”或者“更正确”,相反,多数为胜必然蕴涵对少数人的非正当伤害,所以说,如何使民主减少伤害,这才是更应该思考的投票问题。当把思考重心转到如何减少伤害的问题上,避免投票悖论就相对简单了,只要采取单轮多数决胜规则(不需要超过半数,以最多票为胜)就足够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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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问题在于如何改进单轮多数决胜规则以减少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伤害。考虑这样的情况:方案a有利于所有人,每个人收益为n;但方案b有利于51%的人,收益为n+l,而有损于41%的人,收益为n-1。多数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就非常可能选择b。按照多数规则,b显然能够通过,而试图抑制b是不可能的。现在如果根据最小伤害原则去改进投票规则,为了给无视输家利益的赢家方案增加通过的难度,同时使弱势方拥有更强能力去抵抗伤害,我们就必须引入反对票,于是,每人都有两票——赞成票和反对票,这样,人们的肯定性偏好和否定性偏好就都得到同等的表达,只有双向偏好都得到表达才是全面的。按照前面所论,人们“不要什么”比“要什么”甚至更重要,因为“不要什么”涉及安全和自由的问题,而“要什么”涉及奢华利益增长的问题,因此可以说,人们的否定性偏好比肯定性偏好更需要加以考虑,而决不能以肯定性偏好的表达去替代否定性偏好表达,这两者并不能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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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发现,双向票的结果可能非常不同于单向票。双向票规则如下:(1)净支持率计算。如果A获得51%赞成票,但同时获得41%的反对票,则51%-4100=10%净支持票;如果B获得41%赞成票,但同时获得21%的反对票,则41%-21%=20%净支持票,于是B胜出。容易看出,这一结果完全不同于单向票表决。这一规则体现了考虑伤害率而不仅仅考虑得利率的最小伤害原则。(2)支持率比较。如果A和B碰巧获得同等净支持率,则按照传统的多数胜出规则,比如A获得51%-41%=10%,而B获得41%-31%=10%,那么A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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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双向票的一个好处是它能够相对地增强弱势群体的自保能力。假如采用双向票规则,任何一个政治集团为了增加胜出的可能性,就不得不对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欲望有所控制,就会去改进其候选方案以避免获得太多的反对票。而弱势集团本来就没有能力去过分伤害其他人群,因此获得的反对票可能就相对比较少。由双向票规则所引导的博弈必定迫使博弈各方都尽量公正地去思考问题和分析形势,最后,无论是哪一个集团的方案胜出,可以想像,这个中选方案必定是比较有利于社会普遍利益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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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票的根本设计意图正是要尽量体现最小伤害原则,而最小伤害原则背后的理由则是全体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高于多数集团的利益。按照双向票的规则设计,应该能够保证:(1)输家在与赢家的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显大过不合作的收益,因此能够有效地维护共同体的政治稳定,避免共同体的分裂;(2)使赢家对输家的损害降到最低,从而使公共选择的利益分配尽量接近和谐和公正(尽管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和谐和公正),这样就能够使民主获得某种程度的正当性,同时能够比较有效地促进社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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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领域如何去劣存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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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投票制度,民主还有另一方面,即它的公议制度。民主本来就源于古希腊的公议制度(agora,即广场制度),今天称为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在其中,所有公民都有同等资格参与公共选择的公议,这是希腊民主的核心,而投票本来只是一个辅助性的技术性制度。就是说,公议制度是投票制度的前提条件,只有先通过公议去摆明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辩论而使人们获得足够清楚认识之后,投票才有意义,不然的话,无知盲目的投票显然是非常冒险的,而且不负责任。由于现代社会的变化,现代民主特别推崇投票制度而弱化了原本作为民主核心的公共领域,因此全民投票才变成了现代民主的核心。现代民主这一转变与平等成为现代核心价值观有关,很显然,投票比公议更具平等色彩,但也更加偏离公正。在严格意义上说,不以公议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是不合格的民主,公共领域的退化意味着民主的衰退。从阿伦特和哈贝马斯以来,许多人要求修复足够强大和健康的公共领域,道理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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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公共领域的问题可能比投票问题更复杂,甚至更难解决。希腊的公议制度就已经暴露出公共领域的内在困难。广场(agora)是公共领域的表达场所,公民们在广场公议城邦事务。由于所有公民都有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于是agora就具有了双重功能:它既是意见的“广场”同时也是意见的“市场”(agora本来就意味着议政场所或者商业场所)。广场与市场两种意义的合一暗含了公共领域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广场是政治性的,人们的意见应该是严肃认真的,是为公益着想的,因此,意见辩论的决胜标准应该是真理与理性规则;但是另一方面,市场是商业性的,人们发表意见是为了推销意见,就像推销商品,于是,更为成功的意见推销就需要花言巧语和欺骗,意见辩论的决胜标准变成了话语感染力和炒作欺骗的魅力。这一意见和话语的民主困境在希腊表现为“辩证法与修辞术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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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和意见的民主所以形成困境,问题在于,真理、知识以及理性分析不如花言巧语、欺骗和诡辩那么有着蛊惑人心的魅力。主要原因是:(1)真理和知识表达事实,而真实世界或者真相显然没有人们希望的那么美好,真理和知识总是冷酷的,人们不爱听。花言巧语总是描述了不真实而美好的事物,向人们许诺各种不靠谱但美好迷人的事情,人们更愿意听,即使明知是虚假的,还是为之所惑。(2)真理和知识为了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而使用理性分析和逻辑推论方法,因此显得单调枯燥。花言巧语则动员了一切能够打动人心的资源,尤其是情感感染力。(3)真理和知识总是有一定难度的,不如花言巧语通俗易懂,因此花言巧语更符合多数人的喜好。总之,真理和知识的市场竞争力不如花言巧语。意见和话语民主本来的意图是使得包括正确知识在内的各种意见都有自由表达的机会,以此克服专制的一言堂,但又正是在民主的条件下,错误的意见往往(尽管并非必然)胜过正确的知识。这一民主悖论的实质在于:必须有了思想的自由“广场”才能够有民主,但思想广场一旦是充分自由的,就难免蜕变为花言巧语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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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广场”所定义的民主蜕变为“市场”所定义的民主,就形成“民主丛林”。如果说霍布斯丛林是个人主义的弱肉强食丛林,那么,民主丛林就是多数主义的以众暴寡丛林;霍布斯丛林以强权为真理,民主丛林则以声高为有理。很显然,思想民主如果是有意义的,就必须有一种制度或者规则使得民主不能随便为任何事情辩护。绝不能说,一种意见无论多么错误荒谬,无论多么低俗堕落,只要是大多数人喜闻乐见的,就是应该胜出并且以此决定人类的命运。公共领域的运作本是为了使投票表决具有清楚理智的意向,假如辩论民主退化成为投票民主,那么,任何丑恶的事情就都有可能假民主之名而横行。因此,作为公议制度的民主必定需要有不同于投票制度的民主规则,简单地说,公议制度或者公共领域的民主规则肯定不能采用以多为胜规则。这是解决公议问题的一个基本条件,否则就不可能解决民主丛林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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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议制度不能采取以多为胜规则?因为无论多数人,只要支持的是同一种观点,这在思想上就等于一个人,所谓同心如一人,或者说,一种思想背后无论有多少人支持,它都只是一种思想,而不是许多种思想。人数对于一种思想来说并非这一思想是否正确的一个变量。意见公议并不是在比较人数,而是在比较各种思想的合理性和优越性,思想观念所要求民主公议本质上不是某些人与另一些人的竞赛,而是一种观念与另一种观念的竞赛。这正是希腊哲学家们反对哗众取宠的修辞术并且要求以辩证法作为意见检验标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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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排除了以人数证明思想的可能性,那么,逻辑分析和推论是否能够解决问题?毫无疑问,逻辑是非常有用的,它能够清除混乱模糊的表述和荒谬矛盾的观念,也就消除了大部分理性上不合格的意见。宣传家和煽动家最喜欢的就是混乱含糊的美丽话语,因为随便许诺给人们美丽而模糊的东西最能博得人们的欢心。比如说,某种宗教可能声称能够使每个人幸福,声称它代表了真善美,能够拯救每个人,乃至包治百病,如此等等,但其中所有的美丽话语都是含义模糊的,没一样能够落实,甚至说不清到底指的是什么。美丽谎言不能说清楚,一旦说清楚,就不再有魅力了。逻辑虽然能够清除胡说,却不能够决定什么是好的或者什么是更可取的,就像除草剂只能清除杂草,却不能决定种苹果树还是种梨树更正确,因为逻辑只管形式而管不了内容。这正是希腊的辩证法无法胜过修辞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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